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兵
(浦东海事局,上海 200137)
近日,某建造于2015年的国际航行船舶,总吨为43062T 的散货船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以下简称PSC)中被发现船上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以下简称EPIRB)电池失效于船检机构签发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以下简称SR 证书)展期之前,船舶因此被滞留,签发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也被追究RO(认可组织)责任。
2022年6月21日,上海海事局PSC 检查员在对一艘外国籍船舶开展登轮PSC 检查时发现该船EPIRB(型号JRC JQE-103)和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可浮记录介质的电池分别于2022年3月和5月过期。尽管该船持有由船检机构重新签发的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的展期法定证书,但由于EPIRB在检查时处于失效状态,该缺陷属于可滞留缺陷。
PSC 检查员经现场核实并与船长确认,了解到该船原SR 证书换证检验最后期限为2022年5月23日,由于船舶航线和船厂坞期的原因,无法在证书到期日之前按时完成法定检验并换发法定证书。根据公司申请,该船的检验机构在美国洛杉矶的分支机构在SR 证书到期日前的5月21日签发了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的经展期的SR 证书(标注为“Conditional”)。该船EPIRB 和VDR 可浮记录介质电池在检查时均已过期,对于这两个设备,PSC 检查官对它们采取了截然相反的行动。
检查官认为VDR 可浮记录介质电池在对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以下简称SE 证书)展期时仍然有效,因此SE 证书的展期可以被接受。除非经测试证明在展期时VDR 可浮记录介质电池的性能达不到要求,该电池SE展期证书有效期内均有效。与之不同的是,EPIRB 电池的有效期的为2022年3月,在2022年5月检验机构被申请签发SR 展期证书时EPIRB 电池已处于过期状态。因此,船检机构于5月21日签发的SR 证书展期也因包含已于2022年3月过期的EPIRB 设备被认为需要追究RO 责任。
(1)1974年SOLAS 公约1988 修正案第IV 章第7.6 条规定每艘船舶应配备1 台能通过在406MHz 频率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业务发送遇险警报,或者(如果船舶仅航行在INMARSAT 所覆盖的区域)通过在1.6GHz频率工作的INMARSAT 静止卫星业务发送遇险警报的EPIRB。该船所配备的1 台EPIRB,应在功能、布置、可携带性、可操作性和电池等均应处于正常状态,该船的EPIRB 电池已超过有效期,EPIRB 应为认为失效。
(2)港口国监督程序2021(IMO Res A.1155(32))附录六第8 条规定SR 证书及相关设备记录(格式R)的有效性可作为对其相关设备的配备及其有效性的认可依据。以此同时,如果SR 证书中包含的设备失效,该证书的有效性应重新考虑。
(3)东京备忘录组织“认可组织责任评估指南”规定,追究RO 责任适用于RO 已签发或签注的法定证书已覆盖,且该RO 对相关证书进行了最近一次的检验或验证审核的滞留缺陷。其中设备或非结构性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并且距R0 最近一次检验少于90 天(除非该缺陷明显是在 RO 最近一次检验后发生的),或者该缺陷明显是在最近一次检验时已经存在时可考虑追究RO责任。显然,该案RO被PSC检查管追究责任是属于后者。
PSC 检查官根据该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滞留的处理意见,并对签发SR 证书的船检机构追究RO 责任。该船被滞留后,签发证书的检验机构经调查后,认为其验船师在对该船检验时未能发现EPIRB 电池过期负有责任,接受被追究RO 责任的决定。该船的管理公司安排无线电设备供应商向船舶提供一台电池有效期至2027年6月的EPIRB设备,并附有型式认可和产品证书。由于疫情防控政策的原因,设备送船后由船员根据厂家的指导进行安装测试。,检验机构通过远程的方式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报告。6月25日,PSC 检查官按照检查程序对该船进行复查,解除滞留。
(1)货船与SOLAS 公约有关的强制性设备或构造分别列入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证书的有效性应基于证书中覆盖的设备和构造的有效性,船检机构在对船舶进行检验时,应确保拟签发的证书中覆盖的所有设备和构造均处于正常状态。如某设备存在异常而不能及时恢复,应在条件证书中作出限期修理和给于临时措施的安排。否则,在检验时存在的缺陷就属于应追究RO 责任的范畴。该案中EPIRB 电池在RO 最近一次SR 证书检验之前两个月已过期,检验机构对EPIRB 的检验和SR展期证书的签发时并未提及,属于检验中存在的严重缺失。
(2)最近两年多以来,全球航运业受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和冲击,公司在安排船员换班、航修、厂修和检验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应由岸基维修项目不能正常安排,部分船舶的船况维持受到很大的影响。由于各国、各船舶修理厂防疫政策的差异,使正常运转的船厂数量减少并存在不确定性,船东对安排证书或检验即将到期的船舶按时进厂修理变得困难。在原证书或检验到期日之前不能完成检验的情况相比疫情爆发前显著增加。检验机构根据船旗国的授权和公司的申请证书展期,由于时间的限制,验船师仅能在船舶靠泊的有限时间内对船舶的总体状况进行评估,而不能对证书中所覆盖的设备和构造进行逐项检验。如果船方未如实告知验船师船上设备或构造的破损、故障、过期或失效的的情况,或者验船师未尽到检验责任而未能发现船舶存在明显的缺陷,导致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时,可能会被海事主管机关追究RO 责任。
(3)同样由于疫情原因,部分疫情管控措施严格的国家和港口对拟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人员严格限制,营运船舶登轮检验的开展也受明显影响。为了使船舶检验能够按期完成,部分检验机构采用远程检验代替登轮检验。尽管各检验机构大多制定详尽的远程检验的程序或制度,但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远程检验与登轮检验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劣势。就如远程PSC 检查很难发现舱盖破洞、空气管管头浮球卡死、机舱防污设备操作异常等一样,在远程检验时很难发现需近观检查或详细测试才能发现的问题。远程检验也无法杜绝船员为通过检验隐瞒船舶存在的缺失,造成验船师对设备或船况作出错误判断。
(4)海事主管机关在对船舶进行检查时,应关注证书中列明的设备和构造是否配置在船,并处于可用状态。对于签发展期或条件证书的船舶,应重点关注证书覆盖的设备或构造是否均保持有效,或者在签发此类证书时仍然有效。如发现部分设备检验机构在签发证书时已失效或过期,此类展期或条件证书被认为存在严重缺陷。如果一些设备在签发展期或条件证书后过期,该设备应被认为在展期或条件证书有效期内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