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萍 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首次就非法集资给出了定义,明确指出非法集资是没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准入或者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许以一定的回报承诺,从而达到吸收资金目的的活动和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因为其诱导性、违法性和社会性,破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具有很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危害性。
第一,非法集资活动严重侵害群众经济利益。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欺骗性强、诱惑性大,导致普通百姓参与人数众多。很多受害人一辈子节衣缩食,却被高利诱惑蒙蔽双眼,以至于盲目跟风,没有管好自己的钱袋子。非法集资人或把募集的资金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导致受害人资金难以追回甚至血本无归,严重损害群众经济利益。
第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干扰和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人利用高额利润骗取受害人的资金,将本应储蓄在银行的资金投入到非法集资人手中,冲击银行募集资金的业务功能,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营。同时,非法集资活动一般涉及金额数目巨大,大量资金在暴利的诱导下集聚,严重破坏资金监管等金融运行正常秩序,妨碍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引发金融风险。
第三,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非法集资人骗取资金后,或任意挥霍或经营不善,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或其他风吹草动会立即携款逃跑,受害人资金很难追回,使得受害者损失惨重,多米诺骨牌一旦推倒,极易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引发极端事件和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方面,资金需求意愿较高的中小微企业往往处于成长期,虽然资金需求十分旺盛,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特点限制,抗风险能力较低,企业信息不够透明,财务、资金、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融资需求时间紧,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往往经营不善,容易导致中小银行不良贷款率提升,中小银行发展普惠金融业务的意愿能动性大受影响。另一方面,资金供给方包括一些中小银行偏离主营业务,或者审批的信贷额度不够,导致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融资少的问题,不能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急、频、快”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借贷经久不衰,成为弥补中小微资金缺口的重要途径。民间借贷一般是自然人、个体户、企业等组织之间产生的借贷行为,凭借熟人传播、“科技”推广,资金池快速做大,但是因为缺乏监管,很容易形成资金风险,变成非法集资。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老百姓的资产财富快速积累。2022年上半年住户存款增加10.33万亿元,比2021年同期的7.45万亿元多增了2.88万亿元,创下了历史新高。公众不再单纯满足“手里有粮、心里不慌”的幸福感,投资理财需求迫切,渴望高收益的投资渠道。然而近年来股票、基金、债券等产品业绩均不理想,理财产品更是进入净值化时代,“理财收益跑不过CPI”成了很多老百姓的心中之痛。非法集资人利用老百姓驱利的心理,通过编造各种名目的理财产品,或者利用股权型模式,推出所谓的“天使投”“原始股”骗取资金。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有的投资者受到蒙蔽,忽视了对“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等金融投资风险的基本判断,相信不法分子宣传的所谓高利润,最终掉入了“你看上人家的利息而人家看上你的本金”的非法集资诈骗陷阱之中。
随着互联网、5G通讯技术和智能手机的大众化普及,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电子营销等经济发展活动日益普遍,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虚拟货币、网络理财投资等互联网金融在群众中快速融入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技术门槛低、运作成本低、操作流程简单、支付到款速度快等优势,能在短期迅速汇集大量资金。非法集资者往往利用互联网金融,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元宇宙”等科技创新金融旗号,披着咨询公司、理财公司、小贷公司等合法的身份,甚至有着“规范”的营业场所、业务流程和合同文本,利用“互联网+投资”的非法集资模式,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募集资金,这些资金的管理及流向并没有第三方监管,一旦非法集资者经营不当或携款潜逃就转变成非法集资,网络便利变成了网络漏洞,犯罪速度快、打击难度大,群众上当受骗了还未发觉。
非法集资大多包装以合法公司、合规运营的项目出现,最初表现往往为民间借贷,在资金盘崩溃之前,表面上只是借贷双方的合同行为。还有更多的非法集资活动已经演变成形式多样的销售活动,隐蔽性强、迷惑性大。非法集资人利用正规注册的公司获取投资人的信任,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利用名人站台宣传,以各种名目炒作虚拟货币,依托“互联网+投资”的模式非法吸收资金或者发展下线,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识别更加困难,往往只有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才被调查,这样就使得非法集资人有更长的时间运作,一旦暴雷,非法募集的资金往往难以追回。
非法集资人通过“洗脑式”宣传,许诺高额回报获得受害人信任。非法集资作为一个击鼓传花的游戏,理论上来说,如果没人戳破它,这场游戏可以维系几年,甚至几十年,只要不是最后一棒,就不会吃亏。在这种心理下,很多参与人明知是高风险的集资行为也仍然义无反顾地参与。哪怕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也心存侥幸不愿报案,他们担心一旦立案调查,会出现人去楼空、卷款跑路的情况,资金难以追回,大多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线索发现较为困难,受害人配合调查时也存在抵触情绪。
目前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意见,对牵头机构、责任部门职责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层面,大都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配合,乡镇(街道)负属地责任。但是在实践操作中,部门监管重点主要为正规的服务和管理对象企业,面广量大的网贷、咨询、财务等公司和参与集资的企业很难纳入有效监管。监管职能错位和缺位,导致各部门管理有盲区,往往信息共享不及时,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措施,合力作用难以发挥,等到摸排、举报发现涉及非法集资线索时,很多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和后果。
当前,基层面临的非法集资形势仍然较为严峻和复杂,为了进一步维护好群众利益和社会秩序,就必须坚持以防范为主,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疏堵并举、打防结合。
面对地缘冲突、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问题,部分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了较大影响,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助企纾困系列政策和举措。金融机构要树立“国之大者”的理念,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创新开展普惠金融业务,通过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放大额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创新居民理财产品,丰富产品体系、改进产品类型,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和特色化的投资需求,又更有力、更有针对性地满足中小企业和产业资本的金融需求。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题;加强政银企对接,政府牵头,加大对银行投放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奖补力度,架起融资桥梁,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
要建立非法集资防范和打击工作长效机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明确专人专编、专项工作经费、专门工作场所,优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和程序。增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划,厘清权力责任和奖惩措施,提升工作开展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重点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研究各行业领域移交的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发现非法集资苗头,露头就打,稳妥缓解风险;健全行业准入和监管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把好行业准入关,专项排查房地产、私募基金、小贷、网贷等重点领域苗头性倾向和风险;建立非法集资专项治理工作信息“月报表、季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风险排查、宣传教育、广告清理、接受举报等方面信息;建立金融监管和公安部门协同机制,开展联动执法,加强重拳出击。
加强属地政府监测预警的能力,要运用好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着力编织一张监测预警“天罗地网”,整合队伍、整合资源、整合信息,建立线上监测预警和处置打击一体化信息平台,提升属地政府对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能力。信息平台要建设基础数据库,尽量做到出险企业、高危企业、重点企业全覆盖;建设线上举报中心,整合各类信息线索,运用大数据实时分析海量数据,智能识别、智能分析、智能预警;整合执法信息,搭建案件线索、案件、案例库,建设线索和案件办理系统,线上交办、核查和反馈,做到全天候、无缝隙“云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深化信息报送沟通共享功能,通过大数据平台线索案件的收集及分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线索开展风险研判,及时进行预警提示。
近年来,基层网格化治理“大数据+铁脚板”模式,已经实践证明群众自治自防的主观能动的积极作用。如何从繁杂的社会活动关系和经济生产活动中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分析确认并及时输入非法集资监管系统,离不开群众和基层村社区干部。要加强网格员的业务培训,在涉非风险企业的摸排工作中,线上要监测关注财经金融、搜索引擎、论坛等媒体、网站和应用,线下摸排就需要重点关注写字楼、商业集中区、电梯楼道等营销和广告发布重点区域,严禁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信息的发布;重点摸排担保典当、抵押贷款、投资理财、合作社、养老保障等新的风险点;高度警惕宣传中出现“财富推介会”“项目推介会”“养生论坛”等字眼。探索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吹哨人”内线举报等制度,推动举报奖励落地实施,对于举报人要给予重奖并加大保护,激发群众举报热情,推进群防群治深入人心。
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在基层村(社区)大力营造“非法集资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加大宣传教育引导,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社区、进村组。通过身边人说教训、普法演出、发放传单礼品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打通宣传教育的“最后一米”。引导社会公众认真学习相关知识,了解非法集资的种种伎俩和危害,加强投资者“投资有风险、责任要自负”的风险和责任教育,普及高收益等于高风险的金融常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风险自担意识。加大风险摸排研判,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热线关注和预警提示,提高社会公众、企业主对风险的警惕性,一旦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和线索,第一时间向属地部门揭发、反映。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震慑和示范作用,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企业出具风险提示函,提醒属地和投资者提前做好风险提示防患未然,通过宣传引导,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