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胜 苗存龙
道德是什么?在道德哲学思想体系中追寻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能够获得多种回答,各种缺乏共识的答案意味着认识结果的分歧,这种现象让人深感疑惑。在道德哲学和伦理学领域,道德与伦理两个概念通用的频率很高,但是只有在所指为同一个对象时,两个概念的通用才具有逻辑合法性。检验一个概念的完善程度有两个标准,一是经验标准,二是逻辑标准。在理论和经验两个领域,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各自所指对象并不完全一致。研究对象的确定是演绎学科知识的前提,否则思维对象和实践目标的模糊,可能产生各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或不在一个逻辑链条上的争论。进一步回答“道德是什么”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为了完善道德概念,或者只是为了区分道德与伦理两个概念,而是在锚定所指对象的前提下给予“道德是什么”的问题清晰而准确的理论回答。“道德是什么”问题的解答构成实践理性的问题意识的逻辑起点,也是道德哲学理论的基石。在此基础上,道德哲学在伦理学领域的理论地位以及道德哲学在生活世界的价值才有可能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经验主义方式生产道德知识的第二个缺陷是将道德当作一个独立的对象而不是两个相互关联的对象加以认识,没有认识到道德所指是两个不同对象,没有严格区分“道”和“德”,始终将道德当作经验世界的某一种存在物,没有厘清道和德的界限。经验主义方式之所以造成道德概念彼此不同、各自言说,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局限于事实领域寻找道德存在,将道德当作某种客观存在加以认知,从而忽视了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道德”所指不是一个对象,而是两个对象,即“道”和“德”。德是指德性或道德品质,是行动主体按照规定何为善恶的法则或规则引导意志和行为而获得的精神品质状况,在经验世界可以发现其存在;与“德”不同的是,道德之“道”不是存在于经验世界的,它是实践理性的产物。作为知识,道德之“道”可以被理性所认知和阐释;但从本源而言,它是实践理性思考和设想的对象,不是经验世界具有客观属性的某种存在物。经验主义方法所生产的道德知识,主要是关于道德现象的认知:一是道德意识现象,即那些与道德相关的情感、理性以及意志等;二是道德行为现象,即各种价值关系中的行为方式;三是道德效果现象,即道德意识主导的道德行为方式所产生的结果。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只是道德品质或德性,是道的作用结果,却不是道德之“道”本身,道与德相互联系但彼此不同,道德所指是两个对象而不是一个对象,这个根本区别被道德知识的经验主义生产方式忽略了。
准确回答“道德是什么”的问题并获得普遍有效的道德知识,需要以两种“发现”为前提:一是在意识或精神领域发现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差异,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分别以各自不同的方式阐释道德问题;二是在经验领域发现道德存在的事实根据,价值关系中各种价值行为需要被引导和规范,道德由此产生。
道德知识生产的经验主义方式和理性主义方式无法获得普遍有效的道德知识并不是证明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认识论的无效,只是说明这两种方式生产道德知识时遇到了困难,这个困难最终由康德对于纯粹理性的批判而得到解决。同化道德概念的努力被多样化的经验事实证伪,根本原因在于这两种思维方法存在一个共同错误,即“对象的误置”。经验主义方法预先断定道德如同自然物那样存在于经验世界,因此可以通过列举那些被认为是与道德有关的各种存在而获得道德知识;康德解决了理性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但是如果理性试图通过运用先天范畴加工经验材料获得道德知识,前提必然是将道德预设为经验领域的某种存在,在这一点上其与经验主义没有根本区别。二者的共同错误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到道和德存在领域的区别,没有将道德区分为道和德两个认识对象加以考察。
康德在深入考察纯粹理性并反思理性能力的界限后发现,在不同领域,理性活动方式不同,理性活动因此存在理论理性活动方式与实践理性活动方式的差异。理论理性的认知对象只能限于经验领域以及经验知识,如果将理论理性的对象从经验领域扩展到超验领域,混淆了可知对象与可思对象的区别,认为理论理性的认知无所不能,则会陷入“理性的狂妄”;信仰、灵魂以及道德法则等命题是实践理性思考的对象,却不是理论理性认知的经验对象,即理论理性不能将超验的思考对象当作经验世界实存对象那样去认知。可见,运用理性在经验世界寻找道德存在并建构道德知识,包含了这样一种理论雄心,即运用理论理性认知那些超越经验世界的实践理性的对象,即道德之“道”或道德法则。这就是为什么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寻找确定的道德概念的对象而不成功的原因,因为理性找错了地方,仅仅在经验世界寻找道德存在;或者说我们错误运用了理性能力,试图运用理论理性去认知实践理性领域的对象。如果没有划清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能力界限,试图运用理论理性的方法阐释道德问题,就无法完整回答“道德是什么”的问题。
人类所有活动目的都与自由相关,要么是通过各种生产活动创造出实现自由所需要的各种条件;要么是通过分配、交换或消费等方式获得实现自由所需要的条件。前者称为自由的扩大再生产,后者称为自由的兑现。这不是价值判断,也不是道德判断,而是基于人类社会现实做出的事实判断。行动主体为了获得更多自由而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行为过程中产生了各种价值关系,在价值关系中规定行动主体行为正当与否的法则形成了“应该如何行动”的道理,即“自由的法则”,称为“道”;行动主体在价值关系中按照“自由的法则”即“应该如何行动”的道理引导和规范自己的意志和行为方式而形成的精神品质状况,称为“德”。道德是“自由的法则”即“道”及其精神品质效果即“德”的综合,称为道德。
意志和行为自由的增长或者某种自由的实现,需要各种条件。那些成为增加自由或实现自由所需要的条件的事物,因此被行为主体认定为具有价值。这里要区分两个基本概念,即价值与使用价值。自然物体、物质劳动产品、精神劳动产品、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组合等存在,由于自身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或主体属性而具有的某些功能,而且这些功能能够成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手段或工具,相对于人类存在与发展而言有某些作用,这些功能或作用,称为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不同,价值以使用价值的存在为基础,如果自然物体、物质劳动产品、精神劳动产品、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组合等存在所具有的使用价值,能够成为社会个体增加自由或实现自由所需要的条件,此时物的使用价值就转化为相对于主体需要而言的价值。使用价值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以事物的某些属性和功能为基础;二是相对于某类实践活动而具有某种手段作用或工具作用,而不是相对于特定个人或特定人群的需要而言。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区别在于:价值不是自然物体、物质劳动产品、精神劳动产品、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组合的功能和属性,而是这些功能和属性的消费状态或起作用状态,只有当存在物的功能和属性进入人的消费行为,构成人们增加自由或实现自由所需要的条件时,相对于特定个人或特定人群而言,存在物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即相对于特定主体需要而言具有了价值。
人的所有有意识的行为都与使用价值有关:要么是使用价值的生产,要么是使用价值的分配、交换,要么是使用价值的消费从而使之转化为相对于特定个体的价值。因此,人类的所有关系,最终都归属于彼此之间为使用价值而发生的关系,简称价值关系;人类在价值关系中为获取使用价值以及消费使用价值的行为,称为价值行为。
进一步探究“道德是什么”的问题,需要彻底阐明构成道德的两个基本要素,即作为“自由的法则”的道理以及经由“自由的法则”的引导而形成的精神品质即德性。
道德义务,来自实践理性创设的各种价值行为在价值关系中应该遵循的道理或原则,以及价值关系具体情境中价值行为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从属性而言,道理或规则的本质属于意识现象或观念,原因在于三个方面。第一,道理和规则不是客观存在物,不是自然现象,它是实践理性活动的产物,属于精神产品,是意识活动成果的表达或呈现方式。第二,道理和规则的作用对象是价值关系中的价值行为,但是作用动力来源于人的意识能动性,即人的社会意识对于道理和规则的认知,意志将道理和认知外化为个人行为。第三,道理和规则由实践理性活动的成果转化为价值关系中行为依据的原则和规则,前提在于社会公众对于这些道理和规则达成共识。无论是通过各种制度的约束还是主体遵守契约,或者是利益的博弈,只有当道理和规则成为公众的共识时,它们才具备了在价值关系中指导和规范行为的能力,因此,道理和规则始终以意识的形式存在,表达道理和规则的载体不能代替道理和规则的精神属性即社会意识属性。
从意识结构而言,道理意识由目的意识以及条件意识构成。在理性活动中,关于道理的思维形式为“目的—条件”结构,即理性在创制道理、思考道理时,是从目的和条件两个因素展开思维的;道理的文本形式,即通过语言将理性活动关于道理的思维成果进行叙述,形成关于道理的命题,命题的语言表达形式为“目的+条件”,即关于行为目的的规定以及关于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的规定。为什么关于道理的理性思维一定是从“目的+条件”两个方面创制道理?这是由道理所承担的社会使命决定的。道理的社会使命或人类之所以要创设道理,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使其合理化;二是为了规范人的意识活动,引导人的思想观念,使其合理化。行为合理化的结果就是行为方式的正当化,是应该的行为;意识活动的合理化结果是人获得完善的德性,或者高尚的品质。但是无论是意识活动还是意识活动的外化形式即行为,都是人的能动性活动,即人的主体性形式,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每个人自由自觉地活动都有自己的目的。道德的作用,正是对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引导,从而将人的意识和行为,导向人们所认为的理想化状态或合理化状态。完成的人类行为由两个基本因素构成:一是主体因素,二是客体因素。主体因素是指人对于行为目的的预设,即行为动机;客体因素是人的行为过程以及行为结果,即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没有目的的行为是盲目的行为,无意识活动;只有目的但没有形式和结果的行为是意识的空洞想象而没有现实可能。因此,任何行为的完整结构是“行为目的+行为形式+行为结果”。道理的社会使命是用来规范行为,使其合理化、正当化,从而达到人们所期望的关于人和社会的某种理想状态。既然行为的完整结构是“行为目的+行为形式+行为结果”,那么道理必然是从行为目的、行为形式以及行为结果几个方面规范行为的。关于行为目的的规定构成道理的目的预设,行为形式与行为结果的规定构成道理的条件预设。因此,所有关于道理的思维,其结构为“目的+条件”结构;所有关于道理的语言叙述形式,是关于行为目的应该如何才是正当、高尚或善的叙述,以及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是什么的叙述。
从形成机制而言,道德观念来自实践理性基于实践活动需要而创造的道理。道德观念如果能够逐渐转化为社会共识则成为公理;行为规则如果被公众自觉遵守,被当作价值关系中行为正当与否的参照标准,则成为道德规范。由于生产力的进步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关系的改变,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尽管变化有时是微不足道的,但从量变到质变,当社会迎来生产方式的革命性变革或上层建筑的重构时,实践理性基于新的实践经验就会创设出新的伦理观念。这些伦理观念即道理和规则,如果能够在不断变化的价值关系中得到公众认同,那么它们就转化为一个时代的道德之公理和公共道德规范。
道德法则属于形而上学领域,即“形而上者谓之道”。实践理性将价值关系和价值行为的具体经验进行抽象,只是以目的意识和条件意识的陈述,阐明行为正当与否或高尚与否的理由,为价值关系中的价值行为提供原则或法则。在生活世界,价值关系复杂多样,个体的价值行为彼此独立,抽象的道理所提供的行为原则,需要在具体的价值关系中结合个体的价值行为,转化为行为规则,作为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标准,以此规范个体价值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治理价值关系,从而形成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即所谓“形而下者谓之器”。道德规范是道德法则在具体价值关系中针对具体价值行为的应用。
道德规则是实践理性依据伦理之道理或原则,结合具体价值关系中的个体价值行为而制定的,道理是规则的指导原则,规则是道理的实施细则。从属性而言,规则是实践理性创设的规则观念在生活世界的运用,具有精神属性和关系属性。如果说道理是抽象的道德意识,那么规则就是具体的道德意识。就意识结构而言,规则意识结构为“情境+行为”结构,即规则意识是情境意识与行为方式意识的结合,因此关于道德规则的表述是“价值关系情境+正当的行为方式”。价值关系情境,指的是具体价值关系状况;正当的行为方式,指的是在这个具体价值关系中,人的行为应该如何才是正当的行为。与道理或原则不同,道德规则一定是道理和原则的具体化,每一个行为规则的背后必定存在着某种道理给出的原则或法则。固执于规则而忘记了规则背后的道理,结果只能是将规则当作僵硬的教条,而不知道如何按照道理去完善规则,以至于出现讲规则而不讲道理的现象;固执于道理而不注重规则的完善,甚至忽视对于具体规则的遵守,结果很可能是使得道理沦为空谈。只有实施细则和规则,才是理论联系实际、观念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纽带,也只有规则才是人们在价值关系中各种观念和立场博弈的共识的体现。规则是道理在生活世界的锚定力量。
只有在具体的价值关系中,针对个体的价值行为,道理或原则才能够转化为行为规范和行为正当与否的评判标准。价值关系的复杂性,个体价值行为的多样性,不可能用某种道理的普遍性予以规范。在伦理学思想史或道德哲学史上,始终存在一个冲动或努力,就是寻求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于任何人的道德规则或伦理规则,但是从实际生活以及麦金泰尔等伦理学家的理论史分析来看,这种将道德规则或伦理规则普遍化的努力无一例外失败了,因为它不具备现实基础。道理具有一定限度的普遍性,但道德规则一定是具体价值关系情境中的个体行为的规则,如果道德知识建构的方式没有将道德之道理或原则与实施细则即规则分开,而试图将道德规则普遍化或无界限地公共化,就注定难以成功。基于具体价值关系和具体道德规则回答“道德是什么”的问题,答案必然是多样的。
如果将伦理学所指对象,不仅包括人伦之理,也包括人之德性,那么在概念上,伦理就等同于道德。道德之道,即道理,同于伦理之理;道德之德,是指个体德性,是个人在价值关系中通过价值行为体现出来的道德法则与规则对于个人精神结构的化育状况。如果将伦理所指对象设定为“人伦之理”,那么它相当于道德之道。伦理之理,是关于人的行为正当与否、高尚与否的情形及其条件。道理叙述行为目的和目的实现所需条件,但道理所设定的目的是一般目的,具有普遍化的属性,不是某个个体的行为目的;目的实现所需要的条件是原则性的条件设定,是对于具体情境进行抽象后得出的一般条件。在具体生活和环境中,原则性的道理结合人的具体行为而产生的具体要求,称为规范。道理是普遍性的,规范是特殊的;道理是抽象的,规范是具体的;道理是全体的,规范是个体的;道理是指一般情况下,你如何行动才能确保正当、皈依高尚;规范是指在千变万化的价值关系中多种多样的个人价值行为,如何行动才是应该的,才是正当的。
人的意志按照道理和规范调控自己的情感活动、理性活动和行为的构成,称为道德自律。道德自律后获得的精神品质,称为德性。德性是人的意识的高级状态,是道德法则和规则化育意识活动而获得的社会意识品质。德性不是指情感状况或理性认知结果,不能将道德结构要素简单化认定为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德性是指人的意志按照道理和具体的规范,将自己的言行控制在正当性标准范围内所能达到的状态和结果,而不是指情感和意志的原初状态。在人类实践活动中,道理属于公共精神结构,德性属于个人精神结构。道是公理,道理的具体化形态是道德规范;德是私德,德性的外化形态是行为的正当和不逾矩,德性的高级状态是精神活动以高尚为追求目标,以伟大的意义作为个人精神追求的归宿。
综上所述,道德是“道”和“德”的总称。道德所指的是两个对象,一方面是指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中的行为应该遵循的那些规定何为善、何为恶的道理;另一方面是指个人意志按照这些规定善或恶的道理以修养和调控自身的意识以及行为而达到的精神结构状态,即德性。因此,道德所指为两个存在,一个是道,即规定何为善恶的道理;另一个是德,即德性。在理论和经验两个领域,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各自所指对象并不完全重合,道德问题只是伦理学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伦理不是道德,伦理学不同于道德哲学,道德哲学理论只是伦理学理论的一部分。伦理学是关于人的完善、人的生活的理想状态、人的行为的正当以及社会公共生活的理想状态的学说,它关注的基本问题是人应该如何才是更加完善的人、人应该过着什么样的生活、人的行为应该如何以及我们应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道德哲学关注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以及人的意识和行为应该如何才是去恶从善。在伦理学体系中,道德哲学的意义在于,它是伦理的“判官”,无论什么样的伦理,都需要接受道德哲学创建的善恶标准的评判,只有那些经由道德标准被判定为善的伦理,才获得了融入日常生活世界的通行证。道德之道,作为人类追求自由应该遵守的法则,既是人类精神结构变化历史的化石,又是一个时代的精神结构的旗帜,代表了这个时代人们对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高尚、什么是应该等问题的共识,体现了一个时代文明的水准;道德之“德”,是人类追求自由过程中遵守“自由的法则”前提下所呈现的对于善恶道理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状况,最终体现为行为方式。德是道的结果,是人遵循道德法则和道德规则而自律的主体条件;道是德的前提,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