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行健
“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现代代议政治的基础:代表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获得所在选区选民的委托授权,成为其代理人,并对其负责。代表通过在代议机构中参与立法、监督、审议等工作,回应选民的诉求或增进其利益,学界一般将其称为议员对选区选民的“回应性”(responsiveness)。在达尔等民主理论学者看来,代表的回应性是代议政治运行的重要保证。(1)[美]罗伯特·达尔:《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刘惠荣、谭君久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1-12页。然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表的回应性并非天然存在。代表在获得了选民授权后,也有可能将这种权力异化为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因此,代议民主体制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保证代表对选区和选民的诉求具有回应性,即回应性的生成机制问题。
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和西方在促使代表回应选民诉求方面的机制是否相同;如果不同,中国机制的特色是什么,其对于西方机制来说具有什么样的优势。文章将提出,在中西方截然不同的代表理论影响下,中西方的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在描述这一差异时,虽然学界广泛注意到了选举并非西方代议政治运行的唯一逻辑,但仍通常将连选连任压力作为西方国家代议机构中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的基础。(2)刘华云、耿旭:《政治代表概念的前沿追踪:标准解释、选举与超越民主》,《国外理论动态》2017年第5期;罗彬:《超越代表与选民关系的二元模式》,《国外理论动态》2017年第8期。相应地,在学界对中国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所做的归纳中,共同特点是试图淡化选举压力机制并构建差异性的描述体系。
本文同意是否存在选举压力是中西方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的重大差异,但也将指出当前对中西方机制的描述存在一定的狭隘性,且它在解释经验事实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此,本文将在中西比较的基础上,尝试以“情境同构”为核心概念,对中国模式进行归纳,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模式的价值和完善之道。
相应地,文章将首先基于文献梳理,介绍当前学界对中西方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的理解,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在中西比较的视野下尝试提出新的模型,并围绕该模型展开进一步讨论和思考。
选举程序是西方各国代议民主制度运行的必要环节,其甚至出现在如欧洲议会这样的超主权国家代议机构中。选举程序在西方代议政治中的核心地位也意味着其与代表回应性之间的紧密联系。梅休(David Mayhew)等早期行为主义议会制度研究学者已明确指出,议员面临的连选连任压力是促使其保持与选民接触并回应选民诉求的关键因素。(3)David Mayhew, Congress: The Electoral Connec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 13-14.在代表理论和议会研究中,这种压力机制表现为一系列对应性的概念。其中,最常见的是“选举授权”(electoral mandate)概念。这一概念强调议员一旦当选,即需要致力于实现其在竞选过程中对选民所做的履职承诺。因此,西方国家执政党、总统或议员在选举时提出的竞选纲领通常对其上任后的公共政策有重大影响。其中,连选连任的压力是迫使他们履行竞选时承诺的关键性力量。(4)Lawrence Grossback et al., “Electoral Mandates in American Politics”,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007, 37(4): 711-730.
选举压力机制的作用体现于代议政治的许多方面。如有研究发现议员往往会在议会院内工作和选区工作之间精确计算一个安全的时间边界,并在不影响其连选连任的前提下尽量压缩选区工作的精力投入。(5)Bruce Cain et al., The Personal Vote: Constituency Service and Electoral Indepen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 77-88.已在议会任职的议员对选民诉求的重视程度低于议员候选人。前者在当选后可能会关闭选区办公室、解雇雇员、停止为选区争取联邦基金,甚至完全依照个人喜好选择加入议会委员会。(6)Gary King, “Constituency Service and Incumbency Advantage”,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009, 21(1): 119-128.相应地,处于安全选区(safe seat)和边缘选区(marginal seat)的议员在行为模式上差异巨大。安全选区议员在连选连任问题上面临的不确定性弱,因此会在院内工作中投入更多精力,后者则因面临连选连任的较大压力(包括争取政党提名和选民选票)而在选区服务工作中投入更多精力。(7)Bruce Cain et al., “The Constituency Service Basis of the Personal Vote for U.S. Representatives and British Members of Parliament”,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2014, 78(1): 110-125.但也有一些经验研究得出过不同的结论,如Kyle Dropp and Zachary Peskowitz, “Electoral Security and the Provision of Constituency Service”,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2012, 74(1): 220-234.总的来看,选举压力机制普遍将议员看作理性人,认为他们在面对代议行为的多重目标时,会为实现连选连任这个核心目标而理性规划其履职行为。(8)对这一预设的经典论述参考Kaare Strøm, “Rules, Reasons and Routines: Legislative Roles in Parliamentary Democracies”, The Journal of Legislative Studies, 1997, 3(1): 155-174.
国内学界基本上承袭了这一框架,并习惯于将西方国家代议民主制度称为“选举民主”,将之与中国突出协商特征的代议民主模式进行对照。这一定位本身就突出了选举在西方代议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核心位置。而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构建的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还是中国共产党构建权力机关的本土理论探索,对西方代议政治的批判总是围绕选举展开。
相应地,当前理论界对于我国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有一套显著区别于西方的理论体系。该体系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明确否定选举压力机制的作用。中国的代表理论体系将西方的选举压力机制看作其民主乱象的源头和民主虚伪性的表现,认为西方选举压力促发的代表履职行为是表面性的,其内核仍然是党派斗争,并且这种斗争以牺牲选区及选民利益为代价。因此,选举压力不会对选民利益起到增进作用。如在起到代表履职工作教育读本作用的《新编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手册》中,作者系统对比了中国人大代表和西方国家议员在履职行为上的区别,指出西方选举是金钱政治的产物,并且政治作秀多,深入社会和实际少,在选区办公室接待选民并解决具体问题以拉票为目的。(9)许安标:《新编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82-83页。
相应地,中国的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不将代表候选人为赢得选举而在选前的承诺作为回应性的来源,反对形成选举承诺基础上的责任关系。中国人大代表回应选民诉求,不是由于他在选举期间承诺了什么而必须实现。这一点从1982年选举法修改中对候选人介绍工作的规范即可见一斑。
第二,以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一致性作为最根本性的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中西方代议政治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有其相似之处,但根本性差异是其中的政党政治模式,且差异的本质不在于政党制度是竞争性的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而是政党的性质问题。西方议员的履职过程总是处在回应选民和回应政党两者的拉扯之中,这种二元关系被大多数分析西方议员行为模式的研究设定为基本框架。(10)Ulrich Sieberer, “Party Unity in Parliamentary Democraci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Journal of Legis-lative Studies, 2006, 12(2): 150-178.导致产生这一分析框架的根本原因在于西方政党的纲领和政策目标与选区选民的诉求间可能存在显著差异,且西方政党以赢得选举获得执政权为根本目的。而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使命型政党,以民族复兴等目标的实现为最高使命,代表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因此,党对人大各项工作的绝对领导在理论上成为中国的代表回应性保证机制中的最根本保障机制。(11)类似的观点参考肖存良:《政治支持、人际信任与政治回应——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回应研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闫帅:《从抗争性政治到回应性政治:中国政治秩序再生产的逻辑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上述以连选连任压力的作用区分中西方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的做法,其实质是一种 “选举中心论”的逻辑。而选举机制之所以成为关键,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学界在描述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时,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演绎法,即从代表理论出发关照制度运行机制。相应地,很少有研究采用自下而上的归纳法,通过归纳中西方代表制度运行实践的方式描绘制度的运行机制。因此,中西方代表理论上的显著差异导致选举机制的作用更容易被学界所注意到,而其他一些影响因素则容易被忽略。
按照景跃进等学者的归纳,对社会动员的需求以及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两大因素构成中西方代表理论分殊的源头,并在中国产生了明显区分于西方的“规律-使命”型代表理论。如在代议机构中政党的执政基础方面,中国的代表理论以先锋队政党的先进性,而非选举作为政治代表的法理基础。(12)景跃进:《代表理论与中国政治——一个比较视野下的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3期;陈明明、陈远星:《代议制政府与代表制政府:一个理论和历史的比较》,《学术月刊》2021年第7期。学界对中国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的描述也采用了这一框架。其中,以党的领导作为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的一部分,理论依据显然来自先锋队政党的先进性。而排斥选举责任制,强调代表对选民诉求的回应是一项不可进行理性计算的责任,其理论源头又可以追溯到列宁对资产阶级议会选举“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的批判,(13)以及议员必须“亲自工作,亲自对自己的选民直接负责”的无产阶级代议制度理论。(14)《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0、152页。
强调中国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以非选举性为基本特征,虽然呼应了中国代议政治运行过程中强调实质性民主而非选举竞争性民主的特点,但其本身就是一种以西方模式作为参照系的叙述方式——它阐明了中国和西方的差异,却未能很好地呈现中国模式的实际运行机制。因此,在面对当前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已经溢出上述解释框架的代表行为时,现有体系就出现了解释力和前瞻性不足的问题。
例如,当前有部分地方人大代表尝试通过争取民生项目、工程等方式,从财政资源中为选区争取更多利益,其属于一种典型的分配性回应(allocation responsiveness)模式。(15)左才、张林川、潘丽婷:《地方人大中的地域代表现象探析——基于五省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内容分析》,《开放时代》2020年第2期。在中国语境下,分配性回应行为往往与西方“金钱政治”和“肉桶政治”挂钩,且其追逐地方利益的做法与我国整体利益优先于局部利益的利益优先度序列不符。因此,分配性回应现象在中国应当如何定性,至今仍在争论之中。又如,部分地方将代表资格异化为身份象征,导致代表资格成为面向企业家等特定优势社会群体的政治吸纳工具。(16)Bruce Dickson, Red Capitalists in China:The Party, Private Entrepreneurs, and Prospects for Political Chan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p.122.近年来不时出现的代表“雷人”建议案中,有不少属于代表利用相关权利为个人、企业或行业争取利益,而非回应选民诉求。在一些地方,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庇护主义(patron-clientism)特征。(17)Changdong Zhang, “Reexamining the Electoral Connection in Authoritarian China: The Loc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Private Entrepreneur Deputies”, China Review, 2017, 17(1): 1-27; 王雄:《地方人大代表的选择性回应偏好及其原因——以M市人大为例》,《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1期。此外还有一些研究发现,选举激励机制对于增加中国代表的回应性其实并非完全没有起到作用。(18)黄冬娅、陈川慜:《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谁更积极》,《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4期。
过分强调中国模式的非选举属性,还在一定程度上与选举在人大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不符。中国人大制度作为代议民主制的一个重要类型,其运行机制中仍然包含代表与选民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实际上很难在完全跳出选举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单纯以协商民主等模式描述中国的代表制度。(19)李俊:《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理论:历程、议题及趋势》,《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6期;张卓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地位、概念与要素》,《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而且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制度一直是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西方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也有其复杂性。至少从以下四方面现象来看,选举压力在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中,不应成为区分中西的核心标志。
其一,议员的回应性强弱并不单纯由议员和选区两个因素决定,议会政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议会内政党政治形态、议员所属政党的意识形态以及政策纲领等方面的差异会对议员选区回应性的强弱及回应方式造成强烈影响。议员也会在其党员身份和选区代表身份之间的冲突中寻找平衡。(20)Giacomo Benedetto and Simon Hix, “The Rejected, the Ejected, and the Dejected: Explaining Government Rebels in the 2001—2005 British House of Common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2007, 40(7): 755-781.
其二,“选举压力”机制的解释范围有限,获得授权的代表有不同途径和方式回应选民诉求。早在1977年,尤劳(Heinz Eulau)等学者就对议员回应选民的方式做了四类划分,包括回应选民某项政策诉求,为选区提供服务、为选民争取资源分配以及形式性的回应。(21)Heinz Eulau and Paul Karps, “The Puzzle of Representation: Specifying Components of Responsiveness”, Legislative Studies Quarterly, 1977, 2(3): 233-254.在此基础上的研究发现,选举压力机制仅对提升代表在其中的一类或几类回应性方面有作用,该机制对议员的政策性回应影响很弱。(22)David A. M. Peterson et al., “Congressional Response to Mandate Elec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003, 47(3): 411-426.而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来看,以精英民主理论为代表,西方理论界长期以来都在质疑选民的“理性人”假定,并因此质疑选举责任制的真实性——政治精英有时不是在回应选民的偏好,而是在塑造选民的偏好。(23)张国军:《西方选举民主的合法化功能及其限度》,《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9年第1期。
其三,选举压力在西方国家议会中并不是决定议员回应性强弱的唯一机制。诺里斯(Pippa Norris)曾以议员的选区服务工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选举压力机制之外影响议员回应性的五类机制,包括实现政治晋升、自我价值实现和精神激励、议员当选前的个人经历、议员自身因素(特别是阶级、性别和族裔因素)的影响以及选区社会状况差异。(24)Pippa Norris, “The Puzzle of Constituency Service”, The Journal of Legislative Studies, 1997, 3(2): 29-49.近年来的一些国别案例研究也从不同角度验证了上述机制的作用。(25)Sean Haughey, “Extra-parliamentary Behaviour in Northern Ireland: MLAs and Constituency Service”, The Journal of Legislative Studies, 2017, 23(4): 529-548;David M. Wood and Garry Young, “Comparing Constituency Activity by Junior Legislators in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Legislative Studies Quarterly, 1997, 22(2): 217-232;Pippa Norris and Joni Lovenduski, Political Recruitment: Gender, Race, and Class in the British Parlia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p.224.
其四,在理论层面上,以曼斯布里奇(Jean Mansbridge)为代表的当代代表理论研究指出,诸如以选区为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及“选举授权”等传统概念并不能涵盖政治代表实践中的各方面机制。以选举压力作为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将会面临一个理论上的困境:选举行为属于一次性授权,是一种“静态的授权”。(26)Lisa Disch, “Toward a Mobilization Conception of Democratic Represent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2011, 105(1).它不能直接转化为对代表动态的履职行为的保证。正是由于看到了选举授权理论的“静态性”问题,诸如曼斯布里奇、雷菲尔德等(Andrew Rehfeld)一些学者才提出了诸如“自主型”代表,“承认的规则”等新的理论,希望超越以选举为中心的代表理论体系。(27)钟本章、何俊志:《非选举型代表的兴起与政治代表概念的转向》,《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理论层面上的变化虽然不能直接反映制度运行层面的变化,但至少说明“委托-代理”关系本身就不是代议民主制度运行的全貌,并因此旁证了“选举压力”机制的局限性。
总的来看,虽然西方建立在选举民主基础之上的政党制度和代议制度安排在短期内不会出现显著变化,但其中的运行模式并不能简单用“选举压力”机制加以概括。
综上,本文试图超越“选举中心论”,提出中国和西方在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上的核心差异是,回应性是否来自代表对于回应选民诉求所带来收益的理性计算。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情境同构”这一概念描述中国人大制度中的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
理解这一机制的含义,可以从其与西方的差异入手。西方国家代议机构的制度设计为议员提升选区回应性提供了各方面的收益回报,并使收益计算机制成为西方国家代议政治中保证议员回应性的根本性机制。各项回报中,实现政治晋升是最重要的一项。西方政治家的政治晋升一般有两条路线,一为“社会组织或商业界精英—议员—高级政务官”路线,二为“政党地方组织中的积极分子—议员—高级政务官”路线。两条路线中,影响议员获得政治晋升机会的重要因素是议员任内的院内工作及选区工作绩效。议员对选区更高的回应性能在这些因素上为其带来更大的优势,提升其获得政治晋升的机会。并且议员更高的回应性还将带来其他收益,其中至少包括获取更多信息产生的信息优势,以及选区内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而中国模式区别于西方的核心因素在于,中国代表选举制度中的一些制度安排,特别是两级人大代表直选制度中的候选人提名制度、超过差额人数时的酝酿制度以及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等制度安排会在客观上导致各级人大代表已经是所在区域或行业内的精英、优秀分子、模范和领导干部。因此担任人大代表通常不是他们个人政治或职业生涯上升通道中的关键一环。增加对选区的回应性,并不会为代表直接带来如西方议员那样的政治或经济上的收益。
在弱化收益激励机制的同时,中国的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强调通过“情境同构”的方式激发代表的回应性。该机制的核心逻辑是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促使代表在一年中的大多数时间中在其选区中工作生活,并长期的接触本选区选民。这样的制度安排在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构筑起具有共同生活情境的一体化结构。这种结构使代表可以沉浸式地观察、体验和思考当地在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方面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并思考出路。同时,一体化结构也培养了代表对其代表角色的认知,激发其履职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保证其回应性。
“情境同构”机制以代表履职不脱离本职工作(但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和人代会较短的会期两项制度安排为核心。我国各级人代会会期显著短于西方各国议会会期,使代表在绝大多数时间内生活于其对应选区中。相比而言,由于会期漫长,西方国家议员即使选择在选区事务上投放大量精力,也并不长期生活于其所在选区中。如果说欧洲国家的议员尚能够每周保证一至两天回到选区开展工作,那么对于美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家来说,议员基本上是常驻首都华盛顿,通过电子邮件等手段远程控制其选区办公室在区内开展工作。中国模式下的代表职务非专职制不仅是短会期制的配套产物,而且也促进了代表与选区的情境一体化,使代表能够更加了解选区面临的问题,并思考未来发展。而西方国家议员“职业政治家”的属性则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议员的思考范围和层次。
代表职务非专职制和人代会的短会期制是“情境同构”机制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然而他们本身并不必然保证代表具有回应性。因此在这两者的基础上,“情境同构”机制还有以下两方面的辅助。他们与前者共同构成了“一体两翼”的结构。
一方面,中国人大在代表选举方面的制度安排中,强调代表结构比例的控制和优化。将代表的职业等身份特征纳入代表制度设计的组成部分,在中国有一定的历史和制度文化准备,(28)柳镛泰:《职业代表制:近代中国的民主遗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76-107页。且贯穿于中国共产党在各阶段的革命历史实践中。(29)孙龙:《关于代表结构比例安排的历史考察与思考》,《人大研究》2020年第10期。人大工作中强调代表比例和身份选择机制,主要是缘于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的需要。当前的人大制度安排中,该机制得到相关立法的回应。(30)现行《选举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此外,《代表法》第五章也规定了少数民族代表人数的确定方式。在操作层面上,则有一套更加复杂的原则和规范。如一些地方在实践中会进一步将代表身份细化为具体的行业或界别。(31)孙莹:《论我国人大代表结构比例的调整优化——以精英主义和多元主义代表模式为分析框架》,《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代表身份选择机制通过以下三方面作用加强代表的回应性。其一,代表总体具有极广泛的身份覆盖性。其身份多样性不但包括了性别、民族、年龄等自然属性意义上的身份,而且还突出了职业、受教育程度、阶层、海外联系(归侨身份)等社会属性。在这样广泛的身份覆盖下,各类群体都有机会与代表形成“情境同构”关系。其二,代表通常为其本职工作单位或职业领域中的优秀分子(如劳模代表、致富带头人、优秀企业家等)。他们熟悉甚至精通所在领域的工作,由此成为其更好了解和回应选区诉求的间接保障。其三,代表通常明确知道其因何种身份当选,并且会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关注和反映该领域中公众的问题和诉求。这一行为特征背后的理念类似于皮特金所述的“描绘性代表”(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即认为代表的自然属性(如性别)或社会属性(如职业)如果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相同,则对该群体的诉求将有更高的回应性。其背后的逻辑是同理心的作用以及代表对本群体信息有更加畅通的获取渠道。杨云彪等学者的研究已从不同角度探索了议案建议类型与代表属性之间的关联性。(32)杨云彪:《从议案建议透视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人大研究》2006年第11期;徐理响:《从“代表建议”看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桑玉成、邱家军:《从代表议案和建议看代表属性及其履职之效率》,《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刘乐明:《全国人大代表个体属性与履职行为模式实证分析》,《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总的来说,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对其身份所属领域有更高的关注度,而较大的代表规模使代表身份尽量覆盖了不同社会领域。两者相加,意味着大多数重要社会领域都能得到代表较高程度的回应。
另一方面,“情境同构”机制强调通过以下具有代表性的四种手段增进代表对其代表角色的认知,以此提升代表的回应性。这四种手段在中国的特殊性,也从侧面彰显了“情境同构”机制与西方机制的差异。
一是在代表培训工作中贯穿回应选区诉求方面的教育。代表培训工作并非中国独有,但国外主要针对议员的院内工作技能展开培训,旨在使其熟悉议会事务和各项规则。针对代表在闭会期间选区工作方法和回应选民诉求责任感的培训,则以中国为特色。
当前,全国和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建立了自己的代表培训体系。以全国人大为例,针对相关内容的代表培训可以归结为两部分。一为新任基层代表履职学习班。该班分期覆盖所有新任全国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反映民生诉求是培训体系的重要部分。(33)《一次解渴的履职学习:本届全国人大新任基层代表履职学习基本实现全覆盖》,《人民日报》2019年4月25日。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会组织“代表履职专题研讨班”等专题性的培训活动。(34)王元成:《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322页。此外,还有一些活动虽未冠以“培训”或“研讨”等字样,但发挥了类似的功能。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组织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围绕履职工作召开座谈会。(35)《提升履职能力 当好桥梁纽带——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座谈会侧记》,《人民日报》2019年4月23日。上述这些形式在各级地方人大也广泛存在,且形式和内容更加丰富。
二是在代表闭会期间工作机制中,搭建诸如代表联络站等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络平台,并对代表承担联络平台工作做具体要求,保证代表在闭会期间切实与群众接触,以此在不直接考核代表议案建议指标的前提下,促使代表提升其回应性。近年来,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各地也因地制宜开发了不少方案,并涌现出诸如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人大工委、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人大常委会等一批优秀案例。这些案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制度设计中强调联系平台应促进代表亲自参与回应群众诉求,主动发挥作用。如宝安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代表·局长面对面”活动搭建了代表向政府相关委办局直接反映民生实事问题的平台。镇坪县人大常委会在其代表履职评价体系中也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内容做了非常细化的规定。(36)参见何俊志:《中国地方人大的履职管理驱动型创新:理论与案例》,《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这种强调代表直接与选民接触的工作机制与西方许多国家的实践有明显区别。后者主要强调基于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和议员私人工作团队广泛协助的代表回应方式。这一差异也反映出前者以提升代表回应性为重要的制度设计目标。
三是在人大制度新闻工作实践中突出宣传为民服务、积极履职的典型代表。宣传舆论机制所营造的整体氛围能够影响个体行为模式。我国的人大制度新闻工作实践中,对于代表个人履职情况的深入报道一般聚焦其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这些报道除了突出代表积极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外,甚至还从两个方向扩大了代表回应性的边界。一为代表在走访选民等工作中主动为困难群众纾解困难。二为代表组织带领群众致富。(37)相关报道如段小苟:《代表联系服务群众解民忧》,《人民之友》2014年第10期;梁国栋:《代表联系群众的“长沙品牌”》,《中国人大》2014年第15期。由于我国人大制度安排中行使立法、监督、任免和重大事项决策四项职能的主体是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因此相关报道不会以代表个人事迹报道的方式呈现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38)研究以“代表”“履职”为关键词,检索到《人民日报》2019—2020年报道共31篇。其中,除去代表参加学习班等报道内容,但凡报道代表履职,只有一篇涉及代表审议立法草案,其他全部是对代表在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工作的报道。这样的宣传舆论形态客观上有利于形成代表应当积极回应民意诉求的社会氛围。
四是通过立法和出台文件等途径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提供便利和保障。其中,《代表法》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工作提供了时间、物质和组织方面的保障。中共中央于2015年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则是后者的典型代表。《意见》第八点对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以及做好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的方式方法做了安排,包含了搭建网络平台及保障活动经费等非常具体的措施。
充分发挥中国“情境同构”机制的制度优势,其前提是该机制能够良好运转。理论上来说,该机制能够充分激发代表回应性,并填补因缺乏正向及负向的激励而造成的代表回应性缺失。然而从前文所述的一些现象来看,该机制在效果上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学者容易转而将收益激励机制作为完善中国模式的更优方案甚至是最终方案,希望通过引入更多的代表激励和惩罚机制促使其增加回应性。
西方机制的这种替代并不可行,主要原因在于“情境同构”机制是一种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机制。它为中国独特的代表理论创造了适配性的制度运行策略,解决了代表理论中反对代表追逐私利导致无法通过收益激励的方式落实代表回应性,与需要激发代表回应选区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
不仅如此,中国纵向五级人大的制度安排会放大西方“收益激励”机制的弊端,而“情境同构”模式则避免了这一问题。“收益激励”机制的内在逻辑使其容易导致议员对所在选区进行分配性回应,因为这种回应方式最容易得到选民的关注和认可。在没有配套制度约束的条件下,为选区争取资源分配将成为议员工作的重要考量。美国国会中,那些能够影响联邦资金分配的委员会成为议员争抢的热门,因为一旦进入,就可以为选区争取更多的资源倾斜。(39)Christopher D Raymond and Jacob Holt, “Constituency Preferences and Assignment to Agriculture Committees”, Parliamentary Affairs, 2018, 72(1): 141-161.而在中国这个单一制国家中,资源分配以自上而下为主,强调全国一盘棋。如果此类地方间争夺利益分配的情况频繁出现,特别是在乡镇和县这两级实行直选的地方人大中出现,无疑将对中国的建设发展产生巨大阻力。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尝试推广的“民生实事票决制”有类似分配性回应的特征。(40)楼笛晴、朱海英、黄茹萍:《制度设计与代表回应性》,《党政论坛》2019年第8期。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民生实事票决制”下代表并不会因为给选区争取到某种资源而得到明显的收益。
此外,西方“收益激励”模式本身也存在难以解决的制度困境。议员的回应性是基于对履职成本及其收益的理性计算之上的。议员为了以更低的时间等成本更多地提供回应性,可能以一种片面迎合性的方式,通过推进一项政策、争取一个项目、争取一笔款项等方式回应选民。迎合性的回应方式,恰是对选民心理的利用——选民往往更多地根据其主观感受,而非以议员实际的履职绩效、是否能够促进选区未来长远发展以及是否有利于国家整体性的利益为标准判断代表的回应性。议员“讨好”选民的方式也五花八门。如美国国会议员由于距离选区较远而难以经常出现在选区中,其回应选民的方式甚至包括“为造访华盛顿的选区民众提供白宫等地的导游服务”,“为本选区民众提供曾悬挂在国会山顶的国旗”以及“为五十周年结婚纪念等特殊个人庆祝活动申请美国总统的贺信”等内容。
尽管“情境同构”机制更加适合中国的国情,但其在实践方面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可以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仍有一定数量的代表缺乏对回应性的正确认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一为缺乏代表与选民接触机制,导致代表虽然身处选区中,但与选民的日常接触并不多。甚至在一些地方,选民不认识本选区代表的比例还相当高,更不用说广泛的接触。二为前述代表履职培训等工作机制未能有效辅助形成代表的角色认知,导致代表兼职制和短会期制度虽然将代表从空间上固定在了其所在选区中,但代表仍然缺乏对于回应性的正确认识。三为我国代表选举制度中的一些客观状况导致在部分代表中存在权利为自上而下授予的不正确认知,且很难在短时期内扭转。
另一方面,尽管一些代表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建立了需要回应所在选区诉求的角色认知,但这种认知却存在偏差。这种偏差表现为代表回应性的对象由选民变为其所从事的行业或其所属单位。一些代表甚至成为行业和企业利益的代言人。此时,代议政治中的“委托-代理”逻辑蜕变为庇护政治和吸纳政治的逻辑,这样的改变也将显著降低代表的回应性。
必须注意的是,解决上述两方面困境,不应照搬西方模式的“药方”,而应探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模式。如果在代表工作中直接借用西方模式,试图以收益激励的方式提升代表回应性,则必然发生水土不服。如西方无论是选举压力模型还是“收益激励”模型,其基本预设是代表的院内工作与选区工作二元对立,代表所属政党政纲与选区诉求二元化。这显然不能被用来引导中国代表回应性制度的发展。又如在中国模式下,代表专职化就并不是一个改革的必然方向:专职的代表不一定比兼职的代表对代表角色有更好的认知。中国代表兼职制下部分代表缺乏回应性,主要原因绝非身兼本职工作造成履职时间不足。同理,代表的议案或意见建议有时没有反映选区公众的诉求,而是根据自己在本选区中的生活和工作经验提出意见建议。在中国模式下,也不一定意味着回应性弱。此类建议案也可能是“情境同构”机制下代表自己观察思考的结果。同理,诸如代表配备私人助理、降低代表人数并延长会期等改革的讨论,由于与中国模式的逻辑有所差异,也应十分谨慎。
当然,中西方两种机制不是非此即彼关系。在不改变“情境同构”机制总体制度架构的前提下,可以尝试结合代表回应选区及服务选民工作的质量,引入一定的奖惩机制。当前,一些地方人大也开始尝试引入选民监督代表履职的机制。一些地方在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中对代表未通过选民评价的状况制定了一定的惩罚性措施。如重庆市南岸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大代表履职“承诺、述职、评议”暂行办法》规定,代表如果两次无法通过选民测评,其代表资格有可能被罢免。(41)张双山、隆艳:《代表“责任履职”三步曲》,《中国人大》2014年第10期。此类机制可看作具有一定的“反向收益激励(不执行则产生收益损失)”因素。未来在人大代表工作中探索相关改革时,应有两点注意。一是必须由选民,而非常委会对代表的回应性进行评价,二是其目的应为辅助培养代表的角色意识,提升其回应性,而不能让收益激励成为主导机制。
尽管中西方代表理论对于代表者与被代表者间的行为关系模式提出过大量不同解释,但在代议政治的具体运行层面,保证前者对后者的回应性,仍然是代议政治良好运行的基础,也是代议机构发挥“社会矛盾安全阀”等功能的前提。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代议政治中的“收益激励”机制是其自十九世纪以来代议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产物。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劳动生产关系的改变带来工人阶级等新兴力量的崛起,随之而来的是选举权的不断扩大乃至普选制的最终实现。相应地,议会及议员所要“回应”的对象也由土地贵族、大资本扩展到普通公众。这一变化带来了议员在代议政治中多重身份属性的潜在冲突。在公众、议会政党、议员三方力量的动态平衡中,逐渐形成了以议员的收益计算为核心的一套代表行为模式。这套模式的形成,是多重利益博弈之下长期演化形成的产物。
而中国人大制度背后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塑造了“规律-使命”型代表理论,并为中国的代表回应性实现机制创造了截然不同的形态。与西方模式相比,“情境同构”机制的实现,依靠的是理论指导之下的制度设计,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构建。如前所述,当前这一机制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远未实现其制度的预期。中国人大制度的发展创新,依靠的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方向的力量。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尽管在创新实践方面表现积极,但其工作的着力点主要是具体的工作制度。(42)何俊志:《中国地方人大的履职管理驱动型创新:理论与案例》,《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而人大制度作为一套自上而下,理念引领的制度,打破其中的一些制度瓶颈,也势必需要自上而下的探索和突破。
此外,“情境同构”机制在未来的进一步完善,或能够为中国打破西方理论话语的垄断提供一套替代性理论体系。长期以来,建立于西方选举民主理论体系之上的“委托-代理”模式与中国模式的差异性导致西方对人大制度的偏见。西方学者但凡论述中国人大制度,总是放在“威权主义”的语境之下加以观察。“缺乏选举基础上的代表回应性”几乎成了讨论的自然起点。近年来,西方学者也开始注意到在立法工作、代表选举及代表的选区服务工作等方面,中西方的模式间存在许多相似性。(43)Rory Truex, “Authoritarian Gridlock? Understanding Delay in the Chinese Legislative System”,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2018, 53(9): 1455-1492; Melanie Manion, “‘Good Types’ in Authoritarian Elections: The Selectoral Connection in Chinese Local Congresse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2014, 50(3): 362-394.这些相似性动摇了威权语境的解释力,但要真正打破西方代议政治研究中的某些偏见,中国学界必须提供一套根植于制度运行实际状况、具有解释力且有发展潜力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