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问题研究

2022-10-11 06:30崔彩周
时代经贸 2022年9期
关键词:跨境贸易数字

崔彩周

(肇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广东肇庆 526061)

数字服务贸易即借助数据通信网络进行的数字服务产品跨境交易活动。2019年世界各国数字服务出口的总值是31925.9亿美元,占整体服务贸易出口的52.0%,占全部贸易出口的12.9%。

近年来,伴随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中国数字贸易(包括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也日益扩大。但与发达国家比,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交易值、数字服务企业的国际化水平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其原因是多样的,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不足则是制约数字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需要多方努力寻求解决之道。

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不足的国内外因素分析

数字服务贸易的便利化主要指贸易程序简化、要素跨境流通快捷,主要涉及电子支付、经营许可、数据传输、海关审查等环节。目前,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不足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相关制度不健全、一国贸易政策与国际贸易准则有差异及存在限制性的贸易政策等。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不足既与国内限制性因素有关,也与全球合作不力等有关。

(一)国内限制性因素

2018年4月,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发布了《数字贸易限制指数》报告。其中显示在64个样本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数字贸易限制最多,开放度最低(马述忠等,2020)。另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 (Digital service trade restriction index,即DSTRI)也显示,2014-2020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限制程度比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以及金砖国家等发展国家都高(见图1)。

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高与当前中国在电信互联互通、跨境电子交易监管、跨境支付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建设存在短板有密切关系。

1.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包括电信硬件设施以及促进电信硬件互联互通的政策等。目前我国5G通信、国际间电缆电信设施等建设如火如荼,但与国外的电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有关的措施政策仍有不少需完善的地方,比如数据审核查验方面,目前存在环节过多从而导致数据传输较慢等问题。由于政策不完善导致数据联通受限,使贸易限制指数居于高位。2014-2020年中国国家基础设施连接性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平均值为0.238,仅次于南非(0.278),远高于主要发达经济体和其他发展中国家。

为促进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基本制度完善,尤其需要加大对新形势下互联互通基础性制度、规则的研究,为相关制度(政策)修订与完善提供决策参考。

2.跨境电子交易监管方面制度有待健全。跨境电子交易监管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电子商务活动许可证发放、电子合同规则确定、电子认证(如电子签名)与纠纷解决的制度规定等。我国在跨境电子交易监管方面,对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外国企业一般不仅要求有普通营业执照,还要求有特定授权或者持有特定许可证等,程序较为繁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企商务活动便捷开展。从2014-2020年间主要经济体电子交易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整体情况看,中国的平均值达0.064,远高于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仅与少数亚洲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等持平。

3.跨境支付体系联通性较弱。跨境支付系统联通性即指国内支付规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规则保持一致性情况。一般也体现在国内支付与国际支付安全标准是否一致,国内银行网上电子业务禁止性条款与国际银行是否保持一致等。联通性好或者一致性程度高更便于数字服务贸易拓展新空间。我国跨境支付体系联通性较弱体现在:对外国服务提供商准入尚有一定的限制,对国际通用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标准国内也缺乏制度化的执行规定。数字贸易限制指数低,一般意味着联通性较好。2014-2020年期间主要经济体支付系统整体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平均值情况显示,中国为0.55,相对中国其他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来说较低。但从国与国比较看,除与印度基本持平,还是高于其他大多数国家。

4.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国际数字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是衡量标准之一,就是一国数字服务产品的商标与版权保护是否也给予外国人(企业)相对等的待遇。目前,我国对提供数字服务的外国企业以及其提供的服务类产品产权保护不力,对相关的侵权、盗版行为打击力度也偏弱,对国外企业及产品提出的产权保护、按照国际惯例提供的便捷渠道也有待进一步拓展。从2014-2020年期间主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情况看,中国平均值为0.043,在统计的样本国家(或地区)中仍然最高。

5.其他数字服务贸易障碍。这些障碍主要包括数字内容下载、电子广告、流媒体使用等限制;本地存在的特殊要求;跨境数字贸易的性能特别规定(强制加密、技术转让等),以及线上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救济制度的阙如等。这些障碍一定程度上阻遏了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发展。从2014-2020年期间主要样本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其他障碍总体情况看,中国一直维持在 0.087,在样本国家中相对最高。减少其他数字服务贸易障碍,应在内容下载和流媒体技术使用等方面采取更加开放化、更具包容性的措施(陈秀英,2019)。

(二)国际合作障碍

通过其他国家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措施(如税收等)的规则差异(体现在以“Score”口径核算的DSTRI异质性指标(指数)上:如果两个国家某项措施上规则完全相同,则 DSTRI异质性指标为 0;反之,如果完全不同,DSTRI异质性指标为1)的横纵向比较分析,可以看到中国开展数字服务贸易面临的国别化受限情况(数值高说明中国与相对国规则差异大,对方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壁垒高)。2014-2020年间,除俄罗斯、印度、日本等少数国家外,世界主要贸易大国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DSTRI异质性指数均有所上升(见图2)。2014-2020年间,南非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DSTRI异质性指数最高。从全球范围上看,对中国贸易限制指数提升的主要有中南美洲地区、南部非洲地区(接近0.6,部分国家或者某些国家的个别年份超过0.6)、欧洲、北美洲(0.4-0.6)以及亚洲泰国、日本、韩国等(0.4-0.5)。

上述结果也表明,绝大多数国家对中国数字贸易限制指数是提升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有所下降。总体而言,目前中国对外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环境是严峻的,需要积极主动与全球贸易伙伴深化、拓展合作领域,在合作中凝聚共识,减少贸易规则的“差异性”导致的贸易壁垒抬升,从而在复杂变局中觅得发展良机。

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推进策略

全球数字经济大发展背景下,我国应在秉持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开放步伐,也即应减少影响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的外资进入限制性壁垒,增进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优化、完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环境与相关制度

服务贸易发展环境与相关制度完善,是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的基本前提。

1.促进数字服务供需市场繁荣。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首先要在国内推进数字服务建设,健全国内供需市场,即促进形成良好的供需关系,并同时在此基础上探讨解决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即消除贸易壁垒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供需市场发展,谈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没有意义。克服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也需要供需市场畅旺时才凸显其良好效果。

首先,促进数字技术与贸易发展进一步融合。对中国先进制造业急需的信息技术、高端研发、设计等数字服务加大进口。同时要不断推进中国制造产品的远程(云上)迭代维护,即借助数字技术等促进产品适时升级;推进中国数字金融的产品研发与海外服务试点,拓展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新的增长点。国内数字服务发达地区,要争创国家级数字贸易示范区,在远程医疗、教育、虚拟旅游(Virtual Tourism)、数字文化服务等方面研发、创新产品,大力拓展海外市场,从而带动数字技术发展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

其次,壮大数字服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在智慧制造、智慧农业以及工业互联网、云服务等领域加快数字技术的深度运用。鼓励通过众筹、众包等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创业创新以及培训、咨询等。培育数字贸易生态主导型企业,引领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围绕数字技术研发、推广使用,对外拓展服务贸易。

最后,推动服务业的数字化进程。发展贸易、物流、农业等行业数字化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及综合性新型服务平台。推进旅游、文化、养老、健康等现代服务业的数字化(对接国际标准的)建设进程。引导鼓励通证、无人、微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数字化发展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2.多方着手消减数字服务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发展。在国内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上,促进数字服务贸易的便利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大力推进光纤(包括跨国合作的海底光缆)、数字微波、卫星、移动通信、数据通信等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有效培训、相关制度建设),推进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特别是5G技术的应用普及,构建现代化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完善国际互联网专用通道,如“数字丝绸之路”等,促进与中国有数字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跨境数据流动便利与通信软件畅通。

第二,推进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基础问题研究。数字服务贸易涉及数字传输、产权保护、贸易交付等多领域,做好相关领域(特别是学科交叉领域)基础性研究可以为政府制定贸易政策提供理论支持。目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基础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数字贸易中出现的不少新问题仍没有明确的解决思路。主要体现在,对跨境互联互通数据自由流动的风险以及对跨境通信基础设施投资的未来收益分配问题等没有深度跟踪探讨;对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目前还没有可操作(有学理支撑)的方案;对于是否及如何开征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国内税也没有研究定论。基于上述问题,当前迫切要对跨境数据流动风险与分类监管、数字税收可行性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方位深入研究,结合国外同行做法,提供科学的对策方案。

第三,规范跨境电子交易。首先,健全跨境电子商务有关海关数据审查。目前国际普遍共识是,尽管数字服务贸易在海关出入境管理方面没有传统贸易产品严格,但是必要的海关审查是必须的,即要通过邮政与海关之间的数据交换实施必要的筛查管理。目前,世界海关组织和万国邮政联盟已合作发布了关于指定经营者和海关之间交换电子预告数据的指南,以推动各经济体邮政与海关之间的数据交换。其次,为克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中跨境电子交易监管领域的问题,应健全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消除外国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特别许可证或者授权的约束性要求,即应赋予相关外国企业的国民待遇。同时要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电子合同的设计标准与履行准则,消除非居民企业网上报税的障碍,推广电子认证(签名)的多场景适用化。

第四,补足跨境支付结算的连通性短板。应通过构建多渠道、多层次跨境支付监管制度,同时按照国际通用规则修改完善国内支付交易的安全标准以及银行联网性金融业务规则(包括信用卡支付规则),部分跨境支付方案可以采用中外企业公开竞争方式决出等,以弥补跨境支付结算联通的阻滞问题。此外,应加快数字人民币使用方面国际合作,拓宽数字人民币支付场景,从而推广数字化国家信用货币即数字人民币的使用。

第五,强化数字版权立法,夯实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的制度基础。循序推进数字版权有关方面立法,精准保护数字产品版权、个人信息以及其他数字服务类产品相关的专利等。并对有关数字版权在线上实施动态监控、保护(识别、追溯、检测)等。此外,在版权和商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参照国际先进规则,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有关投资、数字贸易法规制度,给予从事数字服务贸易的中外企业、自然人给予同样的便利待遇与有效保护。

数字内容版权、源代码保护是数字版权立法的核心。同时数字版权立法也要注重对数字服务贸易过程交易流水数据、来往邮件、网络环境等安全进行立法保护,这也是数字版权保护的延伸。数字服务贸易过程安全保护会促进交易双方更放心进行自由交易。

第六,着力推进服务贸易有关国际规则试点推广与负面清单管理。为对接国际贸易规则的变化,推进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发展,应着手从以下三方面试点改革:一是加强数字服务贸易国际规则推广使用与规范负面清单管理。在贸易试验区、创新试点地区拓展数据贸易国际规则的使用,以保护数据产权、个人信息,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尤其对于部分数据出境可能面临的风险问题,应在国内自贸区按照国际规则实验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广(李墨丝,2020)。而纳入数字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事项不得随意增扩。二是进一步完善外资国民待遇制度。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以及其他资源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使用方面确保中外企业获得平等待遇。另外,对从事数字服务的外国人实行弹性签证规则(根据工作时限动态调整签证时限),以便数字服务贸易合约顺利完成等(王晓红,2020)。三是健全负面清单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即配备负面清单管理方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能力建设,确保每个环节管理规范、科学、有效。当前,还应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包容性监管制度(张军扩,2020)。

(二)完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监管机制

除了硬件上完善电信基础设施,需要国家间合作外(如上文所述),在推进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监管机制、建立全球的治理体系方面,也需要国家间协作一致。

1.密切与国际贸易伙伴全方位合作。利用我国在5G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与国外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及企业合作,建立国家、区域间促进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的互操作系统,推进跨境数据流动。要进一步延展与我国开展数字化服务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领域,尤其在智慧城市、电子商务、数据跨境等领域加强与全球主要贸易伙伴间合作交流,促进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全方位发展。

2.加强国际监管与协调。应加强服务贸易政策的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因为各国的国内监管影响服务贸易的发展,况且数字服务贸易涉及的互联网生态、个人信息保护等也需要相关贸易国家进一步合作,以解决数字贸易发展中的交易支付障碍等问题。国际监管与协调,可以通过签署数字贸易相关备忘录、合作协议、数据核查司法协助合约以及建立国际标准的信息安全体系等实现。此外,应推进共享海关数据资源,以提高贸易国家之间海关数字化、智能化协作监管水平。

3.参与构筑全球数字服务贸易新型治理(监管)体系。要深化与中国开展数字服务贸易的国家合作,解决数字贸易中已有的难点、焦点问题(如上文提到的数字贸易内容下载、在线广告等限制,以及数字贸易有关性能方面的要求),推进共建多边数字服务贸易治理体系。为此,当前尤其应主动参与大数据、工业互联网、5G等领域国际标准研究制定,积极与我国开展数字服务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在数字服务贸易有争议的既有制度改革(或改进)问题上凝聚共识,形成最大公约数(即缩小差异,降低异质性限制指数)。尤其是应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税收、数据本地化等方面协调立场,构筑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贸易成长的数字化发展规则体系。

4.注重全球疫情下服务贸易新合作。新冠肺炎等全球性疾病流行下各国相互合作,是破除单个国家过度自我保护、故意抬高贸易壁垒,从而撕裂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必要之举。作为疫情冲击下更容易发展的数字服务贸易,也更需要国家间的合作,破除人为设置的贸易壁垒。我国要在完善数字交易开放的制度基础上,借助国际双边、多边经济合作交流平台,与贸易伙伴探讨合作解决抗疫背景下跨境电商数据贸易的通关效率改进(如推进便捷的电子签名、认证、支付等方面)与其保障制度监管落实等问题。对少部分国家以国家安全名义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设置障碍等,我们要从中国数字技术先进性、安全性,与中国进行数字服务贸易合作有利全球产业链安全、稳定等角度阐明我国主张与相应政策,让全球大多贸易伙伴理解中国的立场,坚定与中国合作信心。籍由中国与广大贸易伙伴的双边、多边等合作,解决疫情冲击下线下贸易的萎缩困境,解决数字服务贸易产品支付、安全、技术合作问题等,推进全球经济复苏发展。

结论

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的广泛推进,要求参与国家制定出台更能适应全球贸易的数字服务贸易便利化政策,并加强国际合作。面对国家间的数字技术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中国推进数字服务贸易的便利化,除了要在国内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制定完善数字服务贸易的规则法律,还要主动与我国有数字服务贸易来往国家开展协作,在基础设施、市场准入、法律法规等方面开展互通互认、相互协助,从而减少差异(限制性壁垒),促进数字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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