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喆诚
(1.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710062;2.广州工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850)
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基于产教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是依托学校和企业的紧密合作,紧贴岗位实际工作过程,着眼于增强专业教学的职业性,联通学业和就业,实现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有机统一。高校作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参与者,在协同各方建设全域合一,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数据平台的同时,也要注意风险管理与利益机制分析,从而不断提升产教融合五维体系一体化的协同创新绩效,实现大湾区的长远发展。
据统计,粤港澳大湾区共有180 多所高校,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在线开放课程联盟的成立拉开了三地高校深度合作的序幕。2020年12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规划》的出台,对建立健全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体系指明了协作发展的航向与目标。
“粤港澳高校创新创业联盟”及《创新创业教育粤港澳大湾区宣言》,为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资源优势,共建共享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奠定了基础,以“粤港澳大湾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为主的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发展,为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创新创业体系的建设与融合奠定了基调。
然而,就目前而言,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仍然存在与区域创新创业资源难以有效整合;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偏重理论、授课方式单一、校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短缺;创新创业教育专业师资严重紧缺等问题。
对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创新创业五维体系的建设是对课程体系、教学体系、师资体系、实践体系、科创体系建设,融合是指产业协作、区域协作、校际协作的一体化推进,创新+产业、线上+线下创新创业的一体化融合。推动以赛促学、优化课程教育、强化师资导向、完善科创训练的五位一体建设。
按照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原理,风险和利益是如影协同,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同时并存的,按照辩证法的原则,风险和利益也是事物中的两个辩证统一的对立面。因此,对于面向高校创新创业驱动的产教融合五维体系一体化而言,风险和利益便构成了产教融合一体化各主体所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风险和利益也是长期动态化影响产教融合一体化创新能否顺利开展以及高校创新创业驱动所带来的绩效大小的最根本问题之一。可见,只有充分了解和深入探究产教融合一体化创新的风险所在和利益来源,才能在两者的“供给侧”切实加强产教融合一体化各方风险侧和利益侧的相关评估、绩效管理和对应的控制,从而逐步建立起一种基于风险侧和利益侧的有效的产教融合一体化风险利益共担机制,从供给侧出发,显著提升产教融合五维体系一体化的协同创新绩效。
从供给侧的角度看,风险也是一种要素的供给,源于系统的内外部,对系统的稳定起着“负迁移”的影响,因此,对风险进行供给侧的“管理”,就是针对系统内外部可能发生的风险要素,进行一种“前瞻性”的预处理,并进行相关管制或控制,从而达到提前预防或中途阻止风险发生的目的。对于产教融合一体化高校创新创业驱动而言,由于这种创新系统基于多方合作,又是动态演化的,因此,必然牵涉各类劳动力要素、自然资源投入、资本、固定设备、场地等众多要素资源的投入,这些投入所伴随的一体化风险是客观必然存在的。
创新创业驱动产教融合一体化是一个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双元”创新模式,从经济学的“理性人”角度看,参与一体化主体的第一选择必然是“规避风险”与“追求收益”,而按照帕累托原理,其最优解必然对应创新创业驱动“风险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产教融合五维体系创新创业驱动一体化虽然已经有了一些一体化基础,但异质性创新创业驱动主体的风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创新创业驱动技术创新的风险、创新创业驱动系统外部环境的风险等依然存在。
主体的异质性首先体现在各类产教融合一体化组织的性质、属性异质性所带来的“差异性”风险。产教融合创新创业驱动一体化基本的三主体:政府、创新创业驱动高校(教方代表)、创新创业驱动企业(产方代表)。三者在组织性质上是有很大异质性的。政府作为一个公共管理部门,通过宏观政策供给,引领、指导和支持特定区域的创新能力提升,构建区域化创新创业驱动平台。创新创业驱动高校作为教方代表,一般来说,是一个以人才培养、创新创业驱动科技学术研发、区域社会服务为其主要功能和职责的组织,而这类组织,从某种意义上看,大部分属于“非营利性”(Non-profitable)机构,高校以完全非营利或微营利行为,向社会提供教育、科研等供给。产教融合创新创业驱动一体化对高校而言,是一种“创新创业驱动环境”供给,也可以说,是一种“创新创业驱动仿真”形情景供给,在这种创新创业驱动环境里面,创新创业驱动教师作为教育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其创新创业驱动专业教育能力得以有效提高。学生作为人才培育的对象,是教育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其实践锻炼特别是创新创业实操机会得以大幅度增加。创新创业驱动企业作为产方代表,一般来说,是一种典型的“营利性”组织,按照经济学的界定,企业是一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人”(Rational man)。在新时代“互联网+”创新创业驱动时代,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成为了企业获取、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最为核心的手段,也正是因为技术创新带来的“乘数”效应(“Multiplier”effect),使大多数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首先选择的“捷径”,就是“技术创新”(Technological innovation)路径。企业的这种性质,直接决定了企业期望通过产教融合一体化,获取最新技术发展和前沿动态,从而实现自身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拓展新市场空间,最终实现企业营利目标。
从西方经济学角度出发,通过产教融合创新创业驱动一体化实现自身利益,是各一体化创新创业驱动主体的根本目标。这一目标可以进一步细分: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利益目标(包括专利、成果归属权等经济利益),以及创新创业驱动社会效益目标(包括声望、名誉等)。可见,异质性组织(Heterogeneous Organization)性质决定了异质性的利益目标,进而影响一体化创新的开展,即“异质性”为一体化高校创新创业驱动带来了“分化”的风险。除了“异质性”性质带来的风险,组织管理“异质性”也会带来风险。“异质性”的产教融合一体化主体之间还存在一个凸显的“异质性”,即组织管理文化的创新创业“异质性”,这种“异质性”在一体化创新创业驱动过程中由于其“无形性”,往往会被忽略,从而导致许多组织管理过程中的冲突。这一点的突出案例,就是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目标,这导致其管理过程中就极其注重管理成本的核算,特别是注重“投入(成本)-产出(收益)”比例,而作为“非营利性”的高校,其偏重的是产教融合创新创业驱动目标的实现,于是,其存在对成本的概念比较模糊的时候,这两者对于创新创业驱动“成本”的重视程度,就是一个例子,而类似的冲突在组织管理、一体化协调、创新创业资源要素配置等其他过程中也会凸显出来,从而影响产教融合一体化创新创业驱动管理的成效,使产教融合一体化创新创业驱动组织运转出现“分化”的风险。
在产教融合创新创业驱动一体化过程中,由于主体之间的优势不同,在一体化高校创新创业驱动过程中,各创新创业主体发挥着“异质性”的作用,按照经济学的原理,经济体之间的活动行为,其相互“信息”是不对称的,而这种“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客观存在的。这种“不对称性”对于一体化高校创新创业驱动特别是协同创新而言,起着“负迁移”的不利影响。信息不对称性往往导致产教融合一体化的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因素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对处于信息劣势的参加者之间的利益攫取,带来了一体化风险。
由于创新创业驱动一体化双方的核心优势和要素资源具有高“异质性”,直接导致在产教融合创新创业驱动一体化过程中,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是存在的。
产教融合一体化是基于高校创新创业驱动的一体化,因此,创新创业驱动下的技术创新的高风险决定了产教融合一体化的高风险,而导致技术创新高风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技术创新具有不确定性。这种技术创新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创新创业驱动技术研发的不确定性。产教融合创新创业驱动一体化最大的风险是技术研发风险,这是因为创新创业驱动的技术研发存在失败的风险,导致了技术创新具有了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风险的产生,主要来自企业内外部的因素影响,而这些影响大部分是“负迁移”效用的,比如基础技术的不成熟、辅助技术的缺失、技术的突变以及外部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从认知学科的角度看,在一体化高校创新创业驱动过程中,创新创业驱动的产业方与教学方在针对企、产业的工艺、设备的改造,特别是创新创业驱动投资的成功率与风险性进行讨论时,往往由于思维的“异质性”存在,容易导致矛盾、分歧甚至冲突,这种创新创业驱动产业方与教学方的“隐性”思维不一致性,直接影响“显性”产教融合创新创业驱动一体化行为,最终影响绩效。这种技术研发的不确定性机理容易使技术成果的中试、改造与投资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难以为继。可见,技术研发的不确定性“负迁移”着产教融合一体化的稳定性。
二是技术转移的不确定性。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是指技术从其供给部门(教学方)以某种形式转移到其需求侧(企、产业等使用部门)的过程。按照技术经济学的概念界定,技术转移的本质,是一种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同时转移。产教融合创新创业驱动一体化有利于促进创新技术转移,但由于创新技术转移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商品/服务交易过程,其行为不仅仅是一种简单交付,其背后如同一座“深海冰山”,涉及各类显性知识、隐性知识的转移,特别是涉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还会涉及技术人员的流动问题,而这类高级劳动力往往拥有核心技术。从知识管理的角度看,在知识转移过程中,假如企、产业方对于高校教方的创新知识不认同或缺乏认知;或是假如作为创新技术、知识接受方的企业、产业方对创新知识转让的接受程度不够,特别是隐性知识的转移,假如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方缺少相应、相等对力的技术人员,于是,产业方对该款由高校提供的新知识、新技术的认同感就会出现认知“落差”,这在认知层面间接导致了技术转移过程中对于隐性知识的转移支付的壁垒。例如与专利相关的所有显性知识都已支付转移,但由于企业、产业方对创新知识转让的接受程度不够,导致隐性知识未能得到充分的了解,最终影响专利价值的实现。升级能力不足企业对创新技术和知识的转化也是技术转移的不确定性的一个导因。按照创新经济和知识管理的理论原理,创新型知识和相关技术的价值不仅具有相应时限,而且大部分的时效性十分强烈,这也是与创新的“迭代”性密不可分。
三是技术创新外部市场变化的不确定。外部市场风险因素也是科研成果转化成败的核心因素之一。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时代,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在新时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日新月异,随着各类产品、服务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企业、产业所处的外部市场也不断变化,导致产业方把握市场动态和走向的难度增加,从供给侧结构理论看,这种外部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往往导致供需预测不准,这种市场预测的精确度直接影响企业、产业对市场的容量、接受时间以及营销策略三大维度的判断准确度,而这些也影响着创新产品能否顺利进入市场,能否得到需求侧的认可,并进一步影响产教融合一体化创新主体的经济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进入新时代,国际外来先进技术引进的冲击等,技术模仿的出现、对国内技术创新的影响巨大。这种情况如果模仿技术、引进的技术的成本比国内原有的技术创新便宜,那么,这种成本价格竞争优势便会在市场占有率方面对原有的一体化创新产品形成巨大挑战风险。
对于产教融合而言,产教融合一体化高校创新创业驱动过程中,一体化各方实际上都是风险控制的参与主体,这些主体针对差异化的风险,采取与之相应的“异质性”控制措施。产教融合五维体系一体化的风险控制需要着重风险分解和责任划分。风险和责任是对等相随的,对处于动态化进程的一体化双方来说,风险在不同的动态阶段,其划分和认知是不同的。为此,有必要将风险按照高低阶层次和演化阶段进行细分化解,并形成一种产教融合双方共同的认知。作用机理:投资额多少与贡献度多少决定着受益额度大小,决策方就是负责人,谁掌握项目进展的主动权谁负责,谁影响项目进展谁负责,谁承担风险大谁受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