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022-11-23 17:02马忠法谢迪扬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缔约方条款

马忠法 谢迪扬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引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的理论指导

2014年,习近平主席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下文简称“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正式提出了“亚太伙伴关系”的概念,号召各国“共同建设互信、包容、合作、共赢的亚太伙伴关系”(习近平,2014)。2020年出台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RCEP)是亚太伙伴关系在经济领域的法治化成果。建设亚太经济伙伴关系需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要求各国在多样化的国际社会中和平共存,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胡锦涛,2012),并倡导以这种新国家利益观克服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之短,解决全球发展问题。从理论角度看,该理念对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有以下指导作用:

第一,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人是目的本身而不是手段”是康德批判哲学的主题(康德,1987)。马克思从人与劳动、社会的联系中得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和根本目标(江德兴和庄立峰,2012)。“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继承了先哲提出的“人是目的”思想,将“人”放在本体和中心的位置上,认为民生幸福是一切国际行动的终极目标和根本意义所在。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也是如此,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能片面强调贸易公平,而须关注贸易与发展的平衡(Cai,2018),因为不能促进民生幸福的公平绝不是真正的公平。

第二,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须以人类长远共同利益为追求。这与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并不矛盾,因为用联系的、整体的、长远的目光看,国际社会是休戚与共的共同体,一味牺牲别国利益来实现本国利益的国家,终将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反噬;只有共同追求全体人类的长远利益,才有可能实现一荣俱荣的共赢目标。建设亚太经济伙伴关系不能片面关注短期经济效益,而须重视全方位的代际公平甚至代际增益。各国一方面应借助亚太经济伙伴关系深化经贸合作,带动区域整体经济繁荣发展,另一方面更应利用好逐渐增强的经济实力,为社会公众谋福利,切实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保障下一代的生态环境资源、医疗卫生资源、教育资源、创新资源不受侵损,稳中有升。

第三,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须坚持平等互利、开放共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继承并发展了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李寿平,2020)。落实在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问题上,首先体现为制度建设话语权的公平分享,无论经济实力强弱,每个国家的合理诉求都须给予充分的尊重;其次则是各国权利义务的公平、平等,任何国家都不能滥用其主导地位,缩减其他参与方的权利,迫使其履行不对等的义务;最后,亚太经济伙伴关系不应是封闭、排外的,其并不以削弱WTO经贸框架为目的,两者之间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应以开放的姿态将亚太经济发展的红利辐射全球。

在亚太经济领域“多框架并存、竞争性合作”的背景下,东盟十国与中、日、韩、澳、新于2020年底结束8年谈判,正式签署RCEP,被誉为东亚步入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分水岭。①西媒:RCEP标志东亚成世界经济新重心[EB/OL]. [2020-12-16].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gfgd/202011/43824_1.html.RCEP既能在疫情时期巩固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性,又最大限度地兼顾了各方诉求,成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重要平台,②RCEP为国际经贸治理体系提供新路径[EB/OL]. [2020-12-16].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gfgd/202011/43783_1.html.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一致。下文将从RCEP的制度解读入手,详细分析其中蕴含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再针对RCEP的未来挑战提出中国因应之策。

一、RCEP特征性制度解读:与TPP搁置条款的制度对比

RCEP是一部巨型国际经济协定,从中提炼并分析其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实非易事。但笔者注意到,RCEP在争议议题项下的规定与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下称TPP)形成了鲜明对比,能够体现RCEP的制度特点,是本文一个较好的切入口。在争议议题的选择上,本文聚焦TPP的24项搁置条款,因为在美国退出TPP后,剩余11个缔约方为了尽快达成《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下称CPTPP),对TPP的24项内容进行了搁置处理。③CPTPP Annex II - List of Suspended Provisions. https://www.international.gc.ca/trade-commerce/trade-agreements-accords-commerciaux/agracc/cptpp-ptpgp/annex2-annexe2.aspx?lang=eng.对比RCEP与TPP搁置条款对相同议题的不同规定,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出两者指导思想和理念的差异。

(一)海关监管与贸易便利化条款

CPTPP缔约方对TPP第5.7条(快运货物)进行了搁置处理。该条款要求各缔约方设置一种快速的海关程序,主要争议集中在第1(f)款:“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对等于或低于根据缔约方法律所设定的一固定数额时不计征关税。”对于这一数额,每一缔约方应定期审议,考虑若干相关因素后予以调整。这一条款有利于加强贸易便利化,降低贸易成本,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但对固定数额的协调较为困难,理论上应当考虑的因素也较为复杂多变,搁置这一条款可以使谈判难度显著降低。

RCEP第四章第7条规定了海关程序,但其快速通关等便利贸易措施的总体要求较低。此类条款要求各缔约方保证其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符合世界海关组织的标准和建议的做法,并以简化海关程序、便利贸易为目的。在“快运货物”条款中,只要求缔约方至少允许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加快通关,对采取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要求较为宽松。而且,整章并没有涉及“在某一固定数额之下免征关税”的规定。可见,RCEP的贸易便利化规定总体上较为笼统,其对企业的优惠力度确实不及TPP,但能在相当程度上尊重、维护各缔约方的海关主权。

(二)投资条款

在第9.1条(定义)中,CPTPP搁置了TPP第9.1条中关于“投资协议”和“投资授权”的定义,这两项定义均有利于投资者对缔约方申请投资仲裁,体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投资者的利益。TPP的该条规定:“投资协议指一缔约方中央政府的主管机关与另一缔约方的涵盖投资或投资之间,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后缔结和生效的书面协议。”其中,脚注4详细指明了“中央政府的主管机关”对单一制国家而言是部级政府机关,却未指明联邦制或邦联制国家的类似机构。因此,美国政府部门借此规避了仲裁风险,而将相关条约义务仅仅加诸于单一制国家。TPP对投资授权的定义也是同理:“投资授权指一缔约方外国投资管理机关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涵盖投资或投资者的授权。”结合ISDS的相关规定,投资授权者可被投资者列为仲裁的相对方。同时,脚注5详细列明了部分缔约方的投资授权者,比如澳大利亚的联邦财政部长,加拿大的工业部长等等。然而美国不存在这样的机关,因此也规避了被投资者申请仲裁的风险。可见这一条款并未平等对待各国的投资授权或管理机关,承担条约义务的只能是美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①CPTPP暂停“投资协议”、“投资授权”条款:原因、实效与展望(2017-11-19)[EB/OL]. [2020-12-03]. https://www.sohu.com/a/205278790_777399.由于CPTPP投资章在定义中中止了有关“投资协议”和“投资授权”的条款,所有与上述二者相关的仲裁条款也均被中止,包括第9.19条的仲裁申请授权条款、第9.22条的仲裁员选择条款与第9.25条的准据法条款。

RCEP投资章节的定义条款中,并不涉及可能导致各缔约方权利义务失衡的“投资协议”和“投资授权”定义。在明确“一缔约方的措施”范围时,RCEP依次提及缔约方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及其授权行使职权的非政府机构,将条约义务公平分配至每一个在投资领域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且RCEP并没有在投资章节中设置仲裁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各缔约方的经济主权。

(三)服务贸易条款

服务贸易领域的中止条款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跨境服务贸易,二是金融服务,三是电信服务。在跨境服务贸易的章节中,TPP第10章附件B的第5、6段被中止。第5段要求缔约方禁止邮政服务垄断者对任何快递服务提供交叉补贴。第6段要求缔约方禁止邮政服务垄断者违反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要求。这两项条款对存在邮政服务垄断的国家而言是较大的挑战,因谈判难度过大而被搁置。在金融服务章节中,第11.2条第2(b)款规定的最低待遇标准被搁置,该标准要求各缔约方给予国外金融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和全民的安保待遇,目的在于保障金融服务及投资领域的稳定、安全的环境,总体上有利于缔约方金融服务的对外开放。这一条款被搁置说明,除美国外的其他缔约方大多对开放本国金融服务领域持谨慎态度。电信服务章节中被搁置的条款是第13.21条第1(d)款,该条款要求缔约方在本国电信监管机构的决定或裁定对企业不利时,给予企业相应的上诉、申诉或复议权。这一条款的搁置表明在美国退出TPP后,剩余缔约方的电信监管公权力获得了对电信企业私利的博弈胜利(白洁和苏庆义,2019)。

RCEP并没有专章规定跨境服务、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而是将后二者作为第八章(服务贸易)的两则附件进行规定。RCEP第八章第23条专门规定了补贴问题。其中第1款表明RCEP在补贴问题上总体上依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5条规定的补贴纪律。第2款授权缔约方(而非企业)就补贴问题与另一缔约方进行磋商,被请求者应对此予以积极考虑。第3条则明确将补贴问题排除在RCEP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的适用范围之外。可见RCEP并没有明确禁止任一产业部门的任何形式的补贴。RCEP第八章第17条同样规定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滥用其垄断地位,不得违反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条款中列明的要求。但与TPP相比,上述要求就显得较为笼统。RCEP第八章附件一(金融服务)并不要求缔约方保证外国金融投资者和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安全,反而授权缔约方就金融机构的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设置管理要求,体现了较强的金融监管倾向。RCEP第八章附件二(电信服务)第3条指出,缔约方认识到监管需求和方法因市场而异,每一缔约方可以决定如何实施本附件规定的义务;第12条要求缔约方电信监管机构应独立于任何公共电信服务提供者,且不对其负责,并保证其监管决定和程序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是公平的;第23条第2款授予了电信企业对电信监管者的复议权,是一项超TPP的企业权利。由上述分析可知,除了授予企业电信监管复议权之外,RCEP对邮政、金融和电信领域的规定较TPP而言是颇为笼统的,并没有明确禁止补贴,或明确承诺给予安全保障,为缔约各方留下了较为宽泛的政策空间。这体现了RCEP尊重缔约方通信主权、金融主权的宗旨。

(四)政府采购条款

TPP第十五章(政府采购)中第15.8条第5款被搁置,该条款将政府采购行为纳入第二十六章(透明度和反腐败)的适用范围之内,且强调了TPP第19.3条规定的劳工权利。除此之外,被搁置的条款还有第15.24条第2款,该条款约定在TPP生效之日起3年内开始就更大范围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谈判,包括次中央政府的采购行为。但CPTPP缔约方认可进一步的谈判应在协议生效后5年内进行。这两项条款均有助于增加政府采购的公平与公正,但各国十分重视这一领域,普遍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因此谈判难度非常大,不得不将其搁置。

RCEP第十六章(政府采购)也规定了透明度要求,但与TPP相比内容较为简单,严格程度也不及TPP。该章第4条规定了透明度的四项要求。一是要求缔约方承诺公开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尽量公开政策采购的程序和采购机会公布地址。两者有严格程度上的差异,前者要严于后者。二是要求缔约方尽量采用电子方式公布并更新上述信息。三是要求缔约方在附件一中列明公布信息的纸质或电子方式。四是要求缔约方尽量同时公布上述信息的英文版本。可见,除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硬性要求公开以外,其他信息是否公开、以什么方式公开,都可以由缔约方自己决定。此外,该章第8条还将政府采购事项明确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之外。可见,相比TPP的相应规定,RCEP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制度设计更倾向于维护政府公权力。

(五)知识产权条款

TPP知识产权章一共被搁置了12项内容,占到所有搁置条款的一半,可见知识产权问题是谈判各方争议最大也最为集中的议题。

在专利保护措施中,TPP第18.37条第2款和第4款第二个句子被搁置,该内容扩大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第2款要求缔约方确认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新方法、新工序中至少一种可被授予发明专利;第4款第二句要求缔约方确认植物专利。TPP第18.46条也被搁置,该条款要求缔约方通过调整专利保护期来抵消专利局导致的延迟,包括要求设置加速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并详细规定了“不合理延迟”的内涵,即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超过5年或自请求审查申请之日起超过3年仍未授予专利。

在与药品有关的措施中,TPP第18.48条被搁置,该条款针对药品上市许可程序导致的专利期缩短,要求各缔约方调整专利保护期,这种调整可以通过“提供额外的专门保护期” 的方式进行,并明确额外的专门保护应遍及所有的专利权利,且该条款应适用于TPP对该缔约方生效日之后的所有药品上市申请。此外,该条款还要求缔约方设置加速处理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程序。被搁置的还有TPP第18.50条(保护未披露试验或其他数据)和第18.51条(药品上市、销售中的专利链接制度)。医药专利的高保护强度是TPP的突出特点,也是最具争议的议题,可能隐藏权利失衡的风险(刘宇,2014)。

在关于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中,TPP第18.8条脚注4的最后两个句子被搁置,该内容扩大了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获取国民待遇的范围,超过了TRIPS协定脚注3规定的“保护”范围,扩张及许可费、许可使用费、合理报酬和征税。第18.63条也被搁置处理,该条款将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或首次授权发行年之后的70年,创作之日起25年内未授权发行的延长至创作年之后的70年。此外被搁置的还有第18.68条(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第18.69条(保护权利管理信息)。

除上述条款外,TPP第18.79条(对载有加密节目的卫星和有限电视信号的刑事保护)、第18章附件E、F(限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救济和安全港制度适用)也被搁置处理。

综上,从TPP知识产权章节诸多条款被搁置的现实可以看出,TPP倡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求不符,在国际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李洁琼,2017)。

RCEP的知识产权条款总体上采取了适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兼顾的路径。第十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RCEP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与TRIPS协定完全一致。第3条规定如果RCEP的知识产权规定与TRIPS协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第4条将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促进公共利益、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消除知识产权对国际技术转让的不利影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第8条特别重申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18条强调了合法目的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制度平衡,并明确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第36条(可授予专利的客体)采用了反向的制度设计,允许缔约方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排除特定发明的可专利性,并明确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生物学方法可被排除可专利性,还重申了过渡期和技术援助条款的规定。但第48条要求各缔约方制定有效、专门的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这种制度不一定是专利。第46条针对专利申请审查的延迟问题,要求各缔约方致力于设置加速审查的国内规定,但并没有允许对不合理延迟造成的专利保护期缩短进行补偿。综上所述,RCEP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控制在必要限度之内,兼顾公众健康、营养保障和一定的创新与竞争空间。

(六)环境条款

TPP第20.5条中的“或其他适用法律”及其脚注被搁置。该条款规定,对野生动物的捕获和贸易,不仅不能违反缔约方的相关法律,也不能违反捕获或贸易发生地的法律。这一规定带来的不可预见性最终使CPTPP的缔约方将其搁置处理。RCEP没有专章规定环境条款,增设必要的环境条款可能是RCEP需要进一步发展的方向之一。

(七)透明度与反腐败条款

TPP第二十六章附件A第3款对新药品和医疗器械列入报销清单的程序提出了透明度和反腐败的要求,但CPTPP缔约各方决定将其搁置。该条款要求各缔约方对是否列入报销清单的考虑设置具体的期限,公开评估所使用的程序规则、方法、原则、指导方针,在结果公布前给予申请人和公众对此提出评议的机会,并向申请人提供充分的书面信息帮助其理解国家主管机关作出最后决定的依据。RCEP没有专章规定透明度与反腐败的具体要求,也没有针对新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否列入报销清单的程序规定。TPP在该章节下仅设置了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透明度的附件,篇幅占到章节正文的近二分之一,可见对医药部门的关注度奇高。这是否能够切实提高缔约方公众的卫生和健康水平,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RCEP蕴含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基于与TPP搁置条款的对比

(一)TPP搁置条款的资本本位取向

TPP上述24项被搁置条款,体现了一种以资本为本位的价值取向与核心理念,凡是不利于资本扩张的因素,都竭力将其约束在所谓“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框架”之内。这本质上就是资本试图削弱政府保护国内市场的能力,以便对缔约方的社会公众大肆剥削。

1.资本对政府的不合理约束

基于上文对搁置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资本借助TPP对政府施加不合理约束,实质上侵损了缔约方的部分国家主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主权。TPP第9.1条规定了“投资协议”与“投资授权”的定义,明确将部分缔约方的政府部门认定为投资协议的签署方和投资授权者,使该部门面临被投资者申请仲裁的风险,无疑侵损了缔约方的经济主权。一方面,这些条款对各缔约方经济主权的侵损程度不平等。第9.1条只将中央(部级)政府机关认定为“投资协议的签署方”,排除了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其他机关或机构、地方或省级政府机构被申请仲裁的可能性。由于美国不是单一制国家,对美国而言,“中央政府的主管机关”指的是联邦中央层级的机构,实践中极少与其他主体签订投资协议,被申请仲裁的风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相较而言,其他缔约方中央政府主管机关面临的仲裁风险就大得多。面对这样的“霸王条款”,澳、加、墨、新四国一致做出了保留——“不接受投资者以缔约国政府违反一项投资授权为由提交的仲裁”,可见国际社会的主流态度是否定的。另一方面,TPP的投资仲裁机制(ISDS)不能保证充分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在ISDS的机制下,投资者很有可能绕过东道国国内的救济程序,直接在国际法层面向东道国发难。即便TPP第9.22条第11款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未来有可能设立针对ISDS裁决的上诉机制,但不是所有裁决都一定可以上诉,且部分缔约方并不认为现阶段有建立诸如“国际投资法院”等上诉机构的迫切需要(朱京安和路遥,2016)。

(2)金融主权。TPP第11.2条第2款首次将“最低待遇标准”引入金融服务业投资领域,要求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交易额、资产总值、雇员数、法律实体类型等,否则就可以启动ISDS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侵损了缔约方的金融主权。虽然这一条款是美国主导加入的,但美国财政部一直以来都反对扩大金融投资领域的仲裁诉由,避免过度限制政府的金融监管和应急措施(石静霞和杨幸幸,2017)。美国部分政客对TPP的金融服务章节也持批评态度,他们指出,金融危机后的Dodd-Frank法案确立了来之不易的金融监管改革成果,但TPP部分金融条款与该法案存在冲突,有可能意味着前述努力付诸东流。①虽然TPP的投资章节和金融服务章节对上述仲裁申请施加了一些限制,但是依旧无法消减缔约方因金融监管措施、应急措施受阻所面临的社会风险,而且有可能对政府的金融决策造成消极影响,致使金融监管不到位或应急迟延。

(3)海关主权。如上文所述,TPP第5.7条要求缔约方设置快速通关程序,其中第f款要求免征某一数额以下的关税,缔约方可在国内法中具体规定、调整该固定数额。这一条款代表了企业一方的利益,因为它不但加速了通关程序,还有可能降低企业应缴纳的关税数额;但它不合理地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因为免征关税临界额的确定、审议以及各国的定期协调都将消耗大量公共资源,而企业所获得的通关提速与税额下调都不足以弥补。同时,各缔约方政府可能因无力承担高昂的管理成本,将该固定数额维持在非常低的水平,从而变相架空这一条款,那么就将出现企业与政府双输的局面。基于上述分析可见,各缔约方最终决定将该条款搁置处理,无疑是明智的。

2.资本向社会公众转嫁风险和负担

(1)健康风险。TPP部分搁置条款大幅提高了医药专利的保护强度。一是扩大了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围;二是要求弥补专利申请审查、药品上市许可中的不合理延迟;三是保护原研药企的未披露试验数据等其他数据;四是药品上市销售中的专利链接制度。按照上述规定,药企发现已知药物的新功效、新制作方法即可被授予专利,借此获得已知药品生产销售上的垄断权;还能显著延长药品专利保护的期限,这将推迟仿制药上市时间,而高价的原研药会限制药品的可及性,阻碍公众健康水平的提升。实际上,以原研药企为代表的资本势力,其扩张的过程中存在结构性的健康风险,这些风险正是通过高强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转嫁给社会公众。从这些条款被搁置处理的结果也可以看出,上述由美国原研药企极力推动的高强度知识产权制度并未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2)创新困境。由上文的制度分析可知,TPP部分搁置条款将致使私权性质的知识产权过度膨胀,对知识的公有领域造成侵损,而后者才是激发创新的灵感之源和素材宝库,对公有领域的不当限制将导致社会公众陷入创新困境。以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为例,该制度激励创新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有抑制创新之嫌。继美国之后,欧盟、日本分别于1992年和1987年设置了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但从全球整体角度看,1989年至2018年的年均创新药数量并没有明显增加,在1999年至2013年的15年间反而呈不断下降的态势,2013年后才逐渐恢复到2000年的水平。此外,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也陆续设立了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但这些国家的药品创新能力完全没有起色(邱福恩,2020)。版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版权保护范围的扩张、保护期限的大幅延长,公众的文化交流成本也显著提高,比如付费影视作品、数据库等等,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弱势群体的创新潜力。

(二)RCEP蕴含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共商、共建、共享的“三共”原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基石(龚柏华,2018)。RCEP全面贯彻了“三共”原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伟大实践之一。各缔约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增进区域人民福祉为终极目标,共同建设互利共赢的环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

1.互联互通的共商理念

共商理念不仅体现在RCEP签署前的谈判阶段,RCEP文本也构建了相对完善的互联互通机制,将共商理念持续贯彻于协定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间的互联互通机制主要可分为四项内容。一是磋商制度。在RCEP实施过程中,如果一缔约方因另一缔约方的某项措施蒙受不利影响,或认为该措施违背RCEP的具体规则或目标宗旨,那么可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另一缔约方(简称被请求方)请求磋商。二是联络点制度。RCEP大部分章节均要求缔约方在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点,代表缔约方对相关事项及时交流,确保对话途径和信息传递的畅通。三是通知或通报制度。与信息公开或透明度制度不同,通知或通报制度不仅要求各缔约方保证获取相关信息的便捷性,还要求主动地、及时地、不歧视地告知其他所有缔约方相关信息的发布及更新。四是RCEP联合委员会及附属机构的协调制度。RCEP第十八章第2条规定设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下称RCEP联合委员会),下设四大附属机构,分别是货物委员会、服务与投资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商务环境委员会。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即为相关领域的协调、建议或组织磋商、加强沟通合作等。此外,RCEP还注重构建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各类专家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前者比如第四章第6条的咨询点制度,要求每一缔约方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回答利害关系人关于海关事项的合理咨询,并为获得相关文件提供便利。后者比如第十八章第3条要求RCEP联合委员会就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寻求专家意见,第十八章附件一第6款要求RCEP联合委员会下设的货物委员会就科学或技术问题与相关专家磋商。

2.权责共担的共建理念

共建理念也是贯穿RCEP协定的重要理念之一,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深入的合作机制。RCEP序言明确规定,本协定的目标在于推进经济合作、深化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不仅包括政府间合作,还包括各国专业性机构(比如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标准制定组织等)之间的合作,以加强亚太区域合作的全面性、深入度和稳定性。二是制度建设话语权的公平分享机制。RCEP序言强调了经济发展的公平性,重视各国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构建了话语权公平分享机制的总框架。在贸易救济、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分歧较大的议题下,综合考虑了所有成员的诉求,以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统筹制度设计。三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承担机制。以“主管机关”的定义为例,TPP“投资协议”和“投资授权”条款中,通过笼统规定“主管机关”的一般含义并具体列举部分缔约方的“主管机关”,基本排除了该条款对美国的适用性,使美国得以规避部分投资仲裁风险。反观RCEP,不但将“主管机关”的范畴从中央层面拓宽到地方层面,而且没有在条款中武断确定部分国家的“主管机关”,而是请各缔约方自行指定,并及时通知其他所有缔约方。这种制度设计照顾到了不同国家在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将条约义务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每个缔约方。此外,RCEP还特别重视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问题,根据各国的发展水平分别确定其所应承担的条约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过渡条款,以帮助其履行义务并从RCEP中获益。

3.互利共赢的共享理念

RCEP一贯将互利共赢作为制度设计的核心目标,其所追求的共赢局面不仅仅是各缔约方的贸易从业者共享自由贸易的收益,更是要让亚太地区全体人民共享自由贸易的发展成果。在这一问题上,TPP部分搁置条款与RCEP形成了鲜明对照,前者一味追求狭义的“贸易公平”,比如要求内外投资的待遇公平,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竞争公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程序公平等等,而忽视了更为关键的“发展公平”,国内贫富差距不减反增,国际上则任由南北差距不断扩张,这种区域性经济治理方案无疑是自私且短视的。从代内共享的角度看,RCEP突破了狭义“贸易公平”的局限性,在制度设计中综合考虑了企业、劳动者、消费者、投资者、母国、东道国、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对企业而言,零关税、低关税的货物贸易规则,以及便利化的海关程序,将大幅降低跨国贸易的成本,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对消费者而言,市场选择的丰富度将显著提升,广泛的市场竞争机制也将有利于其享受价廉物美的服务或产品。对投资者而言,RCEP各缔约方均做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给予了更多优质的投资机会,以及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对社会公众而言,RCEP对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药品专利,坚持了适度保护的原则,降低了社会公众的健康风险和创新成本。从代际共享的角度看,RCEP序言重申了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亚太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CEP联合委员会下特别设置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监督RCEP第十四章(中小企业)和第十五章(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实施,并促进缔约方之间便利中小企业的合作以及经济和技术合作等。

三、RCEP的未来挑战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中国因应

(一)RCEP的未来挑战

RCEP的成功签署说明在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渐进式的开放性地区主义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其中,“渐进式”指的是在RCEP的规则框架下,各缔约方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及产业优势,分议题、分行业、分阶段地推进亚太区域贸易和投资便利化,①RCEP是“渐进主义”的成功实践 但也面临三方面挑战[EB/OL]. [2020-12-13]. https://news.sina.com.cn/w/2020-11-29/dociiznezxs4245603.shtml.与以TPP为代表的“一步到位式”建构路径形成对比。“开放性地区主义”指的是在地缘经济的基础上向区域外国家适当开放(贺平,2013),基本上抵御或消化了区域外国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然而,RCEP在未来生效和实施的过程中仍面临许多挑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RCEP的总体水平有待提高,规则竞争力整体较弱。RCEP的市场开放程度,以及部分规则的约束力都不如CPTPP,未深度涉及知识产权、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等新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由贸易、投资环境的稳定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够成熟,且明确排除了投资便利化引起的争端,以及一方为缔约国、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的争端。虽然RCEP成员中有12个是《华盛顿公约》②《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1966年)又称《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但老挝、缅甸、越南尚未加入,有关这3个国家的投资争端大多仍须依靠双边协定解决。RCEP规定,所有成员将在RCEP生效后两年内对此开展进一步讨论。届时,中国须厘清本国诉求,判断现有国际自贸区的种种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可予接受,如越南—欧盟自贸区的投资上诉机制等(魏艳茹,2017)。还可借鉴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园区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经验,如上海自贸区的“紧急仲裁庭”制度、仲裁调解相结合制度等,③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发布:“几乎完全接轨国际”(附解读)[EB/OL]. [2021-07-02]. https://www.66law.cn/laws/112933.aspx.并充分发挥RCEP联络点的作用,利用好RCEP联合委员会的规则解释权(孔庆江,2021)。此外,RCEP与缔约方现有FTA/EPA之间可能失调,需要在相关缔约方之间再次协商,以期达成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可见,RCEP的规则竞争力总体上较弱,在亚太多重FTA格局的“意大利面条碗”效应下有被边缘化的风险(沈铭辉,2011)。

二是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问题。RCEP是由东盟主导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架构,其能否正式生效,后续实施的效果如何,与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进程息息相关。因为东盟具有“冲突中的协调性、角色的不可替代性、交往中的广泛认同性”(曹卫平,2002)。一直以来,东盟在亚太经济合作中扮演“粘合剂”的角色,已通过了实践的检验,并得到了东亚各国的认可。一旦东盟内部出现严重分歧,这种“粘合剂”的作用就消失了。简言之,东盟的核心凝聚力越强,RCEP下的亚太经贸网就越具活力;RCEP的实施越到位,东盟架构及其在亚太地区的“中心地位”也将越稳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王玉主,2013)。然而,目前东盟发展中出现了共同意志不足的问题,新老成员间经济水平差距较大,社会价值、政治体制也各有不同,民族、宗教的多元化更是降低了东盟各国的一体化意愿,缺乏经济共同体建设的内在驱动力(郑学党,2014)。新加坡是TPP的创始成员,后续TPP又吸纳了马来西亚、文莱和越南。现在这四国是CPTPP的成员。这无疑对《东盟宪章》中“一个目标、一个身份和一个声音”的目标造成了冲击。

三是美国重返亚太构成经贸规则竞争威胁。奥巴马政府力推的“亚太再平衡战略”将TPP作为主要经济支柱(周士新,2017),主要是美国国内法架构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延伸,客观上有助于发挥美国的优势(东艳和苏庆义,2016),其他缔约方不得不在多方面迎合美国,面临较大的挑战。然而对美国公众而言,他们能从TPP中获取的实际利益并不可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测算后认为,TPP对劳动密集型成员国较为利好,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可获取的收益相对有限。①U.S. Trade Representative Office, Statement from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Michael Froman on USITC Report on TPP, May 18, 2016.同时,贸易自由化将加剧美国国内传统产业部门的空心化,就业问题与贫富两极分化有可能激化美国的社会矛盾(贾浩,2016)。这也是美国国会否决TPP、特朗普政府退出TPP的重要原因。可见,TPP更多的是美国有力遏制中国发展、实现亚太再平衡、获得非传统经济利益的手段(沈铭辉,2012)。在被问及美国加入RCEP的意向时,新任总统拜登向媒体透露,宣誓就职的次日就将开始讨论全球贸易计划。②Dave DeCamp, Biden Says US and Allies Must Counter China’s Influence in Trade, https://news.antiwar.com/2020/11/17/biden-says-us-andallies-must-counter-chinas-influence-in-trade/, posted on November 17, 2020, visited on December 14, 2020.这表明美国重返亚太经贸规则制定舞台的可能性极大。无论美国选择重拾TPP、加入CPTPP、延续特朗普政府时期的“印太战略”还是另起炉灶,都会与RCEP形成潜在的规则竞争局面(陈淑梅和全毅,2013),对此中国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中国因应

面对亚太地区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关系,中国须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遵循2010年APEC《领导人宣言》确立的“建设亚太自贸区”的共识,将区域总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切实提高作为建设亚太经济伙伴关系的根本目标,并以CPTPP和RCEP为跳板,逐步推动亚太自贸区的形成。③第18届APEC领导人会议共同宣言(2010-11-14)[EB/OL]. [2021-06-28]. https://www.163.com/money/article/6LF60T6J00254JQQ.html.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四项因应之策。

1.尽快促成RCEP生效并推动其规则加以有效实施

RCEP体现了亚太国家维护多边主义、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共同愿望,具有广泛增进亚太人民福祉的潜力,是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落实。根据最新进展,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对中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等10个成员正式生效。而中国也正在以RCEP为标准改革国内法。目前中国法律与RCEP规则还有不少差距,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RCEP是中国签署的首个纳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规定的自贸协定;又如RCEP针对贸易救济规定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详细制度及“禁止归零”条款等等,都需要中国国内法完成相应的对接、修订。特别是在服务贸易方面,虽然中国在RCEP中的开放承诺已经达到现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但采用的依旧是正面清单形式。④中国在RCEP对跨境服务贸易采用正面清单:六年内转为负面清单[EB/OL]. [2021-06-29]. http://www.360doc.com/conte nt/20/1117/17/45199333_946340283.shtml.为履行“RCEP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的承诺,中国需在服务贸易领域做好充分的部署和调整。在RCEP签署后三天,李克强总理就召开了常务会议,要求各部门按照协议时间表加快落实,抓紧深化改革,尽早兑现承诺。⑤国务院:抓紧做好RCEP落地实施工作[EB/OL]. [2020-12-14]. http://news.hexun.com/2020-11-19/202457274.html.

2.选择性地以CPTPP为标准深化国内法改革

2021年9月16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向CPTPP保存方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提交了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信函。当前局势下,须摒弃RCEP、CPTPP的对立思维,选择性地将部分CPTPP规则作为中国国内法进一步改革的有益参考。中国现有FTA与CPTPP的议题重合率约为65%,内容或标准的相似度约为50%(伏军,2016)。根据中国接受难度大小可将CPTPP规则分为三类。一是接受难度较小的规则,这类议题包括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便利化措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商务人员入境便利、电子商务、电信、透明度与反腐败要求、争端解决机制等,可以直接依照CPTPP的标准完善国内法。二是接受难度中等的规则,包括投资、服务贸易、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议题,虽然中国现有FTA已有涉及,但规定的标准大多低于CPTPP,需要一定时间深化改革。三是接受难度较大的规则,包括国有企业、劳工权利、政府采购、监管一致性等。CPTPP在这类议题项下的规定不但与中国现有FTA差距非常大,而且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方针和理念存在分歧。中国不应就此放弃加入CPTPP,也不应轻易在基本性、原则性问题上做出让步,而应采取利益置换的策略,通过其他非原则问题上的让利,换取对个别CPTPP条款的保留或较长的过渡期,为积累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赢得时间。

3.促进RCEP、CPTPP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对话沟通

共商是共建、共享的基础,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RCEP谈判启动伊始,时任美国贸易代表就表态称:“亚太地区有足够的空间让TPP与RCEP并存。”①RCEP:东盟主导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EB/OL]. [2020-12-15].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gfgd/201508/27820_1.html.如今TPP95%以上的条款被CPTPP继承,RCEP生效后,亚太地区将真正开启两大自贸协议共存的时代。这种共存不应是敌对、封闭的,而应是开放、互动的,只有这样才有希望整合两大自贸协议,最终实现构建亚太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对此,本文提出以下三项建议:一是应设置RCEP与CPTPP的对外联络机构,搭建两者之间的对话平台。需要交流的内容包括条款实施状况、各方意见反馈、协调及解决争端的工作经验等等。二是RCEP与CPTPP成员之间也应加强沟通联系,争取达成深度合作。未加入RCEP的CPTPP成员有加拿大、智利、墨西哥、秘鲁,中国若能与其分别达成较高水平的国际贸易安排,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CPTPP带来的贸易竞争压力。三是RCEP与CPTPP均有扩张需要,②中国入局CPTPP难点几何?[EB/OL]. [2020-12-15]. https:// 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ptd/2020-12-13/doc-iiznctke6317424.shtml.加强两大协议与非缔约方之间的沟通联系已成为多国关切事项,可以通过设置观察员,邀请旁听协议年会等方式达成此目的。

4.借助RCEP等多边合作平台巩固、弘扬多边主义

从实证角度看,单边国际治理机制往往更多地反映了主导国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忽视甚至侵损了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在多极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当今国际社会,只有坚持多边主义,由国际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使全球或区域经济治理体系反映出国际社会最大程度的共同预期和普遍行为准则。二战结束以来,以联合国为主导的WTO、IMF、WB等多边治理框架,在保障国际社会和平、促进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人类解决全球性问题的智慧结晶与宝贵经验。因此在未来发展中,中国一方面须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将多边主义作为全球治理的基本原则,致力于构建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现有国际经济治理机构、平台的改革,实现更高标准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另一方面,中国则须推动建设其他多边国际合作平台,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法律体系;发挥RCEP、“一带一路”倡议、上海合作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对深化国际经济合作的积极作用;促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欧投资协定等的落地实施。比如在投资领域,中国首次将贸易与投资议题引入G20议程,并推动达成全球首份关于投资政策的多边纲领性文件——《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为营造开放、透明、可持续的全球投资政策环境制定了9项非约束性原则,从而为未来达成多边投资协定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实现多边投资协调与合作之路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结语

综上所述,全球不同区域的经济治理是一个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过程,它要在实现个体利益的同时也提升世界整体利益,使个体利益与世界整体利益相互促进。亚太区域是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一片沃土,它须在该理念的指导下稳步推进其经济治理体系的全面改革。RCEP的签署离不开各缔约方多年来的共同努力,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为将来建设亚太自由贸易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①历时八年RCEP正式签署 “超级自贸区”将带来哪些改变?[EB/OL]. [2020-12-17]. http://finance.cnr.cn/txcj/20201116/t20201116_525330473.shtml.RCEP贯彻落实了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仅关注贸易与投资公平,更重视亚太区域总体发展公平,以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核心目标,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契合。在RCEP生效实施及进一步推进亚太经贸一体化的过程中,应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指导,形成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发展援助项目的良性互动,深化与CPTPP、欧盟自由贸易区、美墨加自由贸易区的对话合作,为全球经济复苏助力,更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开拓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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