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模式文献综述

2022-11-21 23:12高春怡
法制博览 2022年10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矫正学者

张 樊 高春怡

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一、未成年人司法帮教背景

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正在逐步尝试将司法社会工作纳入其工作环节,目前学者已经意识到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存在漏洞与不足,一般是从对司法社会工作者职责功能的界定、司法社会工作者介入的宏观场域、实践范围进行研究。

从司法社会工作者功能概念内涵上来看,有学者从适用领域范围和功能角色角度对司法社会工作者进行界定,强调了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刑事司法领域,将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法服务应用于犯罪预防、犯罪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审判、犯罪矫正、帮教安置等各个刑事司法环节。结合国内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探索,整合资料文献将司法社会工作者定义为旨在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改变其认知偏差行为,预防其再犯为工作目标的群体[1]由于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处于新生发展阶段,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内涵还需进一步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从司法社会工作者介入的宏观场域来看,杨旭从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协同与整合的角度指出二者相辅相成[1],学者张善根以宏观层面的社会结构为着眼点,面对压力背景下的社会张力与拉力进行阐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社会问题的复杂化,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阶层矛盾不断激化;二是社会分层异化,社会关系失调,社会流动加快,极易导致未成年诱发犯罪行为[2];因此结构性的社会问题,若仅依靠国家、政府等行政主体进行调整,刚性手段的解决方式只是权宜之计,并不利于长远发展。

从介入的实践范围来看,范瑞青从微观层面通过梳理与司法社会工作相关的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和少年警务制度文献得出结论:对比美国、英国和瑞典的司法社会工作,我国司法社会工作依然存在理论尚未体系化,且与实践无法实现有效匹配,不可否认的是其有效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工作虽初具雏形但尚未成形,从其分布范围来看,学者席小华结合了北京地区的实践模式,从宏观层面来看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依然存在适应性问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还需不断地磨合。[3]从专家学者的研究中表明司法社会工作者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只停留在局部层面,且在具体方法的应用和实践领域的探索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涉罪未成年人司法帮教的探索历程

(一)北京模式

尽管司法社会工作的探索道路艰辛而漫长,各地区经过多年的实践,发掘出具有自我特色的实践模式。如“4+1+N”的北京模式,为加强在实践过程中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一体化保护,刘彦通过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总结出“北京模式”注重执法初始环节[4],加强司法社会工作在各个环节的有效介入,细化双方职能范围,有效拓展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职能。正如张昱所言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支持系统[5],2009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携手“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致力于打造“4+1+N”帮教模式。在十年的合作过程中,有学者指出有了专业司法社会工作力量的介入,为2000余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希望。“北京模式”发展势头良好,但目前处于深水区,学者吴珊、郭理蓉以极具代表性的“北京模式”为参考点,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司法社会工作帮教实践,指出未成年人观护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界定为处分色彩,而在国内多侧重于帮教色彩[6],且更重要的是在国内法律地位上尚未确定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其制定多半是由部门内部决定,在观护细节层面还存有不足之处,如观护人缺位、观护程序单一等。“北京模式”作为全国性司法帮教的试点,逐步实现司法帮教工作全覆盖;如市公安机关各分局执法办案中心的未成年人办案区已建成使用,其取得成绩有目共睹。

(二)上海模式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监外刑罚执行方式,付立华认为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时,需关注涉罪未成年人与其生活环境之间的糅合与摩擦,运用生态系统理论将涉罪未成年人置于情境中,采取潜移默化的形式从内而外地改变其认知与行为[7]。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上海社矫局创新发展“三分矫正”,实施标准化的分段教育,项目化的教育分类,个别的分级教育,就其发展整体而言,“上海模式”下的司法社会工作更加注重的是一种“预防性”和“补救性”。但有学者同样注意到由于矫正社工是由政府主导培育的社团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8],存在政府与社工机构关系的双向化,矫正社工既要接受社工机构的管理,也需要完成政府派遣的工作,极易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此外,尽管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矫正工作的主体,没有较强的话语权,其工作性质主要局限于教育、引导、帮扶而缺少惩罚性,过于强调社区矫正的教育感化作用,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反社会人格和偏差心理缺乏必要的定量研究。

(三)其他地区司法帮教探索

北京和上海地区的司法社会工作帮教的探索为其他地区帮教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典范。随着广州社会工作领域的不断扩大,有学者阐述了在社会治理创新和社会需求分化的背景下,其在司法领域尤其是社区戒毒社会工作项目实施以来,再犯率明显降低;由于服务人群范围多样化,根据服务对象展开具体的一系列帮教工作,程序复杂多变,疲于应付各类服务和文案,难以突出服务的中心与重点。

三、司法帮教工作的开展

(一)合适未成年人

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困难重重,相关学者从合适未成年的法律地位层面分析,认为其尚未形成严格的制度体系,且法律定位不明确,导致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尝试在赋权与剥权角度分析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制度的困境,由于受公检法三方主体的制约,从赋权的角度探讨实践过程中并未真正连接涉罪未成年人本身;相关学者通过分析云南昆明市盘龙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少数的合适成年人实践,指出合适成年人制度仅处于试点阶段,且在实践领域存在诸多空白与矛盾,如以合适成年人到场会降低影响办案效率为由,公安机关存在较少或不通知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意识到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制度尚未有效落实,且严重影响了少年司法程序的发展。

(二)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少年司法原则,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我国社会调查制度自2012年纳入司法程序中,已有八年的探索历程。相关学者通过梳理社会调查报告的立法脉络,指出在实践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存在主体不规范、社会调查报告质量欠佳、社会调查方式不完善等诸多弊端。为探究社会调查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开展,有学者分别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提出社会调查报告应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强调社会工作者的社会性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重要保障。也有学者表示社会调查制度若不能清晰定位主体和内容,将会严重影响其时效性。

(三)社区矫治

就社区矫治的目标而言,有学者在讨论复合型社区矫正中提出,社区矫正是将多方资源融合改变服务对象的偏差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使其顺利融入社会。但在社区矫治过程中,明显感到其矫正力度不足,且志愿组织流于形式,通过梳理国内外社区矫治的发展路径,结合上海等地社区矫治实践具有较强的行政和强制色彩,在专业技巧并未体现司法社会工作的精髓。此外,有学者认为目前国内“上海模式”“北京模式”和志愿者与社会工作者结合的模式最具有代表性,但社区作为矫治的中心点既有其长处,又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产”达到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另一方面社区并不适合长久的工作机制,无正式的组织机构作为支撑力量,且在矫治过程中是否由于帮教色彩行政化影响效果低下还有待考证。

四、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效果提升途径对策

(一)形成公检法司一条龙机制

学者费梅苹多次强调“强强联手”[8],为此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上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服务新体系的重要性。在专业人员配置上,在结合“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的实践探索,指出建设一支强有力的专业司法社会工作队伍的必要性,其专业人员的服务内容应涉及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等多领域。由于司法社会工作缺乏明确的制度界定,少年司法领域和社会工作领域都独立于各自的运行制度之中,导致各系统内的专职人员工作安排难以有效衔接和专业配合,司法社工处于定位不清的状态,其发展空间有限。针对司法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缺乏互动机制,学者席小华提出了以嵌入式理论和场域理论为视角,完善公、检、法、司的工作链接方式[9],同时加强基层组织群体建设,共同参与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矫正帮教之中。

(二)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矫治工作机制

司法机关缺乏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监督机制,在未成年人再犯率不可控条件下,学者雷小政从犯罪学角度指明由于缺乏量化规范的测试工具和评估方法,许多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尤其是非羁押措施,不起诉非监禁时往往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关注较少,有时甚至凭感觉猜测其身心特征[10],造成帮教重心错位。有学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性和社会性为其提供了发展的需要,随着个体问题的复杂化,单一的惩罚还不能使涉罪未成年人完全认识到自身的问题,需不断强化科学的心理治疗模式。为此,作为社会工作者需要广泛涉足熟悉各种心理测量表的适用对象、功能、以及如何有效操作,当涉罪未成年人进入逮捕阶段,司法社会工作须及时介入,对其进行心理测量,通过矫正前后心理测量对比,以数据为理论依据,以便为下一步工作计划做好充足准备。此外,在涉罪未成年人服刑期满后2年之内进行定期的心理测量,从而决定帮教的时效性。

(三)加强异地观护系统,完善跨区域合作机制

由于各行政机制合作有限,目前的少管所或社区矫正场所仅仅接收具有本区域管辖或户籍所在地的涉罪未成年人,造成了大量涉罪未成年人徘徊于“就近帮教”范围之外,因此帮教的效能大大降低。就目前而言,司法帮教尚未形成独立个体,其主要由检察机关牵头建立信息平台,同时与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每一个具体的帮教环节,需提供详细的帮教过程细节。有学者指出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异地户籍涉罪未成年人,已完成的前期审前社会调查应如档案随机调动,为后续帮教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四)明确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地位,有效统一效度与信度

在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一般调查法的内容有限,且其真实性和专业性尚不完善,在社会调查中增加引入心理测评机制,尤其是涉罪未成年人身危险性或再犯可能性的评估,根据心理专家提供心理评估结论纳入调查报告内容,从而提高调查报告的质量、参考性及可信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上应包含公安检察机关对此案件的陈述,在羁押逮捕阶段涉罪未成年人的表现及犯罪态度,是否存在羁押阶段的交叉感染等。在完成社会调查期间,司法社会工作者必须实地走访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等,整合各方的观点以证明内容为导向收集证明材料。

目前我国的司法社会工作尚在起步阶段,我国的少年司法帮教工作模式存在的不足,需要不断进行巩固和完善,各地之间的相关部门应当相互借鉴优秀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模式,以统一各地处理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帮教的模式,更好地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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