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的热点演进与理论框架
——基于文献计量方法的分析

2022-10-29 13:24刘群梁福铖
技术经济 2022年9期
关键词:反垄断算法经济

刘群,梁福铖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1418)

一、引言

全球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加速了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市场力量集聚,同时催生了以双边(多边)市场为特征的平台经济。平台经济在形成新产业、构筑新模式、开创新业态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上关于垄断的争议,平台“二选一”和数据权力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增多。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平台经济垄断相较于传统垄断行为呈现出类型更多样、手段更隐秘、边界更模糊的特点,这对反垄断理论框架和监管制度都提出了新的挑战(王先林和方翔,2021)。平台经济垄断为何区别于传统工业行业垄断?其垄断主体与垄断形式经历了哪些变化?应当如何构建与之对应的规制体系?这些问题还有待解决。基于此,本文借助Citespace V 软件对2003—2022 年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热点进行可视化研究,揭示出平台反垄断领域的发展脉络。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了一个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的理论框架,包括平台经济的概念、特征与理论基础、垄断主体与垄断形式的变迁过程、垄断识别与垄断规制组成的综合治理体系,以期为后续学者深入研究平台经济反垄断、不断完善反垄断规制体系提供理论参考。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步骤遵循Citespace V 的原理及程序,以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文献为主要数据收集来源。首先以“平台反垄断”为主题进行高级检索,结果显示第一篇相关研究出现在2003 年。因此文献检索时间设定为2003 年1 月至2022 年2 月,共检索到537 篇文献;剔除征文启事、会议通知及政策新闻等文献后,最终得到有效文献531 条。根据以上文献,输入作者、单位、标题、期刊、关键词、摘要、主要结论等资料,以纯文本形式保存,最后结合领域内关键作者的高质量文献进行补充。

(二)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计量方法。文献计量法可以利用引文分析来寻找重要的基础文献并确定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采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某一学科领域的文献进行分析并形成可视化知识图谱,可以研究的发展进程与内在逻辑关系可视化,从中发现学科发展趋势及研究热点变迁。本文使用CiteSpace V 对样本文献进行计量分析并形成科学知识图谱,具体包括:①发文量统计,阐述平台反垄断研究热度变化情况;②平台反垄断关键期刊、作者与高被引文章分析;③绘制关键词共现与高频词时区图,通过文献计量可视化发掘研究热点与划分研究进展时间段。

三、平台反垄断研究文献统计

(一)文献数量增长趋势分析

论文的发表状况通常被认为是衡量学科发展水平与社会关注程度的重要表征,根据文献计量学分析的结果,我们能够通过观察统计期间文献发表数量来评估平台反垄断研究的进展。如图1 所示,2003—2013 年我国平台反垄断文献数量保持平稳,年均发文量在10 篇以下。自2014 年起,平台反垄断研究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呈现稳定上升趋势并一直持续到2019 年。2020 年开始平台反垄断研究迈入“井喷”时代,呈现爆发式增长,其中2020 年发表57 篇论文,较上年增长近1 倍,2021年相关文献数量更达到了255 篇的峰值。整体来看,除2022 年数据不全外,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整体呈平稳上升态势,并且在近两年文献数量随着平台治理问题频发而迅速增长。

图1 2003—2022 年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的文献发表时间分布

(二)重要期刊分析

为探究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的热点领域及研究成果质量,本文对相关文献的期刊分布进行分析。表1 统计了发表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主题文章最多的10 种国内期刊,其中《中国流通经济》与《财经问题研究》刊登相关主题文献最多,均占比2.82%。在这些期刊中,有《管理学刊》《价格理论与实践》等经管类期刊,也有《法学》《法治研究》等法学类期刊,还有《电子知识产权》《电子政务》等信息科学类期刊,这说明平台经济反垄断是一个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信息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从综合影响因子来看,平台经济反垄断主题发文量前10 名的期刊中综合影响因子均高于1,其中有6 种期刊高于2,刊登文献比例达2.07 的《改革》影响因子更是高达5.423,说明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主题研究的文章质量较高、学术影响力较大。

表1 国内发表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文献最多的期刊(前10 名)

(三)关键作者与高被引文章分析

对反垄断研究文献的作者进行分析,可以识别出为学科发展做出关键贡献的学者,对这些关键学者的研究动态进行分析,可以为其他学者的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表2 统计了国内发表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文章发表最多的前10 名学者,他们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论文发表数总和超过目前相关主题文献的16%。其中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兵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他主要从法学视角出发,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带来的新业态对当前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提出的挑战进行阐述。陈兵(2020)敏锐地注意到平台“消费者”概念模糊与消费者福利难以量化衡量等问题,指出个人信息的独立人格权未确定、数据财产争议、隐私内涵模糊等大数据多元特征给现行竞争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孙晋和钟原(2018)则主要从事反垄断法、经济法和民商法研究,关注数字平台规制监管与反垄断立法原则。

表2 国内发表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文章最多的学者(前10 名)

表3 统计了国内发表的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引用率最高的前十篇文献。国内研究中,蒋岩波(2012)关于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的文章被引频次最高达到313 次,该文着眼于平台企业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相关市场界定存在的立场差异与模糊性问题,并提出垄断行为认定应当从盈利模式、利润来源边与双边市场的控制关系等方面考虑,为反垄断研究的相关市场界定提供了一个创新思路。李剑(2010)、黄勇和蒋潇君(2014)则从经济法、民商法等视角为反垄断规制立法与竞争制度研究提出建议。通过统计高被引文献的主题与内容,可以发现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涉及多个关键概念与研究领域,如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界定、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理论、平台定价策略、垄断(monopoly)与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的相关法律制度等。

表3 国内发表的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的高被引文献(前10 名)

四、平台反垄断研究热点演化路径

(一)关键词共现分析

为分析平台反垄断的研究热点,本文绘制了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的关键词贡献图谱,如图2 所示。图谱中节点大小代表关键词频次,节点间连线粗细表示关键词间联系密切程度,中心度则是共现图谱中关键词地位的重要表征。在此基础上,筛选出词频前10 位的关键词,见表4。在表4 显示的统计结果中,中心度大于0.1 的重要关键词有反垄断、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数字经济和双边市场,这些关键词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的热点变化趋势。

图2 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文献关键词共现图谱

表4 国内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关键词词频统计

(二)研究热点动态演化路径

热点演进分析能够展示知识动态,预测未来研究方向。利用Citespace 的突现词探测技术,得到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关键词时区图谱,如图3 所示。根据这一图谱,将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分为4 个阶段,其对应关键词主题见表5。

表5 不同时间段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热点

图3 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热点关键词时区图谱

1.第一阶段(2003—2007 年),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处于萌芽时期,关注热点是“反垄断”“反垄断法”“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等

早期平台反垄断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银行卡产业与知识产权领域,这些产业已经具备网络效应、规模效应等平台特征,如用户行为决策同时取决于价格结构和跨边用户规模(岳中刚,2006)。这一时期的平台未受到互联网的放大和异化,垄断后果表现为单一的价格垄断而尚未出现复杂垄断形式,但一些问题已经初露端倪。黄勇(2007)指出知识产权等市场的垄断产品不一定具有超强竞争力。因此超高定价、拒绝他人使用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游离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之外。从实践来看,我国反垄断立法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对国际反垄断立法经验的批判学习也是重要研究方向之一(王先林和潘志成,2008)。另外,数字技术的发展还引发了学界关于“数字经济时代”的讨论,但将平台经济、数字经济与反垄断结合起来的研究较少。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对反垄断法和其他垄断市场的讨论研究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

2.第二阶段(2008—2013 年),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关注热点是“双边市场”“相关市场”“互联网”“垄断协议”等

双边市场是指市场交易活动在平台上进行时,任意一方的参与者数量、价格变化或决策行为都会通过外部性对另一方的决策结果或效用产生影响的市场(Armstrong,2006)。相较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的特点在于交叉网络外部性和锁定效应。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公布与施行掀开了反垄断研究的新篇章,但垄断行为识别与判定等方面仍需不断完善。以“百度案”为例,无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还是商品广告市场,都可能面临界定过窄或主观性过强等问题(李剑,2010)。此外,数字经济时代的垄断行为类型更加多样,除了并购引发的经营者集中,还有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形式。总的来看,这一阶段的平台反垄断研究聚焦于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识别议题。这些议题并非双边市场所独有,但互联网情境强化了平台的跨市场属性和部分免费属性,对互联网平台特殊性的探讨也使平台经济反垄断成为区别于其他经济模式反垄断的独立命题成为可能。

3.第三阶段(2014—2018 年),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关注热点是“平台企业”“算法”“大数据”“数据”等

依托平台模式,淘宝、京东等一大批跨越多个双边市场的平台企业迅速成长起来,平台定价算法的反竞争效果逐渐成为反垄断研究的重要议题,主要集中在定价歧视和算法共谋两方面。不管是精准预测心理价位,还是通过自动调整价格以限制市场竞争,都会对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产生负面效果。“信息”“数据”和“大数据”三者经常被混用,但其学理内涵有所不同:数据是通过信息技术媒介传播的特定信息,大数据则是具有多重特征的数据集合,其中最主要是“4V”特征,即数据体量大(volume)、数据处理速度快(velocity)、数据类型多样(variety)和聚合价值高(value)(陈兵,2018)。大数据优化了用户使用体验,为企业创造了经济价值,但伴随而来的数据产权问题也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费方域等(2018)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结果,认为将数据产权划分给平台企业而非消费者具有更高效率;而龙卫球(2018)则分别构建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和关于数据的“数据财产权”,分别归属于用户和企业。总的来看,这一阶段的平台反垄断研究受到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影响,研究对象更偏重于算法和数据,也开始注意到算法歧视、算法共谋、侵犯用户隐私等互联网情境下的垄断行为。私有和公有的双重权属使算法和数据的法律规制路径构建变得复杂。因此处理好算法和数据权属,是算法垄断和数据滥用的破题关键。

4.第四阶段(2019—2022 年),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处于成熟发展阶段,关注热点是“数据垄断”“超级平台”“监管模式”“二选一”等

部分互联网巨头排除他人访问或使用数据的行为阻碍了市场竞争并损害潜在创新。因此数据反垄断迫在眉睫,其议题主要集中在数据垄断的形成机理、治理困境、规制逻辑与解决路径等(孙晋和钟原,2018)45。平台垄断数据形成“初始垄断”后,就会寻求基础能力的延伸,运用流量垄断和杠杆推动其优势辐射到其他领域,形成“双轮垄断”(李勇坚和夏杰长,2020)。因此有必要监管前移及时干预垄断行为。有别于传统行业的全新平台垄断格局给现有监管模式带来了全新挑战,主要体现在3 个方面:传统并购评估标准难以适用于数字经济、算法合谋更为隐蔽、大数据市场的相关市场认定和市场力量评估需要结合大数据特点重新审视认定思路(詹馥静和王先林,2018)。此外,还开始出现平台胁迫厂商“二选一”的独占交易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平台多属特质(唐要家和杨越,2020)。总的来看,这一阶段少数“超级平台”掌控市场的局面已经形成,垄断势力大大加强,不仅通过支持高价格伤害消费者福利,还出现滥用垄断地位影响社会安全和市场竞争的趋势。学者们除了对单一垄断形式的深入探讨外,也开始提出综合多种反垄断措施的综合治理框架,为反垄断体制更多地反映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新特点提供了理论支撑。

从以上文献进展中可以看到,随着数字技术与平台经济愈发紧密地结合,平台垄断呈现易变性、隐蔽性和复合性特点,多种垄断形式往往同时存在且难以识别。因此反垄断研究与监管也必须不断更新与完善。从研究热点演进来看,学者们早期关注银行卡产业等市场,涉及商业模式、国际反垄断经验、反垄断法演进等;中期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对象,涉及价格结构、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共谋等;后期聚焦于超级平台的数据和算法垄断、垄断形式与监管模式创新等。从研究内容来看,现有平台反垄断研究聚焦于垄断危害与特征、行为识别与市场地位认定、案例法理分析、立法困境与解决、规制路径探析等。从研究方法来看,相关研究主要以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层面的学理探讨为主,配合部分执法判决案例分析和超级平台个案分析,总体而言偏向于定性分析,而较少定量分析。

五、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框架

基于前文梳理分析,本文构建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理论框架。如图4 所示,平台经济反垄断理论框架由形成机理、演进趋势、规制体系三部分组成。

图4 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框架

(一)平台垄断形成机理:概念、特征与理论基础

1.定义、内涵与类型

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确定平台经济的定义和边界。目前学界对于“平台”还未形成统一的学术概念,Rochet 和Tirole(2006)认为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网络架构支持双方(或多方)参与交易、促进用户留存并互动交易的经济形态;Armstrong 和Wright(2007)则将平台经济等同于双边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每个人都可以从与另一个群体的代理人互动中获得价值。基于本文研究需要,将平台经济定义为由数据驱动的、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匹配为目的的新经济系统。从市场定位来看,平台可分为促进成员间交易的市场制造型、匹配受众与广告商信息的受众制造型和对接群体需求的需求协调型(Evans,2003);而从功能差异来看,则可分为信息获取类、交流沟通类、网络娱乐类和商务交易类(蒋岩波,2012)69。

2.平台经济的特征与垄断

平台经济虽然具有传统垄断的一般性,但其独特性更为明显,如手段更加隐蔽、更容易形成“赢者通吃”(尹振涛等,2021)。许多学者对平台垄断的根源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双边市场的特征引致垄断的观点得到较为广泛的讨论(傅瑜等,2014)。在梳理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将平台经济特征归结为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和规模效应三项。

(1)网络效应。网络效应是指用户效用随用户数量增加而增加,包括“用户产生用户”的同边网络效应和“用户产生商家”或“商家产生用户”的跨边网络效应。平台在网络效应的影响下形成一边价格结构受市场力量扭曲到小于正常价格水平的非对称性定价结构,由此产生的差额可以通过对另一边用户收费来得到弥补。交叉补贴模式使平台得以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也催生出了传统监管难以规制的免费市场。

(2)锁定效应。基于学习和转移成本等因素,即使平台的使用成本提高,用户也可能被当前平台继续“锁定”而不会轻易转移至其他平台。锁定效应留存的初始用户以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形成平台的领先优势,即“一步快,步步快”。因此平台会自发地通过突出差异性、增加转移成本等强化锁定效应。锁定效应解释了平台在前期实施优惠补贴甚至提供免费产品的行为动机:用户一旦对某平台形成使用依赖,其他竞争平台获取用户的难度就会大大提升,甚至无法维持正常运营的“临界容量”(Economides,1996),最终只能退出市场,导致“赢者通吃”现象。

(3)规模效应。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存在使平台经济不受时间、空间和自然条件等条件限制,获得远超制造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用户规模增长成本大多体现在网络压力或数据储存等方面,但在云计算等技术支持下这一成本的边际值无限趋于零(Katz,2019)。此外,平台生态的竞合趋势还促进平台之间互相开放接口,平台兼容性深化了价值共享与规模效应。市场规模庞大虽不与垄断直接划等号,但若缺乏有效管理,过高的市场占有率确实容易导致垄断。

3.平台反垄断的理论基础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可实现帕累托最优及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理想市场结构,垄断会损害自由竞争效率,无法与竞争共存。然而,互联网平台市场在用户高度集中的同时,又是一个企业大量进入和退出的“可竞争市场”,这一社会现实显然与垄断竞争对立学说形成矛盾。那么,应该如何理解平台经济的垄断格局呢?学者们对此从垄断竞争理论、双边市场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等视角给出了解释。

首先,垄断竞争理论中的哈佛学派将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和高进入壁垒视为垄断形成的重要因素。市场集中度可以反映市场力量的强弱程度,当市场结构缺乏竞争性,拥有强大市场力量的少数经营者会通过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支配地位以提高利润。哈佛学派进一步提出结构-行为-绩效范式(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SCP)(Bain,2013),即市场结构决定企业绩效,并由此影响市场效率,这种视角也被称为“结构主义”。芝加哥学派则着眼于社会总产出最大化,认为反垄断不是目的,而是增强效率的手段。该学派信任市场对低效率的自动调节机制,主张资源集中并通过规模效应放大产出,这被称为“行为主义”。从垄断竞争理论来看,平台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符合哈佛学派对“缺乏竞争性”的定义,但由于平台往往涉及多个市场,很难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而平台垄断是否存在芝加哥学派的“集中效率”也有所争议(Manne 和Wright,2010)。

其次,双边市场理论将双边市场定义为某一边的价格变化、用户数量、决策行为等都会影响另一边用户效用的市场(Rysman,2009)。Rochet 和Tirole(2004)通过构建双边市场模型发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科斯定理失效,此时供需议价博弈会使平台可变成本传递给终端消费者,即免费市场上的消费者在实质上承担了平台服务成本。为防止用户流失,平台需要通过限制价格或补贴买家的方式提高买家盈余和加强使用意愿,阻止交易成本转嫁。双边市场理论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定量方法、没有解决零价格市场的相关产品界定问题,单边市场与双边市场之间的界限模糊等(黄勇和蒋潇君,2014)97。

此外,产业组织理论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竞争和完全垄断四种类型,然而平台经济并不符合这四种市场结构类型。对此,李怀和高良谋(2001)开创性地提出竞争与垄断同时被强化的“竞争性垄断”来描述数字经济的市场结构,这一概念在平台经济领域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探讨,如马思思和金占明(2018)提出从单纯横向竞争到合作横向竞争,再到立体与横向组合和纵横向复杂交互的寡头博弈模式演进路径;傅瑜等(2014)114将互联网平台市场在垄断地位的动态平衡中保持竞争活力的情况总结为“单寡头竞争性垄断”结构;苏治等(2018)则认为“竞争性垄断”无法完全解释互联网平台持续固化的垄断结构,并提出了“分层式垄断竞争”的概念来描述互联网平台高集中、低壁垒、竞争和垄断并存的特殊市场结构。

(二)平台垄断演进趋势:主体变迁与形式升级

1.垄断主体变迁:厂商垄断—平台垄断—场域垄断

第四次工业革命改变了产业组织内部的企业竞合关系,进而调整了双边市场的生产关系。在此过程中厂商、平台和消费者的谈判势力不断变化,垄断主体也经历了从大型厂商到平台企业、再到以超级平台为核心、其他企业为基础的平台场域的变迁。

在平台经济初期,平台仅作为线下交易的补充,大厂商在双边交易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力量和对商品价格的垄断控制力。平台既要汇聚知名厂商以吸引消费者,又要通过免费产品甚至补贴的方式增大消费者盈余。因此必须对小厂商收取高额“入场费”来维持交叉补贴。在百度和谷歌等搜索引擎市场上,竞价排名直接影响网络搜索曝光度和获客成功率,而大型企业的竞价实力较强,中小型企业很难取得曝光优势。尽管平台大多免费对用户开放,但经筛选后的信息限制了消费者的行为决策,因而消费者同样是垄断的受害者。

平台经济中期,在算法技术的驱动下,平台开始掌握左右市场的“超级权力”,垄断主体也由厂商转变为平台。这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商品选择,平台通过算法预测消费者潜在需求并促成交易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简单的信息展示,将功能拓展到了筛选、推送等,交易的关键因素从商品质量变成了平台推广,支配市场的权力也逐渐从消费者和商家过渡到平台手中;二是价格制定,平台通过算法准确估计每个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进而制定“杀熟”的歧视性定价策略以尽可能榨取消费者剩余。平台垄断的另一表征是从单边到双边的收费模式转变。例如爱奇艺等视媒平台一方面实行广告付费,将广告植入网页和视频中并向商家收取广告费;另一方面实行内容付费,向用户收取会员费和点播费,甚至要求用户为跳过广告付费。

在平台经济后期,平台不仅在本市场拥有很大体量,还可以将优势辐射至其他行业,垄断主体在规模驱动下从平台企业转变到“平台场域”。“场域”概念起源于社会学,Bourdieu 和Wacqu(1992)将场域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平台通过横向和纵向合并、持有股份、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与其他企业共同构成“平台场域”,平台在其中占据支配地位并把持该垄断位置的得益权。平台场域既能利用服务互补形成对用户的“吸引力”,又可以通过流量垄断、独占协议等形成对非场域内企业的“排斥力”。一方面,各企业与平台在场域内部实现供需匹配和价值闭环。平台获取用户数据后在场域内“广播”共享,其他合作企业可以获取数据并用于市场营销;另一方面,垄断在平台场域的发展与碰撞中更为激烈。基于本平台形成新场域是其他平台对抗场域竞争的有效手段。因此市场往往呈现两个或多个对抗场域相互竞争的态势。场域竞争格局的形成还压缩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迫使中小企业融入场域,用一定自主权换取流量接口支持。

2.垄断形式升级:价格垄断—算法垄断—数据垄断

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将用户带入数字经济时代,同时也为平台垄断升级创造了技术条件。技术与资本的深度结合加剧了平台对优势市场地位的滥用,体现为垄断形式从价格垄断到算法垄断,再到数据垄断的不断升级。

价格垄断是指平台和厂商对消费者实施歧视性定价策略。从表现形式来看,价格垄断可分为直接提高价格、先低后高的掠夺性定价、线上线下不同价、个性化定价、平台干预或代行定价等类型。这些定价方式并不一定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如对部分消费者收取高价也对部分消费者收取低价的“杀富济贫”式个性化定价经常作为经营者的抗辩理由,而且平台往往同时使用多种垄断方式,这些复杂情况对反价格垄断规则和实务提出了挑战。但不管形式如何,价格垄断的根本目的都是提高企业利润和保持市场地位,如果缺少有效监管,正常的市场竞争格局就极易遭到破坏。

算法垄断主要有两种表现,除针对消费者的个性化定价外,平台或厂商之间的算法合谋也得到学界的广泛讨论。基于算法的不同功能,算法合谋可分为信使类、轴辐类、预测类和自主类4 种。第一,信使类共谋是指计算机作为卡特尔的实施工具,充当人类勾结的“信使”。信使类合谋中卡特尔成员的意图比较明显,其垄断认定也相对容易。第二,轴辐类合谋是指各方使用共同第三方提供的算法来进行合谋。计算机算法的研发者作为“轴”,协助作为“辐”的企业共同操纵市场价格。这类合谋的特点在于算法运行并不直接反映出使用者的垄断意图,只能通过解析算法来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剥削的设计意图。第三,预测类共谋是指企业分别研发相似算法用于监督市场价格变动并实施跟随,从而实施跟随他人价格上涨而提价的优势性策略或制裁异己企业的惩罚性策略。第四,自主类共谋是指企业向计算机设定如利润最大化等决策目标,人工智能通过自主学习与模拟博弈独立决定行为策略。由于算法运行带有强烈不确定性(“算法黑箱”),从自主类共谋中识别垄断意图的难度也较大。

与传统合谋相比,算法垄断引发的算法共谋最大特点就在于灵活监督性、自主决策性与意愿隐蔽性。传统市场难以发现背约行为,制裁成本也使得其他企业惩罚威胁性不足。而算法共谋中企业可以时刻检测市场背约行为并自动予以制裁,背约行为的惩罚可信度上升,而且很难有明确证据指向行为人的垄断意图。因此现有反垄断规制很难应对算法垄断。

数据垄断是指平台搜集、加工用户行为数据并禁止他人访问或使用,进而产生侵犯用户隐私、妨碍市场创新、阻碍公共治理的不利影响。对用户而言,在如今数据普遍具有实时生成、分布式存储、互补性强等特点的背景下,知情同意、被遗忘权和匿名化的原则无法完全实施,个人信息隐私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对市场而言,数据垄断导致“数据孤岛”形成,不利于形成更具价值的大数据资源。部分企业在数据获取方面占据优势,同时拒绝其他经营者使用数据,这就为以这些数据为必要设施的相关市场设置了进入壁垒。而当平台可以凭借数据优势产生源源不断的“数据租金”,平台自身也会失去创新动力。对社会而言,许多企业数据带有一定社会价值属性,如果得到充分利用,将对交通管控、风险预测和反腐败等公共管理领域产生有益影响,例如退伍军人健康管理局和Facebook 合作的迪尔凯姆项目根据社交网络账号预测病人自杀风险并及时干预治疗。但目前商业数据与公共数据的界限还不清晰,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也难以把握平衡,许多数据的社会治理功能还未被充分发挥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三种垄断形式之间并不是替代关系,而是共存关系。在算法垄断阶段,算法的自主学习与预测能力为价格垄断提供了方便,人工智能可以从经验和反复博弈中习得最优定价策略,实现更精确的价格歧视。在数据垄断阶段,海量数据为算法优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大数据杀熟”更是数据与算法对价格垄断的升级。多种垄断形式共存的叠加态提高了垄断行为识别与规制的难度。未来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还可能出现流量垄断、接口垄断等其他垄断形式。

(三)平台反垄断规制体系:垄断识别与实现路径

1.垄断行为识别与判定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是反垄断案件分析的逻辑起点。当前常用的界定方法有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等,但平台经济超出了传统界定方法的使用范畴。对于需求替代分析,不同消费群体对同一产品的需求都可能存在差异,产品功能难以在异质需求间进行比较;对于供给替代分析,软硬件的普遍性和通约性使得数字商品的转换难度大大下降,容易产生界定过宽的问题;而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法对商品价格小幅提升(5%~10%)来考察商品替代程度也无法适用于免费市场,因为免费商品价格比例变动后仍是0,无法反映需求替代变化的真实情况。

面对传统方法不适用与现有垄断问题待解决的矛盾,本文认为,垄断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其一,相关市场界定目前仍是认定垄断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归责性的重要方法之一;其二,对于相关市场界定应当采取何种方法,要根据不同商业模式、产品特征等具体情况选择,同时结合盈利模式与利润来源边、消费者体验与实现成本、公共利益损害等其他角度考虑,不断探索更适用于双边或多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其三,反垄断法实施的价值目标归根结底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如果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某种现象已经妨碍竞争并影响消费者福利,可以考虑淡化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企业的支配地位。

2.反垄断规制实现路径

在平台垄断演进趋势的梳理中,我们发现平台经济垄断形式存在“价格垄断-算法垄断-数据垄断”的演化路径。与此相对应,平台经济反垄断体系构建也可以归纳为“价格监管-算法规制-数据治理”三条路径。

(1)价格监管:构建用户监督、平台参与、政府治理的多主体协同监管机制。在反垄断实践中,监管机构无法实时监控所有商品价格,而在反垄断诉讼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举证难度。因此有必要激活消费者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优化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一方面,应当不断提升消费者垄断认知水平和反制能力(如鼓励使用第三方比价工具),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主体作用,防范垄断发生;另一方面,在垄断事实发生后,也应适当采用可证明限制竞争或价格剥削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平台的自我规制也是协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上甚至超过监管当局,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加强与平台的双向合作交流,引导平台担负起内部监管责任。而当市场自我调节失灵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及时出手、执法精准、依法监管。反垄断监管应当秉持包容审慎原则:既要做到“包容创新”,给予互联网平台必要的创新试错空间以实现自我调节;又要做到“审慎监管”,即要适时、适度监管,避免从不监管和过度监管两种极端。一个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限制市场自身形成垄断的同时,还应当减少政府公权力介入导致的行政垄断和不合理干预引起的限制竞争,不断完善政策制定机关的自我审查启动机制和审查程序。

(2)算法规制:扩展界定、算法透明与事前监管。反垄断执法对合谋的判定主要依据表达动机的邀约和接受,但算法合谋缺乏直接证据成为算法规制的主要阻碍。为切实监管算法合谋,有必要对合谋协议采取更宽泛的界定,将主观要件的证明从沟通证据转向行为证据和事实证据。在主体认定上,可以将算法参与者的认定范畴扩大到设计者、改进者和使用者,以厘清责任分配和规范主体行为引导算法规范。另外,算法规制应当将提高算法透明度与可问责性作为工作重点,要求算法应用企业对算法使用动机、输入数据、处理过程、输出结果等保持透明性。如果执法机关发现算法存在严重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可以要求算法设计者和使用者对算法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当前依托《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监管属于事后监管,不仅确认危害的成本高、难度大,对垄断受害者的帮助也很有限。因此,各国反垄断监管部门开始注重事前监管。相关部门需要通过专家审查代码、模拟分析来判断算法设计本身是否存在合谋倾向,配合黑匣子补漏器(演绎系统作用机制的反向工程技术)、合谋减速(降低卖家调价速度及频率)、增加合谋偏离可能性等手段综合整治算法合谋。

(3)数据治理:必要设施、数据确权与数据立法。“一刀切”地全面要求企业数据公开既不符合消费者隐私保护权益,也极易“将婴儿和洗澡水一起倒掉”,对平台创新活力造成巨大损害。因此数据治理必须把握好“度”。数据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必要设施原则,即当一个设施被认为是构成竞争的必要或关键设施后,可要求垄断者以合理条件向竞争对手和相关市场竞争者开放该设施。在反垄断实践中,既要依据对竞争不可或缺及不可复制性严格界定必要设施,防范原则无限扩大适用,也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必要设施原则,根据数据的开放可行性(如技术兼容性)来具体界定。数据确权是保护用户隐私的重要路径,在建立数据产权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借鉴专利对价理论引入数据披露的奖励机制,让平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垄断,这就意味着数据隐私性变成了一种鼓励信息披露的手段。此外还应当成立权威的数据管理机构,采取“统一云端储存+分布式使用申请”的共享管理模式,平衡商业创新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关系。当然,反垄断的最根本措施是规制立法。我国针对平台经济领域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挑战,不断将数字经济的新特点纳入反垄断立法的考虑范围。立法规制的下一步应当是数据立法与完善法律体系,如规定平台数据的收集范围、获取人群和应用场景、制定平台数据处理和数据保护的行为准则等,与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构成健全的法律体系,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高效治理。

六、结论与展望

本文利用Citespace V 科学计量工具描绘了2003—2022 年CSSCI 来源期刊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的知识图谱,展示了该领域的研究热点演化路径,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理论框架。研究发现,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最早关注以银行卡产业为代表的反垄断及反垄断法构建,其次是双边市场特征与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再次是算法、大数据引发的垄断治理困境,最后是超级平台形成、“二选一”现象对现有监管模式的挑战。基于此,本文从概念、特征和理论基础出发解释平台垄断形成根源和垄断格局,从“厂商垄断-平台垄断-场域垄断”的垄断主体变迁视域和从“价格垄断-算法垄断-数据垄断”的垄断形式升级视角描述垄断演进趋势,从垄断识别和规制路径两个角度总结治理困境与解决思路,提出应当从“价格监管-算法规制-数据治理”三条路径构建反垄断综合规制体系。

本文认为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领域,应当作为未来研究的关注重点。其一是研究方法上计量统计分析不足。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多以案例分析和法理分析的定性方法为主,而有效评估平台势力和垄断结果的定量方法较少。具有强大网络效应、规模效应和锁定效应的平台经济超出了一般相关市场界定方式的使用范畴,亟需符合更具针对性的经济测量模型。因此,平台经济反垄断应当注重创新研究方法,更多地使用定量分析方法测量平台垄断行为影响和经济效果,在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交叉下发展出一套可行有效的平台垄断行为识别与影响评估办法。二是对平台主体的社会治理责任分析不足。现如今平台不仅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更是平台场域的核心组织者和治理中心,并承担着相当一部分的社会治理职能。从ofo 小黄车破产到蛋壳公寓暴雷,平台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与社会治理问题频发,要求平台必须加强不确定性环境下的组织韧性。因此,互联网平台如何扮演好具有公共属性的基础设施角色、履行好相应的社会治理职能、规范好内部用户与自身行为,是未来平台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对平台经济的多边福利综合评估不足。如快递、外卖等用工平台连接商家、消费者、员工三方,形成平台经济下的新型雇佣关系。为了维持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吸引力,平台往往将压力转嫁到员工方身上,如增加单位时间工作量、严格罚款、减少社保缴纳等。从利益相关者福利来看,这种新型雇佣关系对消费者和商家福利基本不变甚至有所增加,但严重损害了员工福利。因此,对新型雇佣关系下的社会福利变动和多边福利平衡进行评价,应当成为平台经济反垄断和构建平台经济健康生态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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