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媛媛
(江苏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与社会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最近我国多地发现鳄雀鳝这种外来入侵物种/WUIS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及人员往来的频繁,外来入侵物种的来源、扩散等途径更加地隐蔽和复杂。同时,因我国多样化的气候条件,多数外来入侵物种都能够找到适宜的生存空间,一旦定殖,就难以彻底根除,不仅会严重影响入侵地的生态环境,还会影响入侵地农林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近我国多地发现鳄雀鳝并发起围剿行动,就是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事后治理措施。鉴于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态势,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已于2022 年8 月1 日正式施行,建立了从源头入手监管的治理机制,并与2021 年4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共同构筑了一道全过程的生物安全保护屏障。
外来物种入侵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得原产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生物进入我国生态系统,并在我国快速生长及繁衍,使其种群范围不断扩大、分布区域不断扩展,对入侵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危害及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21 年5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 中国生态环境状态公报》中指出,我国现存的外来入侵物种达660 多种,其中有71种已经对入侵地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实质性危害,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之中,还有219 种已经入侵到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这些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物种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近年来,加拿大一枝黄花、美国白蛾、火红蚁等外来入侵物种在国内多地泛滥的情况引发了社会空前的关注。
加拿大一枝黄花是北美地区的菊科植物,其繁殖力极强,传播速度也快,而且具备多种生态适应性能力,在我国没有天敌可以制约。同时,其还能够产生化感物质,抑制其周边的植物生长,只要有它在的地方,很快就能够形成单一种群。生态环境部的调查显示,加拿大一枝黄花的入侵已经造成了我国30 多种本土植物消失。湖北省农科院褚世海副研究员表示,加拿大一枝黄花近年来在各地有蔓延的势头,在湖北地区不仅在武汉、黄冈、荆州等地有大量的分布,2020 年在从无分布记录的十堰市也有发现。
红火蚁也是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生态环境的典型例子。它是全球公认的最具危险性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据农业农村部2020 年的监测数据可知,红火蚁已经遍及我国12 个省份,对农业、林业及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广西植保站高级农艺师谭道朝认为,红火蚁入侵到一个新地方之后,可以迅速发展成为当地的优势种群,破坏入侵地原有的生态结构。红火蚁不仅能够直接啃食各类农作物的种子、幼苗、根茎、果实等,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还能够影响部分动物的繁殖和生长。近年来,红火蚁伤人事件也屡见报端。
草地贪夜蛾也是我国面临的较为严重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这种昆虫极为偏爱玉米,甘蔗、水稻等80多种农作物也都可以进入其食谱。目前在我国20 多个省份已有发现,对上千万亩农作物造成威胁。谭道朝表示,2019 年3 月,在广西河池首次发现草地贪夜蛾,当年就已经传播到广西14 个地市的100 余个县份,直接导致215万亩农作物减产。除了玉米之外,甘蔗、水稻、花生等农作物也减产严重。
松材线虫病又称为松树萎蔫病,这种病害是由松材线虫引起的。松材线虫也是外来入侵物种,已经被我国列入对内、对外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该物种自1982年传入我国以来,蔓延及扩张速度极快,目前已经在全国14 个省份有发现,使得7 万多公顷的松树枯死,对我国松林资源、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仅2020 年,江西省就有470万株松树感染了松材线虫病,广西桂平市有300 多株超过百年的松树因该病而枯死。
毫无疑问,外来物种入侵是造成入侵地物种灭绝、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威胁全球生物安全、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造成农林渔产品的品质、产值下降,增加了农林渔业的生产成本;二是对入侵地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挤压了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使得本地物种死亡或灭绝;三是对人畜健康、商品贸易、人员往来等造成影响。早在2001 年的时候,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就指出,外来入侵物种是全球性的环境及生物问题,需要各国的关注和重视。目前对全球生态环境及人畜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超过200 种。
外来入侵物种会挤压受保护物种的生态位,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例如,外来入侵物种巨藻和北美海蓬子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与当地的红树林形成生态位竞争,是东南沿海红树林资源减少及存活困难的直接因素。还有一些外来入侵物种会与本地的相关近源物种杂交,同样会干扰和污染本地的生物遗传及基因的多样性。
外来入侵物种还会与本地物种形成竞争关系,影响本地物种的生长。例如,紫茎泽兰作为外来入侵物种,一旦生长起来就会在本地形成单优势种群,会挤压本地的牧草生长空间,进而导致草场退化,牧草产量下降,危及牲畜的饲料安全。同时,紫茎泽兰本身也有毒性,牲畜误食其茎叶后,会导致腹泻和气喘,其花粉进入牲畜的眼睛及鼻腔后,也会引起溃烂流脓,甚至可以导致牲畜死亡。最近几个月在各地现身的鳄雀鳝原产于北美地区,是一种大型的淡水食肉鱼类。成年后的鳄雀鳝体型巨大,一般能够长到1.5 米,而且其繁殖能力较强。同时,该物种食量极大,只要是淡水里的活物都能通吃,坚硬的鳞片足以抵御其他动物的威胁。鳄雀鳝进入我国自然水体后处于食物链的顶端,会使当地的水体生态遭遇严重灾难。河南汝州市云禅湖中的鱼虾几乎全军覆没就是例证。
外来物种进入我国的方式通常有自然进入、人为引进、无意引进等几种。大多数外来物种是出于饲料需求、生物防治、自然绿化、水土保持、观赏、药用等目的而人为引进的。珠江水产研究所顾党恩研究员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外来物种都可以成为入侵物种,特别是水生生物多是基于渔业经济发展目的引进的,如小龙虾、大口黑鲈、尼罗罗非鱼、南美白对虾等。那么,外来物种是如何变成外来入侵物种的?顾党恩认为,虽然在渔业经济发展中引进外来水生生物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拓宽人们的蛋白质来源有正面作用,但如果盲目引进或不规范养殖,就会使得这些外来物种变成外来入侵物种,对粮食安全、生态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即便是一些较为成功的引进也不例外。例如齐氏罗非鱼在当初引进时就是以养殖为目的,但近年来发现这种鱼营养价值不高,且对水生植物造成较大威胁,目前在长江以南地区已经形成了入侵态势,是扩散速度最快、危害最大的罗非鱼类型。
也有一些因无意引进而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案例。1961 年,大理洱海为了发展渔业经济开始引进鲢鱼、鳙鱼、草鱼等家鱼物种,但令人意外的是,在引进的家鱼鱼苗中混杂了麦穗鱼等杂鱼,这些外来鱼类不断挤压本地鱼类的生存空间,已经成为云贵高原水域主要的入侵物种。顾党恩认为,很多物种很早就被引进到国内,但因为在当初引进的时候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也没有相应的影响评估机制,几乎很少考虑其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经过多年的繁衍,这些物种就变成了入侵物种。同时,进出口贸易和入境人员的无意间带入也是无意引入的类型。松材线虫进入我国就是通过进口设备的材质、包装等带入的;入境人员携带的水果或肉类等,也是很多外来物种入侵的方式。对于入境的水生生物,必须要明确其用途,如观赏、食用,而且还必须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准入名录之中,且在贸易合同签订之前应办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方可进口。换言之,入境的水生生物如果是外来物种,我国有一整套严格控制的法律程序。海关总署2021 年4 月发布的《已准入水生动物国家或地区及品种名单》中,像鳄雀鳝这样危害极大的物种不在准入名单之列。从这个角度而言,海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外来的水生生物入境问题,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同行动。
自然进入的方式主要由养殖或繁育场所逃逸、宠物遗弃或逃逸引发的。鳄雀鳝进入自然水体多是宠物遗弃或逃逸造成的。昆山杜克大学李彬彬教授认为,对于遗弃宠物、宠物逃逸或放生以及养殖、繁育场所逃逸等问题目前还没有可行的监管办法。事实上,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多。关于养殖场或繁育场所逃逸的相关法律规定,最早见于2018 年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强调,要加强水产养殖或繁育场所的风险管理工作,减少各类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与传播,防止外来物种养殖或繁育逃逸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2021 年3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中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的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捕回并罚款,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养殖或繁育场所逃逸的外来物种提出的处理措施。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单位主体责任机制,对于外来物种的繁育、运输、种养、研究等环节要加强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可以说,对于养殖或繁育场所外来物种逃逸问题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日渐完善。
宠物放生、遗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有待完善。最近几个月全国多地出现的鳄雀鳝,发现地多是小区水塘或城镇内的人工水系。从这些地点就可以看出,鳄雀鳝应该是被人为故意放生的。因为其生长速度过快,一般的水族缸无法容纳,或是宠物主难以承担其养殖费用而被遗弃。
虽然我国极为重视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问题,但因基层防控体系较为薄弱,在相关环节监管上还存在较多的漏洞,治理效果欠佳。一方面,跨境电商及国际快递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外来入侵物种进入我国的渠道和途径日渐多元化;另一方面,部分外来物种主要用于经济目的,人工种养过程中疏于监管和控制,加剧了传播扩散的风险。
锈色棕榈象作为外来的高危检疫性害虫,已经扩散到我国南方多个省份。就是这样一种高危的外来物种,在广东、广西等省份却被部分养殖户当成是高营养价值的竹虫来进行大规模的人工养殖。广西林业局的数据显示,2021 年广西全区排查到的锈色棕榈象的养殖户达到了1 095 户,涉及13 个州市82 个县区,养殖存量超过了3 300 万只。在这条养殖产业链条中,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户都有参与。对于农户而言,很多人在养殖之前并不知道这是检疫性害虫,还有部分养殖户虽然对其危害有所了解,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依然坚持养殖。在市场上,一斤锈色棕榈象的幼虫售价可达40 ~50 元,但养殖成本仅2 ~3 元。
另外,近年来各地流行的“异宠”“爬宠”等养殖风潮,其中蕴含的外来入侵物种风险也不小。像巴西龟等大型养宠被遗弃、放生或逃逸,对本土生物种群安全、公共卫生防疫均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异宠”“爬宠”风潮之所以能够流行,主要是因为这些外来生物购买渠道比较方便。当宠物主不愿意养殖时,放生也比较隐蔽,监管的难度较大。在8 月1 日之前,在电商软件上以“鳄雀鳝”为主题词进行搜索,页面下就会出现大量售卖鳄雀鳝的商家。现在,虽然直接以“鳄雀鳝”作为主题词无法搜索到相关商家,但如果以“大型食肉宠物”“恶雀鳝”等关键词还是能够搜索到相关商家,20 元左右就能够买到一只10 厘米长的鳄雀鳝。当然,有不少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上有“禁止放生”等提醒,但这种风险提醒义务似乎只是为了规避法律惩罚的方式。除了电商软件上,在线下的宠物市场,售卖各种大中型鱼类的摊贩中也有鳄雀鳝的身影,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体型从十多厘米到一两米不等。
顾党恩认为,当前在宠物市场、观赏鱼市场上购买鳄雀鳝等外来物种是比较容易的,主要是因为市场需求始终是存在的,养殖及繁育场所只要有利可图,就会铤而走险。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法律上并未对外来物种作为宠物进行销售予以明确的禁止。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相关部门无法对鳄雀鳝这类危险性较大的外来物种的销售渠道、途径进行有效监管。将外来物种作为宠物养殖,必须要对这些物种养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如果评估后认为作为宠物养殖对生态环境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就应该全面禁止,不仅要对销售渠道予以禁止,而且还要对进口渠道进行严格限制。
外来物种一旦形成入侵之势就很难治理,因为等到人们发现它存在的时候,其种群数量一般都很大。刘俊海建议,对于重点的外来物种,应当对其整个贸易过程进行控制。《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从2003 年开始,已经发布到第四版,但我国尚未出台国家重点管理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如果纳入重点管理的范畴,就必须要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完全禁止养殖和售卖。
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并不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现有的危机是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当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及控制的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及部分政策文件中。孙煜华表示,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范是近年来才逐步完善起来的,之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略有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对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的风险控制做了粗略规定,真正系统性地规范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是在《生物安全法》实施之后才逐步建立的,该法同时还明确了海关、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的协同职责。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此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建立动态调整及分类管理机制,完善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定相关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范控制等技术规范。2022 年,我国已经开始启动外来入侵物种的普查工作,确立了面上调查和重点监测两大机制,前者是清查全国到底有多少外来入侵物种;后者是针对现有的164 种重点外来入侵物种开展全面调查,明确其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具体危害。中国农业大学李志红教授认为,此次启动的普查工作,对于明确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分布范围、分布领域、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是全面厘清外来入侵物种基本情况的系统性调查。
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普查是极为必要的,因为不同的外来物种实际价值差别很大,是建立分类管理机制的重要前提。例如鳄雀鳝,从经济价值上看是极为有限的,而且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正如顾党恩认为的那样,鳄雀鳝除了能给销售者、养殖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之外,对于渔业产业发展完全没有正面价值。如果鳄雀鳝进入渔业养殖水域,对于养殖户而言是巨大灾难。有些外来入侵物种虽然有害,但也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对于不同的外来入侵物种必须要进行分类管理。孙煜华认为,在构建分类管理机制的同时,必须要明确对于那些入侵风险较高、经济价值不大的物种必须要禁止人工繁育。对于已经引进来的物种,要加强对生物安全动态评估,一旦发现其对生态系统造成威胁,就应该列入入侵物种名录,不能再进行繁育和养殖。
对于分类管理机制,《办法》中对此明确规定:对于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要在其育苗期、开发期、结实期等关键节点,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农药防治、释放天敌等措施;对于外来入侵的病虫害,要加强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处理、生物防治等措施;对于外来入侵的水生生物,必须要加强人工捕捞,捕捞后要及时进行无害化人工处理。
分类管理本质上是事后的治理措施,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也不如事先治理措施。《办法》明确了要从源头上遏制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即规范引种管理、强化口岸防控、加强境内检疫三个方面来强化源头治理。对源头引进的流程、评估方式等给予了明确。如果是授予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要就该物种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未经评估或批准而擅自引进、释放或随意丢弃的,按照《生物安全法》第81 条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口岸防控及监测的问题,《办法》明确了海关部门的职责,对于非法引进、携带、邮寄、走私外来物种等行为进行处理,对于经过评估具有入侵风险而坚持引进的,海关部门有权没收并进行处置。同时,加强境内检疫,《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运输的农作物、林草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加强检疫管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随着运输进行扩散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