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敏 朱淑珍 厉无畏
(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200051)
《京都协定书》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文件[1]。协定书给出了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性制度框架,使世界各国在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实现了合作。习近平主席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做的主旨报告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2](简称“双碳”目标)。显然,在当前我国面临空前激烈的以经济与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竞争过程中,要实现“双碳”目标是一个极其艰巨的任务[2]。因为截至2020年,中国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仍高达84%,其中碳密度最高的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仍为56.8%,而发达国家大多低至25%。虽然中国承诺的实现“双碳”目标要比发达国家晚10年,但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却远远短于发达国家,因而面临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碳价是碳市场的核心。德国默克尔曾说,碳价是德国实现2030年气候目标的最有效途径,强调了碳价事关德国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面非常广泛的改变,碳定价可以促进创新[3]。目前,有关碳价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碳价波动、碳价影响因素和使用新能源促进减排等方面。
益言[4]研究了碳定价在碳减排中的作用,指出当前全球碳价总体偏低,无法为碳减排提供足够动力。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报告显示,若将当前碳价与实现《巴黎协定》所需要碳价之间的差距定义为“碳定价缺口”,则各国碳定价缺口的差异巨大。最高为俄罗斯(100%),最低为瑞士(27%),中国碳定价缺口为90%,仅次于俄罗斯、印度与巴西。赖晓明和姚烨成[5]将我国碳定价状况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碳定价机制进行比对。EU ETS自2005年1月正式启动以来,一直处于全球碳市场的主导地位。德国环境部的数据显示,EU ETS覆盖的行业2015年比2005年温室气体排放下降24.2%。欧盟碳市场已实现高度金融化,它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金融市场。不仅银行、保险机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对碳投资达成了共识,而且许多私人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已加入到碳金融产业,极大地增强了碳市场的容量。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创新碳金融产品,大大促进了碳市场的流动性。其碳配额市场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形成了相互支撑、影响、联动的关系。其中碳期货交易量与交易额已远超碳现货,在碳交易市场中的主导性地位凸显,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价格导向。欧盟碳市场在建立之初就制定了配额总量递减的政策,给市场传递了长期清晰的供给信号。在2013~2020年,欧盟通过实施配额总量年度递减政策,设定更为严格的减排目标,使碳配额总供给量大大降低,碳价趋于合理。随着多种价格引导机制实施,欧盟碳配额的价格终于走出了多年在个位数欧元徘徊的低迷状态,在2021年第三季度突破每吨460元。欧盟碳价的演变为我国碳价机制变革提供了重要启示,即欧盟等先进国家碳市场与中国相比,在一次能源消费的占比及碳减排技术等方面占有很大优势下,碳价走出长期低位徘徊,尚且花费了相当长时间。中国要在一次能源消费占比及碳减排技术远远落后欧盟情况下,用比欧盟短得多的时间实现“双碳”目标,显然已不允许重走欧盟的老路,必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体制的特有优势,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价决策之路。
Balietti[6]研究了欧盟碳交易商类型及排放许可价格的波动,发现交易者类型是影响欧盟碳排放权(EUA)现货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碳价波动极具复杂性,且不同地区碳交易价格变动具有异质性。任高静[7]研究的中欧碳价结果表明,中国深圳的碳价波动性更大,有效性更差,而欧盟的碳价对外部信息反应更迅速、波动集聚性更显著。海小辉[8]研究了影响碳价的主要因素,结果发现宏观经济对碳价的影响存在滞后性,金融市场对碳价的影响表现出不稳定性,能源市场对碳市场的影响不具有鲁棒性。董长根和甄翠敏[9]基于因子法分析了12个因素对碳价的影响并构建了多元回归模型,以湖北碳市场为例的测试结果表明,能源产量和用电量是影响湖北省碳价的主要因素。汪中华和胡篧[10]以我国7家碳交易试点公布的碳交易价格为样本,开展了碳价研究,认为碳价受市场内在机制以及市场外部环境的双重影响,尤其是能源与碳交易价相互影响,且石油价格对碳交易价影响最大。Mohamed El HédiArouri等[11]考察了欧盟排放许可证(EUA)现货价与期货价的动态关系。结果表明,碳现货和期货的回报是非线性相关的。傅京燕和邹海英[12]研究并提出了中国需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通过完善碳价机制、碳配额分配方式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倒逼企业进行减排技术的升级。Li和Nils Haneklaus[13]认为印度碳交易市场应在实践中允许碳定价。Fageda和Jordi[14]研究了碳价对企业边际成本的影响,认为通过碳税、总量管制以及交易制度可减少排放量,如关闭相关航空路线、减少与火车等其它交通工具竞争的短航线等使排放量减少15.4%。Li和Nils Haneklaus[15]研究了清洁能源、煤炭消费和城市化对印度二氧化碳排放的长短期影响,并提出印度要在2070年实现净零碳排放。吴茵茵等[16]认为,目前的碳价和碳市场机制尚未产生显著的碳减排效应。
2011年,我国在8个省市先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其中包括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展水平高、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也包括重庆、湖北等经济发展程度适中、产业模式较为传统的地区,该系统于2021年3~5月停止运行,简称为老碳交易系统[17]。截至2021年3月,碳交易试点累计覆盖4.4亿吨碳排放量,累计成交额约104.7亿元,碳交易平均价格为23.8元/吨。李璟等[18]认为,为促进减排,政府应实施紧缩的碳配额政策;为提高社会福利,应放宽控排约束并提高碳价。2022年2月3日澎湃新闻报道,欧洲碳排放价格最高涨至94.94欧元/吨[19]。由此可见,中国企业付出的碳排放成本较低。从碳减排成本及社会成本角度,需要具有科学依据、合理解释和相应的确定方法。碳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地区的减排成本及配额供需关系,但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国家、地区或企业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视程度和执行力度。
中国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第一大国,构建与发展中国碳交易体系将直接影响全球气候治理的运行效率。因此,分析和比较国际碳交易制度的主要策略和经验,可以为我国构建和完善碳交易市场、碳减排激励机制等提供有价值的借鉴。目前的主要任务应包括3个方面:(1)尽快实施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2)科学地确定碳交易的合理价格;(3)不断完善碳交易市场,尽快实现与国际其他国家碳交易市场的对接。碳价越高,企业的碳排放成本就越高,进而间接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但在碳定价政策实施过程中,必须兼顾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碳定价政策将气候变化问题视为市场失灵,而非工业文明发展范式下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系统性问题。故碳定价政策倾向于通过将碳排放的社会成本纳入价格体系,在现有社会体系中寻找最优平衡点,平衡好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在坚持企业减排大方向同时,高度关注企业的可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愿景。通过进行符合中国国情的碳价决策机制实践,重点解决好碳配额的总量设定、覆盖范围、配额分配及抵消机制等问题。
党中央在洞察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科学把握我国和世界未来发展大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重大决策,为我国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牢牢把握国家发展的战略机遇和主动权,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和生态环境市场奠定了基础。本文基于全国统一碳市场的视角,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碳交易数据为研究基础,从新碳交易系统的有效性、碳价的设计原则与计算模型及应用案例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与实证,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
2021年7月15 日,全国统一的、挂靠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新碳交易系统[20]正式运行,但迄今为止,所有公开文献均是以我国八省市的老碳价系统数据为例,开展相关问题的研讨。因此,分析和研究新碳交易系统的有效性,对实现“中国双碳目标”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本文将以新碳交易系统运行1周年的数据为基础,对该系统的有效性进行相关分析与评价。
对2020年7月16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老碳交易系统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了减少篇幅,以各省市、每个月为基本统计单位,主要统计量包括每个月的碳交易总量CTQM、总交易收入TRFCTM和碳交易均价ACPM,相关计算公式如式(1)~(3)所示。
式中,VMi、PMi分别为统计年中第M月、第i个交易日的碳交易总量(吨)和总金额(元);S为第M月的总交易天数。
图1给出了2020年7~12月,北京、上海等六省市的老碳交易系统成交量和成交均价的统计分析结果,其中,总成交量和总成交价分别为7004395吨和213269722元,均价为30.45元/吨。北京碳交易均价高达89.22元/吨,但其成交量很低;湖北和广东的碳交易量排行为第1、2位,是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总量的3.42倍,但它们的碳均价很低,仅为28.15元/吨和30.09元/吨。除北京外,只有上海碳均价超过了六省市的成交均值;天津和重庆的成交均价和成交量都低于六省市的平均值,重庆处于最低水平。由此可见,各省市的碳价和成交量具有很大差异,北京的碳价属于有价无市,湖北、广东的碳价则低于六省市的碳均价,这些都是不利于碳市场有效发展的主要因素。
图1 老的碳交易系统成交量与成交均价的统计分析
根据碳价决策特点以及不同的碳价决策目标,可以设计不同的碳价决策模型。为了控制传统的年底低碳价、高碳交易量的不合理交易情况,设计了如图2所示的“S”型和“平稳增长型”两种碳价模型。其中“S”型是一种传统的典型和常用模型,其特点是每年第一、四季度保持一个具有较小增幅的碳价,第二、三季度的碳价具有较高的增幅。其意义在于,逐步增长的碳价将促进控排企业提前进行碳交易,进而促进其重视绿色制造技术,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尽早掌握碳交易年度消耗情况等。“平稳增长型”是碳价高开并缓慢增长模型,即每年年初确定碳交易的基本价格,且上半年可以按每月具有较大增幅原则确定碳价,下半年则可根据年度总碳交易目标和上半年碳均价和碳交易量等综合情况,确定下半年碳价的增长速率,这种碳价确定方法既能促进碳交易,又能通过不断观测碳交易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碳价,其优势在于,年初通过稳健上升的碳价趋势,促进控排企业提前进行碳交易,或通过理性分析方法,计算每年的碳交易费用和使用新能源等绿色制造计划的成本或费用,做好低碳生产预算、设备和工程准备,以及后期需重点发展的优势等,为主动实现“双碳计划”做好准备。同时使碳交易市场掌握节能减排的第一手资料,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做好低碳决策和相关干预等预案,是一种更加理想和有效的碳价决策原则与方法。
图2 碳价决策的参考模型
新的碳交易系统包括挂牌交易和大宗交易两种类型,开盘价和收盘价主要用于挂牌交易活动,收盘价也即当日挂牌碳交易均价。以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数据为例,进行新碳交易系统开盘价的有效性分析。
由图3可以看出,2021下半年的最低、最高开盘价分别为38.5元/吨和62元/吨,最大差异为23.5元/吨,实际交易均价与开盘价的差异也很大,如第13和第113个交易日最大差异分别为5.44元/吨和4.94元/吨;2022年上半年的第14、15、25和35个交易日的开盘价很低,但实际收盘价很高,最多高出7.87元/吨;此外,在第37~116个交易日中,收盘价与开盘价完全一致的比例高达85%,这是两个非常有意义的碳交易活动或现象,由此说明新碳价系统的开盘价制定越来越被广大碳交易企业所接受。
图3 新碳交易系统开盘价与实际交易均价的关系
大宗交易价与开盘价无直接关联性,研究并获取了新碳价系统启动后1年的相关数据,如图4所示。2021年12月份的大宗交易量是其它11个月的2.4倍,但12月份的大宗交易均价为42.16元/吨。大宗交易1年中最高、最低的碳交易月均价,以及12个月的碳均价分别为57.86元/吨、40.46元/吨和42.95元/吨,也就是说,12个月的大宗交易最大差价为17.4元/吨,占1年大宗交易碳均价的41%。由此说明大宗交易价的折扣太大,严重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
图4 大宗交易量、均价及其与挂牌均价的关系
制定政策和提高碳价是解决气候变化难题的主要方法之一。碳市场是一个政策导向型市场,碳价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如拍卖价格的设定、碳交易数量及其价格的控制方法、配额有效期及其抵消比例等,同时也与大量碳排放制造企业对实现绿色制造的基本认识和重视程度密切相关。因此,提高碳价且有效确定碳价的意义在于,把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破坏或损失转至碳排放责任方,使碳价上升到能将温室气体排放的社会成本传递到数以亿计的公司及其决策中去,激励企业开展新能源应用计划和行动,鼓励高校、专业机构研究和发展低碳技术等。为此,本文提出了3个碳价决策的基本原则,其中:
(1)碳价决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①开盘价“宁高勿低”的设计原则;②“实际交易价”折扣原则,即实际交易价的折扣比例,使实际交易价控制在警戒线内;③“年初碳价低开,逐月提高”的设计原则,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提前做好碳排放和碳交易的相关预案,提前进行必须的碳交易数量及其总价估算,以权衡碳交易和减排所需的近期和长期代价等。
(2)碳价提升及其比例的确定原则。该原则指的是,碳交易开盘价应与年度内的交易时间成正比,可以连续5个交易工作日、1个月或1季度为基本单位,逐步提高碳价,或基于偏置正态分布曲线,即先不断递增,当达到设定的碳交易目标后稍作递减的碳价决策模型等。表1给出了开盘价递增比例的建议,若将新年开盘价定为50元/吨,且按1年递增率为24~36%计算,则当年的最高开盘价约为62~68元/吨。该开盘价递增比例的建议与张希良[19]团队关于“十四五”期间达到68元/吨二氧化碳的测算不谋而合。
表1 开盘价递增比例的设计建议
(3)大宗交易价折扣的设计原则。该原则主要目的在于对大宗交易碳价折扣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如以单笔大宗交易数量为单位,按数量分级并进行折扣比例设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宗交易数量越大越应接受更高的碳价,其折扣应与交易时间先后、额度大小有关。
根据开盘价“宁高勿低”、“年初碳价低开,逐月提高”的两个设计原则,基于马尔萨斯模型,提出并构建了渐进、稳定增长的碳价模型。其中,稳定的概念是以1个月、10天或1周为单位,设计一个理想的碳均价及其允许碳价变化的范围,即公差;渐进的概念是指两个相邻单位的理想碳均价应保持相应的递增规律,其递增比例可根据月份或季节作合理的规划设计。可以根据低碳目标、前期的碳交易总量等对渐进稳定增长的碳价模型参数进行设计或相关调整。渐进、稳定增长的碳价基本模型如式(4)所示。
式(4)中,CAPoA(k+1)和CAPoA(k)分别为第k+1和k个考察周期的挂牌交易碳均价;IQPoA(k+1)为第k+1周期的碳价递增量。
碳价决策是一个动态规划问题,按动态规划最优定理[20]进行设计的主要步骤如下所述。
设:阶段数为n,n可以是1个月,也可以是按上、中、下旬分段的10天制或每个自然周;每个n中包含了多阶段决策过程,其过程编号为k=0,1…,n-1,允许策略如式(5)所示。
允许策略为最优策略的充要条件是,对任意一个k,要满足式(6)的基本条件,且要满足指标评价函数V,如式(7)所示。对碳价而言,应取指标评价函数V的最大值,也可以考虑取碳价平均值。
式(4)~(7)是一组碳价决策的概念模型,根据不同的碳价决策目标,将它们表达为S型和平稳增长型两种碳价决策模型。实际应用时,要优化设计和控制不同阶段的碳价增幅,如年初应体现出碳价稳健上升的趋势,以促进控排企业提前进行碳交易,并通过不断观测碳交易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碳价,或通过理性分析方法,计算每年的碳交易费用和使用新能源等绿色制造计划的成本或费用,做好低碳生产预算、设备和工程准备,以及后期可持续发展规划等。
根据我国2021年新碳价系统半年运行数据,挂牌交易均价为47.16元,大宗交易均价为41.94元,总的碳交易均价为42.85元,可见我国的碳交易成本较低。因此,有效确定年初最低开盘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划与设计问题。参考欧洲碳价,应将2022年的开盘价提升到55~60元/吨,并逐步上升。目前,2022年上半年的每月碳均价为57.5~59.24元/吨,该数据足以表明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碳均价已有明显提升,这是实现双碳目标的良好开端。碳交易市场与证券市场是不同性质的交易市场,碳价是直接影响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杠杆。因此,必须提高开盘价,并对收盘价与开盘价的比例进行限制,即限定实际碳交易价与开盘价比例,可以根据碳交易时间、企业情况和交易量做适当调整,但希望实际交易价不低于开盘价的97%或具有更高的比例。
表2给出了2021年的3笔大宗交易数据,其中,第1、2个交易日的开盘价相差2.17元/吨,但大宗交易均价差为11.94元/吨,80万吨的实际均价仅占当日开盘价的78.7%,直接导致碳交易总价减少955.2万元;第3个交易日的50万吨大宗交易均价高于开盘价,其比值达100.98%。由此说明了大宗交易价与单笔交易数量之间缺乏合理的折扣依据,同时也明示了使大宗交易价高于开盘价已具有一定的基础。
表2 实际发生的典型大宗交易量及其折扣比率
因此,基于公平公正原则,需要科学合理的大宗交易价折扣原则,以及基于折扣原则的大宗交易折扣设计方法,尤其要杜绝大宗交易实际交易均价过低等缺乏科学依据的现象。为此,提出两个折扣原则及其对应的折扣方法。
折扣原则1:基于交易额度的折扣。即大额碳交易数量越大,折扣越大还是越小?甚至高于开盘价,即负折扣。基于双碳目标建议用负折扣,且交易量越大,负折扣比例越大。
折扣原则2:基于交易时间的折扣。即大额碳交易时间越早,负折扣比例越小。
按照以上折扣原则及其建议,可将大宗单笔交易量分档次进行折扣设计,其计算模型如式(8)所示。
式(8)中,CBDAPoA(k)为第k个考察周期的大宗交易碳均价;CAPoA(k)为第k个考察周期的挂牌交易碳均价,PJ(k)为大宗交易量的折扣比例,足标中的“J”代表采用不同折扣原则的碳价折扣方法。其中:
方法1:与碳交易数量成正比的传统折扣方法。即单笔大宗交易数量越多,折扣越大,用PTC(k)表示,即PJ(k)=PTC(k)。该方法的理由是,支持企业尽可能的一次性完成年度碳交易。
方法2:与交易数量成反比的折扣方法。即不仅要取消传统的大宗交易折扣,而且还要让企业付出更多的碳交易代价,可根据大额碳交易数量,在开盘价基础上增加相应百分比后作为大宗交易均价,用PDCT(k)表示,即PJ(k)=PDCT(k)。该方法的理由在于,敦促相关企业早日或逐步采用先进制造技术及节能减排等绿色化制造。
方法3:与碳交易时间成反比的折扣方法。即大宗交易时间越早,折扣越大,按第一、二,以及三、四季度分为3个档次,用PT(k)表示。
不同方法和交易时间的大宗交易折扣建议如表3所示,以作为确定大宗碳价时参考,并逐步通过市场运作进行合理和科学的评价与修正。
表3 大宗交易量&时间及其折扣率
以新碳交易系统运行1年的实际数据为基础,开展对比分析与论证。
图5给出了新碳价系统运行1年的挂牌交易和大宗交易均价,以及大宗交易均价与挂牌交易均价的比例关系。2021年的挂牌交易均价除7、8月高于51元/吨外,9~12月均低于47元/吨,最大降幅为10.63元/吨,占年度碳交易均价的22.73%,这也是导致年底碳交易量提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11、12月的碳交易量都很大。即碳消耗越多,碳交易单价越低,不符合碳价逐月递增的基本原则。但2021年7月的大宗交易折扣高达81.73%,该折扣比例缺乏合理的依据,但12月份的大宗交易折扣为112.21%,符合表3建议的按双碳目标和时间折扣原则。2022年2~6月的大宗交易折扣在96.09%~99.98%,初显趋优态势。
图5 新碳价系统的实际月交易均价及其均价比
碳交易均价指的是交易日实际碳交易总额除以碳交易量,也是每个碳交易日的收盘价。设开盘价与日碳交易均价的比例为RO/AP,如式(9)所示。
RO/AP>1,说明实际碳交易均价低于开盘价,即实际的碳交易价具有折扣,但折扣越大,对控制碳排放则越不利;反之,RO/AP≤1,则说明开盘价低于碳交易均价,由此可见,可以根据碳交易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碳价。实际上,碳交易市场通过逐月提高碳价,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碳交易提前发生,以促进企业加快落实和实现绿色制造的设施、环境等的升级换代,而且也是提前增加财政收入,并为政府相关部门敦促和落实绿色制造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表4给出了新碳价系统运行1年以来,每个交易日的挂牌交易均价与开盘价的关系,由此说明一些现象和规律。其中:(1)2021年第三季度的实际交易均价高于开盘价的比例为54.9%,由此说明了高开盘价的合理性及社会认同感;(2)2021年第四季度开盘价高于实际交易均价比例为69.93%,这是碳交易系统的失误,必须控制年底不降价的原则,同时也避免了讨价还价的碳交易所引发的不公平现象;(3)2022年第二季度,实际碳交易均价等于开盘价的比值高达89.47,说明提升碳价已形成共识。
表4 开盘价与实际交易均价的占比
以表2中序号2的大宗交易为对象进行大宗交易折扣分析。该案例的当日开盘价为52.03元/吨,交易量为80万吨,成交额为3278.4万元,实际交易均价为40.98元/吨,折扣率为78.8%。求不打折扣的成交额,以及按遵守双碳目标及其交易时间的成交额。
遵守双碳目标及交易时间,应根据式(8)及表3,取PJ(k)=PDCT(k)=105%、PT(k)=105%,这笔大宗碳交易总价(TPCT)计算如下:
TPCT=52.03(元/吨)×800000吨×1.05×1.05=45890460元
相对当日实际交易额32784000元,可增加碳交易收入1310.65万元。
本文基于全国统一碳市场的视角,以上海碳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开的实际运行1年的全部数据为基础,开展了碳价确定方法的相关对比分析与论证,得到了以下3个研究与应用分析的结论。
(1)提出并初步验证了提高碳价的基本原则及其可行性。提高碳价不仅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通过增加财政收入,进一步推动和实现绿色制造的重要国策。新的碳交易系统2022年上半年的数据分析结果表明,提高碳价不仅是一种新的碳价决策原则,而且已初步显示出所具备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提出了逐月提高年度碳价的设计方法。实现企业节能减排不是一蹴而就的工程,因此,采用新年伊始碳价低开,再逐月提高碳价的设计方法,其本质是一种基于惩罚机制的设计方法,它不仅可以促进企业提前考虑和实现节能减排的绿色制造,而且有利于有关行业或部门在掌握第一手资料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年度规划和应对策略等。
(3)提出了一种基于双碳目标的与交易数量成反比的大宗交易折扣方法。不仅要取消传统的大宗交易折扣,而且要采用增加大额交易均价的方式,让企业付出更多的碳交易代价,本文收集了新碳价系统实际运行1周年的对比数据,初步形成了对开盘价、收盘价、大额交易量及其折扣比例等的相关建议、设计、干预和论证等基本条件,可以通过及时补充新的碳交易数据,科学理性地设计开盘价、把控大宗交易原则,及时纠正不足,以促进中国双碳计划的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