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人民性意蕴

2022-11-22 20:48:34
关键词:人民性共同体中华民族

刘 姗 叶 强

(1.华中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面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作为解决多民族国家的民族问题的系统理论核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提出是我党民族理论的又一次重大飞跃。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1]为深入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本文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重发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人民性意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整体视域下探索其作为动力源泉的价值内涵与实践逻辑。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反映了人民性的内在要求

何谓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指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由于人民性的内核是要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总书记在探索和完善新发展理念的过程中,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发展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将其确立下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蕴含着丰富的人民性特质,同样贯穿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始终,由此也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出了总要求。

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中国梦”的内在要求。就中华民族的发展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同“中国梦”紧密关联的。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中国梦”这一原创性概念。后来,他又多次论述“中国梦”,形成了系列重要论述,是全面推进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指引。

就本质内容而言,“中国梦”不同于“美国梦”的根本之处在于:“美国梦”是体现个人主义的个体奋斗梦,而“中国梦”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三者协调发展、高度统一的梦,这一点是由我国的历史发展特点尤其是近代的遭遇决定的。从实践过程来看,“中国梦”的实践既依托于人民群众,又依赖于各民族。一方面,“中国梦”着眼于“现实的人”,以解决人民的各项诉求,满足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另一方面,由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情,“中国梦”的实现也有赖于各民族的共同参与。

由于“中国梦”不仅是每个中国人的梦,也是中华民族的梦,只有国家好、民族好,人民才会好,这就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出了内在要求。因为人民倘若没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无法形成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就无法凝聚成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磅礴力量。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1]

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美好生活”的内在要求。就中国人民的发展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适应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首次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3]后来,他又在多个场合使用“美好生活”概念,不断丰富“美好生活”的内涵,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

“美好生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既带有个人主观感受的一面,也带有社会需求被满足的一面。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的如期顺利完成,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仍然有若干问题亟待破解。这就涉及到费孝通先生在晚年提出的如何构建“心态秩序”的问题[4],即国家在关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关注民族地区的情感认同问题。

民族心态秩序作为民族情感的集中反映,是民族共同体保持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心理基础,也是建立一个“美好社会”的认同基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5]完整准确理解“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就需加深对民族心态秩序的认识。因为“美好社会”一定是一个心态秩序健康的社会,“美好生活”一定是一种充满着健康心态的生活。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就人民个体的发展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为了实现每个中国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核心理论。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出发,分析了现实人的真实处境以及异化问题,进而为人的解放寻找出路。在马克思那里,人的全面发展包含着人作为类存在物的发展、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发展和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的发展等多重意义[6]。由此,人的全面发展问题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秉持人民情怀,多次论述“人的全面发展”,将中国共产党人回答“人的全面发展”问题提升到一个历史新高度。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他将“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列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5]。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他强调要“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这样的表述在党的全会历史文件中还是第一次[7],这就对党和政府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条件来看,人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才能从物的异化中解放出来,实现自由和发展,即马克思所说的“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8],这就意味着个人不能离开共同体而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各民族的共同精神家园,是各民族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中演进形成的,已经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命运共同体。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了人民性的价值预设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由特定的意识驱动的实践活动,必然会反映出某种特质的价值体系。这一价值体系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规律,紧紧围绕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展开,贯穿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过程中[9]。由于人民性价值不仅表征着中国人民的总体价值,而且也表征着各族人民的具体价值,这就涉及到与人民性相关的价值关系问题。据此,人民性价值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预设,应在妥当处理人民与国家、人民与民族、人民与共同体这三重关系的过程中体现出来。

1.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十三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句话虽然是对共和国历史的事实陈述,但通过宪法正文中诸如人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平等原则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各项原则和制度加以保障,从而具有了极为强烈的价值属性,彰显了共和国的人民性价值。

在近代各种政治力量探索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的过程中,围绕建立一个单一民族国家还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曾经发生过一场较大的争论。中国共产党结合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多民族国家的解决方案。例如毛泽东同志在1939年底发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专列“中华民族”一章,指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10]。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民族积极携手抵抗侵略,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新中国成立前夕,为了进一步团结各族人民,中国共产党又创造性地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首次提出“四个共同”,即各民族共同开拓辽阔疆域、共同书写悠久历史、共同创造灿烂文化、共同培育伟大精神[11],高度概括和总结了“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由此可见,各族人民理应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自觉行动主体,通过对“四个共同”的学习和体认,更好发挥自我的主人翁作用,激发自身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进一步增进对伟大祖国的认同。

2.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家庭构成了中国人存在的基本方式,也是中国人理解生活世界的起点。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12],并从中华民族重视家庭的历史传统出发,将中华民族比拟为“大家庭”。这一生动比喻蕴含着深刻的意义,其背后反映的是“各族人民亲如一家”的人民性价值。

“中华民族大家庭”话语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价值追求与中国的历史传统相结合而形成的政治智慧。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等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先后在多个场合使用“中华民族大家庭”话语[13]来指导民族工作。例如,毛泽东同志于1951年底在《给西北各族人民抗美援朝代表会议的复电》中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天起,中国各民族就开始团结成为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足以战胜任何帝国主义的侵略,并且把我们的祖国建设成为繁荣强盛的国家。”[1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内涵,多次使用“中华民族大家庭”话语。这就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充分认识到了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既要处理好人民与国家的认同关系,还要处理好人民各自所在的民族与国家的认同关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11]据此,各族人民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中,理应超越狭隘的民族意识,相互借鉴和学习,共同增进国家认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认同。

3.中华民族是各族人民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针对国内外“民族-国家”构建中的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提出了“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两个共同体”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和中国传统“和”文化交汇交融的最新成果,彰显了各族人民休戚与共的人民性价值和各国人民休戚与共的人类发展价值。

何谓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共同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15]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有诸多的主客观条件,如中华大地相对封闭的自然地理环境、农耕和游牧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传统儒家文化的绵延、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政治制度[16],以及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和各地区资源禀赋差异产生的统筹发展的需求等等。

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理论的限度,不依赖于民族主义范式,而是扎根于中华大地的历史和现实,围绕共同体与人的关系,从人出发,从人心出发,彰显了人民性价值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重要地位。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心就是最大的政治。人心在我,各族人民就能众志成城。民族团结说到底是人与人的团结。”[17]据此,各族人民理应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在推动各族人民形成和发展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中的核心作用,从而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蕴含了人民性的实践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工作要见物,更要见人。做民族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17]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按照人民性价值的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民性和党性、人民性和国家性、人民性和民族性、人民性和法律性这四重辩证关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实践中真正做到紧紧依靠人民。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进“五个认同”。“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观点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重要论述的重大论断。他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和2016年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从正面论述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指出“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这一论断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不仅对于指导新时代的新闻和宣传工作有着正确指引,而且对于指导其他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方法论价值。对于做好民族工作而言,首先应该从“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精神和原则出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各民族群众中增进“五个认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工作能不能做好,最根本的一条是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17]中华民族共同体之所以越来越朝着命运共同体的方向发展,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清醒意识到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如何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和动员能力做好民族工作,就要在“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基础上,走民族事务治理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道路,将“五个认同”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来落实。

在2015年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的重要论断[18]。“五个认同”的提出实现了国家、民族、文化、政党和制度的有机结合,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团结理论的重大创新。落实好“五个认同”,就要继续发扬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将群众路线走深走实。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到民族地区调研,做到访真贫、扶真贫,从而亲自指导制定了“精准脱贫”战略,实现了“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的宏伟目标。

2.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维护国家团结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自治。”[17]中华民族之所以五千年来生生不息、屹立不倒,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国家团结统一构成了中华民族的政治基因,构成了每个中国人的文化基因,从而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家性。中华民族这种政治观念和文化性格,使得人民性和国家性之间构成了互相融合、互相推进的关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中央授权的结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过去,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同志认为,只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才享有行使自治权的成员身份。事实上,这一看法不仅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也不符合人民性的价值要求。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都共同参与自治权的行使[19]。

在人民性和国家性的关系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人民性实践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一方面构成了地方自治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构成了地方自治的限度。在2022年最新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在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中增加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1)见该法第73条第(9)项和第76条第(5)项。,回应了地方维护国家团结统一的要求。

3.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交往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民族工作实践探索出来的科学理论。由于交往交流交融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二者互为因果,而交往交流交融本身就是通过人的活动进而实现民族不断融合的过程,这不仅说明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是在人民性的实践中才能得到发展,而且也说明了人民性和民族性之间不是彼此冲突的关系。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交往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往形成了人类积累、传递、继承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机制[20]。随着交往范围的扩大和交往深度的扩展,就会带来民族关系的变动和发展。从交往与民族的关系来看,一方面,交往促进了民族的形成;另一方面,由于发展的不同步,交往也会出现异化的情况。为了克服异化的交往,马克思认为应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根源。具体到当代中国,虽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除了阶级剥削的基础,但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依然存在,各族人民在交往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和谐的声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17]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走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道路。这不仅符合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也符合马克思主义交往理论的基本原理。为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之间的交往出发,持续推动形成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不断促进民族交融。

4.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公民身份认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21]。“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需解决两个主要问题:其一,如何认识各民族在法律规范上的平等和在法律实施中的平等之间的关系;其二,如何认识作为民族的集体利益与作为民族成员的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这就涉及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人民性和法律性关系问题。为深入理解这一问题,需将其纳入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的“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的视野中进行分析。

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批判了一些民族被另一些民族压迫的不正义问题,这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上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规范上的民族平等,体现的是一种形式正义的平等观,尚需其他制度和政策解决实质正义观的民族平等问题。例如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化,给予少数民族一定的优惠政策等等,但是这些差别化政策一旦固化就容易出现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的现实问题。据此,“各民族一律平等”应该是一种动态的平等,是一种在共同性和差异性之间处于动态平衡的平等。

实现各民族动态的平等,需要通过法律身份和法律权利的建构来促进公民身份认同。由于公民身份的内核是公民美德,而公民美德离不开持续的公民训练和公民实践,可是公民个体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利的倾向,这就意味着公民身份认同是一个需要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进行取舍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当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对民族身份下的集体权利更加有利时,归属于这一民族的公民个体更倾向于选择民族身份而不是公民身份。例如,调整我国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自从《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公布时起就开始推动,但是要完全废止这一高考加分政策则需谨慎的论证。为了推动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调整,应从公民身份与公平合理精神出发,更多以地域因素而不是以民族因素思考高考公平问题,例如出台“增加边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的政策。由此可见,就处理好人民性和法律性的关系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人民性实践应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平衡民族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更多推动因公民身份而得到的法律保障,从而加强公民身份认同。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彰显了人民性的结果评价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精髓就是由人民来评价发展结果的好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蕴含人民性精神的科学理论,也必然要求由人民来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这可以从人民的三个维度,即集体中的人民、法律中的人民、伦理中的人民来审视。

1.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是各族人民的切身感受。从集体中的人民来看,由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由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命运共同体,那么强韧有力的中华民族凝聚力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维系的根本保证。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列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了战略性部署。

“中华民族凝聚力”充分彰显了由人民来评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效的原则。因为中华民族凝聚力首先是一种精神活动,是人民可以切身感受的心理活动。中国抗击疫情的成功实践,是一次弘扬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伟大实践。我国之所以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就是因为紧紧依靠人民进行抗疫,使得中华民族凝聚力空前提高,让人民受到了一次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然而,中华民族凝聚力不仅仅表现为精神活动,归根到底,是由这个民族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2]。随着各民族地区绝对贫困问题的历史性解决,走向共同富裕成为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着力点。为此,就需加快各地区的均衡发展和协调发展,让各族人民获得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2.“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符合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为了实现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要求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这是因为:从法律中的人民来看,只有通过法律规范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涉及的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下来,才能更好理清“民族问题”与“涉民族因素问题”的区别,满足各族人民对法治的新需求。这也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通过民族政策和民族习惯法来管理,虽然民族政策和民族习惯法确实在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但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民族政策应不断法律化,民族习惯法应与上位法的原则精神保持一致。例如,我国过去在运用民族政策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时有时存在某种程度的”和稀泥“现象,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少数民族群众,就定性为“民族问题”而做特殊对待。事实上,在民族地区发生的纠纷更多是涉及民族因素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来处理[23];再比如,《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就需要对各民族的习惯法进行必要的清理,适应民法典的要求。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力增强契合各族群众的个体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伦理保证。自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开始,到党的十八大提炼和概括了以“三个倡导”为内容的24个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到2018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渐成为了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个人层面,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对于公民个体而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础。爱国是个体作为公民的基本要求,既是权利更是需要履行的义务;“敬业”是个体作为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劳动作为个体的存在方式,敬业是蕴涵于劳动之中的;“诚信”是个体作为社会人的基本要求,个体只有在社会交往中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而诚信是社会交往持续的必要条件;“友善”是个体作为生物人的基本人性要求,人如果没有友善的品性,就很难实现自我在良性轨道上的生长。各族群众中的个体对于自己作为公民、劳动者、社会人和生物人的责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追求,由此能更好地感知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核,也会更加积极地投身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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