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民教育:智能时代道德教育的新要求

2022-11-21 19:53冯建军
伦理学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伦理理性公民

冯建军

20 世纪60 年代以来,网络技术逐渐得到运用,从计算机技术到人工智能,从运用于科学研究到全面运用于社会生活,网络技术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塑造了人类社会的一种新样态——网络社会。随着网络技术愈发具有智能性,网络时代进入了智能时代。网络技术作为工具和手段为人类赋能,极大地解放了人类,为人类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提高了效率,但也导致人类社会发展陷入困境。这些困境涉及社会、政治、哲学、伦理和道德等方面。2018 年10 月31 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的第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1]只有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培养网络公民的道德素养,才能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生活,给人类带来更大的自由和解放。

一、网络公民:智能时代公民的新形态

公民最初指向个人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范围不断扩大,以公民与自然的关系、公民与虚拟网络的关系为基础,出现了生态公民、网络公民。人工智能时代,公民除了现实社会的形态,又增加了网络公民的新形态。网络公民是现实公民在网络社会中的虚拟再现,具有现实和虚拟的双重属性。现实性是网络公民存在的前提,虚拟性是现实性在网络社会中的表现。

公民在网络上面对两种关系:一是作为网络的使用者与网络技术的关系,即人—机关系,可称之为技术网络关系;二是以技术网络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人关系,可称之为虚拟社会网络关系。在技术网络关系中的公民称为数字公民,在虚拟社会网络中的公民称为网络公民。智能时代作为网络发展的高级阶段,其凭借的技术更加智能化,对技术和技术伦理要求更高。所以,智能时代的公民,既保留了网络公民的样态,又凸显了数字公民的素养,但网络公民依然占主导地位。本文把数字公民包含于网络公民之中,视其为智能时代网络公民的一种数字化特征。

网络公民是公民在网络社会的存在方式,它依然保持公民的特性:一是个人在网络生活中具有主体性,有独立判断能力和个人隐私权;二是在网络生活中具有公共性,有对他人的责任、义务和社会责任感。所以,网络公民是网络社会中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体。

网络社会是虚拟社会,网络公民关注的是网络社会“我们如何在一起”,这是一种道德关系。智能时代,不仅有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人与人工智能之间存不存在道德关系?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是人发明的智能机器,无论机器如何智能化,终究是人发明的机器,不是道德行为主体,也不具有道德判断力,因此,人与人工智能之间不存在道德关系。李建华教授就明确反对将伦理边界无限扩张、伦理实体无限扩张,主张要守住人的本真性,守住人伦世界的亲缘性,守住伦理原则的自然性[2]。有学者担忧,人工智能已不仅仅是技术化的工具,在超越人类的能力之后,可能会反过来控制人、奴役人,“缺乏道德规范引导的人工智能对于人类来说是一项走向‘边缘’的危险技术”[3](136)。因此,需要给人工智能以伦理规约,需要人工智能伦理。有学者建议,在给人工智能建立一套安全可靠的价值观念系统之前,最好先不要让机器太聪明、太复杂、太自主,将智能机器的能力限制在单纯计算或算法的领域,限制在工具和手段的领域[4](34)。

笔者认为,在智能时代人与人、人与技术的两大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最根本、最主要的,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是次要的。因为人工智能是人类智慧的产物,是人造物,控制权掌握在人手中,所以,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问题,远不如智能化后人与人的关系改变所带来的问题更有紧迫性、严重性。人工智能的道德,反映的是以智能技术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改变了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人工智能而具有新的特点。

智能时代,人与人的网络关系表现为开放性、虚拟性、陌生性和多样性。第一,开放性。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存在,网络技术的智能化,使进入网络世界的门槛越来越低,未来的网络面向每一个人的生活,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第二,虚拟性。网络社会是一种数字化生存,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是以数字化信息为基础展开的,是一种虚拟的关系。第三,陌生性。网络参与者越多,网络交往范围越大,网络关系的陌生性越强,匿名的交往双方则处在“无知之幕”之后。第四,多样性。随着网络参与的人增多,网络越来越大众化、草根化。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网络,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观念,使网络社会呈现出价值的多元、多歧和多义。

网络社会的开放、虚拟、陌生和多样,是智能时代技术所造成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参与的自主性、平等性、开放性,有利于公民参与公共生活,使弱势群体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在网络舆论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也会带来潜在的风险和危害,如网络诈骗、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网络侵权、隐私泄露等。与技术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还不健全。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社会伦理治理。同时,必须从根本上提高网络公民的道德素养,使之成为有责任的网络公民。当然,网络公民道德素养,回答的是什么素养的公民是网络好公民的问题。因此,公民的道德素养,不只包括狭义的道德品质,作为一个好公民的标准,既包含狭义的道德品质,也包括能力方面的素养。正如斯金纳所指出的,公民美德就是每个人作为公民最需要具有的一系列能力,这些能力能够使我们自觉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捍卫我们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5](72)。

二、智能时代网络公民的伦理风险

技术不是万能的,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给人类带来风险。习近平指出,“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1]。本文从网络公民数字伦理和人际伦理两方面分析可能的伦理风险。

1.技术网络中的数字伦理风险

在人工智能中,人转化为数字化存在。但人不是纯粹的数字,只是利用数字实现信息的交流。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必须对数字所负载的信息做出伦理的要求。数据伦理是衡量数据与他者(包括人、社会等)之间关系的道理与准则,主要涉及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处理、数据应用等方面所产生的道德问题[6](18)。数据伦理风险来自人对数据的使用,表现为数据使用给人带来的伦理风险。

(1)侵犯个人隐私权和暴露个人信息

人工智能的运用,如刷脸识别、指纹识别等,以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为前提。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运用于生活,个人的信息数据越来越多地开放和流动,必然会带来对个人隐私的暴露和侵犯。在数字化背景下,“数字身份被定位,数字轨迹被跟踪,数字行为被记录,数字交往被公开,在某种程度上,物理世界的复杂人成为数字镜像世界的透明人”[7](48)。购物记录、行踪轨迹、就医咨询等个人信息全部存储于人工智能设备中,被置于公共平台,为他人所掌控。个人的隐私信息是否被暴露,取决于掌控信息的平台操作者。我们时常会接到一些商业广告、骚扰电话,意味着个人的信息被泄露了。《2019 年全国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统计报告》显示,认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比较严重或非常严重”的占37.4%,表示曾遇到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占58.75%。《2021 年全国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认为网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评价比较好或好的占37.52%,但依然有26.62%认为不太好或非常不好,认为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高达56.07%。参与调查的网民认为,目前数据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较多,网民对数据市场秩序、数据规范、数据应用等方面的问题比较担忧[8](6-9)。

人工智能肯定要储存个人的信息,问题的关键是技术平台的操纵者如何保护用户信息。如果他们不能有效保护用户信息,非法使用用户信息,则会引发个人隐私被恶意泄露及不正当使用、网络诈骗、数据侵权等信息安全问题。2018 年浙江省绍兴市公安机关破获了全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成功截留公民个人信息10 亿组。经过追查发现,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系嫌疑人从一黑客团伙处低价购买[9](5)。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保护制度的缺失造成公民信息流露出去的情况大量存在。与此同时,一部分公民对个人隐私信息缺乏保护意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留在了网络平台上,这也是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重要原因。

(2)数字鸿沟和人工智能算法偏见导致不公平

第一,人工智能使用的“数字鸿沟”加大了现实社会中的不公平。

人工智能在交通、医疗和教育等日常生活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正在逐步改变我们的日常生活。但现阶段,并非所有的人都是人工智能的“原住民”,存在一个接受程度差异的问题。因接受程度不同,一部分人不会操作智能工具,就成了人工智能使用的“弱势群体”,导致智能时代出现新的数字鸿沟。数字鸿沟表面上看是智能技术使用者之间的不平等,深层次上则是社会阶层在数字化领域的差异再现。

即便对于生长在智能时代的青少年而言,受人工智能成本和家庭条件限制,人工智能教育只是在一些教学条件非常好的学校开展,欠发达地区和普通学校则无力承担人工智能教育的高昂成本,导致他们并不能真正享受高水平的人工智能教育。虽然国家在“全面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的背景下,打造了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让偏远地区的孩子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了教育公平,但这种公平也只是底线的公平。随着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人工智能市场化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以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机器人为代表的高端技术需要学校向企业购买,高昂的费用最终都将落在学生家长身上,只有那些条件好的学校和家庭才能享受到优质信息化资源[10](50)。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接受和享有人工智能教育是有时间差的,这也会在青少年学生中产生“数字鸿沟”,形成新的教育不公平。

第二,人工智能的算法偏见和歧视,加剧了社会不公平。

算法(AI Algorithm)是人工智能的关键技术,用于描述一种有限、确定和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法。算法不仅是一项技术程序,更是一个政治与道德问题。作为一种计算程序,算法是由人编制的,数据处理者和算法编制者是权力者,他们可能把自己的偏见隐藏和渗透到算法之中,实现少数权力者对多数不知情者的支配。这就使得看似客观、公正、科学的算法,实则蕴含着不公平的政治偏见、民族偏见、性别偏见等。对于使用算法的人来说,看到的只是算法的结果,不知道算法的决策过程,很多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受着算法的隐性歧视。算法歧视(Algorithmic Bias)是指人工智能算法在收集、分类、生成和解释数据时产生的与人类相同的偏见与歧视,主要表现为年龄歧视、性别歧视、消费歧视、就业歧视、种族歧视、弱势群体歧视等[11](101)。比如在性别上,是以大多数男性或女性的典型特征为判断依据,如果一个人不具有明显的男性或女性特征,就无法识别或出现识别错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一项研究表明:当使用各种人脸识别算法来识别性别时,算法将肤色较深的女性误分类为男性的比例为34.7%,而对肤色较浅的女性的分类最大错误率不到1%[11](102)。算法是一种一般化、普遍化的判断标准,它排斥了特殊性和个别性的存在。比如,人工智能的语言多是以女性的甜美声音出现,这一声音会强化女性为他人服务的刻板印象,造成性别偏见。因此,批判人工智能算法的人很多是女性和少数群体,他们更可能遭遇到算法上的不公正偏见。随着使用人工智能的人的地位和阶层高端化,弱势的边缘群体在人工智能的算法中就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算法的偏见折射的依然是社会阶层的歧视和不平等。

“算法歧视”既可能是算法制造者隐藏的偏见,也可能是大数据本身的局限性[12](25-31)。人工智能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当我们在网上浏览和查阅资料时,算法会自动记录我们浏览和查阅的情况,掌握我们的阅读兴趣,为我们做出个性化的资料定制和阅读服务,定向推送符合我们阅读需要的和我们经常关注的主题。这种服务便利了我们的阅读和研究,但减少了我们看到其他主题的机会,使得我们所获取的阅读资源愈加同质化,失去了对不同观点的了解,也丧失了对资源的独立判断和批判性思维,最终会导致个人把自己的喜好作为唯一“正确”的认知。制造者的偏见就是由此产生的。说到底,算法就是以“一己之见”作为普遍性的依据,排斥和消解了个别性的存在。基于大数据的一般性、普遍性而建构的算法,必然带来对个别性、特殊性的忽视。这是算法本身作为标准的局限性所在。

2.社会网络中的人际伦理风险

智能时代人与人之间在网络世界交往的开放性、虚拟性、陌生性,有助于促进交往的平等、开放和个性化,但也带来了人际关系的伦理风险。

(1)网络世界的后真相和公民理性的缺失

在网络世界,人人都是“麦克风”,既可以接收信息,也可以发出信息,还可以制造信息。因此,网络世界使人摆脱了身份、地位、权力的控制,不依赖任何权威,为人们平等参与网络生活,展示自我、促进自我的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另外一面,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匿名性,有些人在网络上的言论过于自我,发布一些过激言论,网络成为一些人的吐槽之地,也成为谣言的滋生地。网络上信息复杂,很多信息真假难辨。在网络上,谁的标题吸引眼球,谁的嗓门大,谁的声音甜美,谁就可以吸引流量、引起关注,真相似乎不再重要。网络时代进入后真相时代(Post-truth era)。后真相不是真相消失了,真相永远存在,不可能消失,但人们不再追求真相,不再相信真相,只相信感觉,只愿意跟着感觉走。后真相的实质是立场先于事实,人们先确立立场,然后挑选事实,再做出判断。真相作为价值判断的事实性前提,变得无足轻重,甚至不复存在。在后真相时代,真相在信息传播中被忽视,情感煽动主导信息传播,激情有余,理性不足,非理性宣泄在网络上大量出现。还有一部分人在网络上跟风、从众,盲目转发信息,人情式点赞,对信息不加思考,不辨别真假,直接导致了网络虚假信息的泛滥。在后真相时代,信息多了,但真相少了。谣言有时披着真相的外衣大行其道。从传播学上看,虚假信息比真实信息更有市场,虚假信息传播得更远、更快、更深、更广泛①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一项研究发现,平均一条假新闻大约需要10 小时就能到达1500 个Twitter 用户,而事实真相则要60 小时才能达到这一数量。从平均阅读量来看,虚假信息比真实的新闻能够多传达到35%的人群。从转发量来看,真实的新闻几乎从来没有得到1000 人以上的转发;但有1%的假新闻,却能获得多达10 万人次的转发。参见田凤:《后真相时代的教育舆情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2 年第3 期。。因为后真相时代虚假信息的独特性更容易引发人们的关注,这对于那些缺乏理性判断和辨别能力的人来说,把“新奇”与“真相”混淆,缺乏对真相的关切,驱动信任的不是真相,而是立场和情绪。后真相时代跟着感觉走,跟着情绪走,对自己的言论不负责任。加之,网络生活缺少伦理和法律约束,缺少惩罚机制,加剧了这种情况的存在。

(2)网络世界中的信任危机与公共性缺失

信任在人的生存和发展中具有原初性和基础性地位,它使人获得本体性的安全感,也是社会合作和团结的基础。现实生活中,人有两种关系:一种是熟人关系,一种是陌生人关系。熟人关系构成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因熟悉而相互信任。陌生人社会中人们因为不熟悉,人与人之间关系不确定,难以产生熟人社会的信任感。“陌生人没有理由去信任,也没有理由被信任。由于他们共有的行为虚无假设,他们互不了解,因此在彼此相遇时候是小心翼翼、互不信任的态度。”[13](52)陌生人社会,每个人都戴着面具,“佩戴面具是文明的本质。面具隔绝了那些佩戴面具者的个人情感,掩盖了交往双方的能力和热情,从而使得纯粹的社交成为可能”[14](356)。所以,陌生人社会的文明交往是相互戒备的。交往的纯粹化,使得交往成为一种礼仪、一种虚情的表达,失去了人与人之间的真诚与信任。舍勒就指出,现代道德的全部根基是人对人的原则上的不信任态度[15](126)。维系现代社会的是契约、法律,而契约、法律本身就是人与人之间不信任的结果。

网络社会也是一种陌生人社会。与现实的陌生人社会相比,网络陌生人社会虽然扩大了交往对象,使交往超越了时空限制,为更广的公共生活提供了可能,但也削弱了人们的实际交往。人机交流取代了人与人的直接交流,人与屏幕的关系替代了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看到的多,交往的少,导致人与人之间道德情感冷漠和公共性的衰落。正如桑内特所说:“观众变成了旁观者,而不是见证者。因而观众不再将自身当作一种主动的力量,一种‘公共的’力量……越来越多人尝试不再和其他人进行交往,以便能够用沉默来保护自己,甚至为了避免情感泄露而试图变得冷漠。在一个人人都戴着面具的世界……公共领域失去了那些愿意在里面表达情感的人们。”[14](362)现代社会“手机控”“低头族”“刷屏族”就是道德冷漠和大众孤独的真实写照。智能时代,虽然人们可以自由出入网络空间,可以自由发声,但网络社会中的人更加原子化、孤立化,个人的声音都是自我利益的表达,缺少对他人的关怀和责任,缺少公共性和价值共识。所以,网络社会,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似乎公共性更多了,但徒具公共性的形式,无公共性的实质。

三、网络公民道德的教育引导

尽管人工智能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这样或那样的伦理风险,但人类无法阻止技术的进步,我们需要的也不是阻挡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而是改变运用技术的人,提高他们的网络道德素养。青少年一代是伴随着新的智能技术成长起来的“原住民”,他们的网络道德素养直接关系到人工智能的发展和运用,更加需要精心培育和引导。

1.开展数字公民教育,提升公民数字素养

数字化生存是智能时代人的一种存在方式,数字公民已成为智能时代人必须具备的一种新的身份,美国国际教育技术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echnology in Education,ISTE)把数字公民定义为“能够践行安全地、合法地、符合道德规范地使用数字化信息和工具的人”[16](69)。智能时代公民必须具备数字素养,不仅是提高公民的数字生活能力、满足公民参与网络生活之必需,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缩小社会数字鸿沟的可行之道。

培养数字公民,根本在于提升公民的数字素养。一般地说,数字素养是一个人认识数字、理解数字、使用数字所必须具有的正确价值观、关键能力和必备品格。具体到数字公民,数字公民素养是数字时代公民利用各种数字技术进行学习、工作和生活需具备的关于安全、合法、符合道德规范地使用技术的价值观念、必备品格、关键能力和行为习惯[16](72)。数字素养是数字公民素养的上位概念,但数字公民素养不完全包含于数字素养之中,数字公民素养突出“安全、合法、符合道德规范地使用技术”的特殊性。数字公民素养具体表现为数字态度与价值观、数字技能、数字参与、技术知识、数字权责、数字意识、数字交往与协作、数字安全、数字公民身份管理、数字健康、数字法律等。

智能时代的文盲,不再是那些不会读写的人,而是缺少数字素养、不会使用数据的人。所以,必须提高公民基本的数字素养,即公民在数字化情境中,能够认识和理解数字的意义,对各种数字信息进行甄别、判断,能够负责任地运用数字,参与网络数字生活。数字公民素养的培养,需要数学、信息技术等学科教育,但公民数字素养不是纯粹的数字运算,还需要数字的人文关怀、价值判断,因此,对于如何使用数字,要有正确的价值观,有数字权利与责任、数字安全与数字健康的意识。“数字公民教育之父”迈克·瑞布把数字公民教育分成尊重(Respect)、教育(Educate)和保护(Protect)三个核心主题,其中,尊重包括数字礼仪、数字接入和数字法律,教育包括数字素养、数字交流和数字商务,保护包括数字权利与责任、数字安全和数字健康[17](55-59,67)。迈克·瑞布的“教育”就是指数字公民掌握数字生活技能,能够使用数字进行网上交流和网上交易等,没有包括数字使用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要求。数字的尊重和保护同样需要列入教育之中,使公民具有尊重数字和保护数字的意识、技能,安全、道德、负责任地运用数字。公民的数字素养不只是掌握数字技能,还包括能够安全、道德、负责任地使用数字,后者是智能化时代道德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前,针对数字公民中存在的侵犯个人隐私权、暴露个人信息等伦理风险,更需要强化数字安全教育,增强数字公民的人本关怀、数字权责和法治意识,使其有道德地使用数字,促进数字更好地为人类美好生活服务。

2.加强网络道德和科技伦理教育,提升公民的网络道德和科技伦理素养

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不是技术本身的问题,而是技术的使用者、操作者和研发者的问题。网络和技术伦理风险的预防需要从网络使用者和技术研发者入手,对他们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和科技伦理教育,使他们遵从道德和伦理规范,以道德规约技术的运用和研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智能时代呼唤科技伦理,需要把人工智能伦理列入公民道德建设之中,贯彻到各级各类教育中,按照教育对象的不同,分类实施,全面推进。

首先是加强网民的网络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网络道德自觉,培养文明自律的网络行为。网络社会是虚拟的陌生人社会,缺少监管,加之,网络伦理和道德建设没有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造成网络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匮乏。一些缺乏道德自觉的网民,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在网上散布谣言和不良信息。针对此,一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伦理规范,加强网络空间的道德建设和网络道德治理,引导广大网民尊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引导网民明确是非观念,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增强网络道德自律,自觉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其次,加强网络和技术研发人员的科技伦理教育。大多数公民只是网络和技术的使用者,真正决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少数是科学家和技术专家以及出资研究人工智能的企业家、资本家[4](34),他们对网络研发和智能技术的态度,不仅关系到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发展,而且关乎人类的命运。因此,必须把道德与技术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引导这些关键的少数人能够伦理地对待人工智能,开发符合伦理的人工智能技术,从事符合伦理的技术研发活动。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18],明确提出要“坚持伦理先行”,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包括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保持公开透明。开发人工智能要有一个伦理底线,人工智能再怎么智能化都不能给人类带来伤害。坚守这一伦理底线,用伦理限制技术的野蛮发展,合理控制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将人工智能塑造得更加符合人性。针对算法偏见和歧视,在伦理上要承认每个人的差异性和权利,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算法编制,保证每个人的合法利益和尊严不受侵犯。因此,为应对发展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风险,必须加强科技人员的伦理教育。

此外,网络开发平台也非常重要。必须加强网络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使互联网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创作、生产、传播格调健康的网络作品,坚决打击在网络上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依法规范管理网络信息的传播渠道。

3.开展公民理性教育,提高公民辨别真相的能力和公共理性能力

为什么在网络时代会出现后真相?后真相不是没有真相,而是舆论和媒体有意利用情感、态度引导了真相,所以,我们在网络中了解的真相,不一定是真实的“真相”,而是舆论、偏见“编织”的后真相。在网络中,“立场、观点、偏见、谣言成为信息的重要来源,从而使事实在舆论场域中的角色越来越边缘化”[19](31)。所以,对于后真相时代的公民来说,真相依然存在,但需要从后真相中予以仔细辨别。这就需要对公民进行理性教育,培养其追求真相、追求真理、不断探索的精神,使他们有说真话、说实话的勇气和辨别真伪、理性判断的能力。具有理性是公民的基本要求,在防疫期间,政府反复提醒公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就是要求公民面对复杂的信息,要有辨别真假的意识和理性能力。

理性是公民的基本素质。公民作为公共生活的理性主体,要能够在公共生活中运用理性,具有公共理性。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平等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公共理性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第二,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第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20](225-226)。从个人理性到公共理性,不变的是理性,变化的是站在什么立场上思考理性。个人理性立足于自我,每个人都立足于自我,如“人对人是豺狼”(霍布斯),“他人就是地狱”(萨特)。公共理性立足于“我与你”,立足于“我们在一起”,就是公共性。公共性不是泯灭自我,是“我与你”的公共性。因此,公民的公共理性,不是整体的,而是“我与你”共在的。“我与你”如何共在?这既要有每个人独立的思考,又要有人与人之间道德和情感上的关怀。前者是一种理论理性、工具理性,后者是一种实践理性、价值理性。公共理性既有理性成分,也有道德成分。公共理性站在“我与你”共在的立场上,既考虑自我,也考虑他者;既为自我,也为他者。公共理性是权利与义务、合作与竞争的共在关系。

罗尔斯把公共理性用于公民政治领域,尽管网络公民关乎的不是公民的政治生活,但公共理性依然可以用在网络社会。网络是一个公共空间,网络社会也是公共生活。建立和谐的网络公共生活,网络公民必须具有公共理性。培育公共理性,核心是在尊重每个人的基础上,构建协商对话的机制。公民作为具有理性的独立主体,其价值、态度必然有差异。关键是要放弃偏见,坚持平等、开放、包容的原则,通过对话、协商,求同存异,形成民主意识、契约意识、法治意识、公正意识,达成公民间的“重叠共识”。只有以公共理性的态度对待网络社会中的人,才可能形成一个开放、文明、和谐的网络公共空间。

4.开展公民公共性教育,重塑网络公民的信任感

信任,被卢曼“作为人性和世界的自明事态的‘本性’”[21](1),也被吉登斯视为人的本体性安全,“构成了本体性安全感的基础”[22](80)。它是社会合作和团结的基础,“离开了人们彼此之间的一般信任,社会自身将会变成一盘散沙”[23](111)。信任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意味着“真诚”“承诺”“践约”。信任有着利益的交换,但不只限于利益,还有彼此的情感认同。信任是情感和理性的交合。熟人社会主要是人际的情感信任,陌生人社会是基于契约的理性信任。网络的虚拟性增强了网络陌生人社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甚至可能超出人的控制能力。加之,网络社会的规范、惩罚机制尚未完善,在网络上信任他人成为一种带有风险的行为,智能时代由此进入了后信任时代。后信任时代,人们一方面不愿意信任别人,另一方面又迫切需要别人信任。因此,后信任时代需要重塑信任关系。“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制度信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故是我们今天建立社会信任时必须吸收和借鉴的”[24](12),所以,在智能时代,网络陌生人社会的信任关系的建立,一方面,它依赖陌生人之间的契约性信任,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的契约关系,使网络社会有法可循,有约可尊;另一方面,它是建立在抽象的“原子式个人”和“个体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以利益博弈代替情感认同,以契约关系代替心理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很难谈得上真正的友爱、信任和责任,因此,缺少心理相容和情感支持。作为一种本体性安全,每个人都渴望信任。网络公民教育首先要改变网络公民对陌生人的“妖魔化”与“不和陌生人说话”的态度,让其以开放、友好的态度对待身边的陌生人。信任建立在人与人互信的基础上,信任危机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戒备,解除戒备才可能有信任。网络社会尽管是虚拟的,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能够记录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甚至可以对人的信誉进行评估,我们可以根据大数据提供的信誉数据作为选择网络交往对象的依据[25](63)。所以,相对于现实陌生人社会而言,网络社会陌生人之间通过大数据的记录减少了交往的不确定性,为网络社会中的交往提供了信任的心理安全阀。

网络社会的契约关系虽然避免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它也使社会成为一种原子式机械组合。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仅有着利益契约关系,还有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责任和爱。有信任、责任和爱维护的社会,才更和谐、更温馨、更具凝聚力。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对别人承担义务和责任。义务是公民实现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法律的要求。责任是一种主动担当,是对义务的超越,是一种道德的境界。网络是开放的,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网络增加了每个人的自由,也赋予了每个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公民不仅要对自己的网上言行负责,也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维持有序的网络秩序,形成良好的网络社会公共性。信任是公共性形成的前提,没有信任,就没有合作,也就没有公共性可言。公共性意味着公民具有公共善、公共利益,遵守公共伦理和契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公共责任,增进公共福祉。责任和爱是公共性的“黏合剂”,也是公共性形成的保障。网络公民的公共性教育,不应该只是契约教育,还应该包括责任教育、爱的教育、信任教育,这样的教育才是完整的公共性教育。

网络公民是智能时代公民的一种新身份,网络公民教育也是智能时代公民教育的一种新形态。智能时代的教育,必须把网络公民培养作为重要目标,把网络公民素质纳入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和公民道德建设之中,加强公民数字素养教育、网络道德和科技伦理教育、公民理性和公共性教育等,使之体现在学校的课程和教育教学活动之中,体现在公民的网络生活之中。培育网络公民的道德素养,教育引导是基础,但仅有教育引导是不够的,必须把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网络制度和伦理规则,使网络道德全面渗透体现到网络生活之中,实现网络道德的生活化、日常化,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网络实践机制,推动网络道德真正在网络生活中落地生根,全面提升公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使每个公民都成为有道德的网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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