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的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

2022-11-12 23:25魏煌
今日财富 2022年30期
关键词:承租人所有权物品

魏煌

现阶段,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下,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着发展增速下滑的趋势与竞争压力加大的困境。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清醒认识到在新经济形势中存在的风险,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尽可能降低潜在风险,提高管理经营效果,更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方向,进而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因此,本文根据经济新常态下的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措施进行了探讨分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愈加复杂,企业想要具有持续的社会竞争能力,一定要注重控制潜在风险。一旦潜在风险无法有效控制,将会使后续工作无法进行,从而影响公司的整体发展。虽然现在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已有很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的内涵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企业在发展中有着不同的规模。在规模不同的企业中,其防风险的能力也是不相同的。而那些小企业则会因为自身发展规模较小的影响,其防风险能力因此受到极大的限制,也正是这样企业才更需要强烈的盈余管理意识及动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该企业今后发展和盈利。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的内涵是指如何针对新的经济变化和宏观形势,通过多策并举,提升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保证租赁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下,对于那些规模较大的公司,它们不仅拥有着更好的发展资源,同时在防范风险也具有更加先进的方法,可即使如此,这些企业还是会很重视自己公司的盈余状况,并会聘请专业人员对这些情况实行适当的管理,以此来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接下来文章的内容将围绕2008-2015年中发展起来的中小规模融资租赁公司盈余管理的处理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展开分析和研究,而最后也从这些企业中获得703个公司的详细数据信息,同时研究者也对这些详细信息进行winsorize处理及分析,以此得到许多有价值的结论。通过建立详细的数据模型来展开相关的分析,在数据模式的帮助下,企业经营者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究竟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同时也方便企业经营者及时对错误的经营方式进行调整,以此来帮助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同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也会开始各种有关的盈余管理活动,但在这些过程中一些盈余情况可能会出现一些相互抵消的现象,这样企业在进行最终的盈余结果计算时,就要注意将总的情况进行相加或相减运算。而为清楚认识到其中的关系,企业经营者可运用一些合理的计算手段,明确其中的关系。同时,为更好地认识到其中的关系,企业经营者一般运用这个计算公式: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等于企业的实际生产操控与实际销售操控、实际的费用操控的差值。在这个计算公式的帮助下,企业可以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的盈余状况,认识到企业当前的发展状态。通过对公司的发展规模、公司目前的债务情况、公司的成立时间这些变量的控制,企业能更加了解自身目前的状态,对公司的发展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也能让企业领导人产生较大的危机意识,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二、融资租赁公司所需要承担的风险

(一)租赁公司需要承担对租赁物品的物权风险

所有租赁公司保留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市场交易中,是已经形成几个世纪之久的习惯和格局,同时也是各个国家法律条文中明确的内容。在一般传统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是表现在其在使用租赁物品的时间段内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来支付足额的使用费用,也就是租金。而在本文中所指的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主要是具备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对供货人和相关的租赁物品进行选择的优势,而租赁公司所诠释的则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进行租赁物品向承租人出租,供其使用的角色。租赁公司对租赁物品的所有权风险,如租赁物品在买卖过程中存在的质量方面的问题;在占有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损坏、丢失以及对第三身或财产造成的风险等等,是应由承租人来承担的。在现代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公司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但是实际上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租赁公司对租赁物品的所有权,也只体现在所有权权利范围内的处分权,此外,因为这项处分权反映在租赁物品上是由承租人所有占有而显得不够完整,所以,为更好地保障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中的地位和权利,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設置租赁物取回权的措施,这种取回权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称为是一种租赁公司处分权的拓展表现,但是这种拓展的处分权在实际应用中也有一些条件限制,也就是在承租人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可以实施租赁物品的取回权。站在租赁物品带给租赁公司利益的层面上来看,租赁公司对租赁物品在法律上具有的所有权,在实际的市场经济运行中,也并没有实现应有的价值。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因为租赁公司是依赖承租人的指定采购租赁物,其自身对租赁物品的使用和其他特性方面没有足够的认识,所以即便在承租人违约,租赁公司行使取回权,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后,也很难充分发挥租赁物的经济价值,来减少承租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最有效的弥补途径就是找到一些其他对租赁物品有所需求的人,而这种情况的实现是比较困难的,多数时候,租赁公司只能通过折价来进行出售,经济价值实现受损。所以,如果是单纯地对出租方赋予其对租赁物品的取回权,实际上并不能充分地发挥出租赁物品其自身在市场中的经济价值,也无法取得有效的经济效率。租赁公司对租赁物品所具有的所有权是为让租赁物品充分地发挥出其价值,自己来获取融资。但是,租赁公司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租赁物品的所有权,而是对租金的回收和融资的效益。

(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承担债权风险

承租人实际违约的风险,第一,承租人在没有做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却在行为上实施的延迟或者是不履行支付租金的行为,这种问题也是融资租赁市场发展中需要租赁公司承担风险的常见违约现象。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承租人在占有标的物并获得其使用权之后,必须履行支付相应资金的义务,这是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租赁公司的权利,如果承租人不能履行,就会演变成租赁公司需要承担的风险。但是如果承租人有正当理由延迟支付租金,或者是和租赁公司达成延迟支付租金的协议,这就不属于根本违约行为,但是上述两种情况租赁公司都要承担实际的违约风险。第二,承租人在没有得到租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的转让、出租租赁物品的风险,承租人在按时支付租赁公司租金后,拥有对租赁物品阶段性地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这种用益物权是有限制的,承租人是不能在没有经过租赁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对租赁物品进行转租、转让的,承租人一旦实施这种行为,就会对租赁公司的债权产生很大的影响,而租赁公司则需要承担实际的违约风险。

三、融资租赁出租公司风险控制措施

(一)针对出租公司所有权风险的控制措施

1.建立公示制度以防控出租公司所有权风险

首先,可以通过电子联网登记来形成公示,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于租赁物也规定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将租赁物通过登记确定的保护力度,做更高一层的提升。并且,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减少租赁物品所有权登记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投入成本,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起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统一的融资租赁物品登记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门的登记机关,以现阶段国际上通用的电子政务改革的模式,建立起一套统一的权属登记流程,并对这套登记流程给予互联网共享资源的设置,通过这种方式来保障我国融资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维护租赁人对租赁物品所有权的权力不受到侵害。其次,可以通过形式审查登记的方式。融资租赁在法律层面上来说,是司法范畴中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其客体的私密性和针对性就比较突出。这样对租赁物品的权属关系和价值进行登记和评判就成为企业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的一种相对私密的商业行为。登记机关如果直接介入到这个关系中,并对这个过程中的一些内容进行审查,可能会存在泄露企业信息,出现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问题,另外,形式审查中的登记主要目的是可以发挥出出租公司对租赁物品所有权的公示作用,也就是通过登记的形式让出租公司的物权公示出来,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出租公司一些不必要的所有权风险。而这種融资租赁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并不单单是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核,还需要对融资租赁物品对外的公信力,因此,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的登记机关需要和现在的《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已经生效的《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物权登记部门和审查机制必须保持统一。

2.变更添附原则以对抗出租公司所有权风险

针对不适用民法中一般的添附规则进行合理拆卸或者是和不动产权人协商解决等方式,通过这种方法来保障出租公司对融资租赁物品的所有权权利。为更好地保护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公司的权利,需要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对添附规则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果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将会不断地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规则,对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针对出租公司债权风险的保护

1.增大惩处力度以避免出租公司债权风险

现阶段,《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认可,也没有得以实施,但是公约中针对承租人拖欠租金时对出租公司损失进行弥补的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以此为参考依据,维护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公司的权利。例如,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如果构成实质上的违约行为,并且这种违约行为被认为是可以补救的,那么出租公司需要在第一时间告诉承租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救。其次,如果承租人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进行补救,那么出租公司就可以采取一些合理的措施让承租人加速支付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品,并请求赔偿等多种选择。另外,出租公司也可以自行和承租人进行约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方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市场中的实际履行租赁义务的情况和实际能力,此外也要考虑到出租公司自身需要取得的利益情况。

2.扩大解除合同权适用以控制出租公司债权风险

相关部门需要扩大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以控制出租公司的债权风险,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公司遇到承租人违约拒不支付的风险,保障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公司的合法权利。现阶段,在我国的《合同法》和《融资租赁法(草案)》中,指针对承租人不支付费用,出租公司可以自行单方面进行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根据《融资租赁法(草案)》中的立法思想,这一合同的解除权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还需要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因此如果承租人的行为侵犯出租公司的债权时,出租公司能否通过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来避免相关风险的扩大化,在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3.健全取回权制度以弥补出租公司债权风险

首先,出租公司对租赁物品取回权的适用范围可以进行相对明确的规定和适当的扩展;这样出租公司就可以适当行使取回权,例如,在承租人经营不善、破产和拒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公司在进行催缴仍拒付的情况下,出租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这样可以减少承租人恶意拒付的情况,从而更好地防控出租公司的债权风险。其次,相关法律法规中也需要制定出针对出租公司行使取回权的完善建议,系统规范出租公司取回权的应用模式,权责分明,并对自行取回权和司法取回权两种方式的实施进行规范设计,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结 语

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中,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者要重视融资租赁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结合自身现状和特点,规范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在融资租赁出现风险时,应当认识到问题所在,加强风险监督评估及制定方案,预防资金风险,并逐步完善融资租赁制度,规范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现阶段公司融资租赁风险遍布各个行业,风险管理仍然存在很大提升空间,融资租赁公司想要具有社会竞争力,一定要注重控制风险管理。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对公司的成立时间、发展规模、债务情况这些变量的控制,对公司的发展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也能让企业经营者产生较强的战略意识,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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