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念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荥阳 450142)
在禹建立夏朝之前,中国是原始社会。夏朝建立后,禅让制变为世袭制,社会制度由原始社会变成了奴隶制度,在这个时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非常缓慢。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到了西周时期,铁器和耕牛的不断推广,奴隶社会已经逐渐走向了社会末期,奴隶制度也随之被代表这个时期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封建社会制度所代替。
赋税制度最早产生于春秋时期,东周初期,周王室衰微,各地诸侯争霸,最早争霸的是齐国的齐桓公。公元前658年,齐桓公即位,任用管仲为丞相,积极改革内政。当时齐国在管仲的主持下,实行了一系列富国强兵的改革措施。在政治体制改革上,实行“叁其国而伍其鄙”,在军事上采取了“作内政而寄军令”为原则的一套军政合一的军事体制。在经济上实行了“相地而衰征”的政策,意思就是观测评定土地,把土地好坏贫瘠分为几个等级,以土地好坏的等级来征收不等的税。如此一来,地尽其利,民进其力,为齐国经济的振兴奠定了基础,由此,齐国最先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位霸主国家。
接下来是鲁国实施的“初税亩”,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意思就是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是占有土地的农民都需按土地面积的大小纳税,初税亩的实施,增加了鲁国的财政收入,适应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过程。其后,郑国实施的“作丘赋”、秦国实施的“初租禾”,这些跟鲁国的初税亩内容都基本相同。秦孝公时,任用商鞅实施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国家按土地亩数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土地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令黔首自实田”,让百姓据实申报自己拥有的田地亩数和面积大小,按顷为单位纳税,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私有权。
在西汉初期,由于国家受到连年战乱,西汉统治者刘邦采取了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的统治政策,使农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由于统治者实行的是汉承秦制,好多政策措施与秦朝有相似之处。西汉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实施了严格的编户制度,就是对全国人口进行统计登记。户口簿上写明每个人的年龄、性别、土地财产、社会关系以及肤色、相貌、身高等特征,并规定了对于编户的不许无故迁移,每年八月进行例行检查,登记的户籍是政府收取租税、征发徭役以及服兵役的主要依据。
编户农民对国家的负担主要有三项:一是田租,即缴纳土地税;二是算赋口赋,即缴纳人口税,算赋就是向成年人征收,凡年龄在15至56岁的人出赋钱,每人120钱为一算。口赋就是向十四岁及其以下的儿童征收,也称口钱、口赋钱;三是更赋,即徭役和兵役的代役税。汉武帝即位后,统一币制,全国统一使用五铢钱,改革盐铁经营,由私营改为官营。实施平准均输法,并推行算缗告缗政策,算缗即规定商人财产每两千钱,抽税一算,经营手工业者的财产,每四千钱,抽税一算,商人的车,则征收两算,船五丈以上者,每只船抽税一算。
东汉初年,经济凋敝,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刘秀建立东汉后,为了快速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生产,在经济上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一是通过赐爵,从户籍上流失的农民,只要愿意重新定居,向政府登记户口的,给予赐爵一级的优待;二是假民公田,就是把国有的荒地、肥田甚至是皇家的园林之地,借给流民进行耕种生产。接受授田的人,在头三五年内可以享受到免除租税的待遇,国家甚至可以给予假借公田的农民粮种、耕牛加以扶植,但是过几年以后,农民就要向国家缴纳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假税”,并承担其他封建义务。这就使贫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进行正常生产和生活的条件,并同时增加了国家收入。
魏晋时期,为了保护门阀的经济特权,西晋统治者实行了占田荫客制。政策规定官吏按其品级高低占有田地,同时荫庇佃户和亲属作为其私属,从一品占田五十顷依次递减至九品十顷,荫户自五十户至一户不等。占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占田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一品到二品的荫佃客不得超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和九品各一户。在占田数内,课田租税每亩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额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田租。北魏时期,政府推行均田制的土地制度和租调制度。
公元485年,北魏政府采纳李安世的建议,规定丁男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麻田十亩,妇女受露田二十亩、麻田五亩。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限四牛。奴婢授田与平民数量相同。一夫一妇每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未成年男女四人、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 均田制为隋唐所沿袭。
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隋文帝颁布继续实行均田制的诏令,规定每丁受露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四十亩。露田在授田人死后归还国家,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可以买卖。奴婢授田与平民相同。丁牛一头授田六十亩,一家限四牛。赋役制度包括租、调、力役三部分,政策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要担负租调力役。六十岁以上为老,免除租调力役。租为田租,一夫一妇,每年纳租粟三石。调为户调,有桑田者每年纳调绢一匹四丈、绵三两,麻田者,纳调布一匹六丈,麻三斤。无妻室的单丁及奴婢纳一半租调。每丁每年服役一个月。开皇十年,又规定五十岁以上者,可以免役输庸,即纳布帛代替力役。
公元585年,隋文帝下令各州县实行“大索貌阅”,根据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与本人的体貌查户口,防止丁壮逃避租役。为了防止官吏隐瞒户籍户口,在服役上营私舞弊,隋文帝又采用高颖建议,实施输籍法。内容是由政府规定各级民户所应负担的赋税徭役数目,并且减轻定额,使之低于地主豪强对人民的榨取量,政府划分好户口的等级标准,作为定样,颁发给各州县,以此来收取租调力役。
唐朝继续沿用了隋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和隋朝相比,唐朝的均田制增加了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的授田数量,并且法令上允许买卖口分田。唐朝均田制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加纳粟二石,这叫租。每年缴纳绢二丈,绵三两或缴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作调,每丁每年要服徭役二十天,如果不服徭役,纳绢或布代替,称为庸。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设定的输庸代役不再受年龄的限制。
武则天、唐玄宗时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度遭到极大的破坏。国有土地被分配殆尽,政府手中已无田,土地买卖助长了兼并之风,这对均田制起了巨大的破坏作用,再加上战火不断,赋役苛重,农民破产逐渐成为流民,均田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安史之乱后,田庄在各地普遍发展起来,而且成为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而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也随之被破坏掉。
公元758年,唐肃宗采纳盐铁转运使第五琦的建议,实行榷盐法,即国家在产盐区设盐院,居民凡是以产盐为业者,免其杂徭,隶属于盐铁使,所产盐由国家统购专买,并且把盐价提高,这种措施缓和了当时政府财政极度紧张的状况。
唐德宗建中元年,理财专家刘晏又对第五琦的榷盐法进行了系统的改革。他还主张整顿漕运,减少粮食在运输途中的损失。施行常平法,保持各地物价大体平稳。
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用宰相杨炎建议颁布实施新的赋税制度,即两税法。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分夏季、秋季两季征收,所以被称之为两税法。它的内容是: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预算征收总额,分配到各地征收,不分当地户、外来户,一律按就地落籍纳税,居无定所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初为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不再按丁征税,而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户税按户等高低征钱,纳税时也可以折收绢帛,地税按亩征收,交纳谷物。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迟于六月交完,秋税不迟于十一月交完。
宋朝的农业税沿用唐后期的两税法,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除此之外,北宋还沿用了前代的支移和折变这两种税收政策。支移就是借口官府需要,强迫农民把秋税谷物送到别处,人和牲畜运送物的费用自己支付。折变就是官府借口需要,将征收物折价或变成其他物品征收。在没有支移任务的地区,农民也要按照税粮数量每斗加纳“道里脚费”。
除二税之外,还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凡是以人丁为对象征收的,被称为丁口之赋。凡是以牛皮、盐、曲之类为对象征收的,被称为杂变之赋,又被称为沿纳。
赋役制度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宋代的户籍,一般称作五等版籍,规定每到闰年修造一次。宋代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是占有田地、承担赋役的人家,按照他们财产和田地的多少,被分为五等。一二等户田地产业多,称为上户,四五等户田地产业少,称为贫下户,处于中间的三等户,称作中户。客户是指没有田地产业的人家,主要是佃户、佃客,他们租种地主的田地,受到地主的剥削和压迫。
宋朝的民户还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差役也叫作职役,是主户轮流到各级政府中服劳役,其名目繁多,有衙前、里正、户长等。所派差役的轻重是根据主户的财产多少而定的。杂徭不分主客户,一律需要服劳役,其项目也很多,主要有治河、修水利、建宫殿、运送物资等。有的主户假立契约,诡称把土地典卖给官户、形势户,冒充佃户,以此来逃避职役,这被称作“诡名挟佃”。而一般的自耕农由于赋税繁重、徭役苛重,大多渐渐沦为佃户,丧失土地,生活极其悲惨。
北宋神宗时期,宋神宗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方田均税法是财政经济方面的改革之一。内容是:每年九月各县要清丈土地,清丈之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登记上册,这叫作“放田”。各县根据承担的租税总额按在册的土地土质好坏分为五等,均摊租税,这叫作“均税”。用此法解决了“诡名挟佃”等弊端。同时还施行了青苗法,内容是:在每年春正月和五月,由政府按户等高下借贷粮食或钱款给农村主户,这称作青苗钱。民户可以自愿请贷,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此法旨在抑制兼并之家的高利盘剥,同时也增加了政府收入。
明朝初期,朱元璋命令全国各府县制作《赋役黄册》,方法是以110户为一里,每里之中推选丁粮多者10人为里长,其余100户分编为10甲,每甲之中推一人为甲首,10甲编订次序轮流服役,册上载明各户的姓名、籍贯、丁口、年龄、田宅和资产数。同时又制作了《鱼鳞图册》,为了确切掌握土地占有情况,按随粮定区的原则,以税粮一万石为一个编制单位,为一区。挑选纳粮多的地主充当粮长,负责征收该区税粮,督运到京师。到明朝中期以后,明朝的财政危机日益加深。明初赋税主要是征收米麦,称为“本色”,其他折征之物,被称为折色。
公元1436年,明朝政府把江南的赋税一概折银征收,规定米麦四石折银一两,被称之为金花银。由于土地高度集中,大地主隐匿土地,逃避赋税,政府的财政收入越来越少。
1578年,内阁首辅大臣张居正实施变法,下令清查全国土地,重新丈量,结果土地增加了三百多万顷。在税收制度上实行一条鞭法,它的内容是:把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当力役。把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征收,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改为现在的官收官解。
到了中国现代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土地法大纲》,以法律形式正式确定了土地归农民所有,广大农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彻底推翻了官僚、大地主资产阶级占有土地统治农民的命运,中国农民从此得到彻底解放。自此,中国农业经济展现出巨大的潜力,农业经济迅速稳步提升,这也为中国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农业税正式废除。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制度的终结。农业税被取消成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还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也体现了现代税收体系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这表明了中国已经进入改革开放转型的新时期。
在中国古代从农业税的正式形成,再到变化发展,项目增多,内容繁杂,再到最后农业赋税的取缔,可以说是从无到有,从小变大,再到消失,整整经历了两千七百年的时间,在税收制度的发展变化过程中,从侧面也可以看到,正是由于税收制度的发展壮大,中国以农业为本的国民经济也在不断向前发展,也在慢慢地发展壮大。我国是世界上最大也是最早的农业大国,现在我国的农业粮食足以自给,可以养活十几亿人口,而且还能向外国出口粮食,这些足以证明我国的农业确实有不可小觑的实力,而这实力的形成,离不开我国古代先人们治理农业付出的努力,也跟税收制度分不开关系。
总的来说,正是由于这些税收制度的制定、发展、演变,才有了现在农业大国的面貌。我们要继往开来,学习古时候人们留下的先进的宝贵治理经验,提高我们的能力,掌握住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为我们所用,让国家的农业经济更上一层楼,农民的生活越来越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