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韦昌惠
2021年以来,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管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聚焦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特种设备、消费欺诈和“禁塑”等方面的10项违法行为,综合施策、“铁拳”出击,依法查处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铁案,真正做到“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有力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7宗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情简述: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内容不符的鸡蛋挂面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按照产品执行标准LS/T 3212生产“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其中,2020年9月18日生产了7.44 t(551件),2020年9月19日生产了1.44 t(107件)。当事人生产的“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属于花色挂面,不适用其标签所标注的执行标准LS/T 3212。上述产品销售价均为54元/件,货值金额共计3.55万元,违法所得3.49万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挂面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决定:2021年 9月14日,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挂面0.157 4 t、没收违法所得3.49万元,罚款2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2021年7月1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13包共845g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香辣香脆肠。经查,除上述13包食品外,当事人在2021年6月30日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香辣香脆肠1包,销售价格为2.5元/包。另外,当事人于2021年6月曾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决定:2021年11月2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45 g,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2021年7月1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消费欺诈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违反价格承诺,向消费者多收取价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处理决定:2021年8月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2020年11月3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海口市椰海粮油交易市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一次性塑料袋,其仓库储存有26种规格75袋(编织袋装)一次性塑料袋。上述一次性塑料袋印有“盛爱”塑业商标、“中国环境标志”等图案,其中18种规格的塑料袋上印有“降解环保袋”字样。经查,当事人委托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润溢塑胶厂生产了包括上述产品在内的一次性塑料袋,并运到海口市进行销售。外观、标示设计印刷版由当事人提供,使用的原材料是“高密度聚乙烯(PE-HD)”。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的一次性塑料袋虽标注“降解环保”,但原材料为“高密度聚乙烯(PE-HD)”,并不具有降解性能,且当事人未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处理决定:2021年5月2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对海南聚禄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中,在审核人员未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等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向海南聚禄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违法所得3.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决定:2021年2月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2021年1月21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等品牌的白酒共计34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所得共计3.59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决定:2021年3月19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4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从广东省运输42个规格、共计766箱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到海口市。经查,上述塑料制品均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产品,货值金额1.83万元。当事人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处理决定:2021年9月1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766箱、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