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玄武
(甘肃省庄浪县自然资源局,甘肃 庄浪 744699)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二元”结构显现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尤其是土地问题更加突出,农地转用、农地征用以及城市扩张等造成农村土地被占用,城乡发展矛盾逐步显现[1]。基于此,国家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概念,目的在于以发展的眼光和统筹的思路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城乡产业发展以及城乡管理等,解决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发展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统筹发展被提升到了突出位置,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2]。土地作为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最关键的要素,将土地问题纳入城乡统筹发展中通盘考虑,做好土地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可有效解决农村人口迁移、耕地资源保护、建设用地存量挖潜等一系列问题。
城乡统筹发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是将城市和农村发展相结合,形成工业和农业一体化发展的思路,统筹解决城市和农村问题[3]。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核心是通过城乡统筹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目的是更好地发展城乡经济社会。当前城乡统筹规划发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总体规划,二是土地利用规划,三是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四是城乡社会发展规划[4]。土地管理是政府部门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以及技术手段等,对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并加以合理利用,从而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活动。土地利用规划是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内容之一。解决和处理好城乡关系,是做好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城乡统筹的目的是为了缩小当前城乡发展的差距,以科学发展为出发点,以人为本,通过协调发展,最终提高农村居民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5]。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合理利用和管理土地,能够很好地促进城乡发展的进度和质量,因此,相关部门应结合城乡发展实际,完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城乡统筹发展顺利推进。
土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既具有促进作用,又具有阻碍作用,主要区别在于土地的规划利用是否合理。合理规划利用土地,能够有效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若规划不合理,会导致土地资源浪费,造成发展困难。《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用途的土地使用,必须经过依法批准。目前由于城乡“二元”分治的影响以及城乡土地管理方式的区别,导致城乡统筹发展监督机制不完善,大多规划缺乏全盘考虑,或者出现部分规划无法执行的情况[6]。例如,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部分城乡结合地带的土地被不规范占用、滥用等行为较为严重;一些农村集体土地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直接开发建设,或者由村民私自搭盖违章建筑;有些土地流转不合理,或者未按照流转要求进行流转,农民利益严重受损。因此,土地的不合理规划及审批,导致土地占用开发混乱,生态承载力减弱,难以发挥经济效益,阻碍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城乡统筹发展下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等法律法规不完整,有些土地的所有权不清晰,土地利用方式混乱,城乡结合发展后的垂直管理体系不完善,城镇用地违规占用农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危害了农村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制约了土地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7]。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但在具体归属上依然缺乏明确的制度,导致归属权存在不确定性,比如农村土地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没有明确所有权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因此难以保障农民的个人利益。此外,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在集体经营上,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所属利益,导致集体经济影响农户个人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而留在农村的大多为老人和小孩,无力承担大量的农事操作,导致农田撂荒、农用地荒废等现象非常突出,大量土地闲置,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土地利用率。此外,我国农业占地面积虽然较广,但多数地区农业发展规划不到位,土地未能充分利用,加之农业种植结构不合理,转型发展很难,导致农业收益很低。同时,由于农村土地利用未能与城镇发展相结合,农村基础设施普遍落后,导致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再者,许多农户经营粗放,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
土地作为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和生存载体,对农民的生产生活至关重要。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农村土地被征收,但由于土地征收不是市场行为,因此一旦被征收,再无法还原为集体土地,加之征地补偿机制不完善,大多补偿是一次性的,所以对农村来说,土地一旦被征收,意味着后续再无土地,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以后,往往会出现“因失地而致贫”现象[8]。
与城市土地相比,农村建设占地要少很多,土地利用率低,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方式不当,土地利用观念落后,导致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所以在城乡统筹发展下,做好土地利用管理工作,解决土地利用问题,可有效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进而促进农村经济更好发展。
土地利用规划是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可以控制土地使用总量,配置使用规模,规范土地流转市场[9]。因此,为提高土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土地管理单位要注重土地发展建设规划,依据不同土地属性,合理划分功能区,优化土地结构,统筹做好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及城镇化发展用地等规划,在开发时也要重视环境问题;科学制定方案,通过协调不同功能区的土地,促进城乡共同发展。例如,在农村土地征集过程中,将部分土地投入到农业建设和城乡生态环境规划上,可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问题,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效益。此外,要科学规划、合理流转土地,努力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坚决禁止土地不规范占用等行为,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更应该合理规划和调控流转总量,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因规划不当被大量转为建设用地。
针对当前城乡统筹发展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相关单位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明确土地产权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完善所有制权限,使其更加科学和可操作。面对土地利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要明确土地所有者及转让权的条件规定,对通过政府行为征集的土地,要明确补偿方案,严格执行补偿制度;坚决禁止乱占滥用土地行为,对于无法处理的,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对经营性的土地,要明确土地主体作用,对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其他土地的流转,要有合理的流转程序。
对于农村地区,可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帮助农民开发利用土地,如引进先进技术和成果,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在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环境的同时,提高农民收入;此外,要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清村、组集体产权,保障农民基本利益,在明确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后,要进一步明确村民对集体土地产权的有效控制,以便更合理的配置土地,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10]。同时,还可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解决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或征用,应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土地流转或征用的收益应按性质分配给村集体;因土地性质变化或土地用途改变而使土地收益增加的,应该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根据比例调整。
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不仅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还能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土地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严格区分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的用地类型,对公益性建设用地应明确用地名录,如果为经营性用地,则不能通过征用获得。对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土地,除了政府参与外,还应允许村民或村集体开发经营。同时,也可创新征地方式,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合法手段获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该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在征地方式上,应摒弃繁琐复杂的程序,逐步调整优化征地方式,同时适当增加农民的参与权,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利益。
土地既是社会生产力的源泉,也是社会生产力的构成,集中解决当前城乡统筹发展中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对保障城乡农民生产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当前土地利用管理现状来看,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在土地开发方面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方能解决土地利用矛盾,有效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