王 极,史 琼
(1.贵州大学经济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2.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现代农业发展研究所,贵州贵阳 550006)
自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取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这一制度安排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的监督和激励问题,促使农业生产力大幅度提升,促进了农业经济快速增长。随着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
纵观现有文献,国内外学者对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模式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为本文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不过已有文献在为本文提供较为丰富的理论参考和方法指导的同时也存在可深入探究的空间。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对调研地区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进行深入访谈,了解其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的方式,试图总结出调研地区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与小农户利益联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典型的经验,并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以期为贵州省农业组织化发展提高参考借鉴,提升农民组织化经营的程度,促进农业市场化发展进程,提升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最终为国际减贫推广贡献“贵州经验”和“贵州做法”。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刚起步阶段,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相对简单,通常是公司与农户直接签订契约或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农户按照与公司的契约要求以公司的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最终公司再以合同价格收购农户生产的初级农产品进行销售。这种公司与农户之间直接的对接方式,即为“公司+农户”组织模式(见图1)。
图1 “公司+农户”组织模式利益联结
“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发展迅速,带动农户持续增收。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公司+农户”这种简单组织模式的缺陷逐渐突显出来。
一方面,农户和公司的关系不稳定,违约率较高。小农户群体缺乏契约精神,一旦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发生不利于自身利益的波动时农户出现违约行为的概率就会明显提升,严重影响契约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公司在与农户合作过程中占据绝对性的支配地位,小农户通常只能处于依附地位从而无法真正地接触市场。
合作社的加入完善了“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部分缺点,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与农户关系相对稳定、公司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高质稳定的农产品货源、降低公司的交易成本,其主要形式是:公司入股成立合作社,通过合作社与农户签订收购农产品契约,并通过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生产所需的要素支持。农户根据契约生产并提供符合公司要求的初级农产品,公司则根据契约定期收购农户的产品(见图2)。
图2 “公司+合作社+农户”中公司领办合作社与农户对接组织模式利益联结
“公司+合作社+农户”中公司领办合作社与农户对接的组织模式实现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加强了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使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更稳定。该组织模式在公司、合作社和农户之间建立了三种利益联结方式。
在公司领办合作社组织模式中,农民可以通过选择使用土地、技术、农机等方式入股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股东之一享受分红。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在合作社的组织下,按照公司所制定的技术标准统一生产,达到标准的初级农产品由公司统一收购、包装、销售,公司在销售后将收益在公司、合作社、农户之间分配。该模式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实现各个参与主体利益的高度一致。
在公司领办合作社模式中,公司提供资金,合作社协调农户,双方协作流转连片大规模土地,再将连片土地反租倒包给加入合作社的农户集中经营。通过返租倒包有耕作意愿的农户可以加入合作社进行农业生产获得工资性收入,同时农户也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土地流转费用。这拓宽了农户的增收方式,紧密了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联结。
相较于教育水平低、经营分散的小农户,公司具备现代化经营体系的特征,一定的政策敏感性和政策判断力能够使公司更容易把握政策信息,更好地解读政府出台的各种农业扶持政策,更有效地获得政府支持和制度收益。在该模式下公司、合作社与农户三者之间利益联结紧密,公司寻求政策资金支持带动合作社和农户的发展,农户得到公司支持提高农产品产量质量进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与农户共同受益。
赤水独特的气候和环境,使其成为金钗石斛生长的摇篮。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目前该市已带动4万余人参与产业发展,种植面积近6666.67 hm2。在这样的产业背景下,由当地政府积极推动,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牵头,于2017年2月4日在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官渡镇成立了从事金钗石斛种植、销售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赤水官渡镇永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永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至今吸收农户共340户,其中龙头企业社员1户,占0.29%(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档立卡贫困户社员228户,占项目区贫困户比例81.1%(项目区在赤水市官度镇玉皇村、龙宝村、仙鹤村、和平四个村,共有贫困户281户);普通社员111户。
合作社实行“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目前在赤水市官渡镇玉皇村、龙宝村、仙鹤村新建三处金钗石斛生产基地,由于金钗石斛生长期较长,刚刚才进入初产期,产品销售主要依托龙头企业社员户“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社由企业带头领办,其他社员可自行入股,盈利金额、分红金额全都是按股金来分配,合作社70%的盈余根据农户在入社时的出资占股进行分红,剩余的30%分别作为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20%、5%、5%。除了合作社社员通过入股合作社获取分红以外,有条件合适的种植场地的社员也可以向合作社领取石斛种苗自行耕种,将符合合作社技术标准的产品返还至合作社,还可以得到交易额返还收入。另外,每个合作社社员在基地都承包有部分石斛的管理权限,有耕作意愿的社员也可以直接参与基地的务工获取劳动报酬,没有劳动力的社员可以委托合作社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除此之外,企业在成立合作社之初,还以其创办经营企业的经验以及对信息的敏感性,及时地申请了当地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并成功通过遴选,促进合作社前期的快速发展。
在公司领办合作社模式中,合作社主要由公司入股成立,公司一方面要承担起公司盈利的职能,另一方面也要承担起合作社带动农户的职能。作为公司领办合作社组织模式中的主体,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确保该模式顺利运转,但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的特点,使得农产品公司盈利周期长,资金回笼慢。在此期间,公司还同时面临经营、市场、自然等风险,这便需要公司有充足的资金来抵御不可预料的风险。
在公司领办合作社与农户生产者对接过程中,公司为了将风险降至最低总会挑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生产规模的农户合作。这种类型的农户在抵御风险和生产技能方面优于分散经营的小农户。考虑到这些因素,公司总会设立门槛对入社农户进行挑选,这就将大部分小农户拒之门外,使得普通的小农户无法自愿入社,带动农户增收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在公司领办合作社模式中,公司与合作社的边界不清晰,公司控制了合作社的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致使合作社缺乏基本独立性,这就导致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户没有直接的带动作用。长此以往,合作社可能成为公司套取国家补贴的“空壳社”。这一现象不仅损害了合作社在农民群体中的声誉,而且也占用了正常开展业务合作社的资源,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财政支持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空壳社”的现象,这些合作社将所得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而非合作社的自身的经营与发展,这违背了财政支持的初衷。因此,政府需要科学合理选择财政支持的对象,且应当做好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财政支持资金后续追踪体系,明确财政资金的支持范围和资金用途,以便更好支持合作社健康发展,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首先,要尊重小农理性选择,落实小农“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提高小农在合作社中处理事务的能力,尤其是能在拟定合作社章程的过程中发挥实质作用,这是保障小农权益的关键之一。其次,要加大保护小农权益的权重,比如将扶贫资金的投放与合作社发展相结合,以此激励大农在合作社发展中更积极主动去保护小农权益。最后,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来有效制约大农过度盘剥小农的现状,以便为广大小农有效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机会和培养能力。
首先,规范相关决策机制、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社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等的各自作用,并在作用发挥过程中相互监督,互相补充。其次,要明晰产权归属,明确界定合作社各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并分别明确管理办法。最后,要完善利润分配制度,通过规范利益分配制度制定程序来解决利益分配不民主、制度制定不透明、决策程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