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莹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 330000)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在2021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495元,增长15.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8%;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039元,增长21.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1%。上述数据说明,虽然城乡之间的消费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有强烈的持续增长的消费需求,而足不出户,通过一系列电商平台任意挑选自己满意的农产品刚好能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需求。
首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视频拍摄的低门槛,越来越多的以三农题材为创作内容的博主出现在各大短视频平台。返璞归真、平静闲适的乡村生活迎合了碎片化时代都市人的“乡土”情结,以李子柒为代表的这一类博主自然而然受到追捧,在受到追捧以后,粉丝量达到一定的数额,这些博主转而将流量变现,成为沟通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桥梁,在平台上“带货”推销农产品。其次,随着二三线城市的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农村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城乡差距越来越小,加上“生于斯,死于斯”的地缘思想,以及在外多久都无法满足内心的归属感,不少在外务工人员选择回乡创业,而农村电商就是一个相较而言前景十分不错的行业。最后,农村电商销售的农产品是惠及多方的产物。农村电商的出现,为滞销的农产品打开了更多的销售渠道,增加农户的收入,增加农民的幸福指数,促进区域间经济繁荣,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农村电商的出现也为广大消费者和农户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让消费者有机会更加直观地了解农产品信息,缩短了农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农村电商的出现更是为当地政府有效完成区域经济发展指标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思路,鉴于这一优势,各级政府对于当地农村电商的发展都给予了正面鼓励和各项政策的扶持。可以说,时至今日,农村电商的发展是应然也是必然。
任何社会现象的出现都反映出一定时期的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基础发展的同时,自然对上层建筑会提出相应的更高的诉求,农村电商群体也不例外,看似前景光明的行业实则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第一,农村电商从业者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在出现法律纠纷时缺乏相应的措施来补救,另一方面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能出具一套合理的应对方案。例如为了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电商主播会在直播时刻意夸大产品的特点和功效,与此同时,顾客因为听信电商主播的话术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了该产品,但实际上该产品的功效并非主播所讲的那般神奇,此种情况之下,很有可能涉嫌欺诈。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出现“最佳”、“最高”等表述,而在短视频平台,成千上百主播同台竞争的情况下,为了吸引眼球,达到留住观众的目的,电商主播就可能故意夸大产品的特点,由此产生的后果轻则罚款,重则封号。以上容易忽视的问题在实践中很常见,并且将长期存在。在因上述原因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身就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农民朋友想不到应对措施,对法律的信仰意识淡薄,依托自己的人脉求助无果,本着“请律师还得花不少钱”的心理让问题一直搁置,在下至罚款上至封号的处罚问题上,农村电商群体处在绝对的下位者地位,本身的法律意识不够再加上长期的人情社会风气熏陶,使其对法律的认可程度不高,信任感不足,因此,不会求助于法律,农村电商群体的权益也最终没办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第二,农村电商销售的产品主要以农产品为主,品控无法保持一个统一的标准,产品市场认可程度低。农村电商主播大多数推销的产品都是农产品或者是家庭作坊式纯手工产品,无法把品控保持得和工业品一样,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程度大。比如很多农村电商主播和当地政府合作,开启“助农”活动,为农户滞销的农产品做推广和销售,这一出发点本是好意,但是受种植技术、土壤肥沃度、成熟批次以及天气的影响,即使是同一地区的农户,他们的农产品质量都无法得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品控往往层次不齐,秉持着“助农”的爱心思想满心欢喜地下单,结果收到货之后发现和直播介绍的不一致,自然而然内心就会受到打击,转而对农村电商主播以及该农产品产生不信任感,久而久之,对农产品的销量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对农产品本身以及三农电商主播产生不信任感。
第三,农产品大多种植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规模化,产品的产出不稳定造成了消费者的低复购率。农产品受季节因素影响大,即使现今大棚种植反季节农作物技术已经能够打破季节对于农作物生长的限制,但这仅仅针对的是特定地区的特定农作物,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农产品都是农户家庭种植,受规模小、种植地域分散等因素影响,搭建大棚等现代农业器材的成本非常高昂。再者,偏远地区交通不发达,一些保存时间较短的和对保存条件有较高要求的农产品,例如水产和生鲜,往往没有办法在保质期内送至消费者手中,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害比例甚至能超过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依然是按照传统的销售模式销售农产品,农村电商无法最大限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第四,农村电商群体发展严重不均衡。农村电商的发展水平受经济因素影响大,当前我国,农村电商的群体数量呈现南方多于北方、东部多于西部的趋势,并且这个趋势日渐明显。毋庸置疑,在交通和经济更加发达的东部和南方,电商平台能利用的社会资源也会越丰富,电商总部扎堆竞争的现象也会突出,但是,对于更为偏远的西南地区,在基础设施本就不占优势的情况下,科技创新避而远之更是让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发达地区相比,逐年落后。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吃不上科技创新的福利将意味着落后和贫穷。农村电商群体的区域发展不均衡将带来农村与农村之间的差距,差距越明显,社会矛盾越激烈。
第五,部分地区的政府依然对新兴产物抱以不信任和保守态度,农村电商发展环境不理想。虽然在美国和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化水平高,依托网络销售农产品的流程也较为成熟,但是在我国,农村电商毕竟属于新兴产物,受上文提到的制约发展因素影响,不少地区的领导班子其实对农村电商抱以怀疑的态度,加上农村电商要想发挥其最大效用,必须配备相应的保障条件,例如设备的购买、电商人员的培训、交通的保障、物流运输的落实、集散点的设立和选址等,种种配套设施的落成都必然对地方财政和人员的调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结合损益比进行分析,在短时间内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地方政府自然对农村电商的扶持力度小。
农村电商的发展壮大对农户而言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突出位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经过8年持续奋斗,取得了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得出,我国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9万人,占36.11%,农民群体的人口占比还是非常大的,解决好农村的经济发展问题,不单单是广大农民朋友的诉求,同时也是我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心愿。传统以往,农村的经济结构单一,农产品的销售渠道相较而言也比较单一,一般情况下都是农户自产自销,人力投入十分大,且收效甚微。农村电商的出现和发展,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模式,农户只需提供农产品的基本信息和负责采摘,销售环节交给电商,农户不再为销路发愁,自然不会再出现“蔬菜烂在地里没人要”的社会新闻。农户的整体收入提高了,幸福指数也就上来了。
农村电商的发展壮大对我国农村经济转型意义重大。农村电商的发展壮大,会带动农户种植规模的集中和壮大,由此形成品牌效应,加上电商销路辐射面的增大,会倒逼农户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更加注重农产品质量的严选和把关,也会在生产技术上下功夫,力求达到一个长期稳定的口碑。此举加快科技对农业的影响程度,提高我国农业科技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最终有利于我国农村经济转型。
首先,各级政府要落实好相应政策支持农村电商的发展。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要促进乡村物流、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在这一宗旨的指引下为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比如设立农村物流集散点、提供电商所需设备、完善农村地区的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政府牵头与高校合作对农村电商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
其次,农村电商从业人员要主动加强学习。第一是技术方面的学习,要在每一次互联网更新换代中跟得上技术的脚步,除了注重卖出农产品本身,也要关注对平台点击率和综合信用的维护;第二是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电商从业人员面对的群体难以估量,互联网传播速度也是非常快,稍有不慎极有可能造成侵权,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农村电商从业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知识的熏陶。
再次,农户要加快农产品的规模化进程。相较于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种植模式,农户之间联产才是可行之路。规模扩大以后,可以使用更为高效的机械来帮助农户完成种植到采摘全过程,对于后期的销售和运输也更为便利;规模化和现代化的生产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品控,进而有利于增加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复购率,最终增加农户收入。
最后,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其职能,积极地与高校、媒体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作。第一,与高校合作,尤其是农科类的高校合作能够提供最为科学、最为合理的农作物种植建议,农作物的品质是农村电商与农户之间合作的最为关键的因素,所以掌握科学的种植培育技术至关重要;第二,与媒体合作是进一步扩大宣传,融媒体时代应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顺势而为,为农产品的知名度打开市场;第三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是基于电商主播-农户、电商主播-消费者之间可能发生一些法律纠纷,因为事实上,主播带货时下很潮流,但其整个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并无相应系统化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因此和律师事务所结对子帮扶是非常有必要的。
综上,农村电商绝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的发展和壮大并最终实现应有的效益离不开多方共同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