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评价
——基于多种测度方法

2022-10-10 07:25:36赵文浩吕连菊
乡村科技 2022年15期

黄 悦 赵文浩 吕连菊

(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江西 南昌 330099)

0 引言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要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城乡一体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具体途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有一个立体、深入的了解,为中部地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基础。

1 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学者针对城乡一体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方面是我国城乡一体化水平测度。魏后凯、徐维祥、陈婷、王永龙、孙智飞等分别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数据包络分析(Data Eenvelopment Analysis,DEA)、全局主成分分析法、TOPSIS方法、均方差决策法、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和网络分析法(Analytic Network Process,ANP)等测算分析了我国城乡一体化水平,发现我国城乡一体化水平整体处于上升趋势,不同区域的城乡一体化水平存在异质性。这些研究多是利用主观赋值法、客观赋值法或主客观相结合赋值法中的单一方法测度,因此,往往存在主观随意性和可比较性差等缺点。另一方面是省域、市域和县域城乡一体化水平测度。部分学者就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安徽、甘肃、山西、河北、江苏、福建和上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一体化水平进行了测度,评价了广州、西安、昆山、武汉、宝鸡、鹤岗、长沙、烟台、淮北和哈尔滨等城市的城乡一体化水平,少部分研究测度了嘉禾县、延安县、汤原县、嘉善县等县域的城乡一体化水平。这些研究均是从经济、社会、空间3个维度或经济、社会、空间、环境4个维度构建指标体系,且侧重于经济维度与社会维度,空间维度与环境维度的指标较少,鲜有文化维度的指标。同时,在选取每个维度的具体指标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如在经济维度中有的学者选择了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有的学者选择了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有的学者选择了第二产业从业人员比重,有的学者选择了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等;每个维度的单侧指标偏多,即城市单方面指标或农村单方面指标较多,城乡双侧指标较少,未能充分凸显城乡一体化的属性。

综上可知,学者对城乡一体化水平的测度研究已经深入县域层面,但这些研究成果依然存在不足。该研究克服上述不足,考虑选取指标的代表性与综合性,纳入文化方面的指标,增加城乡双侧指标,更为客观、系统、全面地构建指标体系;再使用多种方法测度,避免利用单一方法测度产生的结果不可靠问题,使我国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测度更为准确。

2 城乡一体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为了测度我国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需要先确定城乡一体化评价的指标体系笔者综合现有文献,借鉴吕连菊等的做法,同时结合研究需要,依据数据可得性,从经济、社会文化、空间和生态环境一体化四方面确定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相关指标原始数据来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环境年鉴》以及中部地区各省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等。

表1 我国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3 城乡一体化水平的测度方法

学术界对城乡一体化水平的测度方法归纳起来无外乎是主观赋值法、客观赋值法及二者相结合法。相对而言,三种方法均有各自的优缺点。客观赋值法虽然能克服人的主观性,但通用性和可参与性差,可能无法体现指标的实际重要程度;其他两种方法虽然能体现决策者的意图,但显然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即无法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以克服人认识模糊性的局限。该研究综合运用两步主成分分析法、AHP法、ANP法、均方差决策法进行测度。

采用传统的主成分分析法仅能对时间序列数据与横截面数据分别进行测度,无法计算由两者统一的面板数据,致使时间序列数据与横截面数据测度结果不一致。与传统主成分分析法的基本原理不同,全局主成分分析法克服了该缺陷,从技术上实现了对面板数据的测度。因而,该研究测度我国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采用的是两步全局主成分分析法。第一步对该地区城乡一体化各方面指数的基础指标进行处理,并利用处理后的数据通过主成分分析法来确定该地区城乡一体化各基础指标的权重,以合成城乡一体化各方面指数;第二步是将城乡一体化各方面指数得分数据通过主成分分析,得到各方面指数在城乡一体化指数中的权重,以合成城乡一体化指数。

AHP法是一种多准则决策法,其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该方法首先对评价体系进行分层,然后利用统一标准的矩阵标度,对同一层次不同指标的相对重要性进行相互比较评分,进而建立判断矩阵,计算得到指标权重。ANP法则是AHP法的进一步复杂化和具体化。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两种方法层次结构的内部指标是否独立,每一层次内部的指标间是否存在依存和支配关系。其中,AHP法处理的层次结构是简单的递阶层次结构,其内部指标是独立的,指标间不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ANP法的情况则与之相反,不同层次间及同一层次内部指标间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因此,为了计算各指标的权重,与AHP法不同的是该方法需要建立多个判断矩阵,并依次建立未加权、加权与极限超矩阵。与主观赋值法不同,AHP法和ANP法在较大程度上克服了主观随意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两种方法在指标间两两比较时依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甚至模糊性,出现一致性检验可能无法通过的情况。据此可知,初始比较的主观性虽然可以通过复杂的矩阵计算予以克服,但是对于同一组指标,不同科研人员甚至同一科研人员在不同时间得出的判断矩阵及据此得到的指标权重也可能存在异质性。综上而言,对我国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进行测度,AHP法(特别是ANP法)可以消除初始的主观影响,那么只要在该地区内构建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由知名专家对所构建的城乡一体化评价指标体系内的指标一一比较评分,就可以得到该地区统一标准的判断矩阵。因此,对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进行测度与比较,上述两种方法的效果均较佳。

作为客观赋值法的均方差决策法,显然不同于AHP法和ANP法,该方法不依赖于人的主观判断,克服了指标比较评分的主观随意性,符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赋权的原则。其各指标权重是依据每个指标的原始数据经过数学处理后得到的,为每个指标的标准差在标准差总和中的占比。据此可知,如果一个指标的标准差越大,那么该指标在标准差总和中的占比就越高,权重就越大,即地区间差异越大的指标所占的权重越大。因此,该方法适用于比较同一时间不同地区的城乡一体化水平。由于随着时间变化,同一指标的标准差也会变化,不同年份同一指标的权重也会因此不同,故均方差决策法不适用于对某一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进行连续测度。综上可知,均方差决策法适合某一年份中部地区不同省份的城乡一体化水平比较,但对某一段时间内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无法连续性监测,后者用AHP法和ANP法更为适合。

4 我国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及其时空差异

城乡一体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构成中,基础指标属性不同,具有不可公度性,故对基础指标数据分别进行同向化处理和无量纲化处理。前者是基于逆向指标含义,运用倒数逆变换法将逆向指标取倒数变换为正向指标;后者是对基础指标数据进行均值化无量纲处理。

4.1 两步主成分分析法测算结果与分析

采用SPSS软件,对同向化处理和无量纲化处理的数据矩阵建立协方差矩阵,再求出特征值、累计方差贡献率等,按照累计方差贡献率在经验值85%以上的要求确定主成分(即综合指标)的个数。通过第一步全局主成分分析,笔者获得经济、社会文化、空间和生态环境一体化四方面指数的权重,计算出经济、社会文化、空间和生态环境一体化四方面指数;通过第二步全局主成分分析,笔者获得经济、社会文化、空间和生态环境一体化四方面指数的权重,分别为0.424、0.291、0.139、0.176(四方面指数对城乡一体化指数的贡献均为正,城乡经济一体化指数在城乡一体化指数中权重最大,是促进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指数提高的最主要因素),并据此计算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指数。

由表2可知,2010—2020年我国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随着时间的变化整体呈现出较为平稳的上升趋势,从1.29增加至3.66,增长了1.84倍,整体增幅明显;但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仍然不高,说明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投入水平较低,投入结构不太合理,非期望产出仍然较高,期望产出仍然较低。同时,中部地区六省城乡一体化水平均呈现出整体上升趋势,增幅较为明显。与2010年相比,2020年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和湖南省城乡一体化水平分别增长了1.21、1.52、2.08、2.25、2.23、1.99倍。这表明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其中,湖北省城乡一体化水平值最大,河南省次之,山西省最小。其原因在于湖北省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各项投入所带来的期望产出较高,所产生的非期望产出较低;山西省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各项投入所带来的期望产出较低,所产生的非期望产出较高。进一步利用变异系数法对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的省域差异度进行整体测度,发现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省域差异的变异系数每年都大于0.76,说明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的省域差异较为明显;变异系数波动较大,但整体趋于缩小,从0.119 0下降至0.081 2,说明2010—2020年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的省域差异呈收敛趋势。

表2 基于两步主成分分析法测算的城乡一体化水平指数

4.2 均方差决策法、AHP法及ANP法测算结果与分析

笔者分别用均方差决策法、AHP法及ANP法对各指标赋权,进而计算出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综合评分,并进行排序,结果见表3。由表3可知,对于整个中部地区而言,采用均方差决策法、AHP法和ANP法计算出的评分值分别为45.48、42.86和39.39,存在异质性,大小依次是均方差决策法评分值>AHP法评分值>ANP法评分值,且这种异质性和大小排序适用于每个省的城乡一体化评分值。其原因是3种方法的指标赋权存在差异。其中,相对于AHP法和ANP法的指标赋权,均方差决策法赋予数据差异大的指标的权重较大,又由于这些指标本身数值较大,故最终得到的城乡一体化评分值较高,且该评分值突出体现了中部地区6个省城乡一体化水平的异质性,并且评分值的大小排序基本与中部地区6个省的城乡一体化实际情况相吻合。

表3 采用不同方法对中部六省城乡一体化水平测度综合评分

采用均方差决策法测度得到的排序是湖北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南省、江西省和山西省,采用后两种方法得到的排序则是湖北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西省和山西省,仅河南省和安徽省的顺序发生了变化。因此,中部地区这6个省的城乡一体化评分值相差较小,城乡一体化实际水平较为接近,不影响中部整个地区城乡一体化实际情况的评价。综上分析发现,鉴于AHP法和ANP法使用存在局限性,而均方差决策法能客观体现出中部地区6个省的城乡一体化情况,突出6个省间的异质性,故最终依据该方法计算得到的中部地区六省城乡一体化评分进行排序,结果发现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从高到低依次是湖北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南省、江西省和山西省。

5 结论与建议

笔者利用两步主成分分析法测度了2010—2020年我国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发现我国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随着时间的变化整体呈较为平稳的上升趋势,但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仍然不高。利用变异系数法对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的省域差异度进行整体测度,发现中部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的省域差异较为明显,但呈收敛趋势。同时,中部地区六省城乡一体化水平均呈现出整体上升趋势,增幅较为明显,其中湖北省城乡一体化水平值最大,河南省次之,山西省最小。使用均方差决策法、AHP法及ANP法再次测度,发现六省的排序差别不大。

据此,中部地区六省需积极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首先,需要深化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包括推进城乡金融市场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等。其次,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平等就业机制和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社保体系,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再次,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缓解城乡不平衡现象。最后,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发挥其产业辐射作用、文化辐射作用和管理辐射作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