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记忆与遗忘的“五重观念”及遗忘的道德重建

2022-10-31 15:43:10曹克亮
哲学分析 2022年2期
关键词:时间性伦理记忆

曹克亮

关于人类的记忆的探究总是与灵魂和知识问题相伴随。就记忆与灵魂问题而言,“亚里士多德的‘灵魂中的记忆与回忆’、奥古斯丁的‘记忆与智能是灵魂构成的两个部分’”阐释了早期记忆与灵魂的形而上学关系。但随着形而上学对灵魂问题的疏远和止步,对知识问题的关注成为与记忆研究紧密又隐藏的线索。柏拉图和康德则将记忆与知识、注意力联结起来,“柏拉图的‘知识回忆说’……康德的‘记忆即注意力’”是记忆知识论和心理研究的重要观念基础。在大数据时代,记忆与遗忘逐渐超出主体的生物性记忆和遗忘的限定范畴。记忆的一些根本特征在大数据时代都在发生着改变,进而对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和遗忘伦理产生冲击。本文尝试从记忆的时间性、心理性、质料性、功能性、确证性这五个方面来解读和把握这种冲 击。

一、 记忆的“五重观念”解读

记忆哲学的研究总是在凸显“记住的义务”(the duty to remember)而忽略了遗忘的权利与遗忘的伦理。记住是记忆的显性追求,它总是被以各种方式推动和构建。而遗忘则处于隐性状态和伴随状态,人类不断追求记住的方式、扩展记住的技术路径。而遗忘成为人类逃避又不得不面对的默认状 态。

“记忆的时间性强调我们通过记忆行为获得过去之物,这意味着记忆是意识容器,过去的内容在回忆中被提取”。记忆的时间性观念主要指向“过去”:记住的都是过去的。记忆的过去性特征展示了记忆对过去的思想、行为、知觉、意识的重现和提取。在大数据时代,记忆的过去性特征被结构性地打破了,记忆从作为意识、心灵、灵魂等承载者的衍生物,转变为数据时代的信息容器和知识容器。以往,伴随主体肉身的消散,记忆也会消散,但是,在大数据时代,记忆被存储于数据库(“云端”),它不会伴随主肉身的消失而消失,记忆信息可以随时被提取和利用。曾经的过去之物变成了永远的当下之物,记忆与遗忘的线性曲线被大数据以时间的纽结呈现于当下,也指向着未来。记忆不再仅仅作为对个体知觉行为的再现和忠实,它也被用于出于商业的目的和开发利用。隐私营销和数据贩卖成为大数据时代无法绕开的话题,也是困扰个人被遗忘伦理的病症所在。在现实中,有意义的问题已经从消费者是否愿意披露其私人信息转移到消费者如何反应,因为他们的私人信息已被广泛访问,并可供众多营销人员和其他相关方使用。大数据时代记忆的抵抗和回避与传统记忆的再现与忠实之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张力。永久记忆的时间性取代了暂时性记忆的时间性,无法遗忘被大数据时代所确证。指向未来的大数据记忆不再仅仅是留下人类生存的自主性美好“回忆”,也包含人类曾经的错误、丑陋和肮脏。大数据记忆的永久性和难以被删除性,让记忆成为对人类美好生活的再现愿望变得困难重重,人类自主遗忘和被遗忘的权利和伦理正在被大数据时代所重 构。

记忆的心理性观念是指将记忆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曾经,记忆是作为意识和心灵展现的方式和手段。传统记忆观念遮蔽了记忆的具身性特征与物质性维度,记忆本身不是重点关注的对象,而是印证“上帝意识”和灵魂的方式。记忆仅仅是“灵魂出场”的方式。柏格森从生命“绵延”的视角,对物质与精神二元论做了驳斥,将“生命意识”(或生命冲动)作为自然界创造进化的物质实体,推动人类未来指向的是创造而非记忆。意识记住了一个物体的存在,不再在它期望或希望的地方找到它,因此宣布物体的缺失或虚无。然而,缺失不是事物的来源;缺失源于特定人(人)的特定特征(记忆)。毕竟,如果没有记忆,一个实体只会表达存在和感知的东西,因此,“存在”和“被感知”是一个事物或另一个事物的存在,而不是任何事物的缺失。后者只产生于一个记得、期望或渴望事物与它们不同的存在。换句话说,柏格森发展了一种对虚无的批判,它不仅区分了两种形而上学的理解,而且这样做的目的是捍卫肯定的形而上学而不是否定的形而上学。因此,柏格森对虚无的批判与如何正确思考现实本质的问题有关。记忆的心理性观念伴随身体哲学研究的兴起,特别是具身概念的扩展,逐步摆脱了心理主义和心灵主义的束缚,实现了对心灵附属的超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记忆与技术的物质性关系维度被作为记忆超越心理性观念的绝妙印证。个人记忆有赖于生物学主体的记忆方式和具身性特征,结合图片、声音、文字的多种记忆手段为个体记忆保留了可能性空间;而大数据时代的记忆是一种外化于技术的记忆形式,它已经从与图片、声音、文字相等同的辅助形式转化为根本形式。“记忆痕迹或印痕因数据的可复制、易携带、易存储等技术特性而可以将其全部永久性留存时,遗忘的出场有其必然性……伴随技术对记忆存储遗漏问题的消解,并非一切都能被记住的维度也将随之消失,但伦理的维度则不然。”显然,记忆的心理性观念在大数据时代被重构,也引发了遗忘的伦理困 境。

记忆的质料性观念是关于记忆承载的观念。“记忆的质料性,意味着记忆是过去的意识内容的建构,是在回忆中被回忆起的过去的事件被建构。”这说明记忆不仅重现过去的事件,也是过去事件的显现条件和手段。记忆行为与记忆对象之间的不同,加上记忆内容与记忆反思的重构,记忆指向未来事件的质料性观念愈加深入。由于记忆的形式和手段的不同,记忆行为、记忆内容、记忆反思有了根本性转变。弗洛里迪在《在线生活宣言》中指出,人类借助复杂技术(无线传感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神经传感、全息影响等)集成手段,给地球装上“拟人化”的智能系统,让地球具备神经反应和仿生模拟能力,……实现国与国、人与人、人与地球之间的自主共荣与协调,从而使人类前所未有地迈入“超级全球化”的时代。个人记忆和历史记忆在大数据时代转化为随时可以提取、编码、存储的信息,而这种信息作为洛克眼中的“记忆痕迹”被数据化的呈现。记忆不仅作为信息而存在,也作为指向性的未来知识而存在。记忆仅作为过去的再现的质料性观念受到挑战。在大数据时代,个人记忆与个人叙事的风格与内在机制都在发生改变。今天,任何个体通过网络都可能会留下一份超乎想象的详细的档案,这些档案包括个人知情而自愿地提供的自己的个人信息,也包括他人贡献的关于自己的信息以及不自觉地创建的在线的数字痕迹。这些档案,有时可能是不知情的直接参与,有时在几乎没有用户知识保护的情况下,就这样通过我们与之交互的软件或设备进行着。个人记忆和个人叙事在大数据的裹挟下以一种连贯性和一致性的方式被数据刻画,数据下的自我叙事和自我形象被完整刻画。“最终认为我们构建和维护自己身份的能力受到‘记住’我们周围一切的数字系统的威胁:因此,遗忘和被遗忘是有价值的,也是有必要的。”数据记录构成了一种潜在记忆,这些记忆或许会损害我们的遗忘本能和通过遗忘而继续前进的能力。数据记忆与数据存储正在打破记忆主体的生物性介质和外在存储介质的二元对立,记忆的生物性“表征”特征正在被记忆的数字化“真实”特征所取 代。

记忆的功能性观念意味着记忆是作为心理实体,即心灵能力的表达;它引发了记忆观的内在冲突,即记忆与遗忘的内在冲突。首先,记忆被当作人的一种能力,而记住恰恰是展现这种能力的“美德”,记住的能力通过注意的能力、信息保持的能力、信息编码和提取的能力来展现。其次,遗忘是一种记忆的退化或消失,是对人的记忆能力的消解。某种人的能力的退化与消解理所当然的被人们当作“恶行”。在前大数据的时代,记住比遗忘更难,记忆被作为人类能力的体现,人类以记住为美德。而大数据时代之后,遗忘似乎成为比记忆更难的事。遗忘逐渐成为主体的一种自我述求,进而发展成一种建构在人格尊严基础之上的“被遗忘权”。即使暂时性抛开“被遗忘”的权利性的这个逻辑,在大数据时代,无法被遗忘本身对于整个生命建构活动而言,都显得让人紧张甚至恐惧。人类生命的生动性、整体性和建设性被压缩为无任何色彩的“数字生命”;人生的情感、意志、行动被刻画为一张“数据地图”,回顾作为记忆的生命图景,人类是感叹数据记忆的伟大还是充满无法“被遗忘”的恐惧?记忆的本源性特征也暗含了遗忘的本源性特征。无论对个体记忆还是社会记忆,遗忘本身都具有潜在价值。比如普通人想获得隐私保护所带来的安全感。能够被遗忘是基本的权利,也是某种道德伦理期望。被遗忘可以显示出“记住能记住的,忘记该忘记的”的价值,让人能告别过去、面向未来,从而重新建构生命的意义。甚至,对历史记忆的遗忘也难能可贵。这里强调的不是对历史本身及历史事件的选择性遗忘,更不是对历史事实和历史事件的视而不见,而是针对的是作为大数据时代下的历史记录。欧盟议会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第十七条规则强调“将采取适当而具体的保护措施,来保证数据主体的人格尊严、正当利益和基本权利,特别是,在从事联合经济活动和工作场所监测系统工作的一批企业内,保证有关转让个人数据、处理个人数据的透明性。”这里的历史记忆与遗忘关涉人格的尊严,强调的是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历史记 忆。

记忆的确证性常常被作为记忆附属论的产物而存在。记忆主要凸显的是记住的功能性特征,而较少涉及对记忆对象和记忆内容的确证性特征。相较于哲学家在知识论视域下对确证性问题的研究,针对记忆本身的传统研究往往难以给予恰如其分的解释。在传统的知识论讨论中,知识的确证性必然与“真相”和“真理”联系在一起,毕竟知识的首要价值维度是通过对“真相”和“真理”的揭示得以澄清和展示的。但关于获取知识的价值维度以及所谓“真相”“真理”的阐释又与灵魂净化、纯粹实在、理念回忆等相互牵连,并且还与命题推演的逻辑学密切相关。“获得知识首先意味着灵魂自身的净化,其次意味着灵魂对于纯粹实在或诸理念的回忆,最后意味着借助‘假设法’或命题推演的方法而不是借助经验观察来探究实在。”柏拉图从理念世界理解和澄清知识论框架下知识的确证性与价值维度,但其局限也显而易见,即始终伴随对灵魂出场和心灵主义的讨论而展开,带有明显的神秘主义知识论的色彩。而当下的记忆哲学在回答知识论问题上已经与记忆知识论渐渐融合甚至是同义。在心理学、认知科学以及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下,记忆的因果痕迹理论在罗素之后不断被引入记忆知识论的讨论视域。这种讨论进一步引发作为记忆痕迹的储存媒介的探讨,吉登斯更是以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的储存作为解读其结构性社会理论的重要内容。吉登斯认为:“在理解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的储存时,可以考虑信息或知识的存留和控制的方式,正是借助这种方式,各种社会关系得以跨越广袤时空而获得更为持久地存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库的信息存储功能逐渐增强为一种权威性资源,甚至就是权力本身。虽然其尚未失去作为配置性资源在提升社会交流和沟通的主要作用,但它的权威性资源功能在记忆与遗忘的视域内被无限放大了。跨越时空的交互信息资源被数据库牢牢掌控着,且这种持久性不会随着一次交互的完成而终结。原本无法完整记录的信息数据被数据库的强大能力“档案化”和“文件化”。“作为配置性资源,记录的信息既是行动的一种物质产品,也是更进一步行动的一种资源;作为权威性资源,记录的信息是构成社会、管理关系、控制社会成员和为他们提供机会的手段;记录的信息在跨越时空保持关系上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因此,记忆的确证性在大数据时代被数据库的数据信息所直观呈现。作为记忆附属物的确证性以数字化的直观方式获得新生,但这种新生显然也将遗忘的道德问题呈现出来。跨越时空的数据库记忆让遗忘从生物本能转向数据库“本能”,显然,数据库作为数据信息存储的时空存器,本身不具备遗忘本能。相反,记忆才是其本能。同样,遗忘本身也不具有商业价值,数据记忆才是数据库价值的根本所在。但这里所关涉的数据库遗忘“本能”的一切讨论,都是指向人的遗忘这一伦理命题。是就人的记忆与遗忘中所蕴含的道德伦理问题域而展开的。不管是记忆还是遗忘,数据库的开发和应用都必须被置于记忆与遗忘的伦理视野内。虽然作为前设计的数据删除无论在法律还是在道德层面都显得困难重重。因此,也让遗忘道德重建充满过多不确定 性。

记忆的“五重观念”在大数据时代,引发了一系列对记忆问题的思考和再考证。记忆在大数据时代里不仅增强了本身,也增强了遗忘的难度。大数据时代的记忆彰显了一种人类增强的现实情景。在这种情景之下,我们不仅要反思记忆本身,更要关照遗忘及其遗忘道 德。

二、 遗忘的“五重观念”及其遗忘困境

记忆的时间性、心理性、质料性、功能性、确证性“五重观念”为记忆历史和记忆哲学研究奠定了观念基础。记忆研究冲破心灵主义和灵魂主义的形而上学藩篱,回归到记忆具身性和物质性视角。随着人工智能、神经科学以及心理学的不断发展。人类记忆增强作为人类智能增强的现实表现也不断印证,伴随而来的是对遗忘及被遗忘的权利和道德审视。记忆的“五重观念”必然引发遗忘的“五重观念”讨论。即对遗忘的时间性、心理性、质料性、功能性、确证性的考察。在大数据时代,遗忘的“五重观念”也需要认真建 构。

遗忘的时间性也指向“过去”,但是,“在数据时代,或许人类发生的最根本的改变,就是记忆与遗忘原有的平衡的反转。将信息提交给数字存储器已经成为默认状态,而遗忘则成了例外”。在传统记忆哲学研究中,记住的相较于遗忘的,记住的更少而遗忘的更多。虽同时指向“过去”,但记忆与遗忘在数量上差距明显。指向过去的记忆由于受到个体具身差异性和客观生物性的影响,记忆的数量和质量是不同的。遗忘也受到上诉因素影响,但不同的是,遗忘本能相较于记忆本能,人的主观性影响较少,更多表现为“被动遗忘”,也就是“主动遗忘”并不由主体做出主动的选择和努力就可以实现的。遗忘是一种生物意义上的自然现象。大数据时代,遗忘从自然性走向了人文性,遗忘不再被生物主体所掌控,更多的是被数据库主体所掌控。遗忘也不再仅是个体事项和个体选择,而是被置于数据信息收集、存储与删除之中。个体原有的自然遗忘权被数据库所没收。这就导致遗忘的时间性概念已经失去了自然意义。当遗忘变得与个体越来越无关时,遗忘的时间性已经并非单单指向过去了,当前,大数据的信息存储和信息分析正变得越来越商业化,甚至连删除信息都变成了一种带有信息强权意味的有偿删帖。不仅个人的基础信息在被大数据分析和用于商业目的的传播,个人的医疗信息、搜索信息、猎奇信息也在被大数据所紧盯。“数据画像”让遗忘无法在时间中藏匿。至此,也就引发了记忆和遗忘中的“时间的悬置”。“所谓时间的悬置,就是指在记忆工业化的背景下,数字、信息、网络等记忆技术的可重复性、实时性、不在场性等技术特性带来了时间的迷失,以及记忆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之间的界限模糊性”。综上可知,遗忘的时间性与记忆的时间性一样,在技术工业和数据库的场域内,变得复杂而多维,记忆与遗忘的主体也变得扑朔迷离,遗忘的时间性在信息工业化和大数据的时代里被不断消 解。

遗忘的心理性观念原本与自然主义下状态下的生物性遗忘相连接。遗忘也是一种自然的心理意识状态。人类的记忆和遗忘都在自然状态下“缓慢”进行,“伯格森认为,无论意识做了什么来摆脱形象而什么也得不到,它的有意性意味着它必须总是肯定某些东西”。记忆作为意识存在的证明,记忆似乎必须在肯定自身也肯定记忆的某物中存在。但是,这种证明记忆存在的方式也伴随遗忘本身,甚至可以说遗忘也恰是记忆存在的证明,也是意识存在的证明。这些都是记忆和遗忘在传统记忆哲学中的心理性观念的佐证。但是,大数据和人类增强的智能时代正在消解记忆的场域,数字记忆取代了主体心性记忆,记忆的主体和场景在技术时代的数字场域内不断解体,这似乎让记忆在数据时代变成了一种“迷失”。这种迷失是工业化、数据化带来的记忆主体和记忆内容的迷失。大数据时代,“谁”在记忆?是人还是机器?记忆的是信息、知识、情感还是数据?相应的,遗忘的心理性特征也变得迷幻。记忆原本是具有“遗忘”和“缓慢”两个生物性显著缺陷的,这在传统记忆哲学的研究被称作“恶行”。但是,大数据时代和智能系统让记忆变成持久的保持,同时,遗忘则变得缓慢甚至是不可能。虽然个体生物性的记忆与遗忘没有随数据化进程而改变多少,但是,遗忘的心理性观念所立足的根基在不断被动 摇。

与记忆的质料性观念承载未来类似,遗忘的质料性观念也是承载未来的存在。这种遗忘承载需要在遗忘主体和遗忘内容两种维度中予以考察。首先,不管记忆和遗忘的主体是否已经在斯蒂格勒的工业化记忆中变成“第三记忆”。我们都不可以否认记忆主体和遗忘主体在技术化的数据时代已经从生物性存储向数据化存储转移的事实。以生物数据库(Biological database)为例,近年来,生物医学伦理研究的重点已从临床领域的人类参与者扩展到对数据和人体组织信息收集的检查,数据库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规模上都迅速增长,部分原因是现在共享或链接数据库内容,无论是在临时基础上还是通过正式数据库网络都已成为常态。以生物捐赠为例,在生物数据库中“如何获得未来未指定和/或研究的同意;如何保护捐赠者的机密性;是否、何时以及如何返回研究结果和附带发现;如何概念化捐赠数据和组织以及研究结果的所有权和财产状态”的伦理困境,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记忆与遗忘质料性观念在数据时代的承载问题。如果只关注捐赠者的生物主体记忆和遗忘,那在强大的生物数据库中,就会衍生伦理困境、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不得不在数据收集、存储和利用的阶段引入记忆和遗忘主体性讨论。从而规避大数据记忆给相关的道德、法律、组织、经济带来的挑战。其次,记忆与遗忘的内容承载上也在发生变化。比如回忆过去的恐怖事件在道德和教育意义上有何不同?人们或许希望抹去恐怖记忆或令人不安的历史记忆,但在教育中,我们总会不断提及那段恐怖事件和历史,以提醒人们不再重蹈覆辙。在大数据时代之前,这种“口传心授”的教育方式不是那么令人排斥,而大数据记忆改变了这一现实。人类记忆和遗忘在大数据时代之下,面对曾经的恐怖和不安历史记忆,处于摇摆甚至惶恐之中,人们渴望借助遗忘的道德能力去遗忘过去走向美好,但大数据记忆的永久性和随时性让这一切变得困难。毕竟“宽恕和遗忘通常都涉及注意力从当前的痛苦转移到更具建设性的想法和感受……宽恕和遗忘都为以前不可能的行动开辟了新的选择。”因此,遗忘也是承载未来的方式,遗忘的道德在大数据时代不应被搁置,也不能被搁置。这是对作为遗忘质料性观念的最好回 应。

遗忘的功能性考察需要在记忆伦理和技术伦理的双重考察下展开。记忆伦理强调记忆的功能性时离不开对历史记忆及其真实性的考察。这是记忆对确证性和真实性的内在要求,记忆的功能之一在于还原历史。而遗忘的功能性则在于面向未来、开创历史。相较于人的感觉和知觉系统,人的记忆系统在确证真实性上缺少自明性,这是因为记忆不仅受记忆内容的影响还受到来自情感、意志等方面的左右,即通常所说的“想记的记不住,想忘的忘不了”,这与记忆的具体内容关系不大,更多的是因为我们的情感对于记忆内容的反射。因此,对个体来说回忆是对过去之物的情感表达与认同表达。而遗忘则代表了对过去之物的否定表达和拒斥表达。而作为集体记忆,则承载的是社会群体的经验之和。集体记忆在面向历史时,需要建构一种自我承认的道德范式,面向历史,自我承认需要记忆也需要承诺,记忆可以尽力保全历史的确证性和真实性,而承诺则指向未来性和创造性。遗忘的功能性观念同样需要从上述反思汲取养分。“从记忆在自我承认中的功能维度来看,记忆与承诺的辩证关系表现为:记忆是承诺的基础,承诺是对记忆的确认与展望,且这二者相辅相成。”显然,遗忘的功能性观念蕴含在承诺的基础之上,遗忘也是指向未来性的路径之一。另外,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和信息不仅是记录过去的记忆,也在创构新的记忆,数据记忆也不仅仅是人的生物记忆的外在延伸而是和人的生物记忆一起构造了人类记忆的现实场域。而遗忘的功能性观念需要在这种技术伦理的新环境下扩展生存的空间,人类需要在大数据创构的记忆环境里保有被遗忘的权利和道德自主性。这就是对遗忘功能性的最好概 述。

遗忘的确证性就是遗忘本身。遗忘本是人的自然状态,也是与记忆相伴随的人的自然属性之一。从传统知识论视角,遗忘显然是对“真相”“真理”的错失和遗漏,当然也被当作“无知之恶”的来源和帮凶。就传统知识论对反思主体的强调,对记忆的确证性的附属论定性而言。有关遗忘确证性的话题讨论不能仅仅限于对遗忘内容和遗忘对象的探讨,遗忘的主体、遗忘的价值维度才是遗忘确证性话题探讨的应有之义,当然,遗忘对象与遗忘内容对遗忘主体的价值而言是有限定性、关涉性的影响。隶属于记忆维度的回忆与遗忘之间有着天然的逻辑关联,能回忆起的就是没有被遗忘的,而回忆所产生的作用更多与情感激发和认同、行为引领及疏导有关。并且回忆有赖于人、情、物的激发,回忆是过程中的回忆,而且就人的回忆特性来说,回忆是在人、情、物的点滴激发中点滴形成的。回忆绝非是全盘的记忆的复归,也绝非是所有事物和情景的再现。遗忘也具有回忆的一些特性,比如,遗忘也同样具有“点滴性”的时间性特征,即很多遗忘都是在过程中慢慢被遗忘的,但这绝非是对“瞬间遗忘”的拒斥。而大数据时代,遗忘的时间性被数据库的空间性无限延长。处于数据洪流中的个体在快速跌宕的信息面前,不断被信息冲击又不断被遗忘,这种遗忘空间性不断冲击着个体的遗忘时间和遗忘价值维度。遗忘主体难以逃脱对数据记忆的恐惧,也难以展开对于遗忘价值的自我追求。不能遗忘又怎么能重建呢?这种情况对于遗忘的情感认同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对人的行为塑造也越发明显。比如常见的“不发朋友圈”或交流平台的“屏蔽功能”就是对遗忘行为的自我塑造。大数据对人的“数据画像”容易让人产生刻板印象和认知盲区,这给遗忘带来了更多挑战。被数据刻画的鲜明个体具有进入记忆的天然通道优势,容易让人产生“过目不忘”之感,但此时的记忆仅仅限于“数据画像”的维度,而遗忘也就会沿着这样的维度而展开,显然,一旦刻板印象形成,是很难遗忘的。这就会给认知主体带来认知的盲区。从而造成认知困境和遗忘困境,更严重的可能会引发认知冷漠,认知主体只能对被“数据画像”的个体所吸引,对其他的认知来源事物都会漠不关心。这样一来,遗忘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遗忘的道德建构将更加困 难。

三、 被遗忘的道德自主性建构

2018 年5 月25 日,欧盟议会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正式将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被遗忘权的确立是数字化生活所引发的个人隐私保护难题的必然,被遗忘不仅关涉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也关涉个体人格尊严及其保护的自主性道德问 题。

保罗·利科(Paul Ricoeur)通过对记忆主体的本体论强调揭示了一种伦理态度。“‘强调主体’意味着在利科的记忆哲学中,谁在记忆?谁在遗忘?变成了比‘记住什么和遗忘什么’更重要的问题。这种转变的重要性是为记忆伦理学开辟了一种新的路径:……”从而开启了对记忆主体和遗忘主体的内在伦理建构。也为人类记忆和遗忘被技术左右以及时间性问题的追溯开启了新路。主要“没有我/我们自己没有经历过的前世经历的记录,就不会有文化传播、创新、历史、政治或哲学反思。如果说当代技术发展在今天构成了重大的文化和政治问题,那么它是建立在个人和集体人类通过其所处的技术环境而形成的结构性关系的基础上的。因此,只有在对这些关系的思考中设想它们的重新校准,这些问题才能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因此,对被遗忘的探讨必然回归到对技术工具的讨论视域。海德格尔对存在的讨论忽视了技术对象对此在时间性的影响。海德格尔此在时间性是从“被束缚”的当下开始的,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此在时间性的记忆是来自技术和工具与世界的遭遇中形成的现实。此在时间性是根据技术真实性的基础上回忆过去的预期投射而形成的。用于支持记忆的工具和技术,或者叫“记忆技术”是工具记忆的专门化,这种记忆技术的专门化不断实现着从声音、文字、成像技术再到数据库的迭代转变。摄影、留声机、电影、电视等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强化了客观和可测量、可观察的现代记忆动力机制,改变了文化和社会实践、仪式和经验判断以及记忆和复制的既有状态。处于大数据时代的人类在记忆和遗忘的可能条件中被外化的技术装置所左右。无论个人还是集体都处于记忆工业化的模式调节之下,遗忘也在这样的场域中变得越发困难。斯蒂格勒对记忆的讨论,让我们看到了技术时代(现在是大数据时代)技术本身(数据)对规范文化、政治和文化符号生产的垄断,数字技术通过专业的技术话语和算法技巧来左右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图 景。

数据记忆是对工业记忆的延续和扩展。大数据时代个体的遗忘本能被外置的数据库和数据所剥离,遗忘的道德自主性受到挑战,遗忘所极力保持的人格尊严被践踏。大数据时代的遗忘伦理如何建构成为当下人类个体和群体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与法律层面对被遗忘权与隐私权、名誉权的争论和建构不同,我们更想从伦理的视角反思遗忘伦理的建构可能。首先,回归对“身体”遗忘本能的重视,在大数据时代,构造基于“身体”遗忘本能的“遗忘美德观”。基于人类进化的现实维度,记忆被当作美德予以推崇。而遗忘则成了恶德。技术理性的扩展让人类获得了记忆增强的现实力量,如同斯蒂格勒所说的人类“假肢”一样,个体的生物身体与“假肢”一起构造了人的现实。记忆的“假肢”也隶属于“技术身体”的本身范围。数据时代的记忆“身体”已经超越生物本体。以技术增强的“假肢”构造了记忆和遗忘。我们倡导的“身体”遗忘本能的“遗忘美德观”既包括作为生物身体的遗忘本能,这是一种人类自然性的本质特征,它在时间性的存在里一直被记忆是美德所搁置,也包括作为“假肢”的“身体”遗忘要求,从大数据时代的当下看来,作为“假肢”记忆的数据库不具备遗忘本能,数据库的遗忘更多指向对信息和数据记忆的删除、隐藏和保护的能力。这种数据库遗忘能力建构是可以通过对数据库可解释性、可信任性设计的伦理规约、通过法律建构予以实现的。相较于传统记忆和遗忘主体的能力建构有赖于个体具身性和情景性的不同,数据库的遗忘能力建构是可以被人为设定的,数据库的“技术身体”遗忘功能一开始就应该被置于技术人工物“合乎伦理设计”的原则指导之下而进行,数据库和算法记住信息和挖掘信息已经变得轻松无比,但如何让人不再对数据库信息和隐私泄露感到担忧,让人类对遗忘本能的述求能够在数控库中实现,从而保障人类对数字生活的美好期待,或许还有很长的法律、道德之路要走。其次,回归对休闲生活哲学的寻觅,迈过“技术异化”的工具理性困局,实现人类生活的本质回归。目前,人类的记忆与遗忘经历了从生物遗传记忆到大数据工业化的“第三记忆”的转变。绘画、雕刻、写作、摄影、录音、电影、电视、互联网、自媒体、短视频成为人类休闲的生活方式,这种休闲生活哲学与工业化相伴而行,也左右了记忆和遗忘的形式。工业化下的“超时空记忆”让人类越来越依赖建于这套工业化系统之上的生活模式和记忆模式,数据时代开启了后工业化的数据信息记忆大门,工业化进程中所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将被数据时代彻底改变,人工智能对人类智能增强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一个人类增强的“超智能时代”也终将来临。人类走向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时代也会不断接近。因此,一个休闲生活哲学的时代也即将开启,记忆和遗忘被数字技术所异化的状态需要被改变,这种改变需要奠基于对大数据记忆与遗忘的道德和伦理审查和规约之上,也来自人类对休闲生活哲学的主动追求,毕竟,人不是为了技术而追求技术,而是为了美好生活而追求技术。指向人类美好生活的价值主张,将引领人类跨越数字记忆的藩篱走进休闲生活哲学的时代。从而走出“技术异化”对人的无限操控,走向人类美好生活的本真状态,实现记忆与遗忘道德的本能性回 归。

四、 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记忆与遗忘“五重观念”已经被改变,因此,必须重建大数据时代记忆与遗忘的认知维度,重塑遗忘的伦理观念。从而走出数字记忆的无限阴影。大数据时代,删除需要建立在技术与道德的双重功能之下,并且,不只是技术删除,而是让遗忘回归。遗忘本能既是缺点也是优点。遗忘暴露了人的生物性记忆的缺陷,但也彰显了人的道德自主性价值。这种遗忘的道德自主性是人类走出永久记忆漩涡开启美好生活的必然之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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