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司法拍卖”机制的探索与完善

2022-11-23 05:27:48贡太雷
法制与经济 2022年1期
关键词:法院司法机制

唐 晨,贡太雷

“直播+司法拍卖”机制的探索与完善具有广阔行政执行前景和社会服务价值。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份尝试直播司法拍卖,执行效果显著,有关传统司法拍卖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研究较为丰富,但对直播与司法拍卖结合的研究较少。本文通过整理分析所收集的资料并对早期网络司法拍卖模式进行梳理,形成对网络司法拍卖演变过程的初步认识,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与“直播+司法拍卖”的关系,了解竞拍人、司法拍卖工作者、参与机关和相关利益人对“直播+司法拍卖”的态度、看法以及建议,从而进一步系统、全面地为完善“直播+司法拍卖”机制提出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措施。

一、“直播+司法拍卖”的演变历程与特点

“直播+司法拍卖”本质是一种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特殊呈现方式,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 条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其依靠网络新兴直播的手段,即时、高效、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司法拍卖交易活动。相比之前的模式,“直播+司法拍卖”的优越性体现在,直播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扩大了竞买人群,化被动挂售为主动拍卖,节省时间成本和佣金成本,以及最大限度实现司法拍卖工作公开透明。

(一)“直播+司法拍卖”演变历程

网络司法拍卖主要有上海模式、重庆模式和浙江模式三种模式。上海模式最初是由上海拍卖协会出资设立“公拍网”,拍卖公司入驻,接受法院委托协助拍卖,切断委托人和拍卖人的直接联系,这种模式仅仅处于将网络与司法拍卖单一结合的原始状态;重庆模式则从处理资产角度出发,联合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但也仅作为资金容纳平台,仍以委托形式拍卖,形式上电子竞价成交,这种模式仍未真正涉及网络拍卖,但为异地拍卖提供思路;浙江模式借助淘宝电子商务的兴起,依托淘宝平台和一系列规范流程的设计[1],实现了电子竞价,据统计这一模式在短短几个月内实现的司法拍卖总价为26 万多亿元,节约佣金6700 多万元,溢价率近46%。该尝试有力地证明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践意义,也为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直播+司法拍卖”提供借鉴意义。

2019 年12 月1 日,贵州省怀仁市人民法院首次通过直播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竞拍人不仅可以通过直播观看标的物,还能与法院工作人员实时互动;2019 年12 月12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直播首秀,1 小时成交额破亿元;2020 年3 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实现足不出户“云看样”非接触式直播司法拍卖,并借助VR 技术实现全面线上执行;2020 年3 月,广西首次进行司法拍卖直播,并以司法网拍直播周的模式上线,刷新网拍纪录;2021年7 月青岛中院与淘宝签约,实现山东首个“互联网+司辅”本地化模式。截至目前,各地开展的直播司法拍卖均取得一定成效。

(二)“直播+司法拍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直播+司法拍卖”的显著特点在于效益高。从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数据来看,2019 年12 月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拍卖标的物累计465,842 件,溢价率89.81%,总成交金额9,874.74 亿元,当事人节省佣金306.7 亿元;而截至2021 年10 月,网络拍卖总量已达957,997 件,溢价率已经极速飞涨到11,954.57%,总成交金额17,634.37 亿元,当事人节省佣金542.64元①数据参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单次成交量以及成交金额都实现翻倍式飞跃,溢价率更是突飞猛涨。“直播+司法拍卖”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已经有了很大突破。

“直播+司法拍卖”目前存在可持续性不足和普及率低的问题。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大部分中青年(直播主要面向群体)对此很少了解,或者听过但未参与过;而在对法院工作尤其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访谈中可知,他们表示尝试参与过网络司法拍卖,但缺乏人手、时间、资金和完整配套的机制标准,很难长期执行下去。

“直播+司法拍卖”同时也存在长效机制落实难的困境。这不仅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难点,也是其他各级人民法院的痛点。智慧创新的工作方式固然效率高,但很难在基层实现。第一,资金不足,整个平台建设、系统维护、人才引进需要资金支持,但财政对比的投入有限。第二,网络安全性低,缺乏相应的网络安全防御机制。第三,基层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量大,增加工作负担做直播不现实。第四,目前大部分法院不具备完善的软硬件设施。因此,从“直播+司法拍卖”的现状来看,其模式本身具有很大优势,但这个优势如何发挥出最大潜力,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这场硬仗,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一套长效统一的机制。

二、“直播+司法拍卖”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根据问卷数据分析、访谈调研情况以及实际参与直播司法拍卖的体验情况来看,“直播+司法拍卖”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一)第三方平台安全风险大

司法拍卖依旧未脱胎于网络拍卖模式的做法,依赖于得到司法拍卖准入认可的淘宝阿里拍卖、京东拍卖等几大网络电商。不过第三方平台是民用商业平台,平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够稳定,资金安全保障低。其一,拍卖期间产生的保证金大量滞留在淘宝支付宝账号,存在网站利用其投入资本运作,带来保证金流失的风险。其二,民用网络系统加密程度低,容易遭受黑客攻击,司法拍卖产生的大笔金额存在被窃取的可能性。其三,存在平台垄断司法拍卖的可能性。符合准入资格的平台少,财产处置涉案量大,供需不平衡,无异于将公权力置于市场之手。

(二)相关立法不完善

随着“直播+司法拍卖”的陆续展开,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典型问题。例如:对于恶意加价、竞拍及悔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仅作出“悔拍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解释;利用合法合规的二手法拍品参与市场炒作,尤其是房地产、汽车等大宗产品,其行为者借由房屋限购政策未针对司法拍卖这一特殊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和政策解释,以此投机取巧扰乱市场秩序;税收承担内容和主体不明确[2],司法拍卖本质就是处置财产的程序,而买受人竞买拍卖品本质是消费行为,拍卖物税费是由被执行人承担还是买受人承担?在实施拍卖中这些争议的产生都是由于立法不够完善,未能及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相关立法的完善是平台建立、顺利运行的前提之一。

(三)直播拍卖开展难度大

“人少案多要求高”是法院在直播拍卖中面临的困境。“人少”主要指实际在一线办案的法官人数少。“案多”主要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民事案件数量增加,加之政策倾斜,刺激普通民众的司法消费,使财产拍卖处置量增加。双重影响造成案件多人力资源紧缺的局面。若维持现状,法院一线工作人员既要应付日常案件的跟进处理,还需亲自参与财产处置的直播,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可谓任务繁重。“要求高”是指直播拍卖全程需借助网络完成,对法院拍卖员要求高。拍卖员需要具有互联网思维和意识,拥有一定的直播能力和经验,熟悉一系列完整的流程和话术。但访谈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法院拍卖工作者不完全具备这些能力和经验,强行开展直播拍卖导致工作重心有所偏移,反而降低司法工作执行效率,舍本逐末。目前而言,“直播+司法拍卖”的广泛开展还有一定难度。

(四)机制构建资金不足

利用VR 云看样、建立拍卖平台、构建全国性法院内网系统,这些创新的手段对于司法拍卖执行工作而言是有益无害的,但是实现这些手段,最重要的是需要极其稳定庞大的资金长期支持。目前有的法院政法转移资金限制性要求高,扶持力度小,不足以完成“直播+司法拍卖”机制的构建。资金链环节薄弱,会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发展空间,导致“直播+司法拍卖”进展慢、脱离第三平台难。目前经济较为发达的一二线城市法院能够实现部分机制建设的尚且少之又少,其他各级县市更是无能为力。不仅仅是资金层面不足导致技术难跟进,还面临法院拍卖工作者的薪资如何计算问题。一部分参与直播拍卖的法院工作者,增加了额外的直播工作,其余的人就要承担其他更多的工作,总之工作量增加,而薪资待遇不变就会产生“直播+司法拍卖”无人做、无人想做的结果。如果资金没有保障,平台建立和人员激励无法解决,那么“直播+司法拍卖”机制也就难以为继。

(五)部门联动性不足

“直播+司法拍卖”在正式公开拍卖前的工作均由法院负责,但后续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售后服务”还有待解决。例如:不动产过户登记“前置多样、管理多头、群众多跑”[3]32情况;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的各相关部门标准和工作体制差异,部门之间推拉扯皮以及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等情况;买受人主动申报某种项目时遭受阻碍,如不符合要求不给办,未收到通知不给办,买受人无法提供发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拒绝买受人契税纳税的申报……诸如此类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机制建立不够完善,部门联动不足,人财物未得到合理整合,使得买受人在拍卖成功后仍面临一系列跑腿情况,体验感较差。

三、我国“直播+司法拍卖”的机制构想

要构建“直播+司法拍卖”机制,须以问题为导向。为此尝试提出法院自建平台、完善立法、培养或引进复合型人才、加大财政投入、部门联动强化监督等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直播+司法拍卖”中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建立专门的“直播+司法拍卖”安全交易平台

针对第三方商业平台承担司法拍卖所潜存的网络安全、市场风险、权力监督等问题,建立一个由法院自建、内网操控的直播拍卖平台是具有长远价值的。第一,法院通过自建平台,建立独立的网络系统,协调各个机构系统和数据库完成各级人民法院的数据共享、互联网对接,以提高工作效率。并且采用高性能的硬件设备、重组协议和过滤机制来抵御DDOS 的攻击,以强化网络安全性[4]。第二,安排专人专门监控后台交易数据,同时直接定位每个直播现场监督法院工作者,确保直播拍卖全过程的合法合规。第三,法院直接对接售后问题,精准追责,同时确保拍卖人售后保障,减少多部门多次跑。第四,法院专属平台的处置无需被执行人支付佣金。总之,法院拥有独立处理涉诉资产的能力和平台,对市场稳定、公权力规范、公众利益都有益处。

(二)完善“直播+司法拍卖”立法机制

司法拍卖本质就是执法活动,因此立法的完善对于机制的构建具有关键性作用。多年来网络司法拍卖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立法层面还比较滞后,未形成明确严格的制度规范体系。针对税收主体不明确、钻购房政策空子等情况,应由人大立法,明确税费缴纳主体,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出台明确解释和法拍产品限购规定,保证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稳定经济运行。除对法院提出要求,对被执行人和竞拍人也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约束规范,例如对恶意加价、悔拍,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竞拍人,法院要通过法律条文明确给予其补偿性和惩罚性措施。如相对提高加价幅度比例,拍卖财产成交后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余款,否则不予退还保证金[5]。对被执行人故意逃脱财产处置的行为,可以通过信用惩戒机制[6]联动其他单位部门,在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有保障、基本权利可实现的情况下,对其他社会权利进行约束限制,令其主动申请财产处置。这些仅仅是司法拍卖中出现的一部分问题,还有很多未暴露出来的新疾,需要在立法中未雨绸缪。

(三)培养并引进懂法律、懂直播的复合型人才

要想各级人民法院解决“人少案多”的矛盾,实现“直播+司法拍卖”的长期稳定运行,人才支撑是关键。为此,可以与高校对口合作,对政法类院校、设有法学专业院校的课程设置提出一定需求,将直播技能、计算机技能、法律技能进行交叉融合,培养学生多项技能。人民法院在学生实习期间,通过老带新使实习学生参与直播拍卖。这既能让高校人才对口衔接就业,使专业人才能够学有所用,也能让法院广纳复合型人才。还可以通过向社会人员招考,对其进行多维度考察的方式招录工作人员,合格的可纳入执法队伍,充实法院人才队伍,并留出足够人员负责直播拍卖;招入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形成各专项小组,专事专管,畅通“直播+司法拍卖”流程。

(四)加大财政支持,充分发挥激励效益

相比其他模式,“直播+司法拍卖”机制的平台建设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而司法拍卖的非盈利性质限制了其筹集资金的渠道。为此,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大力支持,设立专项资金,针对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循序渐进加大财政拨款力度,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平台和人员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搭建平台、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网络系统、采购软硬件设施以及后期维护。考虑到一些现实因素,另一部分主要用于提高法院拍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具体可以通过划定业绩标准、适当发放奖金、给予多种方式的福利或社会医疗保障发挥激励作用,带动法院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同时对于新引进的年轻人才可以通过提供一些住房安居保障方式给予其生活支持,为其解决后顾之忧,以此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五)部门联动简化流程,合力内外监督机制

合力内外监督机制,针对后续流程繁琐情况,政府要出台联动合作措施,支持法院内部平台建设,将拍卖信息、进展情况及时数据更新同步到法院拍卖平台,平台开设专线通道与拍卖后续相关部门、参与人员及时互通信息,全程在网络中解决问题,获取反馈,简化流程。例如不动产拍卖中将原先的签署《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执行裁定书》、申报纳税、缴纳不动产交易税费、申请不动产登记等登门临柜五个环节整合为“买受人同时签署确认”一个环节,实现拍卖“零次跑”[3]33。完善内部监督,由最高人民法院总平台对接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督查小组,对各地的直播平台后台数据、直播现状进行实时监管督查,发现交易数据异常的情况可及时查证,倒逼法院执法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行为规范。同时直播司法拍卖的公开性决定其本身受到外部大众监督,只需将其双效合一,强化内外监管。

四、结语

“直播+司法拍卖”机制的构建面临许多盘根错杂的情况,不仅需要法院自身不断加强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还需要政府部门的联动合作、协调配合。客观上,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循序渐进的、富有创新意义的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通过探索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促进互联网司法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司法管理创新,提升国家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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