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为职工周某交纳了社会保险。周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另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两人均受伤。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起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另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人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周某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多处挫伤住院治疗。后周某又两次至该院接受门诊治疗。医院分别为周某开具了“休息二周”“休息二周”“休息一周”的病假证明。经交警部门调节,周某的医药费由主次要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分别承担,另主要责任人赔偿了周某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3 800 元。当地社保局认定周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周某的伤残等级符合十级。请问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了误工费用,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虽然侵权人已向周某赔偿了误工费用,但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周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凭伤者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