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治理概念与主题研究进展
——基于我国深海政治与政策研究文献的解读*

2022-11-23 13:44王书明杨国蕾
关键词:深海海洋政策

王书明 杨国蕾

(中国海洋大学 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深海是一个具有无限潜力与可能性的“聚宝盆”,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深海资源正在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兴增长点,深海战略正在成为左右未来国际海洋政治格局的关键一环。[1]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国际环境日益复杂的局势下,诸多发达国家纷纷加入了这场资源争夺战,力争本国利益最大化,发展中国家也对全球深海治理和公平分配提出了新要求和期待。深海必将成为国际政治博弈的新战场。

一、深海相关概念的界定

围绕深海的政治与政策研究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概念,形成了群组。例如,研究深海、深海地缘政治、深海政策等相关概念群。

由于深海本身的复杂性及其研究者的思维范式、价值观甚至政治立场不同,不同学科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对其范围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从自然地理属性而言,世界石油大会依据深海勘探实践将深水具体细分为超深水、深水和常规深水三类,自水平面以下400米为深海域的始端。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海平面200米以下无光照,是为深海范围。从国际制度层面而言,按照海洋资源及海洋工程的分布情况,将水平面1000米以下称为深海域,第59届联合国大会公布的《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指出,深海包括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公海”及其水域之下的“国际海底区域”,分别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为界限。成志杰认为深海域由两部分组成:半深海与深海,其中半深海是指海深200-2000米的区域,深海是指海洋2000米以下的广大区域。[2]全球水深超过1000米的海域约占海洋总体的70%,深海域平均水深3347米。

深海地缘政治是一个综合性概念,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海洋地缘政治思想呈现出多极化和区域化的特点,有学者将深海定位为地缘战略区域,也有学者认为公海地缘政治是指各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性制度框架内的不同主张与动机。[3]汉尼根将深海地缘政治研究划分为海洋边疆、治理深海、主权游戏和拯救海洋四部分,这四大要素在政策话语体系中相互影响、交叠、冲突,共同推动深海地缘政治的发展进程。[4](P15-18)有研究者将深海政治分为高级领域和低级领域,其中,深海环境保护、科学考察、资源勘探、渔业合作等领域属于“低级政治”层面,而深海主权争端、海上恐怖主义、全球气候调控、深海治理体系建设则为“高级政治”领域。[5]

深海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开发深海或者保护深海而出台一系列有关公海和海底区域的治理措施、办法、条例以及法律法规的总称。[6]按照政策的等级次序,有深海具体政策、深海基本政策和深海元政策之别,按照政策侧重的内容不同,可以分成开发指向型和保护指向型。王旭认为国家可以从目标导向、法制保障和体制建设方面进行政策准备以更有效地参与全球深海治理。深海战略和政策是深海事业建设的行动纲领和前进指南。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的海洋政策目标主要围绕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洋军事、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体制机制展开。英国和德国等西欧发达国家也陆续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技发展、海洋管理机制完善等纳入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政策。当前美国从自身国家利益出发,逐渐表现出重返国际海底区域的趋势,其未来的行动焦点将可能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运用和深海区域治理话语权的争夺。[7]基于海洋强国战略,中国正在加快研究和制定深海政策以支持顶层设计,但目前仍以框架性政策为主,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

汪品先指出,以往的深海研究大多都是站在陆地看海洋,但是随着深海观测系统的发展,从海洋内部或海底本身来研究深海将会有更大的价值,[8]因此有关深海政治与深海政策的研究应该立足于深海的属性进一步展开。一个国家的深海政策,尤其是各海洋强国的深海战略和制度,不仅会影响本国的深海经济发展,而且会促使其他相关国家的政策调整,进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全球深海地缘政治局势。

二、深海政治与政策研究的核心变量

深海权益是造成深海地缘政治冲突的主要因素,基于多元权益主张的各国深海战略共同塑造着全球深海治理体系。世界多极化背景下的岛屿纠纷、深海权益纠纷等问题的真正症结不再是简单的经济资源竞争,经济因素可能只是某一个节点事件的导火索。从整体上来看,经济因素在近期的国际海洋争端中的影响已经不再显著,海洋政治战略因素的作用日益凸显。[9]这是深海治理变化的重要取向。深海权益与深海战略是深海政治与政策研究的两大核心变量。

(一)深海权益

深海权益涵盖了深海权力(实力)与深海利益。“海权论”的提出标志着国际地缘政治的一次关键转折,马汉认为一个国家的领土、地理、人口、形态、国民和政府是影响该国海上力量的主要因素。[10](P19)其核心观点是“控制海洋者控制世界”,强调海上军事力量对于国家发展的战略意义。而广义层面的海权则包括所有借以海洋使得国家变得更加强大和繁荣的事务。[11](P1)随着人类向深海挺进的进程加快,深海权益正在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个国家在深海处的海洋权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公海自由和海底区域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权利。公海自由涉及捕鱼、航行、飞越、科研及铺设海底电缆及海底管道等方面活动的不受干涉,其中部分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此外,深海“区域”的资源归人类所共有,深海开发活动应出于和平目的或为全人类谋福利的考虑,自1994年起联合国专设国际海底管理局以负责管理全球深海开发活动。当前学界对于深海海权的认识已经超越了马汉的唯军事论,认为深海高科技手段和深海法律日益成为夺取深海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因此,需要在海权思想的基础上加快国际海底开发的法律体系研究,在深海治理的国际参与中把握话语主动权。

“海权论”的提出不仅影响了国际地缘政治的发展轨迹,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论。有学者认为海权思想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外扩张的借口,目的是利用公海向海外输送兵力,进而称霸海洋。所以出现了“谈海权色变”的现象,以避免歧义。但是张文木指出,中国不仅拥有海权,而且应该发展海权,中国式海权不同于美国式海权,中国海权强调作为主权国家用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海军力量与海洋权利,而非海洋霸权国家宣称的海洋扩张优势。[12]卢胜君认为,中国式海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海洋霸权,其核心在于威慑力,其目的是捍卫国家安全与正义,而且时代发展潮流必将使基于海洋和谐观的威慑性海权取代霸权式海权。[13]具体而言,中国在公海上的海洋权利包括资源利用权、安全权、维护权及《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14]为此,牟文富提出加强深海元叙事对于塑造深海秩序,维护深海权益发挥关键性作用,可以通过获取深海的视角进而提出一整套具有合法性的深海叙事体系。[15]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海权并非是偏向西方中心论的单一的价值判断,可以成为中性词汇,赋予不同的意义,为各国制定深海政策提供交流互鉴的共通的语言。

(二)深海战略

深海战略是指国家筹划和指导深海开发利用、深海环境保护、深海权益维护、深海安全、深海管理和深海科技发展的总体方略。[14]深海战略突破了传统“海权”的海上军事力量或政治力量叙事,强调把“海权”置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在海洋领域的战略框架内运行。但是如果将陆地地缘政治的战略思维应用于深海问题时,会不可避免地走向零和博弈的思维。西方海洋强国的深海战略集中于国家深海实力的提升。国家深海实力可以分为深海硬实力与深海软实力。深海硬实力是指利用深海经济、深海科技及深海军事等方面优势而迫使其他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按照其意愿行事,以维护和发展本国深海权益的能力。深海软实力是指通过深海文化、深海意识、深海价值观和深海治理经验等方式调动各种资源,与其他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就深海问题达成共识并开展合作,以服务于国内深海战略目标的能力。[17]此外,在战略设计和实施方面,美国设专门的国家海洋委员会,协调26个部委的涉海管辖事务,接受最高行政机关的垂直管理,主要承担深海资源管理、深海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政策研究、沟通协调等职能。美国为维持其海上霸主地位,争取最大限度的深海活动自由,将建设深海军事力量、保持深海绝对优势、争夺深海控制权列为国家安全战略的要素。深海活动的本质是对发展权的竞争。[17]因此我国需要加快提高深海体系化能力建设,尤其是技术竞争实力和规则制定能力,这将直接影响参与全球深海治理中的话语权及影响力。[18]中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内存在部分的深海区域,因此中国也是深海的最大利益攸关方之一。中国依据不同的海洋类型形成了“近海维权、深海开发、远洋护卫”多层次的深海发展战略定位,同时在不断建立健全国家深海战略体系,发展强调制深海权的海权战略、强调开发深海经济的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中国未来的深海战略要注意把握深海控制、深海发展与深海治理之间的平衡,进一步明确深海战略目标和战略诉求,并制定出深海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既要避免走向唯海权论的修昔底德陷阱,也要防止困于唯发展论或唯责任论的怪圈。

三、参与全球深海治理的机制与政策

为避免深海“圈地运动”引发公地悲剧,有关全球深海治理的叙事强调由涉海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全球深海治理实践,在现有深海治理体系基础上,不断结合时势变化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治理机构和深海法律制度,共同建设深海,共同开发深海资源。全球深海治理的两大方向是可持续利用深海资源和有效保护深海生态环境,以公平、高效的治理制度和政策维护深海地区的政治稳定与生态安全。21世纪全球深海的有效治理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运用与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

(一)全球深海治理的理论依据

全球深海治理是指为实现深海可持续性增进人类福祉、促进人海协同进化,由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和世界公民等多元行动主体凭借一定的理念、制度、方法、行为,通过集体行动来处理深海域内全球性公共事务的过程。[19]其具体表现为利益共享、问题共解、责任共担和制度共建。

深海作为全球公域,人类在深海区域的活动带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因此,相较于国家主义范式、跨国主义范式、松散联盟范式而言,全球治理主义范式更有可能推动建立互惠公平的共同体,应对深海地缘政治的时代新变局及新形势。奥斯特罗姆认为,深海资源衰竭是源于分散的个体理性导致了集体非理性,因此可以通过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博弈,取代传统式“零和博弈”,以实现“公地繁荣”。[20]此外,自组织治理、多中心治理、自主治理等理论都为全球深海治理提供了多样化的研究视角与分析框架。

(二)全球深海治理的制度性难题

随着人类出现在深海的频率日益增多,各国对于更加公平的深海治理体系的需求随之激增,但是目前深海领域的全球性行动准则近乎是一张白纸,[21]属于治理真空的状态,这也调动了各大海洋国家参与构建新型国际深海秩序的积极性。但是,出于国家利益考量的各主权国家在参与制定深海治理制度及政策时会遇到不同利益、观念、实力的冲突,需要作出一定的妥协与让步。

从全球深海治理视角来看,国际深海治理存在三对矛盾:一是人类在深海活动的增加与深海治理制度缺位之间的矛盾;二是人类的深海资源开发利用与深海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三是个别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利益之间的矛盾。[22]韩雪晴指出,全球深海治理实践有可能破坏现有国际体系的基本原则,即对“主权独立、主权完整、平等合作、和平共处”等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威胁,[23]进而产生国家管理边界模糊、发展机会不平等、“新型干涉主义”盛行等不良现象。当前围绕全球深海问题的治理政策仍困于资源争夺、生态破坏、自然现象等“低级政治”领域,而缺乏针对深海边界、权益争端、军事冲突等“高级政治”领域问题的探讨和解决。[19]梁怀新从国际安全的角度认为深海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生态安全以及人身安全是现有机制亟需解决的问题。[24]从全球深海治理主体的角度来看,深海资源开发的全球治理体系会面临的四对矛盾:一是各主权国家之间围绕国际规则制定、资源开发申请等展开激烈博弈;二是国际海底管理局与主权国家之间就深海资源开发领域的主权权利让渡、利益分配、开发限制等展开激烈博弈;三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围绕深海资源开发的收益分配、深海开发技术共享之间展开博弈;四是国际环保组织与作为主要开发行动主体的跨国公司围绕海洋环境保护展开博弈。这一划分延续了全球深海治理中的多主体参与的理论逻辑,剖析各行为主体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治理困境。其中以主权国家之间的博弈、国际海底管理局与主权国家的博弈为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海洋强国与无海国之间受话语权与国际地位的影响,博弈的程度会大大削弱。此外,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新兴深海治理参与主体的优势及作用在凸显。[25]这些矛盾是实践难题,也是理论研究和创新的重要议题。

总之,全球深海治理难度高、见效慢,是一个长期协调与博弈的过程。各治理主体如何处理“逐利者”与“治理者”、“理性人”与“社会人”的身份冲突,如何平衡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利益诉求,都会对全球深海治理的结构秩序、发展进程及其实际效果产生深刻影响。

(三)全球深海治理的制度与政策实践

制度与政策为治理实践提供方向和规则指导,国际深海制度和各国深海政策为适应深海开发需要应运而生,规范着深海开发与研究的秩序,预防出现全球性重大深海危机。其中法律制度在协同主体间海底区域的行政管理、市场机制、国际政治与环境治理,推动多层面的制度创新上扮演着关键角色。但是,科学技术驱动着治理制度及发展理念的更新,目前全球深海治理实践总体上呈现出部分主体在部分区域就部分问题进行有限地治理,有失公正的全球深海治理制度体现了国际深海优势主体的意志,全球深海治理体系亟待整合与完善。

1、全球深海治理机制

全球深海治理机制为统筹各方的深海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与平台,其中国际法律和国际组织是全球深海治理的主要手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目前深海治理的重要法理依据,其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是最为权威的管理机构,在维护深海秩序、保护深海环境方面发挥着中坚作用,但是其制度供给在深海治理实践中显得力不从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宪法,对公海与海底区域的人类活动做出了必要的限制,要求进入深海开采资源的国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资金和技术支持方面对国际海底管理局负有一定义务,标志着全球深海治理制度的基本确立。此后,为了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深海政策偏好,1994年《执行协定》对部分海底区域制度的内容作出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海底区域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认可度。但也有学者认为,《执行协定》作出的妥协标志着对“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背叛,严重破坏了海洋治理改革者试图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一种“全球正义分配”实践规范的雄心。[26](P30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本质在于为海洋大国服务,成为其政治妥协和利益分割的工具,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平等发展权利为代价,基于发展中国家所不具备的科技与专业法律优势而确立的“富国俱乐部”规则。[27]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进入第三阶段,其将面临着三大挑战:一是对公约基本原则的挑战,“公海自由”原则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之争将继续存在,互相争夺话语空间;二是对公约内容的挑战,由事务导向性管辖向综合协调性管辖转变;三是对公约所保护的海洋权益的挑战。

在组织管理机构方面,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管理深海资源开发活动的唯一全球性机构,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执行协定》,属于自治性国际组织,标志着全球海底区域治理体系初步成型。该机构共有六个主要的职能部门:管理局大会、理事会、经济财政委员会、法律及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企业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深海采矿的标准和规范、保护海底的生态环境、促进海底的科学研究、以及推动国际合作以促进深海科学技术知识与经验交流。此外,海权和海洋发展战略归根结底就是能力建设问题,因此该机构负有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发展中国家培训深海人才和提升深海开发能力的责任。但在现实操作中,管理局缺乏对于深海采矿等开发性损害和对陆源污染等投入性损害方面的具体规制。随着人类的深海活动已经从初步勘探转向深度开发,深海海底区域范围基本划定,国际海底的管理制度有待重新审查、评估和变革。

此外,《巴塞尔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规定也在试图参与到深海治理实践中去,但是由于彼此内容割裂、交叉或冲突,且不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总体上呈现出碎片化管理的状态,人类的深海活动难以在统一高效的治理制度下运行。因此,诸多研究者提出创建“世界海洋组织”的构想,使之成为治理全球海洋事务的新平台。同时探索设置世界海洋理事会、世界海洋大学等辅助性机构。[28]作为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深海的作为应该更加积极主动。

2、海洋国家深海治理的政策构建

深海治理政策一般都会从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入手,大多国家的“海洋政策”的文件主体几乎都是海洋法。[29](P18-19)这是因为国家为“深海区域”资源开发的立法不仅能够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避免大型深海事故发生,即使事故确实发生,该国也因已履行相关规制和管理义务,可以借此免除其国际责任。受深海活动类型影响,目前有关深海的政策一般集中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等方面。

在深海资源开发方面,从风险规避角度来看,由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是高风险行业,一旦跨国企业承包者违规开发并造成损害,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那么就极有可能追究担保国的赔偿责任。从利益维护角度来看,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之前,美国就颁布了本国的深海资源开发法。俄罗斯于2001年发布《2020年前俄联邦海洋声明》,将深海开发活动纳入国家战略。此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跳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体系框架,以“公海自由”为原则确立国内法,建成区域联盟以促进内部的海底资源开发技术交流和资金的流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公约的“区域”制度形成抗衡。

在深海环境保护方面,公海面积占海洋总面积的45%,但其受到的有效保护面积还不到1%,为解决资源开发带来的负外部性,各深海治理的参与主体就深海捕鲸、塑料污染规制方面达成了广泛共识。同时一些海洋大国进一步强调将建立海洋保护区纳入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议程,特别是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建立海洋保护区。林新珍认为,公海保护区的建设原则可以参考对于公海生物多样性科学研究及作业手段方面的规范,核心思想是保证公海的“利用中保护”和“保护性开发”。[30]但李大海认为,设立海洋保护区在一定程度上对海洋后发国家的深海事业发展不利,限制了其活动空间。[31]从微塑料污染角度来看,最初设计塑料袋的出发点是取代纸袋包装以保护环境,但是当前流入深海的塑料可以存在几千年之久,其不断累积,极大地影响了深海的自我调节功能,甚至导致深海外来物种入侵。2019年在意大利某口岸发现了一只抹香鲸因摄入45斤重的塑料垃圾而窒息死亡,这种现象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却也是来自海洋深处的警告。从深海生态环境的角度来看,作为海洋珍宝的深海珊瑚记录了深海气候生态环境的变迁,促进了人们对于生命的起源与进化的思考,为研究海底的底栖生物和碳循环等方面的内容提供了素材,但同时深海珊瑚属于极其脆弱的生态系统,需要加大力度予以保护。诸如此类的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正在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人类逐渐开始重新审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海底环境网格化管理是一次科学的尝试,学者们提出构建“海底保护区网络”以实现保护与利用双重功能的融合。[32]人类对于深海生态环境本质与规律的认知还是接近黑箱状态,需要更大、更多、更长期的科技投入才可能接近透明状态。

在深海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全球深海问题治理低效的一大原因是科技困境。将科技作为变量纳入全球治理问题研究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全球海洋治理研究离不开对于科技发展和治理成效之间关系的论证。[33]美国智库预测到科技进步可能伴随着水下战争的新变革。[34]海底战争及武器装备被美国战略界看成是维持或拉开与竞争对手实力差距的最重要领域。有学者指出,“数字深海”能够真实客观地描述深海的现状、变化过程及未来发展,为国家深海经济发展和深海安全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大数据改变了原有的“碎片化”态势,推动全球治理由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转变,由粗放式治理向精细化治理转变,由同质化治理向差异化治理转变。[35]此外,尽管全球深海治理规则在尽可能追求平等,但主权国家也只是形式上拥有平等开发深海资源的权利,由于技术门槛高、耗资数额巨大,广大发展中国家或无海国家实际早被排除在深海治理实践与顶层设计之外。

3、我国深海治理政策的创制与发展

在海洋强国战略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指导下,中国的深海治理实践取得了重要进展,从政策创新到法律制定再到科研投入,中国正在不断提升参与全球深海治理的能力与影响力。

中国的深海政策体系包括深海元政策、深海基本政策和深海具体政策。深海元政策是指国家深海开发战略,基本政策是指涉及进入深海、探测深海及开发深海行为的指导原则,具体政策包括深海采矿、深海勘探等具体法律制度。我国《深海法》第一次对私人部门、社会组织及国内公民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的深海活动做出正式规定,具体包括海底资源勘探及开发制度、科学研究与资源调查制度及环境保护制度等。其既体现了中国作为担保国主动依法承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法律义务,而且也是有效解决深海纠纷,免除中国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深海法》的框架性较强而可操作性较弱,存在申请主体范围较窄、担保制度不明和义务分配不平衡等问题,在实际运行中应该注意同时兼顾管控与激励政策的设置,此外,应该结合本国实际条件,选择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立法保持一致的跟随方式,[36]避免超前立法带来的政策失灵现象。在深海治理机构方面,中国应该从目标管理的角度出发,有效整合多方参与主体的力量,充分调动各方的资源及智力优势,进而理顺近海、远海、深海资源开发的区别及联系的基础上,确立深海开发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中关键是创新深海治理机制建设,实现管理机构的专业化、整体化和组织协调化。[37]围绕深海法的深层研究应该产生一批重要的学术成果。

在资源开发方面,我国秉持“棋盘”战略,初步形成了“三洋三多”深海开发战略格局(三洋: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三多:多海区、多资源、多船只)。[38]金永明提出,我国深海治理必须发展深海经济,做好战略定位、目标规划、内容创新与政策保障。[39]也有学者提出更为具体的对策:加快发展深海渔业,扩大海洋渔业发展空间,通过创新养殖方法和技术,实现由滩涂浅海养殖向深海养殖拓展,在深海产品加工过程中提高其附加价值,进而建设新时代的中国“蓝色粮仓”。[40]在制定深海采矿的相关制度时,可以借鉴陆地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既要提炼出矿产资源开发和使用管理的共通之处,也要明确全球公域资源开发的特殊利害关系。在积极维护本国正当深海开发权益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勘探合同承包国的基本义务。在资源开发方面,我国的深海治理研究基本上是刚刚起步,还需要不断深入,产生更为具体的研究成果。

在环境保护方面,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深海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下,可以依据政策周期过程和深海生态系统复合型治理模式,推动建设深海生态系统治理框架。随着深海海底生态系统研究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既兼顾现状又放眼未来的弹性法律体系,以更好地处理人海关系。例如,由深海采矿引发的负面影响——深海塑料污染问题正在凸显,而国际上尚缺乏较为成熟统一的专项法律进行治理,因此我国在该领域的治理路径应该是“国内法——国际法——国内法”。[41]首先,应该积极探索并创新国内法,使之服务于深海塑料污染治理实践,切实解决深海塑料污染问题,着力打造“中国样本”,将其介绍并推广到国际社会,通过交流互鉴达成一致共识。再者,在积极推进深海塑料污染国际法形成的过程中,优化调整国内法律,真正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良性互动,促进深海治理水平的提升。

在科技发展方面,目前中国海洋科技的经济贡献率仅为35%左右,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进军深海可以从经济、军事和科技三方面入手,其中科学研究是最容易促进海上睦邻关系,加强国际合作的因素。[42]自中国成为国际大洋钻探计划的一员以来,积极与其他海洋国家联合完成钻探计划,并积累了有关深海钻探活动管理,团队合作及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经验。21世纪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深海高科技对于中国的深海战略而言更为举足轻重。深海科技发展中的军民联动和“民间外交”是世界各国不言而喻的行动规则。中国在创新深海科技时既要积极公开基础研究数据以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又要保证国防安全和军事机密的管理,通过政策设计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此外,要继续强化中国海军科技实力以保障在国际社会的平等独立地位。

在深海经济潜力及深海认知需求的刺激下,深海科技政策体系正在经历一场重大变革,各政策主体超越学科、领域、部门的差异性共同参与该政策体系的创新与完善。目前学界对于深海科技政策体系的研究仍浮于表面,缺乏针对具体政策内容、政策制定主体、政策制定方案以及政策协调的思考。深海领域为我国建设新型海洋强国提供了新的机遇与广阔的平台。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政策工具,将深海经济产业与科技研发、人才培育、税收支持、专利保护等政策工具对接,尽快把技术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另一方面,要善于调动社会一切资源,由深海试点单位牵头,协调涉海组织、相关科研机构、深海行业与地方科研力量,同时重视企业在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方面发挥的优势作用。中国的深海治理实践要注意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政策沟通、目标设计、科学研究、节能减排、油污处置、垃圾清理、生物保护等领域相互交流借鉴,同时密切与邻边国家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以共同参与全球深海治理体制的建设。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深海政治与政策研究文献的梳理,可以得出五个方面的结论,这也是未来深海研究的重要方向。

第一,深海治理是全球治理的必要构件。深海作为全球性公共物品,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有效的全球治理需要考虑深海场域的利益互动机制,而良好的深海治理也将有利于推动全球治理的完善。目前有关深海的研究经历了从经济价值取向到政治战略价值取向的转变,各国开始从政策或制度层面寻找深海问题治理的路径,以防止公海变成“无公之海”,海底变成“死亡之海”。将深海治理纳入全球治理的框架,既要考虑深海问题的普遍性,按照全球性问题的治理原则、制度和程序来解决有关深海方面的危机及问题,也要基于深海的特殊战略价值与行动困境,探索深层次的深海治理运行机制,从而建立健全全球治理体系。主权国家既是深海全球治理的主体,也是本国深海利益的代表者,如何处理国别深海政策与全球深海治理的关系,如何协调全球深海治理的制度性矛盾是个长期性难题,需要学界持续不断的研究和探索。

第二,深海治理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践行和创新场域。深海治理的实践不仅有利于推动世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共识的达成,而且有利于丰富和发展世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与外延。此外,世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应以海洋善治为基本出发点,海洋善治理念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建构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43](P142-145)深海治理是多元涉海行动者在深海事务上协商互动的动态持续过程,各海洋主权国家、国际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企业及公民个人可以在互商互鉴、相互包容的基础上开展深海合作,在合作中协调、整合各方利益,健全深海治理的体制机制,为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奠定制度基础。以共同体范式建构全球性的深海治理体系必定是一个十分复杂、艰难曲折的过程。相对简单有效的治理机制可能是区域性共同体。某些国家基于地缘或国家政治利益考虑,寻求结成区域间合作伙伴关系或区域联盟,以实现区域间深海科技与政策的交流,进而提升自己参与全球深海治理的话语权。这种区域性力量可能会是全球深海治理进程中的重要动力,也可能是阻力,需要辩证对待。全球深海治理机制如何定位,区域间深海合作应遵循何种原则可能是未来的一个研究方向。

第三,深海研究是增强中国海洋话语权的重要前提条件。随着深海科学技术的进步,深海的神秘面纱逐渐被揭开,深海物质、深海能量、深海生物圈都成为了深海研究者的关注焦点。[44]前沿的、高层次的深海研究成果将有助于获得国际上学界的认可,避免中国的深海方案成为一家之言,使中国更加有自信和有实力参与全球深海问题的讨论与决策。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国内各科研机构出现的各自为政的现象,为了在深海探测与开发的过程中尽可能获取更多利益而不惜进行恶性竞争。[45]因此,中国应该以深海科学技术为支撑,以国家深海战略为指引,以“全国一盘棋”为格局,通过抢占深海科学研究的新高地来提高中国的国际深海话语权,促使我国有效且高质量地参与全球深海治理实践、建设深海治理体系。可以推动建设某些深海区域成为天然的世界海洋科学研究实验室,并将其纳入到“一带一路”的顶层设计中,在广泛的国际合作中为全球深海基础科学研究做出中国贡献。

第四,深海开发与治理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关键领域。“向海而兴,背海而衰”是中国在历史发展长河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并曾经为此付出过巨大的代价。新时代的海洋强国战略必须完成从浅海到深海开发利用的目标调整。深海开发与治理是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的大纵深和大未来。加强深海治理与海洋强国建设的互动互构研究是中国学者的学术思想和学术话语创新的主要领域。

第五,深海研究是需要多学科交叉发展的新领域,同时也会促进多学科交叉发展,产生新的学科生长点。深海治理研究涵盖了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和生物学等多个自然科学领域,因此,深海治理制度的设计需要充分融合多学科的理论研究工具及成果,进而提高政策与制度的可操作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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