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兆云
(华侨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农民工”一般是指跨地区外出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其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和市民都不同质的群体。国家层面最近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性文件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48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104号)。该答复明确了“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人员”,并且列出了目前还不宜取消“农民工”这一称谓的三个原因:“一是在农民工问题被根本解决之前,农民工群体还将存在一段时期,因此需要有特定称谓”;“二是除‘农民工’外,很难找出一个准确、简洁、各方认可的称谓,来指称户籍仍在农村但从事非农产业的群体”;“三是‘农民工’称谓已经约定俗成,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学术界一般把1980年之前出生、直接脱胎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而进城的农民工称为“第一代农民工”,而将1980年以后出生和上学、上完学后就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称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约占全部农民工的一半。
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强势推进中,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产物的农民工群体,具有规模庞大、婚配比例高、育龄比例大、文化程度相对不高、经济收入水平不高等特征。国家统计局《202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 251万人,比2017年的28 652万多2.09%。其中,外出、本地农民工分别为17 172万、12 079万人,年末在城镇居住的进城农民工13 309万人。在外出农民工中,跨省、省内流动分别为7 130万、10 042万人。在全部农民工中,男性占64.1%,女性占35.9%。有配偶者占80.2%,其中外出、本地农民工有配偶者分别占67.7%、91.6%。农民工平均年龄41.7岁,处于“适龄生育”年龄段的21—30岁、31—40岁农民工分别占19.6%和27.0%,二者共占46.6%。农民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占比高达70.5%。文化程度总体较低这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工的经济和居住状况。农民工工资收入不高(人均月收入4 432元,比同年城镇私营、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月工资5 240元和8 903元低),半数以上(50.9%)分布在第三产业,居住状况较差(人均居住面积21.7平方米,显著低于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水平)。进城农民工3—5岁随迁儿童入园率(含学前班)为88.2%,其中61.6%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年龄段随迁人员的在校率为99.6%,其中小学年龄段84.4%在公办学校就读、10.5%在有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就读,初中年龄段88.2%在公办学校就读、7.3%在有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就读。[1]
作为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的城镇化,关键在于实现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首要任务是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地区稳定地就业和生活的已进城居住的常住人口(主要是指进城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跟城镇地区人口一样在教育、医疗、养老、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充分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还要为那些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解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将原先主要针对城镇户籍居民的社会保障、就业支持、住房保障和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扩大到已进入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城镇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2021年3月,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强调,要“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可以说,统筹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是农民工全面融入城市、实现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农民工在城镇地区实现社会融合、全方位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生育意愿直接支配人们的生育行为。宏观上,生育意愿反映了社会的生育文化;微观上,生育意愿体现着个体行动者的理性选择。”[2]“二孩生育意愿与一孩生育意愿一样,既受宏观的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因素影响,也受微观的受教育年限、就业状况、功能动机等因素影响,但其也有显著的特殊性。”[3]113相对于一孩的养老功能、家庭效应和价值传承等生育收益而言,人们对二孩、三孩的需求刚性渐次减弱。相关研究发现,教育通过“文化-认知”的作用渠道显著降低了生育二孩的意愿[4],体制内就业也显著地抑制了“90后”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5]。特别地,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水平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再生育意愿。基于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和225个地级以上城市特征数据的研究显示:城市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对农民工定居选址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且对农民工的永久定居行为影响更为明显;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住房情况、职业身份等方面不同的农民工,在定居选址时对城市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敏感性也不同。[6]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库2017年数据并利用Probit模型来进行的对公共服务质量影响二孩生育行为的分析显示,“(1)公共服务质量能显著提高二孩生育意愿及转化行为;(2)公共服务质量能通过增加工资收入和居民幸福感显著提高二孩生育意愿和转化行为,且公共服务质量越高,工资收入和幸福感的边际效应也越大”[3]112。
人口发展是关乎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形势变化,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21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了“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要求“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但因群众生育观念已发生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所以生育积极性远不及政策预期。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初的2016年,全国出生人口1 786万人、出生率12.95‰,此后出现了“五连降”,2021年全国出生人口1 062万人、出生率7.52‰,分别比2016年下降了40.54%、41.93%(5.43个千分点)。出生人口规模和出生率持续大幅下降的原因错综复杂,但其中,一段时间以来持续高涨的生育成本、养育成本和教育成本无疑是抑制育龄家庭再生育的一个重要因素。生育、养育、教育需要大量的经济成本,仅靠育龄家庭自身是难以解决的,因此,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对于育龄家庭的再生育意愿有着重要影响。2020年10月,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2021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要求“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2022年7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发改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等7个方面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领域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20项具体政策,要求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规模庞大、婚配比例高、育龄比例大等特征,所以提高这一群体的再生育意愿对于扩大出生人口规模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新生代农民工经济收入水平较低、居住状况较差、医疗保险可及性较差等特征使他们难以承担生育、养育、教育的成本,因此,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再生育意愿有着重要影响。可以说,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提高再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此,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203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目标之一,并将“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作为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
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CMDS)内容涉及流动人口及家庭成员人口基本信息、流动范围和趋向、就业和社会保障、收支和居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婚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子女流动和教育、心理文化等。2018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对象为“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及以上,非本区(县、市)户口的15周岁及以上(即2003年4月及以前出生的)流入人口”。本文根据对调查对象“户口性质”和“现居住地”两个变量的交叉比对分析,将户口性质为“农业”、现居住地为“本地”的流动人口划定为农民工。据统计,调查对象中,1980年1月至2003年4月出生(即15—38岁)的新生代农民工为60 356人。调查变量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婚姻状况、现居住地和本次流动的范围、时间、原因等。控制变量主要有从事职业、工作行业、单位性质、就业身份等。本文研究的因变量为“今明两年是否有生育打算”,选项包括“是”“否”“没想好”三种情况。基本情况见表1。
表1 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情况表
监测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男女比例为47.7∶52.3,男性少于女性;年龄主要在25—38岁(这也正是“适龄生育”的年龄),此年龄段占比为81.9%;民族以汉族为主,占比超过1.0%的少数民族有回族(1.8%)和壮族(1.3%);受教育程度主要是初中(39.8%)、高中/中专(26.2%)和大学专科(16.3%);户口性质以农业(70.8%)为主;婚姻状况主要是未婚和初婚,两者共占95.9%;跨省流动和省内跨市流动者共占83.6%;本次流动时长主要在9年之内,其中0—4年、5—9年者占比分别为60.5%、25.5%;流动原因主要是务工/工作(65.3%)、经商(19.9%)和家属随迁(9.1%),三者共占94.3%。关于“今明两年是否有生育打算”,选择情况为:“是”占6.8%,“否”占27.6%,“没想好”占6.1%;其余59.5%的人未选择,为系统缺失值。这些数据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的再生育意愿是比较低的。因此,从“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等方面进行探究是非常必要的。
“农民工从农村流入城市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市民化’,农民工是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中间环节”[7]。在此过程中,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对于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包括再生育意愿在内的社会融入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此前新生代农民工在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可能会对其再生育意愿产生消极影响。基于此,本文以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为切入点,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的现状,以及与再生育意愿的相关性、对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及其逻辑和对策。
1.新生代农民工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的现状。主要包括:(1)新生代农民工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参保项目(选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其中前四项下文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何处参保(选项:本地、户籍地、其他地方);(2)最近一年是否因“患病(负伤)或身体不适”(下文统称“身体不适”)住过院、其中最近一次在何处住院(选项:本地、户籍地、其他地方);(3)住院费用是否报销、具体报销项目(选项为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新农合报销、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和公费医疗报销)以及报销的金额;(4)新生代农民工子女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的现状,主要包括“是否接种目前年龄应该接种的国家规定免费疫苗”“是否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过去一年是否接受过免费健康检查”;(5)新生代女性育龄农民工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的现状,主要包括“建立孕产妇档案时间”“接受几次产前检查”“产后28天内是否接受产后访视”“产后42天内是否接受健康检查”。
2.新生代农民工本人(包括女性育龄农民工)、子女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与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相关性,以及对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度。
3.新生代农民工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影响再生育意愿的逻辑和对策。
监测调查数据(见表2)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和公费医疗项目的比例分别为11.0%、53.4%、5.6%、28.7%、0.1%。除参加新农合外,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其他项目的比例都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参加“公费医疗”项目的比例低至0.1%,几乎没有统计学意义,因此下文不作分析。较多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在户籍地参加医疗保险,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比例分别为7.8%和52.0%,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比例分别为2.4%和0.9%。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是在“本地”(即务工地)参加,这也不难理解。
表2 新生代农民工参加/报销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
监测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分别有2.2%、7.5%的人在“最近两周内”和“最近两周前、一年内”有身体不适的情况,但只有3.0%住过院,其中在本地、户籍地、其他地方住院者分别为2.3%、0.4%、0.2%。住院费用的均值为10 065.03元,其中个人支付费用的均值为6 635.68元。通过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报销住院费用的发生比例分别为0.3%、0.5%、0.1%和0.6%。
同时,监测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新生代女性育龄农民工享受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比例较低。子女“接种目前年龄应该接种的国家规定免费疫苗”、“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和“过去一年接受过免费健康检查”的人数占新生代农民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7.3%、34.9%和36.8%。女性怀孕12周内建立孕产妇档案、怀孕13—27周建档、怀孕28—40周建档、知道建档而没有建档、不知道建档的人数占新生代农民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9%、1.4%、0.3%、0.2%、0.2%,接受产前检查1—2次、3—4次、5次以上的人数占新生代农民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0.1%、0.6%、6.1%,产后28天内接受产后访视的人数占新生代农民工总人数的比例为5.4%,产后42天内接受健康检查的人数占新生代农民工总人数的比例为6.2%。
本部分分别从新生代农民工本人、子女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当中的女性育龄农民工享受相关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情况出发,分析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与再生育意愿的相关性。表3为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项目与再生育意愿的相关关系矩阵。表中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其再生育意愿的相关性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分别为0.014(P=0.009<0.01)、0.021(P=0.000<0.01);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与再生育意愿的相关性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各医疗保险项目参保地与再生育意愿的相关性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表3 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项目与再生育意愿的相关关系矩阵
表4为新生代农民工生病、住院和医疗保险报销项目与再生育意愿的相关关系矩阵。表中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最近一年身体不适、最近一年住过院、最近一次在户籍地住院与其再生育意愿的相关性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呈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分别为-0.020(P=0.000<0.01)、-0.076(P=0.000<0.01)、-0.085(P=0.000<0.01);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新农合报销、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城镇职工医保报销与再生育意愿的相关性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表4 新生代农民工生病、住院和医疗保险报销项目与再生育意愿的相关关系矩阵
表5为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新生代女性育龄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相关关系矩阵。表中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接种国家规定免费疫苗、接受免费健康检查与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相关性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分别为0.002(P=0.003<0.01)、0.013(P=0.006<0.01);子女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与新生代农民工生育意愿的相关性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新生代女性育龄农民工接受产前检查、接受产后健康检查与其再生育意愿的相关性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分别为0.045(P=0.009<0.01)、0.040(P=0.008<0.01);新生代女性育龄农民工建立孕产妇档案、接受产后访视与其再生育意愿的相关性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表5 新生代农民工家庭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再生育意愿相关关系矩阵
表6是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与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逻辑回归矩阵表。基于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的分析结果显示:
(1)在显著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变量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与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Logistic Regression为正值,其回归系数(B)分别为0.165和0.145,二者的发生比率Exp(B)分别为1.179和1.156。这意味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再生育意愿分别提高了17.9%和15.6%。其可能的原因在于,生育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能够报销再生育过程中的一部分相关费用,因而会提高再生育意愿。
(2)在显著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变量中,最近一年身体不适、最近一年住过院、在户籍地住院与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Logistic Regression为负值,其回归系数(B)分别为-0.258、-0.375和-0.328,三者的发生比率Exp(B)分别为0.773、0.687和0.720。这意味着,最近一年身体不适、住过院、在户籍地住院的新生代农民工,较之身体无恙、未住院、在务工地或其他地方住院者,再生育意愿分别低了22.7%、31.3%和28.0%。其可能的原因在于: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较低,且多数人的医疗保障是在户籍地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项目,身体健康与否(特别是需不需要住院治病)自然成为影响他们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最近一年身体不适、住过院,必然会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的再生育意愿;至于回户籍地住院,若是主要为了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则可能说明疾病较重或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因而影响再生育意愿。
(3)在显著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变量中,子女接种国家规定免费疫苗、接受免费健康检查与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Logistic Regression为正值,其回归系数(B)分别为0.125和0.131,二者的发生比率Exp(B)分别为1.133和1.140。这意味着,子女接种国家规定免费疫苗、接受免费健康检查的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分别提高了13.3%、14.0%。其可能的原因在于,新生代农民工子女能够接种国家规定的免费疫苗、接受免费健康检查,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减轻新生代农民工的养育负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再生育意愿。
(4)在显著影响新生代女性育龄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变量中,接受产前检查、产后健康检查与其再生育意愿的Logistic Regression为正值,其回归系数(B)分别为0.187和0.204,二者的发生比率Exp(B)分别为1.206和1.226。这意味着,接受产前检查、产后健康检查的新生代女性育龄农民工再生育意愿分别提高了20.6%和22.6%。其可能的原因在于,“公共医疗服务是保障全体国民获得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一种制度性安排”[8],新生代女性育龄农民工能够接受产前检查和产后健康检查,便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降低她们生育过程中的风险,从而有助于提高她们的再生育意愿。
表6 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与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逻辑回归矩阵表
生育、生育成本、生育意愿这三个概念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对子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在养育过程中投入了越来越多的费用、时间和精力,从而抬高了广义的生育成本(包括狭义生育成本和养育成本、教育成本)。而越来越高的生育成本又使更多的家庭因难以承担而不得不降低再生育意愿。西方人口经济学家莱宾斯坦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收入的增加,人们越来越重视维持或提高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父母想生孩子的数量会逐渐减少。[9]58对我国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和市场经济初期等三个时期农民收入变化与“意愿生育率”变化之关系的研究[9]58-64也基本佐证了这一结论。可以说,生育成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之间存在正相关,并由此对家庭生育决策、再生育意愿产生抑制作用。
就我国而言,在生育决策机制从国家政策限制向家庭自主选择转变之后,家庭生育决策成为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多少的主导因素。2017年国家卫健委调查数据显示,养育孩子的支出几乎占据一些家庭收入的一半。如此高昂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当然会影响家庭生育决策。特别是,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来说,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虽然具备了有利于再生育的人口学特征,但由于其经济收入水平较低等原因,他们的再生育意愿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2018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今明两年有生育打算”的比例只有6.8%。
为了提升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促进三孩政策落实,除了要注重解决生育成本、养育成本、教育成本过高的问题,还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住院费用的报销、国家规定免费疫苗的接种和健康检查的提供等,提高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可及性,这是提升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政策组合拳”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监测调查数据的分析显示,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以及住院费用报销的便利能够显著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再生育意愿,新生代农民工子女享受国家规定免费疫苗接种以及女性育龄农民工接受产前检查、产后健康检查的便利也会显著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再生育意愿。但目前的基本事实在于,由于一些制度性的障碍,此前大多数农民工在流入地能够顺利享受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较为有限,他们本人及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住院费用都面临着不少的难题。建立健全新生代农民工在流入地更好地享受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对于提升其生育意愿、实现三孩政策预期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有效提升新生代农民工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的制度框架,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保障他们在流入地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项目。增进民生福祉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则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直接体现和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框架,以便有效实施。
第二,在现有制度安排之下,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基本医疗公共服务主要是通过流入地的地方政府得以实现。流入地的地方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方案,保证新生代农民工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新生代农民工在再生育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的长足提高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规避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对新生代农民工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的责任,强化它们对落实新生代农民工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督促力度,保证新生代农民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公共服务。
第三,加大相关政策措施宣传力度,打通新生代农民工与基本医疗公共服务之间的“最后一公里”。新生代农民工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有效覆盖对于提高他们的再生育意愿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现象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就业因素、职业特征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现有的新生代农民工相关政策体系之下,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对再生育意愿的效用可能还要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由于自身流动频繁等原因,新生代农民工对各个流入地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认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落实及其对新生代农民工再生育意愿的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使新生代农民工及时充分地知晓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各项内容及其享受程序,从而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