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鑫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随着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刻改变了国内的劳动关系。一方面,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应对市场波动时可以及时做出调整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重组与市场化改革打破了“铁饭碗”,大量职工下岗引发“下岗潮”,随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公有制市场主体也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实现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合同化。与更加灵活的劳动关系相对应的是劳资矛盾激化、劳动关系紧张,企业违规解聘裁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报道不鲜于耳,劳动纠纷与人事争议案件日益增加。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数和劳动者当事人数整体呈加速上升状态。到2019年,案件数和当事人数分别为107万件和127万人,分别是1997年的15倍和5倍。其中,由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数量也有明显的增加,到2019年已达26万件,是1997年的25倍。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重视。
面对愈发紧张的劳动关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劳动关系和保护工人权益。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首次以立法形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工资、工作时长、工作环境、社保福利等做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然而在相当长时间里,《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和覆盖范围饱受质疑,劳动密集型工作场所里拖欠工资、强迫加班、随意解聘等情况比比皆是;大量劳动者不受法律保护以及不被社保福利覆盖;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增长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偏袒企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被认为是十多年来对劳动关系法律最重大的改革,其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明确且代价高昂的惩罚使之可信,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相关研究肯定了《劳动合同法》在提高签订合同比例、降低解决劳动纠纷成本、维护用工秩序等方面的正面作用。但也有学者指出该法案由于强调社保福利而导致部分雇主降低工资、强迫工人签署空白的或不提供准确信息的合同。
劳动关系恶化、劳动纠纷激增的根源在于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这将直接影响员工的失业预期。用工不规范包括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签订不规范、解除合同不规范、逃避社保缴费义务等。对员工而言,若其雇主用工不规范、随意解聘和裁员,就很难形成稳定的职业前景预期,充满对失业的担忧,再加之房贷压力、抚养压力等,很容易出现“失业危机”。已有文献指出,为了应对潜在的失业风险,居民家庭倾向于压缩消费性支出、增加储蓄,即进行预防性储蓄。那么,对于居民家庭而言,社会整体的劳动纠纷情况是否作为一种信号影响其对失业风险的判断,进而影响其储蓄决策?更进一步,由于体制内工作的失业风险明显更低,这种影响机制是否因劳动者所在部门而异?本文将对此做出回答。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扩展了储蓄率影响因素的研究,有助于解释中国的高储蓄率现象;第二,指明了劳动纠纷的社会影响;第三,有助于解释在体制内就业已不存在工资溢价的当下,为何体制内单位仍受到劳动者的青睐。
劳动纠纷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劳动合同或劳动法规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争议原因主要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中国现行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无果时,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若调解不成,由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若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法院。
在经济学领域,对劳动纠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劳动关系现状及劳动纠纷影响因素。如Cooke概述了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劳动纠纷的主要特征、产生原因以及处理劳动纠纷的官方制度,指出雇佣关系的关键变化在于契约化,即越来越强调将劳资关系合法化和形成文件,而不是依靠心理契约和非正式协议。Choi分析了影响中国外资企业员工劳动纠纷的因素,指出恶劣的工作条件、专制化管理和工人组织权利的丧失是导致劳动纠纷的主要因素。(2)劳动法规对劳动关系及社会经济的影响。研究表明,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显著降低了农民工工作时间、提高了农民工拥有各项社会保险的比例,减轻了劳动者个人诉讼的负担。对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加剧企业的人力成本黏性,提高了解雇成本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社会而言,《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用工秩序,降低诉讼成本引起劳动纠纷案件数的增加,但也导致调解和仲裁机构案件拥挤、效率低下的制度困境。
以上文献大部分关注劳动纠纷当事方,而很少考虑劳动纠纷作为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劳动者失业预期的信号机制。正如岳阳等分析医患冲突事件通过影响医学生的期望收益而影响其专业报考,劳动纠纷案件可能具有类似的社会属性,即作为一种公共信息影响劳动者对其在未来发生劳动纠纷的信念及失业预期。研究指出,失业预期的形成除了来源于对未来经济表现的普遍预期外,还受到公开信息和私人信息的影响。Curtin发现,从公共媒体、个人经验、社交网络等途径获取的私人信息更能解释预期的形成,主导失业预期形成的是私人信息,而非官方公布的经济信息。Ju也支持这一结论,其研究表明新闻媒体在塑造消费者经济情绪方面比经济数据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Soroka指出媒体对经济的报道显著地影响了公民普遍的经济情绪,公众对负面经济信息的反应大于正面新闻。Soric等也发现类似结论,消费者失业预期对经济新闻的反应不对称,在负面新闻的情况下,反应往往更强烈。因此本文认为,社会整体的劳动纠纷情况作为一种负面公共信息,会显著影响劳动者的失业预期。
已有文献指出,失业预期是构成消费者信心的重要部分,影响个体的消费、住房、生命周期储蓄选择等决策。作为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一种衡量,更高的失业预期反映了潜在失业的影响,以及与高失业率伴随而来的收入增长放缓的可能性。当消费者对未来持悲观情绪时,会倾向于减少开支,增加预防性储蓄。此外,Cardoso等指出,悲观的失业预期还会直接影响工资报酬,劳动者对劳动力市场的悲观看法导致了对自身就业前景的担忧,降低了议价能力和保留工资。除了以上直接影响储蓄的途径外,工人的失业预期也是实际失业的一个重要驱动因素,悲观情绪的上升导致了实际失业率增加。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劳动纠纷案件作为一种负面公共信息,提高了劳动者失业预期,进而促进家庭预防性储蓄,因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所在地区劳动纠纷案件越多,家庭储蓄率越高。
考虑到劳动力市场分割现状,劳动纠纷影响储蓄的信号机制可能因劳动者所在部门不同而有所差异。由于改革相对滞后,体制内外劳动力市场长期并存,影响着社会资源及利益的分配格局,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分割。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雇主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竞争不充分;体制外则以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接近完全竞争。研究表明,在同等人力资本水平下,体制内就业具有收入更高、风险更低的特点,长期以来受到劳动者的青睐。随着改革不断深入,体制内工资溢价显著降低,体制内工作已不具有明显的收入优势。但近年来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报考热度只增不减,体制内工作的受欢迎程度并未降低,这正是体制内就业稳定性高、失业风险低的特点的体现。
现实经验和研究文献均表明,体制内部门用工规范性更高,体制内就业风险更低、收入上升空间更大、职业前景预期更明确。不少体制内单位仍存在编制,编制内员工为财政供养人员。在不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情况下,编内人员很少被辞退,极大约束了用人单位的解聘行为。尽管一些体制内单位打破了“铁饭碗”,实行劳动合同制,但体制内工作仍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体制内单位较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的概率更高。原因在于:(1)很多体制内单位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解聘员工并不能给管理者带来好处,反倒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解聘的动机较弱。(2)体制内单位的用人需求波动不大,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敏感度较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量不因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剧烈波动,更不会因此而裁员。相对而言,改革后的国有企业用人形式灵活化,对市场环境变化的反应有所提高,但相比非国有企业仍具有制度优势,受到市场波动的冲击更小,在裁员方面更谨慎。(3)体制内就业的稳定性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随意解聘将引起社会关注,因此舆论压力也是维持其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认为体制内工作的失业风险远低于体制外,体制内员工的失业预期敏感度更低,更容易形成良好的职业前景预期。因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2:家庭中在体制内部门就业人员的比例越高,劳动纠纷对储蓄率的影响越小。
正如Gelper等指出的,预防性储蓄是在未来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压缩当期消费支出,因此劳动纠纷对储蓄率的影响应该是通过改变家庭消费支出而非收入来实现的。日益激增的劳动纠纷提高了劳动者的失业预期,引发了劳动者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担忧,但这并不能作为要求雇主提高工资的理由,在不更换工作的情况下无法改变其实际收入。主要原因在于:(1)现有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相对雇主而言是弱势的一方,较难通过谈判等途径提高自己的收入;(2)较高的失业预期可能反而降低了劳动者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议价能力。提出涨工资的要求可能会提高自己被裁员的概率,他们宁愿接受一个较低的工资也不希望被裁掉。与无法改变收入相对应的是,劳动者可以减少家庭开支来增加储蓄,以降低因潜在失业而导致的收入不确定性对消费的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如果劳动纠纷对储蓄行为的影响是预防性的,那么预期劳动纠纷对家庭消费支出有负向影响,而家庭中在体制内工作人员比例可以正向调节这一作用;劳动纠纷及其与家庭中在体制内工作人员比例的交互项对家庭收入没有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3:所在地区劳动纠纷案件越多,家庭消费支出越低;家庭中在体制内就业人员的比例越高,劳动纠纷对消费支出的影响越小。
H4:所在地区劳动纠纷对家庭收入没有影响,劳动纠纷与家庭中在体制内就业人员的比例的交互项对家庭收入也没有影响。
本文使用CFPS 2014、2016和2018年三轮全国调查数据。基于研究需要,本文以CFPS家庭经济数据为基础,通过家庭代码匹配其他变量。首先计算各年份家庭工作人员构成、抚养比例等指标。再以户主代码为依据,匹配成人问卷数据中的基本信息,得到户主信息。在统计家庭人员工作情况时,进行了人工核对,剔除了没有工作但有工作单位的异常样本。
此外,地区经济数据、劳动纠纷诉讼案件数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据、百度搜索指数数据、律师数据、工会数据分别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裁判文书网、《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百度指数网站、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工会年鉴》。其中,《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和《中国工会年鉴》仅报告了省级层面的数据,因此对应的变量为省级层面,其余变量均为地级市层面。
首先采用以下模型检验所在地区劳动纠纷是否影响家庭储蓄率:
=+++++
(1)
其中,下标表示家庭,表示所在地区,为年份。为家庭在第年的储蓄率,为地区在第年的劳动纠纷情况,为一系列控制变量,为地级市固定效应,为年份固定效应,为随机干扰项。估计时在地级市层面聚类调整标准误。
考虑到体制内工作和体制外工作的失业风险有较大差异,劳动纠纷对两类工作者失业风险预期的影响不同,因此,采用以下完整模型:
=++×+++++
(2)
其中,为家庭中在体制内部门工作人员的比例,其余设定与式(1)保持一致。为避免交互项导致的共线性问题,在式(1)(2)中,进行了去中心化处理。在完整模型下,本文关注系数和。表示对于没有体制内工作人员的家庭,劳动纠纷对储蓄率的影响;表示家庭中体制内工作人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劳动纠纷对储蓄率的影响提高。若研究假设成立,预期显著为正,显著为负。
现有文献对储蓄率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1)=1-(消费性支出/可支配收入)。(2)参考马光荣等的做法,将医疗和教育支出从消费性支出中扣除,即=1-(消费性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可支配收入。(3)参考Chamon等的做法,=ln(可支配收入)-ln(消费性支出),可减少极端离群值的影响。在研究中,主要以为被解释变量,在稳健性检验部分使用和。
1.基于裁判文书网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数构建指标
2.基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构建指标
由于“一调一裁两审制”完整流程需要较长周期,而诉讼处于流程后期,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数可能不能较好地代表当地劳动纠纷情况,因此基于劳动仲裁情况构建指标。首先收集各省每年由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仲裁案件数,再将其除以该省份当年的就业人数并取对数,得到人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对数),记为。
3.基于百度搜索指数构建指标
以作为衡量劳动纠纷的主要指标,在稳健性检验部分使用其他指标来衡量,以确保结论不因劳动纠纷指标的选取而改变。
家庭中体制内工作人员比例考虑以下三种定义:(1)在体制内部门(国有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与全家工作人员数的比值,记为;(2)在体制内部门工作人数占全家总人数的比例,记为;(3)哑变量,在大于0时取1,否则取0,以此区分至少有一位成员和没有成员在体制内工作的家庭。在研究中,以作为衡量家庭中在体制内工作人员比例的主要指标,用和进行稳健性检验。
控制变量如下:户主人口统计学特征,包括年龄、性别、户口性质、受教育年限;家庭层面的变量,包括家庭收入(对数)、存款余额(对数)、成员数、14岁以下成员比例、60岁以上成员比例;地区经济变量,包括人均GDP、GDP增长率、第三产业占比,分别代表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情况和产业结构。
表1汇报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观测值数为25 113。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以储蓄率为因变量估计式(1)(2),结果见表2。第(1)列未加任何控制变量及固定效应,系数为0.099,在1%水平上显著;第(2)列在此基础上加入控制变量,系数减小至0.021,在5%水平上显著;第(3)列继续加入固定效应,系数为0.023,但并不显著。加入固定效应后系数变动不大而显著性降低。一方面,固定效应吸收了区域间固有差异,第(3)列反映的是同一地区由于劳动纠纷的变动而引起的储蓄率变动。本文使用的三期数据时间跨度较短,同一地区的变动情况可能不明显,因此回归结果不显著。另一方面,此处未区分工作单位性质,正如前文所述,体制内工作有较强稳定性,劳动纠纷对体制内工作人员影响较小,因此可能降低了整体影响程度。
表2 基准回归估计结果
其余变量的系数表明,具有以下特征的家庭储蓄率更高:家庭收入高、规模小、老人和小孩占比高、在体制内部门工作人员比例低,户主为男性、年龄大、具有农村户口、受教育程度低。地区层面宏观因素对家庭储蓄率的影响在加入固定效应前后有显著差别,在考虑固定效应的完整模型下,所在地区经济水平越发达、第三产业占比越高,家庭储蓄率越高。
内生性来源包括测量误差、遗漏变量和反向因果。在稳健性检验部分通过替换关键变量,基本排除因指标选取而造成的测量误差问题。本文研究的是地区层面劳动纠纷对家庭层面储蓄率的影响,不太可能存在反向因果问题,但仍可能存在遗漏变量问题。例如,企业税负和融资成本可能同时影响劳动纠纷和储蓄率,造成虚假因果。一方面,当企业税负和融资成本较高时,经营压力较大,决策层倾向于将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简单对立起来,引发劳动关系紧张;另一方面,企业成本较高时,也会压低职工工资,影响员工收入进而影响储蓄率。此类遗漏变量影响因果关系的识别。
为排除内生性问题,本文使用工具变量(IV)回归来得到更可靠的分析。合适的工具变量须满足与内生变量高度相关、与随机误差项不相关的条件。本文采用当地的人均民事案件数(对数)以及人均律师数(对数)作为劳动纠纷的工具变量。
将人均民事案件数作为工具变量的合理性在于:地区公开的民事案件数可以衡量当地人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意识,也可衡量当地司法系统的信息化程度及对民事案件的公开程度。而劳动纠纷诉讼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部分,必然与之高度相关。同时,人均民事案件数不太可能通过其他因素影响居民储蓄率,满足排他性。
将人均律师数作为工具变量的合理性在于:第一,律师数与劳动纠纷诉讼案件数高度相关。律师可以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提供法律咨询、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帮助。人均律师数可以衡量外部法律帮助的可获得性,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诉讼程序成本,这和当事人是否决定提起诉讼高度相关,因此和劳动纠纷诉讼案件数高度相关。此外,增加律师数还有助于向工人传播相关法律和司法知识,从而影响司法活动和案件结果,因此也会影响劳动纠纷诉讼案件数。第二,律师数具有较好的外生性。这是因为注册机制、声誉和客户的建立导致律师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的流动性较低。Fraisse等指出,律师的出生地以及就读的法学院所在地是影响律师注册地偏好的主要因素。在控制了地级市固定效应后,律师的流动性主要由人口和律师所在地偏好引起的外生供给冲击所驱动,人均律师数的变化相对外生。因此,人均律师数是一个可行的工具变量。
式(2)的内生变量包括和×,参考Rajan等的做法,将人均民事案件数(对数)及其交互项×、人均律师数(对数)及其交互项×作为工具变量,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2SLS)回归,结果见表3。弱工具变量检验的统计值为3 015.47,远大于10,表明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第二阶段回归表明,在排除内生性后,系数仍显著为正,×系数仍显著为负,回归结果接近基准回归。这说明在排除了内生性问题后,劳动纠纷对家庭储蓄的正向影响以及家庭中在体制内就业人员比例对此影响的负向调节作用仍然成立。
表3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
一是替换劳动纠纷的衡量。将劳动纠纷指标分别替换为取对数后的人均劳务合同纠纷数、人均人事争议数、人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人均劳动仲裁搜索指数、人均劳动法搜索指数、人均劳动合同搜索指数,结果见表4。所有回归结果的交互项×系数均为负,且都至少在10%水平上显著;项系数均为正,且第(1)(5)(6)列至少在10%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基准回归的结论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表4 稳健性检验结果:替换衡量劳动纠纷的指标
二是替换家庭中体制内工作人员比例。将指标分别替换为以家庭总人数为分母的指标以及哑变量,结果见表5第(1)(2)列,各系数正负号及显著性水平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
三是替换储蓄率。将储蓄率分别替换为从消费支出中剔除了教育和医疗支出的窄口径指标以及基于家庭收入对数和消费支出对数之差定义的指标,结果见表5第(3)(4)列,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替换体制内工作人员比例和储蓄率
表6 因变量替换为家庭收入和家庭支出
现有文献对中国的工会发挥的作用仍有争议。支持者认为工会增加了企业长期雇佣占比、减少了短期雇佣和临时雇佣占比,在代表会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反对者认为中国的工会以企业工会而非产业工会的形式运作,工会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在解决劳资纠纷时只能扮演信使、调解人或道德支持者的角色,在劳动关系三方调解会议制度中不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理论分析无法得出结论,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对研究结论的异质性影响来探究工会的作用。其中,工会比例通过各省的企业工会数除以对应的用人单位数来计算,并考虑总体以及国企和非国企三种情况。回归结果见表7。
表7 企业建立工会比例的异质性分析结果
表7结果说明,以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来衡量,分组回归结果均呈现相同的规律:企业工会比例高于中位数时,的系数绝对值更大且显著,交互项×的系数绝对值更小。这说明,在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较高的地方,劳动纠纷对家庭储蓄率的正向影响更强,且家庭中体制内工作人员比例对此影响的负向调节作用更弱。对此结果,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方面,正如反对者一方指出的,工会并不能很好地代表工人和维护工人权益,劳动者对工会的认同度很低,因此工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可能如Choi指出的,工会的存在与劳动纠纷数正相关,其原因在于工会代表不是由工人投票选出的,而通常是为了应对劳动纠纷而成立的,企业是否设立工会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劳动纠纷的严重情况。
根据生命周期理论,户主年龄及家庭结构是影响家庭储蓄率的重要因素,对结论也可能产生影响。本文考虑两方面的异质性:户主年龄和家庭抚养比例,其中家庭抚养比例分别考察15岁以下和60岁以上家庭成员所占比例。根据户主年龄将研究样本分为35岁以下、35~54岁、55岁及以上三组,根据少儿抚养比例和老人抚养比例分别将研究样本分为低于20%和不低于20%两组,结果见表8。
回归结果表明,户主年龄越大,劳动纠纷对家庭储蓄的正向影响越弱,当户主年龄不低于55岁时,这一影响不再显著。值得注意的是,户主年龄小于35岁时,系数不显著,意味着体制内员工储蓄率更低的规律在年轻人群体不再成立。这表明,少儿抚养比例较低和老人抚养比例较高时,劳动纠纷对家庭储蓄的正向影响较强,反之则不显著。这与李婧等的研究结论一致,即少儿抚养比例对家庭储蓄影响的“生命周期”效应更显著,老人抚养比例的“预防性储蓄”效应更显著。
表8 户主年龄及家庭抚养比的异质性分析结果
以上分析涉及体制内外工作的对比,基于体制内工作更稳定这一共识,但不同群体对这一论点的看法并不相同,受个人经历、风险态度等影响。本文认为20世纪90年代末的国企下岗潮可能对劳动者的风险态度以及关于体制内工作的看法产生系统性影响,从而影响研究结论。为此,本文考虑两种衡量下岗潮影响程度的指标:(1)1996—2002年的下岗人口数除以各省份1996年人口数,与梁甄桥等的做法一致。(2)1985年国企员工占全市人口的比例以及占非农人口的比例,作为稳健性验证。该指标合理性在于:改革前国企员工比例更高的地区在下岗潮中受到的影响更大。该数据为地级市层面,比省级层面的下岗数据更精细,也能克服下岗数据因部分年份数据缺失而带来的样本代表性问题,结果见表9。
表9 国企下岗潮的影响结果
表9结果说明,无论以每万人下岗数还是以国企员工比例来衡量,分组回归呈现出相同的规律:在受下岗潮影响较大的地区,系数显著为正;在受下岗潮影响较小的地区,系数不显著。这表明受下岗潮影响较大的地区劳动纠纷的增加使得非体制内家庭的储蓄率升高,可能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居民对失业风险更敏感,更厌恶风险。受国企下岗潮影响较大的地区交互项×的系数绝对值更大,表明在这些地区,家庭中体制内工作人员比例可以更好地负向调节劳动纠纷对储蓄率的影响。以上结论说明,在受下岗潮影响较大的地区,民众对于失业风险更敏感,风险厌恶程度更高,更偏好体制内工作。
市场化转型以来,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更灵活的雇佣关系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劳动关系紧张、劳动纠纷案件激增。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规范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有大量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的现象。现有关于劳动纠纷的研究大多关注劳动关系现状、劳动纠纷影响因素以及劳动纠纷对当事方的直接影响,而较少考虑其作为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劳动者失业预期的信号机制。本文结合微观家庭数据和市级面板数据研究了劳动纠纷与预防性储蓄的关系,证实了这一信号机制的存在,并讨论了劳动部门的异质性影响。
本文主要得到如下结论。第一,当地劳动纠纷情况对家庭储蓄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家庭中在体制内工作人员的比例可以显著地负向调节这一影响,这一结论在考虑了内生性问题和进行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第二,劳动纠纷对家庭储蓄率的影响以及家庭体制内工作人员比例的调节作用是通过改变家庭消费支出而非收入来实现的,体现了预防性储蓄的特征。第三,在企业设立工会比例比较高的地区,劳动纠纷对家庭储蓄率的正向影响更强,且家庭中在体制内工作人员比例的负向调节作用更弱。第四,户主年龄越小,劳动纠纷对家庭储蓄的正向影响越强;少儿抚养比例较低和老人抚养比例较高时,劳动纠纷对家庭储蓄的正向影响更强。第五,在受国有企业下岗潮影响较大的地区,劳动纠纷对家庭储蓄率的正向影响程度更强,表明这些地区的民众对于失业风险更敏感,更偏好体制内工作。
刺激内需、降低储蓄率需要降低劳动者的失业预期,而改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纠纷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其核心在于企业用工规范化,让员工能够形成稳定的职业前景预期。在出生人口下降、人口老龄化加速、社会抚养压力增大的背景下,降低劳动者的失业预期、改善工作条件、调整劳资关系显得颇为急切。社会各界应以《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为指导标准,严格执行落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努力调整社会中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因素。相关机构应考虑简化劳动纠纷处理流程、缩短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工会应切实发挥代表劳动者发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对下岗失业员工应做好补助、保障和培训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