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义务

2022-11-21 17:03叶强
民族大家庭 2022年1期
关键词:语言文字义务宪法

文/叶强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为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大论断的深入学习,湖北省民族学会在全省开展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论文征集活动,一批专家学者和从事民族工作的干部结合湖北工作实际,深层次研究,撰写了一批高质量的论文。本刊从2022年第一期开始,特辟专栏择优选发,以飨读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指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这就为正确处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的关系指明了方向。为此有必要回到我国的宪法文本,即以宪法第52条的规定为基础,从基本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关系维度出发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的关系,这不仅有助于深刻理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也有助于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的用意。

“中华民族”入宪对宪法第52条的影响

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传统观点认为,第52规定的义务主要是一种道德义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该义务仅要求公民不为破坏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义务。2018年修宪,在宪法序言第7和第10自然段中增加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实现了“中华民族”入宪的历史突破。“中华民族”入宪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在规范、政治和宣誓等层面上为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治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从宪法序言和宪法条款的关系看,宪法序言并非不具有法律效力。就解释层面而言,“中华民族”入宪对宪法第52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丰富和发展了“民族团结”的内涵。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团结话语经历了从“大家庭”到“花”(花朵—花园)再到“石榴籽”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从“多元一体”到聚焦“共同体”的民族政治演进。这就表明,在理解宪法第52条中“民族团结”的内涵时,应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纳入其中。第二,改变了宪法第52条规定的义务的内容。从语言结构上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不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应该是积极的作为义务。这就表明第52条规定的义务是由不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构成的义务体系,其中的作为义务可以归结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义务”。第三,当宪法第52条规定的义务包含作为义务时,这就对立法机关提出了要求,因为宪法实施首先是通过立法予以实施,即将宪法的作为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中办发〔2018〕65号”文件规定的“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是对包含立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公权力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要求。

宪法第52条转化为公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义务

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宪法第52条的规范内容之后,如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变成公民的法律义务?通常认为,基本义务同时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政治性构成为国家成立、存在、运行和维系之根本,不能法律化;法律性是指基本义务的技术和细节,可以使用基本权利限制之法律保留予以转化。这一区分一方面指明了宪法第52条可以被法律化的事实,即可以认为第52条中包含的消极部分对应于政治性,而积极部分对应于法律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具体化宪法第52条的规定时,应按照立法技术和注重细节的要求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进行具体化,而不能笼统地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义务”,不然并未完成将第52条规定的义务进行法律化的任务。一种可能的思路是:寻找与基本义务对应的基本权利,然后从基本权利限制的角度构建这一基本义务。但复杂性的地方在于:基本义务很多时候并不是与单个的基本权利相对应,而是可能渗透到多个基本权利的作用范围。从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义务”对应的基本权利来看,会涉及语言文化权、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生命权、劳动权等诸多基本权利。这是因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地会与宪法上的多个基本权利发生交集。由于具体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义务”是对多项基本权利的作用范围的限制,因而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即该义务只能通过法律来规定,而不能交由下位法来承担,这就意味着公民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义务只能是法律义务。

公民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

第一,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在一般意义上,就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而言,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的象征标志和意义符号,也是公民之间进行沟通的纽带。为此,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该是公民最起码的法律义务。但是这个问题在我国比较特殊,因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73种语言,30个有文字的民族共有55种现行文字,其中正在使用的有26种。针对我国的这个特殊国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在第4条只是规定了“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而没有写入“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当时作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立法者担心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写入“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可能会有违反宪法的嫌疑。事实上,不论“中华民族”是否入宪,都不影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原因在于:宪法第4条第3款的主体是民族,而宪法第52条的主体是公民。对于少数民族的公民而言,其一方面具有民族身份,享有整体性的民族权利,承担整体性的民族义务,另一方面具有公民身份,享有作为公民的权利,承担作为公民的义务。在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的关系上,民族身份从属于公民身份,也就是说少数民族的公民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在先;此外,少数民族的公民履行“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并不必然影响其学习和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因为这二者并不是彼此对立的关系,反而在其学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之后,有助于其进入主流社会,从而为提高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社会地位鼓与呼。在“中华民族”入宪的大背景下,宪法第52条规定的义务纳入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内涵,这为正确认识宪法第4条第3款和第52条的关系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理由,因为宪法第4条第3款应该置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逻辑中来理解: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基本条件,而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深度和广度又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极好例证。

第二,公民有学习中国共产党历史的义务。目前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然而党史学习不应该只是每个党员的义务,也应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之所以要将党史学习教育从党员扩展到每一个公民,这是因为: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如果公民不熟悉党史,就难以理解这一最本质的特征。而要深刻理解这一特征,就应该从家庭、从幼儿园开始,将党史学习贯穿于每个人成长和发展的全过程。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针对不同年龄段的群体开发对应的培训教材,例如针对幼儿可以设计图文并茂的党史学习教材,针对儿童可以采用活泼生动、循序渐进的教材,针对一般群众可以采用事理相结合的教材。其次,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保证。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深刻改变了近代以来中国屡受屈辱的历史,深刻改变了中华民族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自“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在近代被梁启超提出来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经过不懈斗争,建立了新中国,创造性地提出用“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实现了民族团结。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终于在2020年底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奔小康的庄严承诺。最后,学好党史是每个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肩负起民族复兴重任的动力源泉。党史中蕴含着丰富的人生哲理,也珍藏着许多破解民族问题乃至于各种复杂社会问题的良策。通过熟读党史,可以补足思想之钙,筑牢信仰之基,把牢前行之舵,从而坚定理想信念,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公民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义务。人无精神不立,国无精神不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的内核,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根本特征。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各种价值的凝练,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可,可以在各民族、各群体中共享,因而是推动民族团结的重要精神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各族群众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对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至关重要。为了落实好总书记对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上扎根。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指出,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从推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的实际举措来看,有必要在法律中确定公民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义务。这是因为:既然理论和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法治又能起到硬约束的作用,据此就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公民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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