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芬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便成为人类生产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世界各国都重视科学技术研究,实行科研活动职业化,科研投资国家化。我国对科研活动的投资,一直以来都是定目标、定时间、定经费的项目委托行为,也就是说,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受国家委托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其科研活动和经费开支都必须按国家要求实行报批。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推进,我国对科研投资力度一再加大,据《2019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我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22 143.6亿元,比上年增加2 465.7亿元,增长率为12.5%。科研投资额度日益增加,经费审计力度加大,会计科目和科研预算科目设置差异带来的矛盾日益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5月28日讲话中强调,科技管理改革要“减少分钱、分物、定项目等直接干预,强化规划政策引导,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但是权力下放到科研单位后,单位能否“接得下,管得住”,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科研投入作为国家建设投资行为也不会改变性质,所以科研经费预算科目必然服从于会计科目。
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科目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而设置,有利于科技人员理解预算和开支。但是经费报销和开支工作要同时满足科研预算和会计科目,还要审计部门认可,财务报告很难做到多头兼顾。笔者根据自己从事财务工作三十多年的经验,提出科研预算科目与会计科目统一的设想,以供参考。
科研经费的来源可以大致分为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两大类,其中纵向经费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资助经费。作为农业科研单位,纵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以及各省(区市)厅局,各部委厅局的预算科目设置,而同一科目的范围界定不尽相同。
近几年的科研经费预算分为两大部分,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指科研活动中产生的费用,需要凭票报销。201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项目设置了9个平行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这里把以前同类项目中“差旅费、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3个平行科目合并为一个科目。2019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科目设置与此相同。从2019年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开始包干试点,各个部委的科技经费管理方式也在不断改革,有些预算科目合并为大类,但是总体上各部委对科研经费预算科目设置大同小异,而与会计科目的设置却存在较大差异。
科研预算科目主要针对科研活动设置,虽然引用了会计科目,但还是有差异。现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15年4月15日公布执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对照举例分析。
例一:材料费。科研经费预算中的“材料费”科目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实际上材料送达后,下车和搬运入库的费用一般由采购单位负责,即要向搬运工人支付劳务费,根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要求将其记入“劳务费”,而科研预算则归入“材料费”。
例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课题支出一般包括文献购买、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请专利、文献查新等。科研经费预算中,该科目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审稿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没有设置“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目。根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要求,以上支出分别归入下列会计科目中:审稿费按评审费归入“劳务费”;文献购买按书报杂志归入“办公费”,而很多科研预算不设置“办公费”科目;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利申请费、专著出版费等一般会签订合同,故归入委托业务费,实际上科研预算中的委托业务费开支内容有明确限定;发表论文的版面费一般没有合同,只能归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另外,购买专用软件如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可按“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归入资本性支出,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按办公费归入商品和服务支出。
例三:委托业务费。科研经费预算中的“委托业务费”科目是指“测试化验加工费”和“协作费”。依据《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定义,委托业务费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费用。这里的“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按规定,预算“协作费”要有协作合同作依据。项目申请时,应尽可能避开“协作费”预算,而按实际组成部分如材料费、劳务费等,分摊到相应科目预算之中。结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拆分处理的结果,就可能导致一些科研项目超支。
例四:车辆租用费。科技人员野外考察、试验基地建设和维护等的长距离活动要用车辆,随着公车改革的实施,这些科研活动只能到租车公司租用汽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4月15日)定义的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并没有明确提及“车辆租用费”。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项目2015-2021年的科目设置中也没有“汽车租用费”或者“交通费”,这样在差旅费预算时就要包含租车费、燃油费和过路费,也就是说,“车辆租用费记入差旅费是合理的”。但是根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要求,则是将车辆租用费归入“其他交通费用”,这样就会在经费预决算及政府审计过程中带来一些争议。
由于科目设置的不统一,最终导致财务部门要编制两套(或更多)报表,即报给财政部门的按会计科目编制,而报给项目委托方的则按科研预算科目编制。针对同一开支事项,报给财政部门的决算报表中归入A科目,报给项目委托方的归入B科目,致使财政部门经费决算与科技部门经费决算科目差异较大,科研院所财务部门做了无用功。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内容按照经济管理要求进行具体分类核算的项目,是编制凭证、设置账簿、编制报表的基础。由于目前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系统是按政府收支分类中的科学技术支出类(206)会计核算科目开设,科研经费支出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执行,故科研经费支出与政府支出会计科目的“类”“款”“项”之间存在差异,这就有必要寻求统一。国家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科研项目结题时必须进行财务验收及专项审计,财务部门要将所有支出按经费预算科目进行归集,编制经费决算书,这就是科研预算科目应服从于会计科目设置的必要性。
笔者建议,国家各部委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设置预算科目时应统一标准,严格依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目前,可以认为这个分类科目的设置是最全面的,科研活动产生的开支类别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科研预算科目应从会计科目中“挑选”设置,不改变其原有的分大类隶属关系。还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适当缩小其科目范围界定,也可以保持不变。科研项目的科目设置主要包括三大类,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归入工资福利支出(301)的绩效支出;科研活动产生的科研业务费归入商品和服务支出(302)中的相应科目;设备费归入资本性支出(309、310)。由于科研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可以按现有的分类科目作大类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剂开支;针对小额零星支出预留一些不可预料的开支,归入会计科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0299)”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