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8)
随着信息革命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再次迎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全面介入社会治理活动,引发人类认知范式和社会治理思路的再次转变。在此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兴网络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司法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建设正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数字正义是传统正义理论在网络信息时代的转型升级,是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是数字司法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满足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司法的新需求,需要以保护数字社会主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激励和保护数字经济依法有序发展为原则,以互联网司法模式的深度改革和高度发展为保障,以多方联动的数字治理技术为手段,规范数字空间秩序和数字技术应用伦理、消减因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数字鸿沟,进而实现数字社会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鉴于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新战略和新实践,数字司法建设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数字司法建设是新时代实现数字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中国正在经历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已经全方位渗入社会。以“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建设正在稳步向前推进。人们认识到数字技术在赋能数字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纠纷种类和数量上的变化,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已经无法完全适用数字社会的发展,亟须创设新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次,数字司法建设是助力实现数字正义的关键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提出的工作目标和明确要求。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数字正义是传统正义观在数字时代的转型和发展,是人类发展到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具有更高水平需求的体现,是数字社会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字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因此,只有通过对数字司法良性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数字正义。
最后,数字司法建设是促进数字法治发展,护航数字中国建设,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实现路径。习近平指出:“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十四五”规划纲要对“加强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作出明确目标要求,提出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按照“法治化规范数字化,数字化赋能法治化”的总体要求,为助力数字中国建设,必须健全数字法治体系;而健全数字法治体系,促进数字法治发展的重要路径恰恰在于数字司法建设。
基于此,在数字时代,司法体制在不断改革和完善自身的同时,也要注意吸纳科技发展的成果,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以提升和改善司法效能,并促进数字司法建设取得进展和成效。以刑事诉讼为例,全国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科技强警、科技强检和建设智慧法院等目标,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办公、服务、决策和监督的智能化水平,使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模式和方法均得到持续优化和创新。
数字技术的运用极大地创新了侦查手段,为侦查机关履行侦查职能提供了智能支持。目前,数字技术在中国刑事侦查领域的具体运用包括智能识别、情报检索、犯罪数据挖掘和犯罪监控等。数字技术在侦查领域的实践,促使事后和被动的传统侦查模式向事前和主动的智能侦查模式转型,大大提高了预防犯罪和侦查犯罪的能力。
利用科技力量推行“智慧检务”,是新时代中国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前,“智慧检务”建设的主要实践系统包括办案智能辅助系统、量刑建议辅助系统、远程提讯系统和监狱检察信息指挥系统等,检察工作的实效也随其运用得到了提升。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数字司法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等文件。当前,以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格局已基本形成。许多地方法院在建设“智慧法院”的过程中,积极将数字技术运用于刑事审判活动中。一方面,借助算法与大数据的优势建立诉讼智能系统;另一方面,将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融入诉讼全过程,也为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化的诉讼服务。
数字技术是一场全新的科技文明,在为制度发展带来智慧动力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以刑事诉讼为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大数据作为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但由于其技术的昂贵与稀缺,目前,国家拥有独占数据的优势,因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优势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巩固。这对于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刑事被追诉人而言,将由此陷入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平等的困境,加大了其与司法机关进行“抗衡”的难度。
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推行与运用的多种智能辅助系统,是基于大数据得以构建,并通过算法得以运行的。然而,随着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算法的“先天缺陷”也逐渐暴露,并可能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相应的消极影响。一方面,受制于数据采集的数量与质量,以及算法设计者的能力与认知,算法容易出现偏见和歧视等问题。另一方面,算法分析与决策过程的可知性低,欠缺公开性与透明度,当算法被恶意篡改时,也往往难以被及时察觉和纠正。
受制于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机械性与局限性,数字司法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刑事案件的裁判并不只是简单的推算,案件的公正审理离不开公安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更离不开公安司法人员的经验与良心。因而,盲目夸大智能辅助系统对刑事裁判的功效,必然会导致司法工作者对其过度依赖,继而削弱了司法工作者自身的能动性。还应当警惕的是,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终将可能促使智能机器人的产生。智能机器人是完成人工智能任务的载体,但其摆脱人类的纯粹工具地位而获取主体身份,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那么,在这一趋势下,如何界分智能机器人与司法工作者之间的身份和责任,不仅将关系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与实施,更将深刻影响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定位与构造。
在传统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是以公安司法人员为主体的。但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网络信息业者在犯罪治理中的作用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与刑事司法权力机关的合作亦不断密切。在此语境下,一方面,网络信息业者承担着具体个案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协助义务,并从数据聚合、算法开发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广泛支撑刑事司法权力机关的日常运行;另一方面,网络信息业者往往还承担着保护用户隐私与个人信息等方面的义务。因此,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网络信息业者所承担的多项法律义务之间往往存在重叠甚至冲突,并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企业合规困境。
在认识和把握数字司法建设的意义、成效和挑战的基础上,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数字司法建设:
其一,把握数字时代要求,明确数字司法建设目标。数字司法建设,是新时代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数字司法建设必须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党和国家大局、服务数字法治建设、促进数字社会稳定和发展、实现数字正义以及保障合法权益为目标。
其二,加强数字法学学科建设,培养数字司法人才。当前,单一学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数字时代迅猛发展的要求。为了防止司法工作者对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等数字技术的过度依赖,以及算法等数字技术本身可能带来的决策风险,应以合理的数字法学学科设置为依托,突破传统部门法格局和学术研究阵营,以系统性的思维和跨部门跨学科的理论为指引,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来适应中国司法数字化的现实需求。
其三,规制数字技术运用,提升数字司法建设效能。为有效防范与应对数字技术的自身风险,必须以数字技术的发展与规制为主题,形成包含法律规则、政策规定和伦理规范等在内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