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背景下警务执法风险的形成与防范研究

2022-11-23 01:53陈永辉龙昌东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武力警务公安机关

吴 洁,陈永辉,龙昌东

(1.湖南警察学院,长沙 410138;2.广州海关缉私局,广州 510000)

警务执法,是警察行使执法权、履行社会职能的表现形式,它既指广义上的各警种的外勤执法活动,也指狭义上的各类型警务事件的现场处置[1]。警察的职能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警察在警务执法中会时刻伴随着风险隐患。当发生重大疫情后,执法环境的不确定性、复杂性、突发性等特征更为明显,执法风险也随之增加。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对公安机关参与疫情防控的职责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现场协助配合职责;二是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权限;三是赋予了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封闭封存污染物品、隔离传染病场所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权限,公安机关依法依职权落实执行。疫情防控背景下,为履行好职责,警察在警务执法中面临着更高的风险。因此,研究如何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更好地降低警务执法风险隐患,保障警察及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疫情防控大局稳定,对创新社会治理及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疫情防控背景下警察警务执法风险的形成

风险即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根据风险致损对象可将其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治安形势呈现出新的变化趋势,虽然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态势明显,但其依然是警察警务执法的重要风险源之一。据公安部发布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15名民警因公牺牲,4941名民警因公负伤[2]。这些数据足以表明当下执法环境风险依旧存在,警察警务执法仍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尤其在发生重大疫情后,面对疫情防控的特殊任务,警察执法中面临的风险因素更是大大增加,执法环境的变化以及执法对象潜在的危险性都会给警察执法造成影响,导致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的发生。疫情防控背景下,警察在警务执法中要特别重视以下风险的形成。

(一)执法对象行为带来的风险

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之基,但当下我国的法治文化尚未得到真正普及,部分公民法治意识依然淡薄,对警察的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若其作为执法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两者的矛盾更会凸显出来,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拒不履行公民疫情防控义务。为应对重大疫情,一般而言各地均会采取相应措施,作为公民有责任和义务配合防控工作。但有部分群众因对疫情重视不够或对警察执法工作的不理解,出现如拒戴口罩、拒测体温、拒绝检测隔离,在一些采取交通管制的地区强行冲卡,甚至暴力抗法等行为,给警察现场执法增加了巨大的风险。

第二,防控期间聚众聚集。当发生重大疫情后,面临严峻的疫情形势,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通知取消群众聚集性活动。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当中,仍有可能会遇到部分群众自发组织聚集性活动的执法情况。在开展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对象不稳定情绪等因素,都会导致出现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袭警等行为。

第三,故意隐瞒、传播疫情。有些人担心自己被确诊后会被区别对待,遭到不公平待遇,如被强制隔离限制自由或受到歧视,所以故意隐瞒确诊情况和接触史;有些人则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是碰巧出现相应症状,并非感染疫情,且担心被隔离后会给生活带来不便,所以选择隐瞒真实情况;有些人由于缺乏社会归属感,或是生活受挫,或是心理疾病等因素,导致其对社会充满误解甚至仇恨,所以当明知自身患病后仍在人群密集场所主动通过飞沫、接触等方式传播疫情,意图扩大传播面积,加速传播速度。警察在面对这类人员进行执法时,由于执法对象真实情况不明确,被感染的风险非常之大。

(二)警察自身不当执法行为带来的风险

在疫情防控这个特殊的执法背景下,执法环境较以往更为复杂险峻,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对警察的法律知识、风险意识、执法能力、心理素质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对自身执法要求不严,很有可能出现用语不当、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使警务执法陷入风险之中。由于警察自身的行为而导致风险发生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过度使用警察权。疫情发生后,警察的执法权较正常时期将会得到扩张。如协助医疗等机构进行强制隔离、治疗,管理公共场所和限制人员聚集等防控措施。与此同时,权力的扩张则更需要警察理性执法,依法防控,合理使用警察权,才能避免出现过度执法、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等情况。

第二,执法程序不规范。疫情防控越是到关键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的正确轨道上有条不紊地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警察的根本任务。那么如何最大限度地既维护社会秩序安定,保障公民人权,同时又履行好疫情防控职责,需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以程序制约权力,以责任约束权力,从而有效降低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责任风险。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警察作为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过于强调执法对象的配合义务现象,而忽视了自身作为执法人员应该履行的告知、警告、听取陈述等方面的义务,这不仅会导致整个执法过程出现法律责任风险,还会侵犯执法对象的人权。

第三,不履职、不作为。周恩来总理曾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3]这句话清晰地点明了人民公安的责任和使命。在国家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后,公安机关更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主动架起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彰显出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情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极少数警察却出现了工作懒散、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如有的由于心理上对疫情感到畏惧,对上级调配命令不服从;有的思想懒惰,假以疫情为借口,对待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有的风险意识不强,对疫情重视程度不够,对待工作不认真。

(三)执法装备配置带来的风险

在全球各类高危职业排名当中,警察行业几乎可以名列前茅。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与暴力密不可分,尤其是一线基层警察,几乎每时每刻都可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暴力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的突发情况。因此,执法装备是警察警务执法时的重要物质保障,能够有效应对执法过程中隐藏的安全风险。

先进的执法装备能够有效提升警察警务执法的安全性,在保护警察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会最大限度地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在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警察除了配备日常单警装备外,疫情防护用品等物资和装备对一线民警的自身安全来说尤为重要。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着重要职责和使命,巡逻执勤、卡口管控、应急处突等防控措施的落实都需要警察去执行。因此,为一线民警配备齐全的个人防护措施是保障警察安全进行现场执法的有效手段,能够大大降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感染疫情的风险,从而有效保护警察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为全国疫情防控大局的稳定提供坚强的保障。目前,不论是单警装备,还是其它防疫装备,都与警察执法安全保护的需要存在一些差距。我国现有的《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制定于2007年,包括必配的手铐、警棍、催泪喷射器等十五种,选配的枪支、防刺服等[4]。随着社会的发展,执法环境日趋复杂,现有的单警装备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尤其在基层,很多装备出现了老化、遗失等情况,且配备不足。装备保障不到位,大大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不仅使警察的执法安全以及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还会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程序性等问题。

(四)舆情导向偏颇带来的风险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自媒体群体愈发庞大,大众可以随时通过自媒体实时、便捷、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甚至可以从中获取利益。信息化不仅拉近了公民之间、公民和政府机关之间的距离,促进了政府机关职能的转变,同时也强化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但万事有利亦有弊,由于信息监管机制的匮乏,舆情导向的偏颇会给警察执法带来声誉、压力、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一方面,一些自媒体为博人眼球、哗众取宠、获取不当利益,将原信息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其误导产生恐慌或聚集起来对抗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如2020年11月22日,一男子赵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上海封城”信息并附一张“上海发布”官方新闻截图,该信息迅速经过大量传播,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经查证,截图系2020年1月26日“上海发布”官方发布的一则关于“加强疫情管控”新闻,后该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

另一方面,舆情对人权维护的议论会给警察现场执法安全带来声誉和压力等风险。人权,即一个人应该享有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包括自由、人身安全、选举、工作、受教育、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权利[5]。疫情防控背景下,网上会出现一些涉及人权的不当报道,诸如认为:警察权的扩张导致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限制了公民自由出行,强制进行居家隔离是小题大做;还有一些报道会认为:疫情防控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公安机关打击社交平台上发表的某些言论是阻碍公民的言论自由,试图隐瞒疫情真实信息等,这些不当报道在网络上经过传播发酵,会使一些缺乏辨认能力的群众附和,给警察正常执法活动造成安全风险。

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教育水平的提升能够推动人力资本和研发资本存量的增长,从而有利于实现经济的长远和良性发展。现阶段中国东中西部地区间教育水平的差距依然较大,为更好地推动西部地区适应知识经济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尤其是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将有利于实现中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久发展。

二、疫情防控背景下警察警务执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沟通优先与武力适度相结合的原则

沟通,是信息交流的表现形式,体现了信息的双向流动特点,也是判断现场执法环境的最有效方式之一。现场环境等信息的获取建立在警察与执法对象的沟通之间,警察通过对沟通获取的信息和执法对象的行为做出判断,进而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沟通优先,是警察执法和采取武力措施的前提与保障。特殊时期,警察通过与现场人员或执法对象等进行沟通,能够快速了解现场情况,正确评估现场风险等级,进而作出最佳处置方案,既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又合理控制现场事态,防止产生过激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不利于处置的情况。因此,警察在执法时要优先选择沟通的方式,通过沟通避免一些风险隐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如2020年2月7日四川成都警方在处置一起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麻将事件时,民警先是耐心说明聚众活动带来的风险,随后仅仅没收四张“幺鸡”牌,并开玩笑地说道:“先把幺鸡给我,先拿回去帮你养着,疫情过后再给你。”这种亲民而又幽默的执法方式,既有效阻止了违规行为,又让群众容易理解、接受,体现了民警高超的沟通处置艺术和方式方法。

警察在现场执法时沟通必不可少,但当沟通达不到预期效果,或遇突发事件导致警察来不及沟通等特殊情况,则需要执法人员依法、果断、及时地采取武力措施以控制现场事态,掌握现场主动权。警察采取武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制止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降低执法风险,保障自身安全的重要手段。由于武力的使用涉及到国家权力的行使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使用武力时要以控制现场为目标,遵循最小武力原则,根据现场执法环境采取适度的武力措施。若过度使用武力会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侵害,造成人民群众对自身安全的担忧甚至可能会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下警察现场执法要做到沟通优先与武力适度相结合的原则。

(二)尊重人权与保护公共权力相结合的原则

自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人权’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6]。这一系列措施表明了“尊重人权”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政治道德基础,同时也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执法基础和道德约束。尊重保护执法对象人权,一方面能够防止警察过度使用武力,避免造成执法对象自身权利过分限缩和非法侵害,从而降低警察执法行为安全风险;另一方面能够维护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与此同时,公共权力作为公民个人权利的集合体,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自身权利的实现。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人权与公共权力两者主体不同,人权涉及到的是个人私人利益,而公共权力涉及到的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作为公民个体希望自身权利能够得到全面彰显,而警察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考虑的是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全体公民公共利益,因此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在重大疫情发生后,若不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必然会造成疫情进一步地扩散,对更多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个人权利作为公共利益的基石,公共利益的实现则包含了个人权利的实现。“如果个人权利的实现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那么个人权利将丧失法理基础,也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前提。”[7]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现场执法时要做到尊重人权与保护公共权力相结合的原则。

(三)履行职责与安全防护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机关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2020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这不仅为新时代人民警察事业发展、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8],同时也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特殊时期,重大事件下履行好新时代职责使命提供了明确的思想指引和精神动力。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坚持党的领导是打赢疫情防控战的根本保障,履行职责使命是公安机关在党的绝对领导和正确领导下展现作为的重要体现。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公安机关民警、辅警第一时间纷纷响应党的号召,冲锋在前,日夜奋战,始终坚守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全力以赴最终坚决打赢了疫情防控狙击战,用自己的行动很好的诠释了警察的神圣职责。

三、疫情防控背景下警察警务执法风险防范的主要保障路径与措施

(一)强化战时动员是筑牢疫情防控背景下警务执法风险思想防线的重要手段

战时动员,是指国家在特殊时期下采取紧急措施,由平常状态转变为战时状态,并统一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的过程。包括人员、经济、科技、装备、思想动员等,其中,思想动员作为战时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动员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更是决定战争成败的关键所在。这里的战时动员主要是指思想动员,探究战时思想动员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性。

毛泽东早在革命时期便开始以思想动员的方式进行革命运动,“1925年初,毛泽东以养病为由回到故乡韶山,通过走亲访友、开办农民夜校、组织各种各样的集会等一系列灵活而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对革命群众进行了广泛的思想动员,点燃了农民运动的火种,推动了大革命时期韶山乃至湖南农民运动轰轰烈烈的展开”[9],这足以见证思想动员在战争中的重要性。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强化战时思想动员能为公安机关应对疫情防控提供精神动力,同时也是筑牢疫情防控思想防线的重要实现途径。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习近平总书记于大年初一便主持召开常委会就应对疫情防控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从思想上、行动上全面动员、全面部署,为全国抗疫发出了最强战时动员令。

公安机关作为疫情防控的攻坚力量,要把战时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首位,只有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政治自觉,不断筑牢思想防线,才能在关键时刻经得住各种艰苦考验。发生重大疫情后,公安机关一要及时召开战时动员会议,引导广大警察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二要突出战时党建引领,成立战时临时党支部,以主题党日活动为契机开展战时思想动员活动,如重温誓词、向党旗宣誓等,及时警醒和平时期警察的光荣职责和使命,确保思想行动高度统一;三要完善战时激励机制,做好战时表彰、宣传激励、抚恤慰问等工作。公安机关通过战时动员,可以凝聚警心、鼓舞士气、激发广大民警战斗精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和顽强的战斗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

(二)推行现场讲法是疫情防控背景下警务执法风险防范的固有要求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治理方式,也是我国应对疫情防控风险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众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愈发重视,但不懂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其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模糊不清,加之一些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不理解和反感,以至于出现为维权而产生拒不配合、袭警等一系列过激行为,妨碍警察正常执法活动,增加了现场执法的风险。当发生重大疫情后,更多的群众对特殊时期的法律法规“陌生感”更强,不清楚该如何依法保障自身权利。因此,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对执法对象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必不可少,同时在疫情特殊时期采取现场讲法的方式也显得更有必要,以鼓励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事情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孟子》有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法律而不去宣传落实,法律是不可能自己去施行的。因此要进行现场讲法,以提升公民法治意识,进而降低执法风险隐患。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下,警察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一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现场法律解释。通过现场释法,帮助执法对象明确自身权利义务,教育引导其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同时,可以将宣传关口前移,组织警察深入社区开展疫情防控法律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二要做好多种方式社会公示。在不同执勤点或公共场所张贴与疫情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发放防疫宣传手册,或通过电视、广播、媒体等渠道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文,介绍宣传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三要做好警察执法宣传。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妨碍公务、非法维权等反面案例,介绍警察对妨碍公务等行为所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正确性,以案例形式让公众更加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具体了解哪些行为会被警察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警示公众有权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有义务依法配合警察现场执法。

(三)安全使用武力是疫情防控背景下警务执法风险防范的基本手段

安全使用武力,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警察和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警民权益保障体系发展,降低现场执法冲突,维护公共安全。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警察良好形象,增强公安机关公信力。因此,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警察执法要用好武力手段,确保提高执法效率。

第一,强化法治观念,遵循法定程序。警察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使用的任何武力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重大疫情发生后,警察在进行执法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规定。“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10]依法使用武力,既是法之底线,也是权之红线。如果警察在疫情防控中越过法律的权限进行执法,不仅会使得疫情防控工作失序失范,更会动摇公民的法治信仰。

第二,提升执法素质,保护合法权益。执法活动中警察在判明现场情况后,认为有必要对执法对象使用武力时,应首先从最低一级的武力控制措施对其进行控制。最小武力原则既是对执法对象的权益保护,也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热衷于使用武力,不是强大的表现。”[11]警察在使用武力时要根据现场处置条件“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在特殊时期要做到“武力等级要与使用条件及其预期目标效果相一致,尽量使用相对强度、侵害程度低且能达到控制目的的武力措施。”[10]

第三,增强安全意识,确保行动迅速。“安全意识”即警察在执法时要以安全为第一要素,执法中要做到把自身安全以及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放到重要位置。[12]特别是在发生重大疫情后,执法环境更为严峻,警察在进行交通管制、清查排查和强制隔离等执法活动时更要运用好“战术三宝”:戒备、距离、掩体,以防止执法对象出现闯卡、袭警等行为。“迅速”即警察使用武力时要确保迅速控制事态,第一时间掌握现场主动权,以达到震慑的目的,既能保护执法对象安全,防止执法对象反抗升级,同时还能有效弥补警力不足和装备上的缺陷。

(四)全面配置装备是疫情防控背景下警务执法风险防范的根本保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疫情防控期间为一线民警全面配置防疫装备,对于保障警察自身安全,降低疫情防控执法风险,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警察作为重大疫情防控狙击战中的一线战斗人员,接触人员结构复杂、流动性大,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和风险。因此,为一线民警提供及时、全面的装备是其应对疫情防控风险的根本保障。除了给执勤民警配备手铐、警棍等警械外,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控物资也是必不可少的特殊装备。但由于疫情期间防控物资紧缺,同时一线民警执法安全保障迫在眉睫,则需要公安机关多措并举:一是要建立国内、国际采购双渠道,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接市场进行专项采购,多采快采如口罩、手套、消毒液、酒精及防护服等物资,同时进行国际物资采购时要特别做好标准认证,确保物资达标安全;二是要与具有防护物资生产资质和能力的企业及有关审批部门对接,特殊时期设置绿色通道加快企业生产审批流程,动员、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加快复工复产扩产;三是要通过宣传部门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以筹集募捐等形式收集疫情防护物资,同时做好物资出入台账进行公示;四是要合理分配防护装备,对于疫情严重、高风险地区要优先配备,并及时补充当地库存。同时,对于在高风险地区的公共场所且人流量较大的一线执勤民警更是要优先、全面满足其装备需求,配备防护服等装备来保障执法安全。

(五)加强舆情反制是疫情防控背景下警务执法风险防范的有效手段

信息时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突然发生往往伴随着网络舆情的发酵,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媒体的助推下,疫情与舆情交织叠加,舆情形势会变得更加严峻复杂。负面舆论的迅速传播,不仅降低了媒体公信力、破坏了舆论生态环境、加剧了社会焦虑情绪,而且给疫情防控期间警察的执法活动带来了巨大风险。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舆论引导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因此,加强舆情反制是树立政府部门公信力的必然之举,也是应对疫情防控风险的有效手段。

加强舆情反制,要打造公安新媒体矩阵,构建疫情防控立体化宣传格局。在重大疫情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新媒体即时性、权威性、丰富性、互动性等优势,加快推进新媒体融合发展,构建覆盖广多维度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格局,以提升警察的社会正面形象,降低警察执法活动安全隐患,助推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具体来说:一要迅速发布权威动态,提高群众知晓率。重大疫情发生后,公安机关要通过自身媒介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和工作进展,以及公安机关所取得的防控效果。同时发布疫情期间业务办理公告,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业务的知晓率。二要推出抗疫专题报道,突出先进典型。公安机关要在新媒体平台中开设抗击疫情专题报道,以先进典型案例为引领,展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投身一线,全力抗击疫情的英勇形象。三要及时公开谣言真相,增强群众信任感。重大疫情爆发后,社会公众易产生“未知性”恐惧心理,这种恐惧心理正是负面舆论迅速传播的温床。因此,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发布和公开十分重要。只有用真实可信的信息回应社会公众,谣言便会不攻自破,人民群众才会更加信任党和政府。四要联合党政机关主流媒体,加强疫情舆论引导。公安机关要利用党政媒体强大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充分利用好主流媒体的舆论风向标作用,强化公安机关正面形象,为反制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执法环境日益变化,无论是2003年非典还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警察作为和平年代的“高危行业”,风险始终伴随着警察执法全过程。带来风险的不仅仅是执法对象,还包括警察自身、装备配置和舆情导向等等。因此,我们要审时度势、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在执法过程中正确把握好公权力的行使与基本人权的保护关系,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并做好安全防护,从而降低警务执法存在的各种风险,保护执法警察与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以及疫情防控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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