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2022-11-03 09:16:46李世隆肖磊杨丽贾刚耿娜高党寻
中国自行车 2022年4期
关键词:电动消费者制度

李世隆 肖磊 杨丽 贾刚 耿娜 高党寻

(1.中国自行车协会 北京 100079,2.江苏师范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学院自动化系 江苏 221116,3.清华大学基础工业训练中心 北京 100084)

1 前言

200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十二次会议上审核通过了《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制造业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十四五”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指出,从大国到强国,实体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关键,是国家经济命脉。把制造业做实做优,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需求的有力保障。

中国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消费大国,在日常出行方面,电动自行车是最为绿色低碳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短距离代步的需求,电动自行车近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产能不断扩大,消费群体不断增多。尤其是2020年以来,受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电动自行车总销量不断突破新高。但同时,各种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频发,在电动自行车的充电、使用、静置等多个环节均有起火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不断增多,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安全问题已渗入电动自行车的各个环节。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完善产品质量方面,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企业必须要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以盈利为目标,还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不断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市场中的良性竞争,充分有效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2 缺陷产品召回的定义

对于产品缺陷的定义,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 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对于具有缺陷的产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第16 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 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仍然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是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层面保障,对于消除缺陷产品对使用者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以及维持经济秩序平稳健康发展都有着深远影响。

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无论是生产者主动召回,还是被动地由政府责令召回,其目的都是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把产品质量的潜在危机消灭在萌芽中,避免消费者继续使用产品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3 缺陷产品召回的特征及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虽经检验合格后进入消费市场,但被证明具有潜在的缺陷,能够危害到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生产厂商应主动(或在政府有关单位的要求下)将具有潜在危险的商品收回,避免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优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健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企业的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下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维护市场正常运行需要的有序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市场的发展走上良性、健康的道路。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独立的质量保证制度,其与产品“三包”制度、产品强制召回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3.1 与产品“三包”制度的区别

产品“三包”制度是销售方对所售出的商品实行的“包修、包换、包退”制度,是商品在进入消费领域后,销售方提供的在一定时期内的产品质量信用保证,本质是对产品质量的瑕疵提供的担保责任,针对的是偶然因素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这种缺陷一般是偶然因素造成的,且很难通过产品质检检测检验出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针对的是预防功能,是能够检测检验出来的产品的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其危害程度远超偶然产生的不合格产品,这种不合格一般具有巨大的安全隐患。产品“三包”制度一般由消费者提出,要求销售方履行修、换、退的义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般由生产者提出,或者由政府监督部门提出,由产品生产者直接履行的召回义务。

3.2 与产品强制回收制度的区别

产品强制回收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的质量不合格产品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其针对的产品一般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产品,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强制回收主要发起主体是政府职能部门,并强制性要求相关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并对强制回收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处理。产品强制回收对企业的形象会造成巨大打击,同时企业还需承担政府的行政处罚;缺陷产品召回虽然也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有时主动召回可以有效降低对企业形象的不良影响。

4 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1 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产品质量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是《产品质量法》中没有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召回问题做出单独的规定,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把握尺度,缺乏可操作性。生产企业、监管机构、执法部门等需要对具体责任和义务做进一步细致划分,规范监管程序,明确法律责任。

4.2 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少宣传教育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虽推广了多年,但只在某些特定行业获得了市场的广泛参与,如汽车行业、制药行业、食品行业等。在电动自行车行业内的推广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大部分电动自行车企业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视度还不够,没有主动建立相关的企业召回制度,在面对政府强制召回时,缺乏相应的响应机制。另外,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也往往忽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发现产品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时候,只是对自身的安全进行预防,而不能主动提醒厂家进行潜在危害的研究。

4.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乏有效的危险评估指标

目前,各企业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主要的检验重点依然是产品能否满足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以及产品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很少评估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潜在性的危害。并且各个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水平也各不相同,在没有统一的潜在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的情况下,各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针对自身经验所做出的判断也各不相同。市场需要统一、科学的预测体系,能够保证各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做出相同的预判。

4.4 关于电动自行车缺陷成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上述内容从目前市场层面分析了我国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未来,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是绿色出行大势所趋,必然朝着低成本、轻量型、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此外,锂离子蓄电池的大量使用也是电动自行车发展的方向。因此,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关于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文建议将来需要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推动制定《中国自行车行业缺陷产品召回法》,行业协会根据法律完善缺陷产品认定标准,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健全标准体系。

2.完善缺陷产品检验程序,构建产品追溯体系。

3.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程序。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主动进行社会责任工作,研究、探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团体标准和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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