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韡 李植
在治安调解中,派出所民警不仅自己要全程录音录像,也要习惯在聚光灯下执法,要确保自己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都经得起考验。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动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调解处理案件,应遵循合法之原则。笔者认为,有三类纠纷不能调解:拒绝接受调解的经济纠纷、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刑事案件(可主持刑事和解,但不能调解结案)。鉴于此,一旦所谓的纠纷属于上述三类,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千万不能调解处理。不过实务中,有些纠纷并非非此即彼、泾渭分明,到底属不属于上述三类,或处于争议、模糊地带确实难以判断。对此,笔者建议,对于不能作出准确定性的纠纷,不要草率处理。比如,个别民警把寻衅滋事、盗窃等治安案件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当作纠纷予以调解,成为好心办坏事的典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调解处理案件,应遵循公正之原则。以笔者之经验,绝大多数纠纷都是由经济利益直接或间接所引发的鸡毛蒜皮琐事,只要民警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主观上对双方的利益保持公正的心态,不顾此失彼或明显偏袒一方,多数纠纷基本上能现场或者很快予以调解解决。不过,个别时候民警在主观上出于别的因素考虑,或在客观上提出过于离谱的调解方案,可能让当事人或围观群众感觉民警未能将一碗水端平,从而使工作陷入被动甚至引发负面舆情。
关于调解过程如何规范,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及时出警。及时出警,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小的纠纷激化为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其次,警容风纪要规范。除特殊情况,民警处警时要规范着装及配备相应装备,这是规范执法的基本要求,可以避免被人拿来做文章。最后,用语要规范。主动说话时,民警要始终围绕着纠纷的内容展开,不说外行话。回应当事人话题时,要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切忌被对方无理、挑衅、违法等语言所左右,导致情绪失控。
自媒体时代,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时刻提醒自己,哪怕当事人根本不具备录音录像的条件,也要认为他们就在录音录像监督自己主持的调解工作。一旦形成了在录音录像场景下工作的习惯,民警在调解的时候就会形成条件反射,就会自觉规范执法程序与规范用语。此外,一旦发现有人在录音录像,切忌如临大敌横加阻拦,毕竟监督民警执法是公民的权利。民警能做的就是提醒他们,不要影响执法工作,另外如果掐头去尾或断章取义传播,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被依法追究责任。
实务中,多数纠纷是可以在现场调解解决的,但确有部分涉及人员较多或分歧较大的纠纷,一时半会儿难以化解。鉴于此,民警在处警现场要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及时调整策略,采取呼叫增援或带离现场等适当措施,掌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避免节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