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

2022-10-25 06:20文图袁志峰蒋子敬
道路交通管理 2022年10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道路事故

文图|袁志峰 蒋子敬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在为群众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道路交通事故。为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往往需要进行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其中,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作为案件定性、责任划分、损失赔偿的重要依据,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的定义、分类、流程、依据、内容等,对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供借鉴。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

(一)定义与分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是对事故车辆的制动、转向、行驶、灯光、轮胎、安全装置等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明确事故车辆各系统的失效或损坏是在事故发生前就存在,还是由事故引起的,对于事故前已形成的失效或损坏需判断其是突发或固有存在,并分析查明车辆故障与事故发生的联系程度,从而为事故责任划分及后续损害赔偿事宜提供事实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分两类:一类是根据检验鉴定的形态分类,可分为静态检验鉴定、动态检验鉴定和零部件失效检验鉴定;另一类是按事故车辆的损坏状况分类,可分为具有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鉴定和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见图1)。对具有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鉴定通常以动态检验鉴定为主,主要有室内检测线检验、路试检测以及现场模拟试验三种方式。室内检测项目主要有驻车制动性能、行车制动性能、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汽车底盘与照明信号灯检测等。但由于检测线上汽车前后载荷分布不均,附着系数不同,检测线检测结果与实际行驶情况会存在误差。同时因待检测数量大,为提高检测效率也会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路试检测或现场模拟实验。路试检测主要是利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等仪器设备,检测汽车的制动距离、协调时间及平均减速度等参数来评价事故车辆各个系统的技术状况。而现场模拟试验主要是利用实车、软件或者人工沙盘等模拟事故发生情况,再现事故车辆各系统的技术状况。对于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鉴定大部分以静态检验鉴定为主。静态检验鉴定不仅要检测相关总成或零部件的关键参数与基本技术状况,还需结合检测结果,分析在事故发生时其对整车技术性能的影响程度及引发事故的关联程度。若静态检验鉴定无法满足鉴定需要,则需进行零部件失效检验鉴定,主要采用扫描电镜、金相分析仪、能谱仪等专用仪器进行检测,如转向轴断裂、制动鼓(盘)制造质量等。

(二)鉴定流程与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 642-2020)》(以下简称GA/T 642)中对鉴定流程有明确规定,可简要划分为委托鉴定、鉴定实施、出具鉴定意见三个阶段。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案件时,根据事故类型、车辆结构、交通环境、视频资料、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等,确定好所需的鉴定项目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现场勘查情况等相关信息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收到委托受理后,根据现有的案卷资料、事故车辆受损情况、事故形态等,分析判断造成事故的潜在原因,并以此确定鉴定的方式、方法和鉴定项目内容,全面客观地记录整个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情况。鉴定机构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就事故发生与事故车辆安全性能的因果联系进行综合分析后出具鉴定意见,若鉴定意见出现分歧时,需将分歧情况一并记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以为事故责任划分提供帮助。

在鉴定实施过程中所用到的鉴定依据种类和数量繁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T 0072-2020)对鉴定受理、材料送检、检验鉴定、材料流转、出具结果等程序作出了规定,对规范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鉴定行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GA/T 642对鉴定过程中的鉴定项目、判断依据、方法等作出了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鉴定具体实施有着指导性作用。此外对于事故车辆如制动系、转向系、轮胎、信号装置等具体总成零部件的技术状况鉴定可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自行车安全要求》(GB 3565)、《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 18274)、《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等;对于规定鉴定过程中测试方法可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项目和方法》(GB 38900)等。上述标准是事故车辆鉴定过程中的一般依据标准,对于具体的事故车辆应选择与其相适应的标准作为鉴定依据。

(三)鉴定内容

1.制动系统。无论事故车辆是否具备行驶能力,均应检验制动装置是否齐全、能否正常工作,检视制动液高度、泄漏情况及制动报警装置能否正常报警,气压制动的车辆还应用气压表检测制动气压及泄漏情况。具备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应在安全条件下,检测事故车辆的驻车、行车制动性能;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需检视车轮是否容易转动,同时测量制动盘厚度、制动鼓内径及相应间隙等参数是否符合标准。

2.转向系统。转向性能完好的车辆可采用路试或检测线检测车辆的转向轻便性、自动回正能力、轮侧滑量及最大自由转动量等。转向系统受损的,应检查转向横直拉杆、转向节臂及球销是否有拼焊、损伤,转向助力装置是否有效、转向器是否安装牢固等。

3.行驶系统。行驶系统中需重点检验轮胎和悬架,轮胎需检测其规格型号、花纹深度、气压、胎面磨损及是否有夹杂等。悬架需检查其系统部件是否齐全、减震器是否漏油,必要时需检测悬架特性。车身、车桥需检查是否存在变形、裂纹、锈蚀、松动等。

4.传动系统。检测内容主要有离合器、变速器及分动器、万向传动装置。离合器需检验分离、接合过程是否存在异响、抖动、打滑现象,踏板行程、踏板力是否符合要求。变速器及分动器需检验变速器是否漏油,换挡时互锁、自锁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异响、跳挡、挂挡混乱等。万向传动装置需检验传动轴是否存在抖动与异响,轴承、万向节是否有裂纹、松旷等。

5.照明信号装置。检验各灯具、信号灯是否齐全、牢固、完好有效,喇叭、故障提示音、报警提示音是否正常,必要时采用仪器设备检验远近光灯的强度。

6.其他附加装置。对于防护装置而言,主要需检验防护装置是否配备齐全,强度和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货箱是否牢固、是否私自加长加高加宽。反光标识主要检验标识长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外观是否有划痕、气泡、裂纹等损坏,是否完整,有无被遮挡等。

二、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事故的责任划分或法律诉讼判决提供依据,还能从事故车辆鉴定案例统计分析中发现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向相关部门提供整改建议,为预防交通事故提供理论支撑。此外,还可发现总结整车或零部件在设计、制造、维修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将规律性的数据信息提供给相关管理部门或企业,以制造更安全实用的汽车零件。但现阶段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了解信息不全面。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为缓解道路交通压力,会将事故车辆挪离事故现场使事故车辆产生变动,鉴定人员不能直接有效了解到事故形态与现场信息。另外,由于事故当事人为逃避责任,对交通事故描述会有偏差,从而干扰鉴定人员的判断,降低鉴定效率。

(二)管理部门协调不力。道路交通安全技术鉴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如有负责道路安全执法、维护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安部,有负责司法鉴定行业监督管理的司法部,有进行道路规划、养护、路政管理的道路部门;有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养护的城建管理部门,有负责安全生产的生产监督部门等;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各部门沟通不畅,权责界限不清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车辆安全技术鉴定工作的开展。

(三)标准规范不清。目前我国已颁布的GA/T 642多为纲领性内容,部分环节上缺乏具体的指导,使得有些机构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各行其是。如虽规定了鉴定项目、判定依据、方法,能够有效确定事故车辆各项性能是否合格,但未规定不合格项与事故发生原因的关联性分析,只考虑车辆各项性能是否合格,而未分析其是不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以及影响程度。

(四)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管理混乱。虽GA/T 642中规定:“开展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设备和人员,鉴定人应具备鉴定资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是什么资质,由什么部门授予。我国部分地区将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纳入司法鉴定中的痕迹物证鉴定一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T 0072-2020)规定,鉴定机构应取得司法部门授予的司法鉴定或法庭科学领域中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的资质,具体实施的鉴定人应取得与鉴定要求相对应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执业资质。而有些地区则是归于产品质量鉴定一类,由当地的产品质量鉴定行业协会统一管理,鉴定机构由协会授予备案证书,鉴定人员经协会培训考核通过后授予鉴定专家登记证书。各地区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统一管理、跨区域鉴定以及行业内部交流都有着不利的影响。某些地区仅对鉴定机构的准入进行了规定,而对机构内具体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却无明确的专业、学历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导致从业者不乏高职院校的退休老师、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的工程师、具备丰富实践经验但专业理论知识缺乏的汽修师及部分从其他领域转行的理论与实践均欠缺的人员,这导致了鉴定人员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会对鉴定工作质量产生影响。

(五)鉴定机构设备设施不齐全。我国目前现有标准中并未对从事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的设备及工具做出强制性规定。对于GA/T 642中规定的转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轮胎花纹深度计、机动车安全检测线等,车辆维修企业中是配备的,但对于一般的车辆鉴定机构是不配备的,零部件失效检验鉴定需用到的扫描电镜、能谱仪、金相分析仪等设备配备就更少了。同时对于动态检验鉴定中路试需要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试车跑道与驻车坡道,也并非所有鉴定机构都具备,若基础的场地设施与仪器设备配备不齐全,部分检验鉴定工作无法有效开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就无从体现。

三、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的思考与建议

(一)统一管理,加强协作。对于现阶段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行业管理不规范、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力的问题,我国应尽快出台国家级的法律法规,确立统一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设立。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并对已设立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公安、道路、司法、城市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理顺各部门关系,打通部门之间壁垒。

(二)加强从业队伍建设。现阶段我国从事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性均无法满足行业需求,虽然现有的一部分人员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与业务能力,但因综合文化水平不高,在法律法规、理论知识方面稍有欠缺,往往导致处理问题不够科学、严谨。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高学历人才的引进力度,主管部门也应对鉴定人员的知识水平与专业能力提出要求,以提高鉴定人员的综合技术水平。

(三)细化鉴定规范。由于车辆鉴定涉及多学科的交叉融合,涉及面广,现有法律法规某些方面还不够全面、具体,在进行某些鉴定工作时需参照以往的工作经验,容易导致鉴定机构实际操作中各行其是,行业规范得不到保证。对此,建议细化现行标准规范中的检验鉴定流程,增加部分流程的判断依据或选择依据;明确检验鉴定机构须具备的场地设施、仪器设备;增加事故车辆检测项目与事故发生原因的关联性分析;加强现场模拟试验的研究,针对现场模拟试验的方法、条件、依据与评价等,制定相应的指导规范。

(四)做好统计、分析工作。车辆鉴定工作应积极做好事故车辆鉴定存档、统计、分析工作。对于鉴定机构来说,这有助于事故车辆鉴定的归纳分类与经验总结,为往后的鉴定工作提供参考,为提升鉴定工作质量、效率打基础;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来说,做好事故档案的整理统计工作有利于发现道路、信号标志以及车辆等环节的普遍性问题,从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依据,助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作科学、高效发展。(作者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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