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程程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在2018年8月31日,我国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这部最新的个税法在2019年年初起开始施行,新个税法对个税起征点、税制、扣除方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调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依法的情况下利用各类投资、理财等活动降低应缴纳税额而制定的一套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个人和企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新个税法的改革对全社会的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人民的利益,作为一项法律既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也对国家治理和稳定社会秩序产生重要的作用。此次新个人所得税法带来的变化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出发点来说,新个税法是为了实现我国共同富裕的总目标,兼顾效率与公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人群收入,因此,在新个税法中修改了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提至5000元,税率级次的累进区间也进行了加宽,为中低收入人群减轻税收负担,使他们有更多余力将资金投入到其他方面。其次,新个人所得税法创新式地引入综合所得税制,并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更加人性化,体现量能课税,强化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对税率结构进行了优化,并调整了部分税率级距;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具体说明如下:
2019年以前,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施行的是分类税制,而新的个税法改变为分类与综合税制混合的税制,可以较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该税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
六大专项附加扣除是关系民生的六项内容,包括纳税人对子女教育、发生重大病情需要医疗、买房的贷款利息、住房缴纳的租金、赡养老人以及继续教育六大情形的关怀,可以依照不同的规则与档次酌情进行金额扣除,让纳税人有更多的余力去处理生活中面临的上述六大需要资金解决的问题,切实提升他们的幸福感与满足感,提升民众对政策的满意度,让纳税人能够享受改革红利。
子女教育:政策涵盖的教育范围包括子女的学前教育、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以及高等教育阶段),并且政策惠及全中国,无论子女是在中国境内就学还是在海外就学,纳税人均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此外,政策所涵盖的子女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与养子女,父母之外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家庭中有一个符合扣除标准子女的,纳税人每月享受1000元专项扣除,如果家中有多个符合扣除标准的子女,则可以根据符合扣除标准的子女数量享受扣除,而一个家庭中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平摊扣除费用,也可以选择让某一方享受全部扣除,给予纳税人充分的自主权,一旦确定好专项扣除享受人后,规定一年内不允许变更。
大病医疗:与基本医保所相关的自费医疗费用(指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仍需个人支付的医保目录内的部分)在15000-80000元内的部分可进行专项扣除,而享有扣除的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配偶,但未成年人医疗扣除由父母一方享有。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是配偶在单独或共同进行住房贷款时(在商业银行或公积金贷款,且房产在中国境内,是为购房人的首购),每月可扣除1000元,但扣除期限须在20年之内,依然可以经协议后选择由某一方承担,一年内不允许变更。
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扣除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不能同时享有,政策规定在工作城市无住房,且已经发生实际租金支付行为的可享有住房租金专项扣除。而具体的扣除标准也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纳税人在省会城市可享有每月15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而在人口小于100万的普通城市(指非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位市和其他规划城市)则每月享有8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针对已婚无房在外务工人员另有规定,当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时只享有一次扣除权利,而在不同城市工作的则可享有分别扣除权利。
赡养老人:当纳税人家中有超过60周岁(含)的老人需要进行赡养时,就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而老人的定义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子女已去世)。当纳税人本人为独生子女时,每月可以享有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而当纳税人本人还有兄弟姐妹,就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同时这里规定不允许某一人扣除超过总额度的50%,而同样在确定了具体的专项扣除额度享有方式后在一年内不允许随意变更。
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纳税人在进行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时可享有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学历教育专项扣除标准为每月400元,并且在同一学历教育下享有扣除的时限不得超过4年。另规定纳税人在进行职业技能教育时可享有的专项扣除标准,为取得技能资格的当年进行3600元的定额扣除。
税率结构优化是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对部分税率级距进行合理化调整。
为了避免个人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而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对名下财产进行非法转移,实现在海外避税天堂避税或实施不当商业安排进行收益的现象发生,对“洗钱”、漏税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个人税务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挂钩,如果在征信系统中有相关不良记录将会影响个人的消费、出行与贷款等。
当前,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累计预扣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而上述式子所提到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换言之,就是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与上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依照税率表进行计算之后再扣除当年已缴纳过的税额,所得就是当月应预扣预缴的税额。
纳税方式之所以出现这种改革,是因为过去施行的代扣代缴的方法不再适用新税法的需求,预扣预缴法则可以明显节省纳税人全年中前期的税金,尽量少占用纳税人的资金成本。
具体的案例说明:
(1)某员工2021年1月工资3万元,所有扣除项合计3000元
本月预扣预缴税额=(30000-5000-3000)*3% -0=22000* 3%=660元
(2)该员工2021年2月工资3.2万元,所有扣除项合计4000元
本年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 2 0 0 0-5 0 0 0-4000+22000)*10%-2520=45000*10%-2520=1980元
该员工2月应预扣预缴税合计 =本年累计-上月累计=1980 - 660=1320元
(3)该员工2021年3月工资3.5万元,所有扣除项合计6000元
3 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 5 0 0 0-5 0 0 0-6000+45000)*10% - 2520=69000*10%-2520=4380元
注: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合计 =本年累计-上月累计= 4380-1980 =2400元
通常情况下,经过经验、严密的计算和经济学知识的运用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出某一纳税人全年的工资薪金和专项扣除等费用金额,在确定金额费用后可以将纳税人的薪酬所得、具体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进行自由分配。
新的个税法案与过去相比,在内容上出现许多变化,更具有灵活性,企业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各种税收政策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的分配。因此,企业有必要认真研究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以便更科学地做出薪金分配决策,为员工争取更多的利益,并为员工选择提供科学的指导与参考。
1.降低工资名义收入
新的个税法案规定的纳税部分是依据员工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支出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工资名义收入,以其他非货币支付方式对员工进行工资支付。例如,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差旅费补贴,员工带回单据,而这部分费用从员工的工资中适当扣除,对于员工来说没有减少工资实际发放量,但因为工资降低却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增加了收入。再如,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通勤班车服务,并不需要员工额外支出费用,为员工省去了上下班费用,这部分费用从工资中适当扣除,同时,通勤班车的燃油费用与维修费用也可算在企业费用中。
2.了解扣减项目与规则
在扣减规则中,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经典项目不被纳入个税中,另有一些保险也同样享有扣减资格。例如,某人在规定限额内购买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健康保险费用,这笔费用并不会计入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纳部分。
3.掌握经济契约关系的改变
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根据规定,本纳税年度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除外)借款,但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仍未偿还,未偿还的借款视为公司向股东分配的股息被征税。但是,如果采用合理的税务筹划手段,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4.善用变化临界点
例如,某人在解除与上一任雇主的劳务关系时所产生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其他补偿费用),个人所得税对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免征。
5.利用公益捐赠支出
我国在公益捐赠支出方面有详细规定,个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机构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严重自然灾害灾区和贫困地区捐款的,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具体案例
某公司员工2021年1月收到劳务报酬1万元,而恰逢某地发生自然灾害,该员工遂拿出工资中的20%进行了捐款,那么如何计算其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缴纳金额。
解答:该员工为灾区进行了2000元的捐款,这部分金额在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属于法定捐赠范围,并且数额并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因此可以得出,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0x(1-20% )x30%=2400元。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根据规定,在劳务报酬中,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元应依法缴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实际捐赠额)x20%。
根据上式计算,该员工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x(1-20%)-2000]x20% =1200元。
与原个税法相比,新个税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为纳税人带来更大的税务筹划空间,这并非投机取巧,而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理筹划。纳税人只有做好纳税筹划,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为了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的长期稳定,企业可以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创新工资制度,让员工从新个税政策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员工努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企业需要认真研究新的个税政策,并汇总员工收入阶段的实际情况,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纳税筹划。例如,在新个税法中,各类专项扣除在进行扣除享有方式上纳税人有着充分的自主权,企业可以以此为出发点,采集夫妻双方均为本公司员工的工资数据资料,为员工提供纳税筹划参考方案。再如,将住房贷款、住房租金、子女教育等专项扣除额度尽量由夫妻双方工资高的一方享有,这样可以达到家庭整体税收较少的效果;抑或是对员工住房信息进行统计,如果统计结果显示该企业某员工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租房,而在其他地区进行购房的,其拥有住房租金扣除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住房租金扣除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额度多少为员工进行推荐,尽量帮助员工选择可以降低税务的方案。
综上所述,新个税法相较以往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也有了更多的灵活性,这也就意味着纳税人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收入的纳税筹划,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关企业有必要为员工协调好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工作,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留住人才,实现企业和员工个人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