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诗洁
(铜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贵州 铜仁 554300)
监督性监测指由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企业,依据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方案,定期对其开展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环境监测工作。大气污染源监测包括对排气筒高度、烟气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监控设施的在线监测等进行采样、分析和比对;水污染源监测包括对排污口的位置、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水去向、流量等进行采样、分析和比对[1]。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第十七条要求:“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对地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此文件的印发实施,意味着从2016年开始,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权力下放到地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生态环境管理需求自行明确重点污染源名录、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自行监测指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了清楚本企业的污染排放状况、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自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工作,包括企业在线监测、企业手工监测、企业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监测。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制订,自行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是否合理,是否严格按照本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的数据是否完全上传等。
2013年7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下发,这是首次我国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企业自行监测和监测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2018 年 1 月 10 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都给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和监管保障。
污染源在线设备自动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进行连续或实时的监测,对于安装在线设备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其比对监测。
自动监测具备可持续监测、监测速度快、容错率低等优势,在大气环境、水环境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自动监测设备存在着一些不足:以水环境监测为例,在目前规范中所规定的20多项指标中,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等项目还没有研发出比较完善的监测设备,依旧需要依靠手工监测的方法来完成。另外,部分污染因子的在线设备,例如在线设备用于监测废水中的总锰、废气中的汞等,还没有这些项目比对监测的相关标准,所以无法进行设备比对监测评价。
目前监督性监测已由市站为主、省站支持的工作模式转变为由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站承担全部监测工作,各地可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纳入重点污染源的企业名单,制定适宜的监测方案。但部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是位于不太发达的区县,其资金力量、技术能力、人才资源远远不够,导致监督力度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监督作用。
2.2.1 对环境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强
随着环境管理的日益严格、治理水平的不断进步、允许排放限值逐步降低,对广大从事环境监测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及时掌握新的技术和方法,而且需要不断提升各种精密仪器的操作熟练程度。特别是随着新环保法的出台和实施,环境监测人员需要承担更加繁重的任务,担负更大的责任[2],由于部分监测技术人员自身对环境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强,参加培训机构培训效果不佳,平常疏于对业务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监测业务能力跟不上,达不到环境执法监测工作的预期效果。
2.2.2 环境监测工作量日益增加
随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等工作的落实,国家对污染源的监控数量、监控范围越发扩大,监控要求、监测细节越发细致[3]。越来越多的工作职能划分给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但人员编制数量未增加。使得内部工作人员混岗严重、工作任务重,很多监测技术人员同时兼管本单位其他工作,不能专研监测技术工作。
2.2.3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1)现场监测管理不足:由于缺乏实时监管,在样本保存、运输中存在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执行的情况,例如水中的大肠菌群,对保存要求严格,低温保存且6小时内就要分析,由于考虑成本、人员、路程等因素,存在未能严格执行的情况,造成监测结果失准。
(2)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仪器设备检定或者校准后,虽然满足质量控制要求,但存在设备老化等问题,对痕量监测数据分析有影响。另外药品和标准物质的质量受生产厂家自身产品质量的影响,对后续实验分析、特别是采用监测仪器进行分析时,数据会受到影响。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意识淡漠、主动性不够、应付思想严重、存在得过且过的侥幸思想,导致出现突出问题如:自行监测的指标不完善、信息公开不及时、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4]。
(1)企业缺乏主体责任意识,在制度和规章的建立中,存在责任界限不明确、应付思想严重等问题,影响监测任务的顺利推进。
(2)企业的监测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很难发挥出监测的技术、设备的实际应用效果,降低所采集监测数据的价值。
(3)企业自行监测开展不规范。受到当地环境监测行业发展影响,小城市、县城和农村等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少,而自行监测部分污染因子监测频率要求高,检验检测机构无法匹配采样人员的数量要求,部分企业只能自己送检,在样品采集、运输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监测数据准确率受影响。
(1)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重视本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前部署和规划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前确定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名单,并做好后续具体监测工作衔接和安排部署。
(2)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站提前对列入重点污染源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核实,查明企业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情况,掌握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排放标准,完善采样布点、监测频次、监测指标、监测流程等信息,确定详尽的监测方案。
(1)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使其认识到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实施培训结果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培训效果,建立动态跟踪,保证培训切实有效,提升监测工作能力。另外,积极做好应急监测演练工作,实现监测技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有效实现现场监测的智能化,大力提高技术人员的主动性、敏锐性,提高监测能力。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立适应当地的监测技术培训体系,重点培养出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当地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不断强化技术人才资源储备,同步跟上不断增加的环境监测工作量和新要求。
(1)采样、运输方面:对现场情况,如企业工况、设施运行情况、采样点位、监测时间、使用仪器、采样频次、样品外观等方面的采样记录需记录详尽,按要求添加固定剂、保存和运输,同时要求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保证监测数据可追溯、有代表性,为后续数据分析提供支撑。
(2)质量管理方面:通过多种质控手段,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后期检查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如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前和后、进口和出口数据浓度的高低问题,存在逻辑关系的监测数据出现明显逻辑错误问题,监测数据浓度出现倒挂等问题,需要分析原因,及时开展复测。
(3)数据上报方面:需录入企业工况、废水需录入流量、水温等信息,废气需录入排放量、氧含量等信息,使企业最终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可追溯,数据审核人员加强数据审核,降低出错率。
(1)完善企业主体责任制度。提升制度内容的完善度,细化人员责任界限,提高责任制度的指导价值,确保监测任务的顺利推进。企业内部需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技术培训制度,积极提升员工对本企业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的了解,借此促进监测工作的有序展开。
(2)生态环境部门可指导企业进行自行监测。通过到企业现场指导,或者召集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等方式,发现相关问题的所在,及时指导改正,解除企业困扰,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3)生态环境监测站可定期考核企业自行监测。落实好质控抽测工作,通过抽取密码样、平行样,发放质控样等考核手段,对其进行质控考核,完善数据质量控制要点,保证数据准确性和规范性,倒逼企业提升内部技术人员水平,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其次,对企业在线设备,定期进行比对监测,保证在线设备运行正常、数据真实可靠。最后,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企业,应告知企业可通过采购检测服务的形式来完成该工作;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定期监督管理,规范其监测行为,保障其监测水平,提升其数据质量。
对于重点污染源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制度,保持高压执法监管态势,发挥在线设备自动监测的非现场监督作用,强化企业自行监测的约束控制作用。日常对在线设备数据的上传及运行管理、排放污染物的监测、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的保管等工作进行细致地检查及监督,形成问题清单反馈至相关企业,必须落实整改工作,形成闭环管理。对于重点污染源环境执法监测,必须打消企业偷排漏排侥幸心理,推进工作成效,达到通过环境执法监测督促企业抓好污染防治的预期。
综上所述,通过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重视力度,能够推动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的有序性;通过建设出高质量的监测技术人才队伍,能够为后续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通过企业严格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能够促进企业提升技术能力,获得更为准确的分析结果;通过加强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能够采取更加合理的措施来监管当地企业,积极提升环境执法监管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