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中的民居宜居性问题研讨*

2022-10-08 08:54朱良文,程海帆
南方建筑 2022年9期
关键词:宜居层级民居

“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五项总体要求之一,它与我们的民居研究有着直接的关系。笔者非常赞同刘守英教授的观点:“乡村振兴到底效果怎么样,我觉得第一个指标就是体面,体面的居住、公共服务和人,……”1)安居乐业是我国城乡传统生活的最大理想,建房更是我国农村家庭传统的首要要求[1]。

当前乡村中的民居“宜居性”面对两个直接的问题:一是传统民居的保护修缮如何达到宜居的要求?二是农村新建民居怎样达到高品质的宜居?它们又涉及许多具体的方面。下面从现状评价、实践反思及问题探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当前我国乡村的民居状况及其“宜居性”评价

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中“生态宜居”要求的提出,以及住建部等政府部门落实农房和村庄建设的有关要求[2],无疑充分反映了农民安居的愿望。然而“宜居”如何评价?当前农村传统民居与新民居的宜居性状况及其问题何在?这是研讨的前提。

1.1 对民居宜居性评价标准的思考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提出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由低到高的五个层次[3]。这其中当然会涉及到“居”。

笔者在研究传统民居核心价值时于2009年也曾据此理论提出了“居之需求的五个层次”图[4],在目前对民居宜居性评价暂无标准的情况下,它可用作参考,现将其略作调整,形成“民居宜居性层级评价参考图”(图1)。图中以E、D、C、B、A代表由低到高的五个层次,每个层次又分为3、2、1(低、中、高)三个级别,五个层次的含义图中有明确的标示。此图虽无法定量评价民居的宜居性,但起码可以比较形象地定性评价各民居的层级。

图1 民居宜居性层级评价参考图

1.2 对当前农村传统民居的宜居性分析

我国农村幅员广大,经济情况不尽相同,传统民居的状况及问题千差万别,本文的分析着重以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农村为主。

农村传统民居与“农”分不开。粮食储藏、农具存放等是必要功能,它带来面积占用、存放散乱、鼠虫侵袭、卫生影响等问题;各地、各民族在农事作息、副业生产、与农相关的节庆祭祀活动等方面都有各自的习俗,也左右着其宜居需求。

农村传统民居与“畜”密切相关。牛马等牲畜是主要的劳动力,禽畜是农村自给经济的重要补充,它们不仅需要大量空间,且人畜混居是普遍现象,卫生问题突出。

“火进入人类居所后,逐渐形成了火塘,使火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5]12-13越是经济欠发达的民族与地区(西南山区民族尤甚),其传统民居中“火”的地位越显重要。火塘有着煮食、取暖、熏肉食、驱蛀虫等多重作用,也有着家庭团聚的精神功能;然而长期烟熏使室内昏暗,火灾始终是其最大的隐患及主要灾害之一。

合理分室是宜居的最低要求,在农村传统民居中至今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少数民族过去因婚姻习俗、性观念等因素带有不合理的居住习俗(如20世纪90年代以前西双版纳傣族竹楼卧室是通间)[6]76-116;也有部分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如大凉山的彝族、红河州的哈尼族等)民居中所有生活功能在一大空间中混杂、床铺在火塘四周简单分隔;因家庭人口增多、经济贫困、原有民居面积不足、分隔困难等现象至今也还常见。

以土木结构为主的农村传统民居年久失修、木梁柱腐朽、墙体开裂、屋顶漏雨等等是目前各地普遍现象,缺乏维修资金,且“空心化”加速了其破损以至坍塌,这更是宜居问题的直接硬伤。

至于传统民居的传统风貌保护、传统文化传承,这也是其宜居性重要的内涵体现与外在反映。目前农村中传统保护好的少,多数损毁严重,更有不少已消失。

农村的传统民居按经济状况来分有贫困型、普通型、富裕型三种主要类型[7](图2),各地经济情况不同,很难量化各类型的比例。总体来看,仅从我们近几年在西南地区工作接触所见:贫困型民居数量不少,其宜居性多属E1-D3层级;普通型民居数量居多,宜居性多属D2-C3层级;富裕型民居数量较少,宜居性多属C2-C1层级。

图2 传统民居按经济状况的分类(2a:贫困型民居;2b:普通型民居;2c:富裕型民居)

1.3 对当前农村新民居的宜居性分析

目前农村新民居盖得不少,大部分为村民自建,一部分为统一建设,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后者比例越高。

新民居的建设水平总体来看有不少进步:结构安全性有所提高,基本克服了结构与材料的简陋性;功能有所改善,分室基本达到要求,增设了厨、卫,人畜分离;室内环境有较大改变,采光面积加大,设施与装修水平有所提升(图3)。然而,新民居还存在不少问题:规划滞后,布局不尽合理,整体环境欠佳;面积不小,功能却不够完善;外貌简陋,形式、材料、色调混乱,有损农村传统环境风貌;施工质量不高,有的结构、用材安全性不足。为此,正如住建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文件指出“我国农房的设计建造水平亟待提高”,需要“完善农房功能,提高农房品质”[2]。

图3 云南澜沧景迈山一户农民自建新民居(3a:外貌;3b:厨房;3c:卧室;3d:卫生间)

总体评价当前农村的新民居(图4),其宜居性虽比贫困型、普通型传统民居有所提升,但大多数品质不高,多属D2-C1层级。分析农村新民居品质不高的原因在于:缺乏规划的理念——分散建设,重自家房屋,轻公共环境;缺乏品质的意识——追求房屋高大,忽视内部完善,讲究外貌,内部马虎;缺乏审美的能力——忽视传统,缺乏创意,盲目模仿,形式混乱;缺乏专业的设计——不懂设计作用,不愿为设计花钱,施工专业性不强。

图4 当前农村新民居的两种状况(4a:统一建设较好的新民居;4b:有损环境风貌的自建新民居)

2 对三项少数民族民居的先后实践及其宜居性问题反思

下面选择笔者近20多年来在民居实践中涉及的三个项目反思其宜居性相关问题,它包括传统民居修缮及不同情况的新民居探索。

2.1 西双版纳傣族新民居实验(1999年)[8]

当时针对的问题是:功能的提升(卧室分间、增设厨卫、架空层利用),材料的变革(因木材缺乏改用钢筋混凝土),阻止傣族竹楼传统风貌的丧失(当时出现村民自建平顶砖房,传统风貌存在消失危机),以及经济能力的制约(当时村民自建房要求每幢不超过8万元)。研究工作从1997年开始,方案易,实现难。第一幢实验性“竹楼”建设在1999年1~4月完成,平面功能有较大改善,风貌保留了“歇山顶”及部分架空层;为了降低成本采用整体预应力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该实验项目的目的是对傣族竹楼从传统向现代更新的个体探索[9]137-143,项目建成后受到村民认可和欢迎,被宣传“第三代竹楼产生了”(图5),达到了从第二代木结构“竹楼”向第三代钢筋混凝土“竹楼”过渡的目的。评价此试验性“竹楼”的宜居性,从当时村民自建新民居问题较多的D1层级,提升到了C1层级。

图5 西双版纳傣族新民居实验第一幢实验楼(5a:外貌;5b:室内;5c:第一栋实验楼平面图(200.25m2);5d:底层局部架空)

回顾该项目,当它在不少傣族村寨得到推广后,又出现了新问题:这些村寨新“竹楼”林立,虽然其宜居性较传统竹楼有所提高,但村寨环境却反而倒退了,大不如以前清新秀丽。这固然有人口增加、用地紧张、建筑密度加大等客观因素,但缺乏整体规划、忽视环境建设,加之非统一建设模式且管理不严则是主要原因。“生态宜居”本来就涵盖着乡村的环境、空间、建筑各个方面,前述住建部等联合印发文件指出“农房建设要与环境建设并举,注意提升农房服务配套和村庄环境”是完全正确的。

2.2 元阳哈尼族蘑菇房保护修缮实践(2017~2019年)

当时针对的问题是:脱贫攻坚及危房改造需要,强烈的功能提升要求,文物修缮法规的限制。自从笔者于2015年在云南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元阳阿者科村做了第一幢哈尼族蘑菇房维护改造实验[10]后,2017~2019年课题研究团队又在阿者科村现场参与了哈尼族蘑菇房保护修缮实践,总计完成26幢[11]。修缮后结构安全性及墙体、屋顶等明显改善但外貌未改变,室内功能与环境有所提升,村民基本满意(图6)。这些破损较严重的土木结构的蘑菇房属贫困型传统民居,村民尚居其中,修缮时住户的改善期望较高;但因阿者科村系遗产核心区的重点村寨之一,它们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对其形式、面积、高度、材料等有种种限制,于是矛盾重重。修缮完成后宜居性自评,由原房屋的D3升至D1层级,无法完全满足住户的期望,离真正的宜居尚有很大距离。

图6 元阳阿者科村哈尼族蘑菇房保护修缮(6a:修缮前室外;6b:修缮后室外;6c:修缮前室内;6d:修缮后室内)

反思该项目,整个修缮过程都充斥着难解的问题:这类贫困型传统民居本来宜居性很差,修缮时改善要求强烈,而“不可移动文物”的身份对修缮有种种约束,这种矛盾如何解决?(此处及下面反思提出的问题再下节专题探讨)。

2.3 四川昭觉三河新村彝族新民居建设实践(2018~2019年)

当时针对的问题是:精准识别的极度贫困村四川大凉山上的彝族三河老村,因习总书记2018年2月11日亲自访问后被确定搬迁建设三河新村,这既是脱贫需要,也具特别的政治意义;新民居明确必须大大改善其生活功能,同时追求彝族新民居的新风貌。新村因用地原因分成两块共建成29户新民居(图7)及相应的旅游与公共设施。由于原来的极度贫困及特殊的建设条件,建成后的彝族新民居宜居性自评由老村旧居的E1上升至新居的C2层级,提升幅度较大。此外,三河新村的建设从规划到设计、新民居与村寨环境统一建设,因而取得了个体民居与整体环境共同提升的效果(图8)。

图7 四川昭觉县三河村彝族新民居(7a:外貌;7b:室内)

图8 四川昭觉县三河新村二号点内景

反思上一项目与此项目皆属贫困地区,前者系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的重点村寨,后者有习总书记专访的特殊机遇,它们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不同程度地解决宜居问题。然而对于不少贫困地区的村落及其民居的宜居问题如何解决?其宜居性目标如何设置?

3 有关民居宜居性的几个问题探讨

3.1 宜居性的目标设置与标准制定

从上述三项实践可以看出,它们在宜居性上虽都有提升,但提升幅度及最后目标有很大差别,事前没有明确的目标设定,结果能提升多少是多少。这一因原有基础、客观条件、资金投入等皆不同;二因至今尚未制定目标与标准,目前各地还都在探索中。没有目标与标准,农村的农房建设无法规范,这也是当前农村建设的问题所在。

对于民居宜居性的目标,它当然主要受制于经济能力,也与精神追求、文化影响相关。鉴于人们对宜居的追求既不一定能够一次到位,亦不可能经常变动,故宜提出一个目标的幅度;且因目前的基础差别较大,所以幅度宜宽一些。我们建议乡村振兴中民居的宜居性目标远期应达到C—B层次,具体为C3—B1层级(图9),相对于目前传统民居的E1—C1层级及新民居的D2—C1层级来说,皆有较大的提高。对于贫困型的民居由于其与宜居的差距较大,故每次提升的幅度应力求大一些。

图9 建议宜居的远期目标层级

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推进,对于民居的宜居性还应制定相对较统一的标准。标准无疑包括村庄整体与民居品质两个方面,前者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设施齐备、环境风貌优美等;后者如足够的面积、完善的功能、良好的空间品质、美好的外貌。民居的指标体系应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空间,日照、通风、采光等物理指标,周边环境,外貌要求等等。指标的量化要求应区分地区(发达地区、中等地区、欠发达地区)、类别(传统民居、新民居)、近远期(2025年、2035年)。

3.2 贫困地区的宜居难点与特殊政策

对于贫困地区的村落,目前有少量结合国家大型项目建设搬迁到城镇安置,它们的宜居问题基本上是国家投资、城镇统筹解决;还有少量的迁村并点、整体搬迁、另建新村(如上述昭觉县三河村),它们基本上也有专项资金扶持,宜居问题也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当前最难的是大量仍留原地的贫困型村落。这些村落虽因地处偏远山区而贫穷,但有的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独特的民族文化、虽有破损但仍较完整的传统村寨风貌,其中不乏有价值很高的村落(如稀有少数民族聚集地的遗存、独特民居类型的稀少标本等),有的已评为国家级传统村落(如元阳的阿者科村)。它们在原地自然地延续着,目前的处境最冏:因经济衰落已部分并日趋“空心”;要丢弃,不可能也舍不得;要保护,缺意识更缺资金(即使属国家级传统村落有部分补助也不足以解决保护问题);要发展,缺人才、摸不着方向(能搞旅游的只是少数)。这些村落的农房宜居改善主要靠自己投入,贫困者无力维修、任其破败、乱搭乱建,有富裕者则拆毁老房、任意新建、破坏风貌。

这种贫困型村落在我国某些省份数量并不少,它们属乡村振兴中最困难的部分。它们保护难,发展难,既保护又发展更难,离“宜居”的距离最大,实现目标最为艰巨。对这种贫困型村落,笔者历来建议制定特殊政策[12],政府给予重点支持,正如这几年若没有“脱贫攻坚”的政策与举措,贫困问题很难基本解决。特殊政策包括:特别的关怀——特殊标志,特别档案,单位挂钩;特别的措施——驱动内力,外界帮扶,落实目标;特别的资金——专项基金,社会资助,专款专用。

3.3 “不可移动文物”民居修缮与宜居性的矛盾

近几年我国根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13]将一批传统村落及传统民居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有的甚至是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如沧源的翁丁佤寨)。这对于名人故居、有历史事件的民居来说理所当然,甚有必要;然而对于住户尚居住生活其中的传统民居来说却带来诸多矛盾,矛盾源于“民居”与“文物”二者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属性。

“民居”者乃“民之居所”[14],这是民居的本质与核心,其文化因“居”而衍生,同一家族居住的院落成为家族文化的容器,同一民族聚居的村落成为民族文化的载体。“居”是动态的、变化的,人们生活的居所随着人口的变动、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改善必然有所变化,传统民居也是从不断地变化中发展而来且还将发展变化下去;而“文物”因需保存历史的真实性是不宜变的,二者在理论上是有矛盾的。

这种矛盾在实践中表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民居修缮时改善宜居条件的要求与文物法规的限制。在农村这些民居的修缮除了解决结构安全、材料补强、屋顶翻修等问题外,村民常要求扩充功能、增加面积、提升层高、改善外貌等等,其中有些要求从提升宜居性来说是合理的。尤其是那些贫困型的民居,房屋简陋,功能混搭,材料就地、就料而用,建造无严格的制式、规范,其“传统”与今天的宜居差距甚大,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强烈;然而它们有的因“形式风格特殊”、有“代表性”与“典型性”或因属世界文化遗产一部分而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以至“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15]于是经常形成住户与政府文物部门管理及设计人员的意见分歧甚至严重对立。我们在元阳阿者科村参与修缮26幢蘑菇房时即天天如此,面对现实经常只能采取控大放小的折中办法。可以说每一幢修缮都是相互妥协的产物,否则就修不成。

针对上述“不可移动文物”的民居修缮在理论上与实践中的矛盾,我们提出以下三方面的讨论与建议。

(1)相关法规能否做适当修订?

传统民居作为物质的文化遗产需要认真保护,但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则应慎重。建议对国家文物局《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2018)做适当修订,其中第七条涉及传统民居在表述上应加“特别情况下可划定”、“一般严控”等文字限定。

若传统民居仍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范畴之内,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订)的第二十六条中“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后建议附加“对于仍用于居住的传统民居,可以允许住户因宜居发展需要且不影响主体保护的必要改建、添建,但需对方案论证、审批后才得进行,并严格把控。”

(2)保护与利用政策可否作一定调整?

已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民居,建议原则上不应再用于居住功能(原住户个别人员可以留宅管理),其保护修缮严格按文物要求进行,保护经费主要由政府承担。

对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而居住功能不变的传统民居,在政策上建议改为“认真保护文化传统与文物价值,渐进发展适应宜居”,即保护为主,允许发展,但有限制(渐进式发展)。

将“不可移动文物”的民居与“文物保护单位”二者在概念及政策上明确区分,拉开距离。建议对过去因概念模糊而定性不当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

(3)修缮要求是否应适度放宽?

对“不可移动文物”民居的修缮要求建议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原则上外貌保护要求从严,内部发展变动从宽;涉及高度、尺度、材料、形式等从宜居要求出发应允许“微变”、“渐变”、“逐步放宽”;外貌的修缮力求保持原貌,并区别时代痕迹。

对宜居性差距较大的贫困型民居的修缮,建议再放宽尺度,以“导则”引导为主,现场研究决定修缮内容、办法,完成后记录备案,而不宜严格“原样不变”、“先图纸审批、后按图施工”。

结语

“宜居”是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也是民居的本能追求。对民居宜居性进行研讨,既有利于乡村振兴政策体系的健全,也是当前农村农房建设的实践需要。

对民居宜居性评价总得有个标准,在过去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民居宜居性层级评价参考图”,并据此对我国当前农村传统民居及新民居的宜居性状况及问题分别作了分析。这是本研讨的基础。

选择笔者以往涉及的三项民居实践(包括传统民居修缮及不同情况的新民居探索)作简介,为的是反思其与宜居性相关的一些问题,而其中有三个问题正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宜居性若无目标与标准的规定,则农村的农房建设无法规范,这也是当前农村建设中的问题所在,故首先提出“宜居性的目标设置与标准制定”进行探讨,并提出了我们的意见。

当前宜居的最大难点在贫困地区,这是我们研究中的最大感受,故提出必须要有特殊政策帮助解决。

“不可移动文物”的民居修缮与宜居性的矛盾是这几年工作中经常碰到、普遍而突出的问题(尤其对贫困型民居来说),故这次重点探讨,分析其理论上与实践中的矛盾,并在法规、政策、修缮要求三个方面提出讨论,同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面向实际,分析矛盾,解决问题,促进乡村振兴,这是本研讨的目的。在发展中保护传统风貌,传承传统文化,这不仅对传统民居修缮的宜居性来说是永恒之道,而且对新民居建设的宜居性也是高品质的追求。

致谢:衷心感谢昆明理工大学“关注者”课题组在阿者科和三河村的驻点工作:其中前者修缮工程有张盼、曾庆有、罗晓杰、赵赛赛等参与了工作;其中后者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盼、曾庆有、黄纯、陈文亚、撒金兴,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王钰分别参与了工作。

图片来源

图6:由李莉萍提供;其余图片均由作者拍摄或绘制。

注释

1)刘守英.9个观点谈乡村振兴[Z/OL].规划中国,(2021-06-23)[2022-04-1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327033 5155875007&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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