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丹 廖振宇
绿色金融的相关研究在不断深化,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与归纳,按照研究内容划分,可大致分为绿色金融内涵、绿色金融政策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建设等3类。
第二类,关于绿色金融政策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很多文献从绿色金融的作用机制以及对社会各领域与行业的驱动效应等方面展开研究。从作用机制角度看,刘锡良和文书洋(2019)指出,金融错配是造成环境污染、产业结构失衡的重要原因。关于绿色金融在社会各个领域与行业的驱动效应,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课题组(2021)认为,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在发展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通过强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来提高市场透明度;二是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三是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绿色与可持续性偏好。在乡村振兴方面,左正龙(2022)指出,绿色金融可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可强化有效治理和酝酿文明乡风,可造就乡村宜居生态,可引导乡村走向共同富裕。在产业结构方面,高锦杰和张伟伟(2021)研究发现,绿色金融对污染产业发展具有抑制作用,对环保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进而推动产业结构生态化转型,且其对东部地区的促进作用大于西部地区。综合相关内容可以发现,绿色金融在促进产业结构演进、企业竞争力提升与经济增长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第三类,关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建设。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课题组(2021)梳理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的政策沿革变迁,认为我国已建立起覆盖多领域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魏丽莉、杨颖(2020)从时间维度出发,结合政策的颁布和实践进程,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划分为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阶段,并对各阶段的内涵和主要特征进行分析比较。安国俊(2021)归纳总结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路径,从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角度出发,指出“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的基层探索有机结合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特征。
本文在深入理解绿色金融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对绿色金融相关政策的梳理,系统总结了“十三五”时期以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重点探讨“十四五”时期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新路径。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底,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制定的有关绿色金融的规划方案、指导意见等有20多个。各地区也加快制定和实施地方性绿色金融政策,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截至2021年底,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中,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部分省(区、市)还制定了专项的绿色金融规划或方案。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政策措施夯实了发展基础,规范了发展途径,指明了绿色金融的发展方向,有力促进了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引领绿色金融体系创新。坚持顶层设计、各方参与、协同推动的原则。金融部门构建“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完善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为主体的激励措施。财政部门通过综合运用财政补贴奖励、贴息、费用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将绿色领域建设项目纳入政府专项债券范围,设立绿色低碳类基金等突出财政政策引导。通过财政、金融、环保等部门协调推进,在标准制定、激励机制、环境信息披露、产品创新等领域取得全面进展,为经济绿色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侧重转型升级,凸显绿色金融体系作用。绿色金融通过投资导向、信息传导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产业倾斜。一是通过减少产能过剩行业的金融资源供给,抑制其投资水平,从而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向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绿色交通运输等新兴绿色产业配置。二是通过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环境治理披露的强制性和针对性,倒逼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环保技术创新运用,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三是将转型金融作为重要补充,为高碳排放企业的低碳改造转型提供融资途径。一方面,促进风电、光电等新能源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传统化石能源降碳改造提供资金支持。
尽管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不断完善,绿色金融体系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当前仍处于发展期,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与绿色金融相配套的法制建设、市场建设、系统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还有差距。例如,碳排放权等绿色权益交易的立法滞后于业务发展,资产交易市场活跃度不高,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绿色权益抵质押公示系统等,影响了绿色产权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创新。二是绿色信贷业务的风险管控难度大。部分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内生动力偏弱。目前,绿色信贷项目多属于创新型项目,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投放贷款面临较高风险。监管政策还未对金融机构在定向降准、绿色信贷担保、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绿色信贷发展。一些绿色项目平均盈利水平较低,银行盈利空间较小,银行开展绿色信贷的主动意愿不强,绿色信贷的持续性也难以保障。三是缺乏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掌握金融专业知识和环保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较少,特别是一线金融从业人员对碳达峰、碳中和等专业知识和绿色信贷政策掌握不够,不能有效识别绿色产业项目。
机构投资者对环境气候信息披露的诉求不断增强,但我国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仍以自愿披露为主,缺少相关的绿色考核量化指标。同时绿色技术与产业生态化的认定标准主要表现为各级和各类专业技术标准及环境标准等,专业性较强,金融机构往往难以做出独立的准确评判。因信息不对称,不得不依赖于项目法人、第三方评估机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等利益关联方的评估报告,难以保证投融资项目的生态环境效益。目前,我国大部分行业碳排放数据核算、报送、核查工作基础较差,碳排放透明度低。同时,小微企业也缺乏环境信息披露体制以及相应的绿色技术评价标准体系,难以实施相关评价,获取绿色金融资源的难度更大。
“十四五”时期是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期、窗口期,我国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投资结构、生活方式等都将发生深刻转变,对绿色金融的需求持续扩大。绿色金融更应重质量、促发展,不仅要逐步加大绿色金融体系的广度,丰富产品和市场;更要发挥绿色金融体系的深度作用。立足国情,系统推进,通过政策创新、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并举,增强绿色金融有效供给,优化绿色金融资源配置,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推进绿色信贷高质量发展,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这不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努力,也需要相关部门、企业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有效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联动机制。前期部分地市设立了绿色金融工作组织机构,建议在此基础上,设立统一的绿色金融发展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的金融、发展改革、环保、信息等相关部门。一是加强信息交流,有利于各部门及时掌握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互通有无,绿色项目数据库信息实现共享。二是形成助推合力,深入了解市场需求,推动构建绿色金融与绿色产品、绿色项目、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企业等要素组成的绿色发展生态。三是分担转型风险,加强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担保公司、产业基金等各方的沟通合作,探索推广符合业务实际需要的风险补偿机制。
在推动落实“双碳”目标和绿色转型的大背景下,将顶层设计和试点创新相结合。一方面,通过绿色金融试验区先行先试,总结经验,进行复制推广,推动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试验区出台的政策要突出异质性,充分利用各地区资源分布和产业分工差异,因势利导,发展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一是切实发挥试验区先行先试示范作用。或成立专家委员会,定期对试验区先行制度创新和政策体系进行总结和评估,对具有共性、成熟、有益的经验加快复制推广;对具有差异性的成功做法,要因地制宜,鼓励制定和选择与本地区相适应的绿色金融发展路径,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绿色转型。二是稳步扩大试验区范围。可结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等情况,加强跨地区合作。例如,根据能源结构差异设立试验区,探索碳市场定价、交易、互联互通模式,从而促进各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降碳减排。又如,在能源转型需求巨大的地区设立试验区,从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设备改造升级、重组扩建等多方面探索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绿色项目的识别和风险管控是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应利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绿色金融发展,重点解决绿色项目识别问题,绿色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扩大绿色金融服务的范围,提高精准性。一是进一步推动绿色项目库、绿色公司认证。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对标国际标准,进一步优化绿色项目库标准,对项目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定期开展项目遴选、认定和推荐工作。二是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将分散在不同领域的信息整合,促进征信、信用评级等金融数据与税务、用能、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政务数据信息共享、精准对接,缓解信息不对称难题,发挥数据信息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支撑作用。三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体系,激励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四是设立专家论证评估制度。对于一些节能降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没有纳入绿色产品名录之前,可以通过专家论证评估,确定绿色金融支持的方式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