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运气平等:罗尔斯论运气与责任

2022-10-31 15:38
哲学分析 2022年3期
关键词:禀赋罗尔斯主义者

徐 峰

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观念激发和引领了当代分配正义的讨论热潮。罗尔斯的贡献体现在尝试建构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让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过上一种值得过的、有意义的生活。在他的经典作品《正义论》中,罗尔斯给出诸多理由证明 “作为公平的正义” 比功利主义等其他道德理论更好。这些理由中有一个让人印象深刻,又引起很多争议的证明方式—— “直觉论证” (intuitive argument)。 “直觉论证” 指的是,人们的自然禀赋和社会环境都是纯粹的运气,从直觉来看,分配份额不应该受到这些偶然运气的不利影响。

罗尔斯之后,不少学者从 “直觉论证” 的证明出发,进行了解释、评论、辩护或反驳。一种典型的批评认为,罗尔斯没有对运气的种类进行严格的区分,他完全忽视了个人选择在正义思考中所应当扮演的角色。也就是说,罗尔斯强调减少道德上偶然运气的不利影响,却没有给予个人责任应有的重视,以至于 “作为公平的正义” 将削弱自主选择和个人努力的正当效果。在本文中,笔者将指出这种典型批评误解了罗尔斯的理论主旨,他既不像后来的 “运气平等主义” (luck egalitarianism)那样宣称实现 “钝于禀赋,敏于抱负”,也不像批评者认为的对个人责任完全置之不理。罗尔斯的理论主旨和推理过程,使得他可以很好地免于这些批评。本文接下来将描述他的 “直觉论证” ,分析他对偶然运气的处理方式,然后指出虽然他与运气平等主义者分享某些共同预设,但也有着根本的不同,而且他对责任问题的思考依赖于作为背景制度框架的社会基本结构。

一、 “直觉论证” 与偶然运气

在证明 “作为公平的正义” 观念时,罗尔斯运用 “直觉论证” 是为了让最终建构出来的正义理论符合人们深思熟虑的直觉。从人们的直觉来看,社会和自然的偶然性对分配份额产生的影响是不正义的。现实社会中有人出生在富庶的家庭,有人只能生活在贫寒的家庭;有人天赋异禀,聪颖过人,有人却资质平庸,凡才浅识;有人能轻松享用身边优质的医疗和教育等社会资源,有人可能终生都缺乏这样的机会。这些差别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产生不同影响,然而它们很大程度上又超出人们的控制能力,是人们无法自主决定的。用罗尔斯的话说,这些都是纯粹的运气,从道德上来看属于任意和专横的因素。在《正义论》开篇罗尔斯就明确指出, “这里的直觉观念是,在社会基本结构中包含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地位,出生于不同地位中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期望,这些期望部分是由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环境所决定”。

罗尔斯主要的考察对象是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原则,并将它们与他自己提出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 进行比较。在他看来,立约各方既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原则,因为这一原则允许某些人以损害另一些人生活前景的方式来享受更大的利益;也不会选择直觉主义原则,因为当各种具体的实践原则发生冲突时,直觉主义并不能很好地指导我们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在此,尽管罗尔斯指出,直觉主义对各种冲突的正义原则如何权衡无法给出建设性的回答,但是他也认同直觉主义的鲜明特征,即强调人们的直觉能力不要受到假定的、可辨识的伦理标准的影响。换言之,对正义原则进行推理时,不是不可以诉诸直觉,任何正义观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直觉。真正要做的是,如何限定对直觉的依赖,避免诉诸直觉时受到既定的道德知识和伦理观念的不恰当影响。如罗尔斯所言, “权重的分派是正义观念的重要而非次要的部分。如果我们不能解释这些权重是如何被合理的伦理标准所决定,那么理性讨论的方式就将宣布告终。有人可能会说,直觉主义的正义观只是半个正义观。即使不能完全消除对直觉的依赖,我们也应该尽我们所能为优先性问题制定明确的原则” 。

罗尔斯的解决办法是,对直觉的依赖要受到反思平衡等方法的限制,譬如人们不能从不证自明的前提出发进行推理,而应当考虑相互印证的问题,从而把各方面的情况结合成前后融贯的观点。但是毫无疑问,在这一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直觉的作用。所以,对罗尔斯来说,证明 “作为公平的正义” 观念时,不管如何多地诉诸直觉,都要将其与人们深思熟虑的判断聚合起来,以一种连贯性的方式概括出既合理又能够普遍接受的原则。罗尔斯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他从 “直觉论证” 出发,在推理过程中又进一步思考正义原则之间的优先次序,以确保最终的理论符合人们深思熟虑的判断。

罗尔斯首先是从这样的直觉观念开始探讨。他说: “在此直觉的观点是,既然每个人的福祉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体系,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令人满意的生活。那么利益的分配就应当促使参与其中的每个人都愿意合作,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一旦人们开始思考社会应当如何分配基本益品,他们就可能得出某种一般性的正义观念,它可以这样来表述: “所有的社会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都应当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些价值或全部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每个人的利益。”从一般性的正义观念可以看到,罗尔斯首先承认了一种平等出发点,即所有社会价值都要进行平等的分配。但是他紧接着又支持一个重要的转折,允许出现不平等的状态,只要这种状态能够有利于每个人。罗尔斯的理由在于,既然社会中存在各种偶然运气,一些人由于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他们的自然禀赋和社会环境比另一些人更好,那与其退守在一种所有人分配份额平等,但福祉水平都较低的情况下,倒不如允许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这种不平等有利于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换言之,如果给其他人更多的财富反而有助于提升我的利益,这种不平等就能够得到证成。

然而,这种一般性的正义观念是不够的,因为在分配各种基本益品时仍然会相互冲突,此时就需要一种优先次序来协调这些冲突。对此,罗尔斯进一步提出 “词典式次序” 来陈述更加特殊的正义观,即著名的 “两个正义原则” :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两个正义原则是一般性正义观念的具体实例。第一个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 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第(2)部分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又优先于第(1)部分 “差别原则” 。具体来说,平等自由原则仍然要求进行平等地分配,这是罗尔斯拒斥功利主义的重要表现,也是他理论中最少受到争议的部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主张没有人仅仅因为自己的肤色、性别、种族或其他社会背景就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处境,利用社会偶然运气的获利是不应得的。用罗尔斯的话说,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要求在社会的各个阶层中有类似天赋和动机的人具有平等的生活前景”。那对于自然禀赋的差别该如何处理呢?罗尔斯讨论差别原则时再次诉诸 “直觉论证” :

“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同意,即把自然禀赋的分布在某些方面视为共同资产,并分享禀赋分布的互补性所带来的较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那些先天有利的人,无论他们是谁,只能在凭借改善那些缺少禀赋的人的条件下从自己的好运气中获利。……没有人应得较好的自然能力,也配不上在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可以把社会基本结构安排得使这些偶然因素为最不利者谋利。”

差别原则的要旨在于,没有人该从自己的偶然运气中获利,但如果那些禀赋较高的人受益的同时能促进较不利者的利益,那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就是正义的。 “在此直觉的观念是:社会结构并不确立和保障那些处境较好的人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于那些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

当然,罗尔斯的 “直觉论证” 不仅体现在他对偶然运气的处理上,在分析自然的自由体系之缺陷,探讨纯粹程序正义之意涵,思考适用于个人之公平原则和自然义务,以及理解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时,他都明确指出自己依赖于直觉的方式。总之,通过 “直觉论证” 他试图表明,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人们身处社会合作体系中,有着不同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禀赋,这些都属于纯粹的运气因素,正义的分配要求避免受到这些从道德观念看是非常任意和偶然因素的不当影响。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需要选择一种正义原则来规范合作体系,运气好的人和运气不好的人都愿意接受该原则。尽管人们会对直觉的可靠性提出指责,但罗尔斯坚持认可 “这些直觉的考虑有助于我们弄清楚这一原则的性质和它的平等主义意义”。

二、罗尔斯与运气平等主义

根据罗尔斯的 “直觉论证” :(A)基于自然禀赋和社会环境之类的偶然运气产生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B)除非这些不平等有助于所有人的福祉,尤其有利于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很明显,(A)和(B)代表着两种不一样的直觉。对(A)来说,它意味着不应该诉诸任何超出人们控制能力之外的偶然运气。既然人们无法决定他们拥有什么样的天赋才能、出生环境和社会地位等,那就应当尽可能地减轻甚至消除这些偶然运气的影响,不然就是不公正的。但是对(B)来说,它又支持人们之间的不平等,理由是有些偶然运气的影响始终是存在的,例如个人的自然禀赋,有些人就是比另一些人拥有更高的智商,或更好的运动能力,或更高的专注力,那么与其关注如何消除此类偶然运气的影响,倒不如更好地利用这些偶然运气。换言之,如果那些在自然禀赋上运气较好的人有机会创造更大的社会贡献,以使得整个社会受益,特别是可以提升社会不利者的处境,即使这样做相应的结果是收入与财富上出现不平等,但又有什么理由阻止这样做呢?

罗尔斯支持这种从直觉(A)到直觉(B)的过渡,也就是支持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到差别原则的转换。然而,一些批评罗尔斯,同时主张 “运气平等主义” 的学者虽然共享直觉(A),却否认(B),并指责从直觉(A)到直觉(B)的过渡太过随意,以至于丢失了某些重要内容。具体地说,运气平等主义者一方面坚持超出控制能力的偶然运气不能决定个人应得的分配份额,另一方面又坚持认为,由于自身选择等因素造成的任何结果,个人都应当予以负责。此谓 “钝于禀赋,敏于抱负”。基于此,运气平等主义者对罗尔斯最常见的批评是:第一,罗尔斯的理论为自然禀赋留下太大余地,以至于允许它们过多地影响人们的命运。第二,罗尔斯又为人们的选择留下太小的空间,以至于将个人责任问题排除在他的理论思考之外。笔者将在本小节分析第一个批评,在下一小节分析第二个批评,尝试指出这两个批评是站不住脚的。

就第一个批评而言,罗尔斯既然意识到社会合作中的各方有着不同的自然禀赋和社会状况,为了避免这些偶然运气干扰人们建构公共正义原则,无知之幕此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无知之幕通过屏蔽各方的特殊信息,只保留某些公共知识,保证人们在一个公平的程序中选择出彼此都会同意的原则。但运气平等主义者质疑道,当罗尔斯指出社会分配的对象是诸如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等基本益品时,他所指向的是社会意义上的基本益品,却没有看到自然意义上的基本益品的重要性。举例来说,社会中有两个不同的群体,他们都得到同等份额的社会基本益品,但是如果其中一个群体中的人普遍有慢性疾病、智力低下或精神障碍等不足,相比另一个群体,他们需要一些额外资源补偿身体的劣势,才能与另一个群体中的人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然而,按照罗尔斯的方式,他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 理念认为这两个群体既然已经获得同等份额的基本益品,所以就是同样好的,要求额外的社会基本益品补偿自然禀赋上的不足反而是不正义的。罗尔斯的断言与运气平等主义者的说法相冲突。在 “直觉论证” 中罗尔斯既然已经表明自然禀赋的分布是偶然的和不可控制的,为什么差别原则又允许让自然禀赋影响到人们的处境呢?正如金里卡所批评的, “为了达到社会分配的目的,当事人为什么不把缺少健康和缺少财富作为界定不利处境的同等要素呢?每个人都承认,如果身心突然遭受伤残,即使她的社会益品的总量保持不变,她的处境也会变得较为不利、为什么她不希望社会也承认她的不利呢?”

但是,运气平等主义者的这个批评可能无法对罗尔斯构成真正的挑战。这里首先要区分罗尔斯所支持的 “良序社会” (well-ordered society)和他所反对的 “私人社会” (private society)。按照罗尔斯的设想, “作为公平的正义” 理念适用对象只能是良序社会。良序社会有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处于其中的公民具有一种激励他们按照两个正义原则去参与生产活动的 “正义感” ,并且在活动中的动机是真诚的,不去刻意欺骗,不能只希望从公共钱袋里获得额外的补贴,这种正义感还能 “使他们按照自己的社会位置及其义务和职责而采取相应的行动”。与之相反,私人社会中的个人都具有相互冲突或彼此独立的私人目的,这些私人目的之间并不像在良序社会那样相辅相成。人们也不会把社会制度及其相关活动看作一种善,反倒将其视为一种负担。所以,罗尔斯推崇良序社会,拒斥私人社会, “(私人社会中)每个人仅仅把社会安排当作实现他的私人目标的手段。没有人考虑他人的善,或他人所拥有的东西的善;毋宁说,每个人都偏爱于选择使他得到最大的财富份额的最有效的方案”。如果我们牢记良序社会和私人社会之差别的话,那么罗尔斯的做法就变得容易理解。他相信,在良序社会中所容许的不平等并不会高于当下社会中的收入差别,良序社会中的人们具有最高阶的欲望(他们的正义感)按照正义原则来行动,他们关于自我作为自由且平等、理性且合理的道德人观念,已经得到最充分体现。尤其考虑到良序社会中人们在不同行业间可以自由移动,而且由于非劳动性活动的存在,当经济福利达到一定程度后,其重要性将被逐渐淡化,个人对各种文化、精神活动以及社团的参与将变得愈发重要。在这个意义上,良序社会中的人们不会像当下社会这样渴求更多的经济收益。

而且,与金里卡认为不仅需要平等化 “社会益品” ,还需要平等化 “自然益品” 不同,罗尔斯指出,拥有自然禀赋本身无所谓正义不正义,关键取决于社会对待个人之间不同禀赋的方式。当这些禀赋不会对人们享用社会益品带来影响时,就不需要进行平等化抑或予以补偿。即使有影响,只要满足差别原则,那也可以得到证明。在此,罗尔斯特别指出,差别原则是一种对互惠(reciprocity)的解释和表达。互惠不是互利(mutual advantage)。 “互惠” 主张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公民将彼此视为自由和平等的个体,每个公民都关心通过合作来促进自己的利益,但这种关心又关切到其他公民的合理要求。因此,每个公民不需要从社会合作计划中获取最大利益,互惠要求的是所有人都为社会合作作出贡献,社会合作对所有人都有利。 “互利” 假定的则是人们以理性最大化的方式对待合作,他们只关心如何促进自己的利益,所以一个互利的社会承认一种获利更多的分配方式,哪怕它是不正义的。说差别原则体现出互惠,而非互利,亦即是说,不管自然禀赋高还是低的个人,都愿意相信和接受差别原则能实现各方利益的和谐,人们知道社会制度对每一个人而言都是可辩护的,尤其对那些状况最不利者更是如此。当差别原则得到满足时每个人都能受益。这一点体现在罗尔斯的那句著名断言中: “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着这样一种同意:即把自然禀赋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共同资产,可以共享由这种天赋的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和经济收益。”

这个断言最直接地表达出差别原则的意涵。良序社会中的公民需要意识到,他们的不同才能应当要为社会公共善服务。尽管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计划,但是仍然要认识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我们每个人的禀赋是由共同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态度所建构的。离开这样的社会背景,很多被认为有价值的禀赋可能变得毫无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当罗尔斯说把自然禀赋的分布看作共同资产时,他想要表达的不是说有才能者把自己的禀赋 “借给” 社会,而是说只有在某一给定的社会背景中,禀赋才是有价值的。

这样,也就容易理解自然自由体系和自由主义这两种不同制度在处理偶然运气时的困难。一方面,对于自然自由体系那种隐含 “前途向才能开放” 的制度安排,罗尔斯说, “从直觉来看,最明显的不正义在于,它允许分配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意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这些影响因素既包括社会层面的偶然因素,也包括自然资质方面的偶然运气。另一方面,对自由主义来说,即使已经用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对自由市场竞争做出限制,却仍然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个人自然禀赋之不同分布的影响。所以,针对上述两种制度设计,罗尔斯批评说,既没有理由允许社会层面的运气决定人们的收入与财富,也没有理由根据自然禀赋的随机分布来确定分配正义。

不仅如此,罗尔斯还清楚意识到由于家庭形式的存在,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不可能完全得以实现,毕竟个人能力的培养和对未来的预期,甚至在个体努力的意愿等方面,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条件及其价值观念。罗尔斯指出并且承认这一事实。所以,面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禀赋上的偶然性,不妨允许不平等,只要不平等状态下每个人的地位相对于平等的最初安排来说都能得以改善。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说我们对两个正义原则进行一种 “民主的平等” 的解释,它是通过结合公平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来达到的,以这种方式对社会合作利益进行划分,既能体现出效率,同时又体现出正义。从这个角度来说,运气平等主义者对罗尔斯的第一个批评,即罗尔斯的理论为自然禀赋留下太大余地,以至于允许它们过多地影响人们的命运,是不成立的。

三、罗尔斯理论中的责任问题

运气平等主义者的第二个批评认为,当不平等源自于人们有差别的自主选择时,差别原则仍然要求人际间收入和财富的转移,但这一要求以损害个人承担行为责任为代价。设想有这样两群社会环境和自然禀赋相当的人,其中一群是游手好闲的赌徒,另一群是认真工作的白领上班族。可以合理推测,一段时间后,赌徒要比上班族处于更糟糕的处境中。此时差别原则要求一种财富再分配,即上班族的收入中的一部分以某种形式被转移给赌徒,以便改善这些赌徒的较差处境。运气平等主义者指出,赌徒是自由选择了这种高风险的生活方式,那就应该为自己的选择后果负责,为什么上班族要为赌徒高风险的选择来买单?运气平等主义者得出结论,原本企图实现分配正义的差别原则反而制造出不正义。人们的前途和未来应该取决于他们自己的人生计划和抱负,不应该取决于不可控的偶然因素,经济上的不平等只能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运气平等主义的这个批评似乎很符合人们的直觉,看上去也正中罗尔斯的理论要害。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尝试为罗尔斯辩护。一种辩护意见认为,即使在理论层面可以弄清楚环境和选择带来的不同影响,在现实层面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事实上,我们根本无法弄清楚什么样的选择才算是 “真正的” “不带有外部环境影响” 的选择,甚至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个人选择都可在某种程度上归咎于外部环境。一个人是否选择努力学习,很可能与他的家庭氛围、朋友情感、老师教学方式等一系列因素有关,很难从这些因素中剥离出一个 “真正的” 自由选择出来。还有一种辩护意见认为,对环境和选择的界分有赖于我们在形而上的层面理解自由意志问题,但是很显然,一旦将讨论引至此,又将陷入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论争这个更加棘手的战场。

但是笔者认为,这些为罗尔斯辩护的意见自身也有问题。从罗尔斯的论述来看,他似乎无意作出一种宏观的形而上学论断,而是不断努力摆脱那种抽象的承诺。罗尔斯这样写道: “我们并不应得自己在自然天赋的分布中所占的地位,正如我们并不应得我们在社会中的最初出发点一样——认为我们应得能够使我们努力培养自己能力的优越个性的断言同样是成问题的,因为这种个性取决于幸运的家庭和早期生活的环境,而对这些条件我们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他在这里用 “很大程度上” (in good part)一词,表达出个性与偶然运气之间的某种关联,但这种关联又是模糊的,无法予以精确界定。从这个角度来说,罗尔斯似乎更应该被理解为作出了温和的、常识意义上的社会学论断,而不被有关自由意志的形而上学论争束缚住。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甚至指出,对罗尔斯的最佳解释就是相信他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尊重环境与选择的这种区分。

所以,罗尔斯的态度很明确,他要表明现实社会中的很多东西都会对个体的成功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人们需要确立一种正义的背景制度,来规范和限制那些不利影响,调节和引导合作体系成为有益的社会联合体。但这是否又意味着,罗尔斯真像运气平等主义批评的那样,完全忽视个人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著作和文章中,罗尔斯偶尔会——虽然不是经常——提到个人责任的问题。在《正义论》中,他表明,在一个正义的背景制度框架下,一个人可以被看作在追求自己合理的人生计划,甚至他要将自己看作是一个经历时间的连续存在物,以至在他的生命中的每一时刻都按照慎思的理性去行事。罗尔斯认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称得上对自己的历久人格是负责任的,并且他还把这种责任原则看作是某种正当原则, “自己在不同时间的要求应当被调整,使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能肯定他已经或正在遵循的那个计划。可以这样说,要使得此一时间的自己一定不能去抱怨彼一时间的自己的行为。当然,这个原则不排除自愿忍受困苦,但是这种忍受必须是从所期待的或获得的善来考虑而目前可以接受的。从原初状态的观念来考虑,对自己的责任的恰当性是十分明显的”。

在1982 年发表的《社会统一与基本益品》一文中,罗尔斯接着说道,他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 理念表达出一种被称为 “责任的社会分工” (social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y),即讨论如何在社会和个人之间分配责任。 “社会,也就是公民作为一个集合体,要承担的责任就是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公平的机会平等,以及在其基本框架内为人们提供对其他基本益品的一种公平分享;而留待作为个体的公民们以及各种团体,根据他们可期待的通用手段,承担起相应的修正和调整他们的目的和抱负的责任。”从这段叙述可看出,社会和个人有着不同的责任,一方面,社会的责任是提供一个体现出互惠和相互尊重的正义制度框架,从而保障特定的基本自由权、机会,以及在基本框架内提供对基本益品的公平分享,另一方面,留待个人的要求则是为他们的目的承担责任,用他们的公平份额去做合理的事情。正因此,作为理性公民之欲求,又作为人际比较基础的基本益品概念,实质上只是一种一般性的概括,与个人的抱负和欲望是不同的。这一点在他的另外几篇重要论文也有体现。例如,在《对善的公平》一文,罗尔斯说: “作为公民,组织有序的成员承担起如下责任:在对(一般性)需求有一个公共量度基础上,他们之间相互正义地对待责任;而作为个体和联合体的一员,他们对自己的偏好和自己为之献身的东西负责。”在《答亚历山大与马斯格雷夫》一文中,他又有类似表达, “作为公民,他们将只对某类东西提出主张要求,这类东西是正义原则所允许的。对某些抱负的强烈感情和热切渴望本身,并不会使任何人可以在社会资源分配或公共制度的设计上可以主张得到什么。”

可以看到,罗尔斯非但不像有些批评者认为的那样忽略个人责任问题,相反,他一直强调,当人们把自己看作是社会合作体系的成员时,需要对自己的目的负责,亦即应当根据自己合乎情理地应得的东西来调整自己的目的,修订人生计划和抱负,并且将这些目标内容限定在正义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尤其是,当罗尔斯论述责任问题时,他不同于运气平等主义者那样坚持在 “环境” 和 “选择” 之间做出区分,即个人无须对源于偶然的环境因素影响的结果负责,却必须对源于自主选择的结果负责。罗尔斯是尝试在区分 “社会” 和 “个体” 的基础上认定责任的归属,即有些责任是属于社会的,有些责任则是归于个人的。这种尝试的背后实际上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接下来这节将进一步地分析。

四、民主的平等与社会基本结构

前三节的论述表明,罗尔斯和运气平等主义者分享某些共同直觉。基于此,运气平等主义者既把 “作为公平的正义” 观念视作运气平等主义的理论雏形和早期表达,同时对这一观念展开激烈批评。在运气平等主义者看来,罗尔斯没有充分体认到自己论证的全部意涵,虽然他愿意在环境与选择之间作出区分,但差别原则又违背了这一区分。前文笔者已经为罗尔斯做了部分辩护,接下来将转向更宏大的讨论,表明 “作为公平的正义” 和 “运气平等主义” 之间不同的理论所指。

对于 “作为公平的正义” 与 “运气平等主义” ,李普特—拉斯穆森(Kasper Lippert-Rasmussen)做出过一个有趣的区分,他将后者指认为主张一种 “积极” 的观点,即坏运气本身就需要得到补偿。而前者主张一种 “消极” 的观点,即对于一组被认定为行使正义(justice-making)的特征,如果不同的人在这些特征上的差异属于运气问题,这些特征就不能作为行使正义的正当理由。以 “应得” 为例,罗尔斯直言 “应得” 无法得到证成,因为人们应得什么,依赖于家庭和社会等偶然因素,这是运气问题。这意味着,当罗尔斯对运气作消极理解时,不需要承认任何原生运气的不平等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所以,从积极的观点来看,坏运气本身就是一种制造不正义的特征,而从消极的观点看,它们对什么使分配正义或不正义是沉默不语的,因而消极观点就与这种观点相兼容,即一种分配如果具有能使最不利者尽可能好的特征,那就属于制造正义的特征。积极观点和消极观点的不同,还体现在双方对补偿原则的态度上。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redress)表明,出生的不平等和自然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对于这些不平等要予以补偿。正如有运气平等主义者所辩护的, “运气平等主义者试图平等化人们被选定的善(chosen good),无论这些善是什么(对德沃金来说是资源,对阿内森来说是福利的机会,对科恩来说是可及优势,等);在这些善方面所有的劣势都要得到补偿”。

然而对罗尔斯来说,补偿原则只是一种初定(prima facie)的直觉原则,它值得被重视,但也需要和其他原则进行平衡考量。尽管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端曾写道, “一旦我们考察这样一种正义观,它防止人们在追求政治和经济利益时,把自然禀赋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用作筹码,那么我们就被引导到这些正义原则” 。但是严格地说,这一段和其他类似的段落,并不会得出有些运气平等主义者支持的结论,即罗尔斯也认为源于自然禀赋和社会环境的偶然性的不平等是不公正的。这些段落至多表明,罗尔斯与运气平等主义者共享某些直觉观念,或者说双方在某些内在精神上是一致的。所以,当罗尔斯论及如何应对自然禀赋之不平等分布时,他就认为差别原则可以压倒补偿原则。差别原则容忍 “不应得的好运气” 之类道德任意性因素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所以,与运气平等主义的观点不同,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制度允许基于不应得的自然禀赋来获利,只要这种获利能有利于最不利者。对于这一点,运气平等主义肯定是不认同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批评说,运气平等主义原则实际上完全沦为补偿原则, “肢解” 了分配正义的概念。

从上述双方之不同出发,可以把我们引向一种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更宏大的解释。这种解释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在追求一种民主的平等观念。该观念主张,平等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减少对人们生活期望的偶然运气的影响,而是要预设一种 “民主的互惠” 理想,公民彼此支持和接受施加于他们自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安排,民主的互惠是通过分配原则来规范公民之间的不平等。根据这种观念,分配平等之所以重要,乃是社会成员对民主互惠的承诺。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理想,绝不止是一个要补偿各种坏运气的分配正义理念,倒可以说是更接近于表达一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理念,即每个人的生活都同等重要,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有同等的地位。这一点可以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思考的基点。正如他在《正义论》中的评论,在益品分配的平等和尊重的平等这两种平等观念之间,后者是更具有根本性的。在晚期作品《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个重述》中,罗尔斯考察不平等的理由时就总结说, “控制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是为了防止社会中一部分人支配另一些人。当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变得非常严重的时候,就会倾向于支持政治的不平等。……一方面,这可能会产生出范围广泛的逆来顺受和奴颜婢膝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会引起统治欲望和狂妄自大的态度。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这些后果可以说是严重的罪恶,而且它们造成的这些态度可以是更大的邪恶。”

在罗尔斯那里,他关注的是由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所规范的良序社会,平等体现在良序社会中公民之间相互承认彼此平等,并且相互视之为平等。罗尔斯有一段重要的陈述表明,人际间关系的平等才是最高层面的平等, “他们作为公民而存在,包含着他们彼此视作平等。而他们彼此视作平等,又是他们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也是他们被别人承认为公民的一部分。他们的社会纽带就是他们的公共政治承诺,即他们承诺来维护他们之间平等关系所需要的条件”。这相应地解释了罗尔斯为什么始终将正义的主题锚定在社会基本结构上。社会基本结构指的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安排,它使得社会合作既有可能又有成效。这些制度对个人的日常生活、性格、欲望、抱负以及未来前景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应当首先并最直接地应用于使得社会合作成为可能的基本制度。

罗尔斯在其他地方一系列相关的讨论也能证明这一点。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要实现分配正义,但他特别指出分配正义不是配给正义(allocative justice)。配给正义适用于一定量的物品分配给特定个人的场景,配给正义把生产和分配分开了。但生产和分配是密不可分的,不同的分配原则将会引出不同形式的生产活动,这些活动又将产生不同的善。这也是罗尔斯后期关注 “财产所有民主制” 的重要因素之一,他希望通过财产所有的民主之背景分散财富和资本的所有权,来防止社会的一小部分人控制生产资料和掌控整个经济,从而间接地控制政治生活。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所说的分配正义有着更加厚实的基础,他是在寻找一种正义的方式,来决定现代民主社会什么样的分配原则是最恰当的。换言之,探索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最能够与公民自由且平等的身份相容,最能有助于人们追求他们多元的人生计划。

所以,当罗尔斯论证原初状态中的个人如何进行选择时,可以认为他是在描述一个适合于确定正义原则的选择情境,而不是直接指向分配问题。当然,作为回应,运气平等主义者可能会质疑,在利用随机分配的自然禀赋和社会环境时,允许一些人基于好运气比另一些人更好,难道不会出现让人担忧的严重后果吗?对于这一质疑,罗尔斯可以强调说,这是纯粹程序正义的问题,只要分配的结果来自公平的合作体系,就无需过分忧虑。质言之,基于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解释表明,罗尔斯不是一个运气平等主义者,但是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解释为一种朝向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和谢弗勒所支持的关系平等,而不是分配平等,多少是有风险的。因为运气平等主义者也完全可以辩护说,分配可以 “蕴含” 或 “包括” 某些重要的社会关系,这样就可以应对关系平等主义者的挑战。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所反对的是将罗尔斯的理论局限在狭窄的分配正义论域中,然后争论孰优孰劣,否则就会像谢弗勒批评运气平等主义者那样,那种形式的 “分配平等主义就是任意的、无意义的和拜物教的,沦为对某种分配形式的偏好,变得毫无吸引力”。

至此,本文依次论述了罗尔斯的直觉论证和他对责任问题的态度。罗尔斯既与运气平等主义者分享共同的直觉,即人们不应得基于自然禀赋和社会环境之类偶然运气所获得的利益,又与运气平等主义者在责任等很多方面的看法非常不同。在这个意义上,那些认为罗尔斯没有彻底平等化偶然运气,没有完全意识到运气平等主义洞见的批评意见是站不住脚的。罗尔斯与运气平等主义之间的不同,也将罗尔斯的理论引向一种更宏大的解释,即他的正义理论根植于人人平等的社会关系理念之中,而不是局限在当下狭窄的分配正义论争的窠臼中。尽管过去几十年间运气平等主义非常流行,但我们或许可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抓住了社会和政治价值中真正有吸引力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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