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 爱 红
咸丰中期有漕八省相继开始的漕务改章,构成了晚清漕运体制改革的主体。其中同治初年正式启动的以改折均赋为纲领的江南(即江苏苏州藩司所属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五府州)漕务改章颇著成效,其制度规范基本保留到清末。咸同年间江南漕粮改折均赋的成功,影响很大,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但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明显缺漏。本文旨在把咸丰、同治年间江南漕粮改折均赋问题置于晚清漕运危机的大背景下进行探讨,以完整呈现这一重大改革举措从试水到取得显著成效的曲折进程,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分析这场改革大体成功的原因。
“乾隆盛世”刚一落幕,江南漕粮浮收就成为朝野关注的一大热点。嘉庆帝亲政之初谕称:“朕闻有漕各州县无不浮收,而江浙地方为尤甚,有每石加至七八斗者。”道光间,苏松粮户“以三石之米价完一石之漕粮,畸零小户为累不堪,民情汹汹”。龚自珍诗“国赋三升民一斗”,“独倚东南涕泪多”,就是当时漕粮浮收的真实写照。江南漕粮浮收,并非由全部粮户平均分担。世家大族“皆能以正供定额与州县相持,于是一切摊之于民户”,“因有大小户之名,一以贵贱强弱定钱粮收数之多寡”。大小户之弊,唯苏松为甚,而苏尤甚于松。咸丰间,苏州绅士冯桂芬说他的家乡完漕之法,“不惟绅民不一律,即绅与绅亦不一律,民与民亦不一律”。绅户多折银,最少者约一石二三斗当一石,多者递增,最多者倍之;民户最弱者,折银约三四石当一石;强者完米二石有余当一石,尤强者亦完米不足二石当一石。江南纳粮畸轻畸重,以至有“挖小户之肉,补大户之疮”之说。正如日后两江督抚曾国藩、李鸿章所言,自明代以来五百余年,大小户名目积渐之习至今达于极点。
恰恰又天不逢时,嘉道两朝至咸丰初,“六十年中河决不下二十次”。特别是道光三年(1823)大水,元气顿耗,商利大减,至十三年大水后,几至无岁不荒。又遇银价开始攀升而米价积贱,以至包世臣慨叹:“数十年无此贱米,数百年无此贵银。”其势“如大力人两头引绳,引急则中当必断”。
总之,漕粮浮收与大小户负担悬殊、灾害频仍以及银贵米贱等多重因素交相叠加,全部压力集中于贫弱粮户,漕务急剧恶化导致江南社会危机已接近爆发临界点。
最高统治者倍感变通漕务以消弭社会危机的紧迫,诸如试办海运、招商采买、改征折色、推广均漕等变革方案相继提上朝廷议事日程,其中海运与折漕已展现出漕运体制改革的大概方向和路径,但道光三十年间或浅尝辄止,或议而不决。
已经没有“一二十年”留给江南了!挽回人心的改革根本无望,革命风暴即将来临。
咸丰元年(1851),革命已如山雨欲来之势,而大自然不可抗力率先发飙。当年八月,黄河溃决于江苏丰北下汛三堡,漫淹运河闸坝纤堤,漕运断绝,江南咸丰二年漕白粮米被迫尽归海运。五年,河决铜瓦厢,改道北流,江南漕粮海运不期然竟成事实上的新常态。
减浮收为什么非实行均赋不可?冯桂芬深知,朝廷喊了几十年严禁州县浮收、旗丁兑费的所谓“清漕”,不过徒托空言而已。而针对大小户负担畸轻畸重这一症结,本着“按田办赋本无绅民之异”原则,让那些为富不仁的大户吐出部分既得利益,相应减轻贫弱小户的负担,至少使小民不至被逼闹漕抗官而州县也能收上漕粮,才真正于残破大局有所补救。
咸丰三年至六年,冯桂芬等苏州士绅与地方大吏两次推动的江南改折均赋,实际上已贯穿了痛减浮收、剔除胥吏中饱,减轻粮户负担又不让州县等受困于公费不敷的理性思考,特别是他“穷变通久”勇于革新漕务旧章的精神,规划改折均赋的缜密运筹,以及拟议的各项实施办法,对咸丰后期湖广、江西开始漕务改章,特别是对两江督抚曾国藩、李鸿章日后在江南全面实施的漕务改革更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咸丰十年上半年太平军击溃清军江南大营,乘胜进军苏、常,除上海一隅,江南财赋之区尽归太平天国治下。次年十月,朝廷命钦差大臣、两江总督曾国藩统辖苏皖赣浙四省军务,所有四省巡抚、提督以下各官,悉归节制。同治元年(1862)四月,李鸿章擢署江苏巡抚,受命督军先行收复松、太等府州。
江南漕务改章成败的关键在于,由省议定、朝廷批准的“折价”,所属县厅执行时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所幸同治六年新任苏州藩司、继为江苏巡抚丁日昌主政期间,探索出一整套公开透明、具有操作性且可核查的制度规范。其要点是:开征前通饬所属各州县遍贴告示,将开征日期、斗则告示、由单与串票各式样等,晓谕城乡百姓周知;大县以贴满1000张为度,小县以贴满600张为度,如未经遍贴,一经查出,该地方官记大过二次;斗则告示、单串样本以及贴示处所清折,一并具文禀呈上司衙门,以备汇校查核。这里最关紧要的是,要让老百姓能够看懂内容繁复的告示。为此,丁日昌三令五申强调各属必须明明白白告知所有粮户:本届征漕奏定的折价是多少,由单、串票记载的纳粮地亩属田、地、山、荡哪一类别,其纳粮属上、中、下三则哪一科则,每亩应征漕米多少、按照奏定折价合钱若干。
咸丰中有漕八省漕务改革是在缺乏朝廷全局统筹的情况下,分别由地方大吏主持分省推进的,因而呈现出整体无序而各省有序的面貌。各省改革的内涵、深度、节奏不一,成效不可同日而语,比较起来,江南漕务改革的成效最为显著。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时机成熟
2.政策策略符合实际
咸同之际江南改折均赋,其实质是官、绅、民三者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面对历经数百年积淀形成的难以撼动的固有格局,改革主导者对利益攸关各方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争取多数,孤立少数。
如何确定绅民一律的征漕“均价”,更是政策与策略的肯綮所在。咸丰年间冯桂芬设计的改折均赋方案,不分贵贱强弱,每石一律折钱4000文。按这一折价,小户中最弱者税负减去一半有余,多数大户可不同程度受益,至少税负与以往持平,只有大户中的豪强利益受损最大,但他们在粮户中毕竟是极少数。同治四年改折均赋延续冯桂芬策略思想,确定折价,同样依照改革使大多数粮户受益的原则,而且做得更精准,更具灵活性。如作为当时最卑贱的弱势群体——佃农,并没有被改革领导者遗忘,这一点似乎不应忽略。
总的来看,同治初展开的江南漕务改革能够平稳地向前推进,直至清亡,半个世纪没有出现颠覆性大反复,改革者注意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力求大多数人受益的政策策略原则至关重要。
3.新法旧制相互融通
需要说明,江南漕务改革绝不是新法与旧制机械地拼装在一起的混改,而是从国情、政情、民情出发,以务实灵活的态度,将新法与旧制有机融合起来,只要实用、有效、行得通即可,不去管别人给贴上什么标签。这样既避免了有害无益的论争,也避免陷入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二元化思维陷阱。
4.及时建章立制
同治四年开始的江南改折均赋,作为打破固有利益格局的重大改革,是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半个世纪的时间改革持续推进,因时制宜,灵活调整,逐步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江南漕务改革成果在晚清半个世纪中得以巩固,制度保障功不可没。
5.重治法尤重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