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军
在当代自由主义内部,对于分配正义问题的不同理解,引发了罗尔斯和诺齐克之争。诺齐克批驳了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提出了一种持有正义说。关于诺齐克与罗尔斯正义理论争论的焦点,学界通常认为是自由与平等的冲突问题,即认为罗尔斯追求平等,诺齐克偏重自由。何怀宏认为,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主要涉及社会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何者更优先的问题〔1〕。罗尔斯的正义观主张首先保障自由,其差别原则要求对社会经济领域的不平等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调节以凸显平等的诉求,而诺齐克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与至上性,认为国家对社会经济领域的不平等的调节会侵害个人自由权利。麦金太尔指出,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在逻辑前提和结论上都是不可通约的,因此他认为,在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中无法达成自由和平等的相容或一致〔2〕。
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自由与平等的张力问题,是理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比较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理论的重要坐标。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是自由主义的内部分歧,他们有关正义理论的前提和立场都在于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正如诺齐克在《苏格拉底的困惑》序言中所言,《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提出的持有正义理论是“在自由正义的框架内进一步发展了正义的权利理论”〔3〕。笔者认为,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实质上是在承认个人权利正当性的前提下对于如何规定个人权力的实现限度即所有权权限问题的分歧。本文基于自由主义所有权权限问题这一新视角,就同属自由主义阵营的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分配问题争论的关键问题做进一步的考察,以期为深入批判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提供一种有益的思路。
罗尔斯主张的公平正义,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主张正当(权利)优先于善,这一优先性规定了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必须遵循某些确定的正义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反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强调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优先于社会经济利益。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依据“词典式次序”优先规则,平等自由原则作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它保证每个人享有的基本自由都是同等的,这一基本自由不是某一单数自由而是由多种不同自由或权利构成的一个自由体系,其清单主要涵盖了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涉及的自由是自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所肯定和维护的个人的自由或权利。平等自由原则包含的基本自由被赋予一种优先性地位,这意味着在一个正义社会中不能为了维护社会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同时也不允许任何人为了获得更大利益而牺牲或交换其基本自由。诺齐克同样坚持这一观点,他对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及其自由优先性没有异议。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包括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其中公平的机会平等是相对于自然自由体系中形式的机会平等,它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平等机会去获取有利职位或权力地位。罗尔斯指出,差别原则意味着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分配只有在对最不利者最为有利时,这种不平等才是被允许的〔4〕。在罗尔斯看来,差别原则虽然选取了以最不利者的立场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但它实质上表达的是一种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利的互惠性原则,即为了维护公平社会合作体系的稳定存在和持续发展,所有人都有权从这一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中获益。正如罗尔斯所说:“差别原则所要求的是,……现存的不平等应该像为我们自己那样为其他人提供有利的条件。这种条件表明,即使它使用了最大程度地提供最不利者的期望的观念,差别原则本质上仍是一种互惠性的原则。”〔5〕
罗尔斯指出,作为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依据两条词典式优先规则,在满足平等的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差别原则要求增加所有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依据平等的自由原则,基本自由是应当而且能够平等分配的。在罗尔斯看来,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中,就每个人作为平等的道德人而言,由于每个人都拥有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5〕,因而每个人都应当得到平等对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良序社会”来说,社会基本结构首先要确认和保障的是每个人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这是每个人充分发展和运用其两种道德能力所必需的制度条件。如此一来,就必然要求根据差别原则对财富与收入的不平等分配进行一定的调节,使得每一个人都能获得必要的物质手段来有效行使其基本自由权,同时对获得较少自由价值的社会最不利者进行一定补偿,以保证所有人都有获取公职和权力地位的公平机会。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保障自由优先的前提下,表达了一种平等主义的价值诉求。在公平正义中,不同自然自由体系中形式的机会平等,由两个正义原则规范的社会基本结构要确保实质性的机会平等以及一定程度的经济平等。需要注意的是,差别原则所追求的平等待人,特别是对社会最不利者的补偿,并不是要实现一种完全的结果平等,并不是要求完全抹平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异(如不同等的自然天赋),而是用社会基本结构约束和利用这些自然或社会的偶然因素,使它们有益于社会中的所有人,特别是最少受益者。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立足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并严格遵循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原则。“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够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如果能做些事情的话)。”〔6〕诺齐克赞成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原则,即认为不能为了实现社会最大利益而牺牲某些人的自由和权利,同时批判了“权利功利主义”的观点,指出:“与把权利纳入一种目的状态相对照,人们可以把权利作为对要采取的行动的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s)来看待,即在任何行动中都勿违反约束C。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约束”〔6〕。古典功利主义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权利功利主义”则把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作为其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就可能允许侵犯某些人的权利。诺齐克坚决不同意这一观点,他没有把不侵犯权利作为最大的善,与罗尔斯把平等的基本自由置于一种优先性地位的正义理论不同,他视个人权利为约束他人及其行为(包括国家在内)的道德边际,认为不论基于何种目的或理由,任何侵犯他人及其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当的。
诺齐克依据自由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对权利作为任何行为的边际约束的问题进行了论证。具体来说,一是基于康德关于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道德原则。在诺齐克看来,每一个人作为独立自足的个体,如果没有经过其本人的同意,都不能将其作为达到他人或社会目的或利益的工具或手段。他认为,要在社会实践中切实贯彻康德的这一道德原则,就需要对个人和国家的一切行为做出某种严格的约束或限定。他强调:“政治哲学只涉及人们不可利用他人的某些方面,首先是对他人人身的侵犯。一种加于对他人的行为的特定边际约束,表明了下述事实:不能用这种边际约束禁止的特定方式利用他人。边际约束在它们指定的范围内,表明了他人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表现于下列的命令:‘不要以某些特定方式利用人们’。”〔6〕二是根据“个人分立”的事实,这一事实构成了对他人行为的道德边际约束的根本基础。根据这一事实,诺齐克把对他人的不可侵犯称为“自由主义的约束”,认为作为唯一真实的实体,不同的个人都拥有自己独特的生命和价值,因而个体权利和利益都必须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谋求社会利益的名义侵犯个人权利。个人权利是约束国家行为的道德边际标准,“最弱意义国家(即一种只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功能的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6〕。
诺齐克主张“持有正义”。在他看来,如果一个人的初始获取即对无主物的占有是正当的,那么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他对该无主物就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每个人都有权自愿转让或自由交易其合法持有物,并由此获得正当的所有权。只有在违背了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的情况下,社会或国家才有权对这种不正当持有进行矫正或干预。
综上可见,作为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都承认所有权的正当性,都反对以任何社会利益的名义限制和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所以他们在维护自由优先原则方面是一致的。
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以上帝把世界赐予人类共有为神学前提,依据自我所有权原则论证了人们借助其劳动占有自然共有物的所有权及其限制条件。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类共有世界的一切东西,且每个人对这种共有物都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但无人对这些共有物拥有独立于他人的所有权。上帝赐予人类共有世界是为了让人类能够利用这些东西维持生存和舒适生活,这就需要通过某种方式把人类的共有物变成个人的私有物,以满足人类生存的现实需要。
洛克认为,每个人通过自身劳动而合法占有的自然共有物是有限制条件的。具体来说,一是至少给他人留有“足够多”和“同样好”的共有物〔7〕。这一最低限度的约束条件规定每个人借助其劳动实现的正当占有必须不能侵害他人同等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因为依据自然法即上帝旨意,每个人都有权占有自然共有物以维持自身的生命。正如洛克所说,“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7〕。二是以能够满足生活必需为限〔7〕。一个人通过自身劳动而有权占有的东西,不论他占有多少,只有那些为生活所需而能够消费或使用的东西才是他应得的,如果超过这一限度,这个人不仅无权享有,而且还违背了自然法即上帝意志,因为上帝不允许糟蹋和浪费为全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共有物。
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在肯定个人权利正当性的同时,也规定了个人权力实现的限度,即所有权的正当性同时内含了有限性这一维度。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最先论证了这一基本原则。后来不同时期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关于所有权权限问题的不同观点都是以洛克开创的自由主义传统为基础展开的。
对于所有权限度问题,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罗尔斯指出,从道德观点来看,人们拥有的自然天赋是不应得的。同时,人们自然天赋的分布作为一种自然事实是任意的和偶然的。虽然这一自然事实本身无所谓正义与否,但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社会基本结构应当以一种公平方式对待和处理这一偶然的自然事实,使得每个人不能仅仅因其较高或较低的天赋而受益或受损〔4〕。在公平正义中,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就是要从社会基本结构安排上规范自然天赋对于分配份额的不合理影响。在罗尔斯看来,人们不同的自然天赋的分布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4〕,由于每个人天赋能力的差异较大,人们通过充分而有效的社会合作,就可以共享由互补的天赋能力所产生的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对于天赋较高者来说,由于其较高天赋是不应得的,他们就不能因为其较高的天赋能力即获得更多利益,而必须在满足增进天赋能力较低者利益的条件下获取更大利益〔4〕,即“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4〕。
罗尔斯依据“链式联系”论证了差异原则得以满足时所有人都可获益这一观点〔4〕,即在某种社会制度安排中,如果社会最不利者的生活期望能够得到提升,那么社会不同层次地位的人们都会因最不利者的的期望提高而受益。罗尔斯认为,从直觉上来看,社会较有利者已经从其较高的自然天赋或者幸运的社会出身中获益,如果社会制度安排基于较有利者的立场,特别是当较有利者对于较不利者的边际贡献为负数的时候,社会经济领域的不平等分配会更加严重,甚至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如果没有社会较不利者的自愿合作,那么旨在促进社会所有成员利益的合作体系就无法维系,社会较有利者的利益就无法保障,也会最终损害社会合作体系中所有成员的利益。所以,差别原则强调天赋较高的人以惠及较不利者的方式获得更大利益,实际上表达的是一种平等主义的互惠性诉求。罗尔斯强调,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中,差别原则鼓励天赋较高者充分发挥自身的独特才能,在实现个人自我价值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有助于增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有效合作和紧密团结。
但在诺齐克看来,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如果在没有经过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平等的名义要求国家对自由竞争造成的不平等结果进行干预和限制,那么这种强制性的再分配必然会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特别是天赋较高者的自我所有权及其合法持有,即差别原则“确定了这种他人对人们及其行为和劳动的(部分)所有权”〔6〕。诺齐克指出,依据自我所有权原则,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天赋的所有权,并有权拥有利用其天赋能力获取的合法收益。依据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诺齐克强调正义的分配在于尊重和保护每个人对其合法所有的绝对权利,即使这种正当持有或合法的自由交易造成了极大的不平等结果,也仍然是符合正义的。某些人出于个人自愿而做出某种牺牲(比如慈善捐助或赠予)是允许的,并值得人们称赞,但任何人乃至国家都无权强制任何人为了他人或社会利益而做出某种牺牲或奉献,国家必须要做的只是对所有公民保持中立的态度。诺齐克认为,差别原则要求天赋较高者在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前提下获取更大利益,这实际上是把天赋较高的人作为满足他人利益的手段或工具,这样的差异原则不仅没有遵循康德的道德原则,而且违背了自由主义尊重个体独立的价值原则。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特别是其差别原则,背离了洛克以来捍卫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传统。这一看法实际上是片面的。罗尔斯认为,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中,每个人都应当得到平等对待,都应被视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或工具,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根本利益都应当得到有效实现和保障,尤其是那些社会最不利者。在罗尔斯看来,社会中某些人在自然天赋和社会出身上所占有的优势并不能成为他们不受限制地占有财富的正当理由,更不能借此来侵犯他人特别是社会最不利者利用社会资源获益的正当权利。按照差别原则的要求,任何人都有权运用其较高的天赋能力获得更大利益,但都应当以最大限度提升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为条件。由于差别原则满足对所有人都有利的互惠性理念,基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立场,财富和收入上所允许的不平等分配必须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从社会合作中受益,这当然包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最少受益者。诺齐克反对差别原则,不只是因为它限制和侵犯了天赋较高者的个人权利,更主要的是它侵犯了天赋较高者对于其合法所得的绝对所有权。罗尔斯却认为,由于每个人的自然天赋从道德上看是不应得的,所以来自其天赋能力的财富也是不应得的,任何人对于利用其自然天赋所创造的财富都不应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更何况在一种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中,基于差别原则所满足的互惠观念及所彰显的博爱精神,人们赞同彼此之间“分享各自的命运”〔4〕,即所有人都有权共享由自然天赋的优势互补而创造的更大社会利益。
实际上,罗尔斯从社会正义的立场坚持和重申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即在肯定个人权利正当性的前提下,规定了个人权力实现的限度。具体来说,罗尔斯提出了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正义原则,其中差别原则要求在优先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和实质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社会与经济中的不平等分配进行一定调节,特别是对社会中天赋较高的人利用其天赋能力获取更多利益施加了一种限制条件,即必须以增进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为条件,以限制社会中少数强者占用社会资源无限积累财富,最终保障公平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互惠性原则得以实现。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的核心部分是关于最初获取的正义原则,而转让正义和矫正正义的实施都是以最初占有是否正义为前提。最初获取的正义原则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立对无主物的合法占有。诺齐克提出一种“洛克式的附带条件”,即最初的合法占有不能使他人境况恶化〔6〕,论证这一限制条件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比较的占有基线问题。柯亨指出,诺齐克对原初占有的限制条件的说明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对于什么是“使他人的状况变坏”的解释,他对“变坏”的界定是同没有占有前的状态进行比较得出的,但如果扩大比较的范围,诺齐克的限制条件对于正当占有的论证就是不充分的〔8〕。诺齐克只是从建立私有产权的市场经济体系给每个人带来的诸多好处,如增加社会效率和产出、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权、提高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各种个人自主谋生之路等,间接地解释了一个人对无主物的占有为何不会造成丧失占有机会的人们的境况恶化〔6〕。诺齐克认为,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自由运行并不会违反“洛克式的附带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洛克式条件”准确来讲只是“诺齐克的条件”,并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洛克的条件,因为它忽视了洛克劳动所有权理论中的神学论据。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一些提出各种形式的财产权,但却不提供洛克提供的那种依据的观点——如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的观点——也常常被说成是‘洛克式的’。但是,对洛克及其当代传人来说,这种宗教背景是根本性的;忽视这一点就会冒严重误解他们的思想的危险。”〔9〕诺齐克依据自我所有权原则论证了每个人对其合法所有物的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即“所有者对他或她的财产的特权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10〕,并把这一绝对的所有权作为捍卫个人自由权利的根本条件,这实质上只是维护了社会中少数强者不受限制地占有社会资源获取和积累财富的绝对权力,这必将侵害社会中其他人利用社会资源获益(特别是社会最不利者)的同等权利。
作为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在所有权正当性问题上没有根本分歧,他们争论的焦点在于所有权实现的限度问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社会基本结构满足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为前提,其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对社会最不利者最为有利,特别是天赋较高者要以增进最不利者的利益为条件获得更大利益,以限制自由竞争中少数强者无限地占用社会资源获取更大利益的权力,从而保障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人(特别是最不利者)都能够行使其基本自由权利,并享受社会合作带来的更大收益。诺齐克基于自我所有权原则,强调个人拥有对其自然天赋的所有权,其持有正义论证了每个人对其合法持有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即使这种持有造成了财富和收入的极大不平等也是合乎正义的,而没有考虑这种无限制的绝对占有是否侵害了他人利用社会资源获取利益的同等权利。可见,罗尔斯主张的公平正义遵循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即所有权的正当性本身就内含了有限性,而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则忽略了所有权实现的限度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理论都是为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提供合法性根据,也正是在这一理论论证的逻辑中,所有权权限问题得以凸显出来。左翼自由主义者罗尔斯试图依据契约论构建公平正义的“良序社会”,在这一理想社会中,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仍然具有合法性,并且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满足是相容的,尽管基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立场,罗尔斯主张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财富不平等分配进行适度的干预。而右翼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提出的持有正义以获取正义和转让正义为主要根据,他借助自我所有权原则论证了私人占有生产手段的合法性,极力捍卫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正义性或合法性,并不认为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在现实社会中会遭受颠覆。所以,从为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辩护这一角度看,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并没有实质性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