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靖雯,陶士贵
(南京师范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对信息科技的利用,同时科技创新又需要金融的支持,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环境加持下,金融与科技不断融合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等新金融业态以及科技金融形态,当前尤以金融科技发展较为火热。在后疫情时代,为缓解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多国都在通过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经济,其中,金融科技就是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曾在2020年10月29日发布的“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建设数字中国要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在2021年12月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将金融科技作为金融数字化转型以及构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途径。谢平曾将金融科技领域中的移动支付、互联网保险和网络贷款视为过去十几年与资本市场的注册制并列的我国真正的大型制度创新,未来可能实现的三项制度性金融创新均产生在金融科技领域,即数字货币、人工智能股票交易和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吴晓求曾将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看作我国金融崛起的新路径。可见,金融科技这一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形式在我国金融创新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对我国金融业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金融业天然与信息技术联系紧密,科技的进步不断推动着金融业的发展,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纵深应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规模已跻身全球前列,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其中,在金融科技的部分领域已超过欧美等国,移动支付的市场规模更是位居世界榜首。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促使相关研究大量涌现,2016年以来国际知名期刊上刊登的金融科技文章数量迅速增长,国内金融科技领域的研究热度也逐渐升温。
综合国内外研究来看,金融科技相关研究内容较丰富,主要涉及金融科技的应用业态、商业模式、发展动因和相关理论研究,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和实体经济发展等的影响,金融科技的风险和监管,金融科技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的竞合研究等方面。但通过研读发现,部分文献或对金融科技认识不深入,或认为与其它概念相近,区分无甚意义而暂且与其它概念共用,尚存在部分文献将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和数字金融等以金融创新为核心的新金融形态混用甚至误用的情况。金融科技与这些术语虽然相似或者相关,但却不同,尤其是与科技金融之间的关系,很少有文献对金融科技这类新金融概念进行统一梳理和辨析。
新金融在学界尚无统一定义,一般是指区别于传统金融的金融业态、产品或模式,如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等,主要以信息技术为底层驱动,扩展了金融服务提供者和金融服务的对象,推动了金融场景的无边界化连接,注入了平台开放共享等发展理念,是对传统金融的重要变革和补充。近年,金融科技逐渐成为我国新金融形态的发展焦点,对金融科技相关概念的辨析和演进历程研究有助于深刻认识和把握这些新金融业态的本质和发展轨迹,对于国家发展战略和监管政策制定、业界实务发展和学术研究均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在分析金融科技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经由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将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和数字金融分别进行了辨析,最后对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这一易混淆概念的关系进行了梳理,以期增进对金融科技等新金融形态的认识,为后续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金融科技”(Fintech)源于“金融与技术”(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早在1972年的科学文献中,汉诺威工业信托公司副总裁ABRAHAM BETTINGER把金融科技定义为将银行专业知识与现代管理科学技术和计算机相结合的一种金融技术。由于各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差异及金融科技本身的复杂性,目前国际组织、各国和学术界对金融科技的定义尚无统一定论。金融科技是一个范围很宽的概念,国际认可度最广的定义出自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以下简称“FSB”)2016年发布的报告,该报告将金融科技定义为金融服务中的技术创新,并且这种创新会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对金融服务的提供产生重大影响。此后,也有学者指出金融科技描述的是以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为代表的与互联网相关的现代技术和贷款、支付等典型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连接。可以说,金融科技因依托于互联网和现代信息科技手段作为技术支撑而得以不断发展的这一重要特征,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共识。
信息技术适应了供给端变化的金融创新,金融科技即得名于信息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是金融创新演进过程的一部分。信息技术作为根本引擎驱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更迭也不断催生了新的金融科技创新形式。因此,科技虽是手段,但已成为金融科技创新之牢固基石,金融科技已由早期的金融与科技的简单融合,逐渐演变为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变革金融的创新飞跃。
在信息技术这一根本驱动引擎之外,数据也逐渐成为金融科技发展的关键驱动引擎。在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经济活动高度数据化,数据逐渐成为关键要素投入和产出形式,我国已在2019年11月正式将数据列为新的生产要素,并在2022年1月12日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将其列为深化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在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各类信息终端和平台运营产生海量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这些数据区别于传统来源渠道的银行借贷、股票交易和上市公司年报等传统金融数据,具有体量大、流动速度快和种类多等特点。金融科技发展产生的数据可以直接用来交易,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文本分析和机器学习等算法助力风险管理等金融分析、预测和决策等。同时,这些数据又会反过来驱动金融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数据和金融科技发展之间形成闭环。综合而言,金融科技是以“技术+数据”双轮驱动的金融创新形式。
学界普遍认为,金融科技这种由技术进步驱动的金融创新,并没有改变交易、支付、投资和信贷等金融核心业务,也没有改变金融资源配置这一金融服务实质,金融科技的底层逻辑仍是金融。金融科技通过科技手段彻底改变金融市场的信用特征,其迅猛发展产生了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借贷、数字货币等各种新金融形态,对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均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体现为解决金融服务中的盲点,如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普惠金融;另一方面体现为解决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如提高投资者的信息获得性和透明度,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推动金融体系提质、增效、扩容,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从监管实践来看,我国政府正积极引导金融科技向规范的方向发展,注重提升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同时提升风险定价的精准性,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回望现实,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各类主体均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其中,科技类公司在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起步期占据了主导地位,主要包括靠技术研发生存的以金融科技为主业的企业和与信息科技具有天然密切联系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这些科技类公司凭借天然的创新和开拓基因以及领先的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基础,如火如荼地扩张各类金融科技业务版图。在科技公司外部竞争、银行自身数字化转型诉求以及政府在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方面的政策支持指引等多重背景下,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发力金融科技。除了与科技公司积极开展各类型的合作以外,自2015年至今,已有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少数城市商业银行在内的十余家商业银行成立了自己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以期打造内循环甚至外输出的金融科技发展战略。同时,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成立了金融科技子公司,在金融科技领域谋发展,传统持牌金融机构已逐渐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另外,为更好地规范迅速发展的金融科技业务,我国监管机构从2019年底开始陆续推广监管沙箱试点,尝试运用监管科技对金融科技领域实施监管。
综上所述,金融科技的内涵自始至今逐渐延伸,由一开始的银行金融服务与科技的结合应用,逐步扩展到整个金融服务甚至金融监管中的技术应用。不仅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技术应用,平台公司和数据公司等科技公司通过科技手段提供的金融服务,还包括监管机构通过科技手段发展的监管科技。因此,金融科技的内涵经不断发展过后,本文将金融科技的定义归纳为金融科技是以现代科技等技术手段和数据为双向引擎驱动的金融创新,是通过数字化技术创新不断变革金融业务模式、流程或产品等形式的新金融业态,并且这种新金融业态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
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金融科技领域不断产生了多种业务模式,如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众筹、智能投顾、数字货币、开放银行、大数据征信等。这些业务模式逐渐延伸至存贷款与融资、投资理财、支付清算和市场基础设施等多种应用领域,对经济金融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具体可以用图1来直观表示金融科技的运行机制。从运行主体来看,这种新业态既包含平台公司、数据公司和互联网科技公司等科技企业开展的金融科技业务,也包括交易所、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传统金融机构应用科技手段发展的金融科技业务,以及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这两种运行主体之间的金融科技合作业务形式,还包括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创新技术发展的以监管科技为代表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从业务形式来看,目前金融科技业务形态主要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借贷、网络众筹、网络保险、智能投顾、数字货币、监管科技等;从业务实现的技术方式来看,金融科技主要由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生物识别等关键技术驱动。金融科技经由这些关键技术驱动,经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和监管机构等主体应用于支付、投融资和监管科技等众多业务领域。
图1 金融科技的运行机制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正规金融市场服务不足,金融供需不匹配,政府政策支持和宽松的监管环境,以及各类信息技术的推动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金融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目前已跨越互联网金融兴衰时期,朝着多业态、交叉性和爆发式的方向加速发展。为更清晰地展现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历程,以更好地明晰其与互联网金融和数字金融的关系,首先对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进行归纳。金融科技现有文献对金融科技发展阶段的划分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采用金融科技1.0到3.0这种迭代思路归纳,第二种是按照金融科技发展进程中对金融业的影响分类,第三种是从技术变革金融业的角度分类,能够直观明晰发展阶段和特点的内容总结。为更好地把握金融科技这一技术推动金融创新的本质,观察金融科技演进过程中的变化特点以及与互联网金融和数字金融等的关系,本文采用第三种分类方法。从科技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和变革出发,将我国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详情见表1。
表1 我国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
第一阶段为金融科技的萌芽起步期(1987—2003年),金融业务呈现电子化和信息化特征。计算机的发展开启了“金融+数字”要素的融合,使金融业迈向电子化和信息化时代。金融科技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在内部设立独立于金融业务的IT部门,一般用于改进业务处理流程和压缩运营成本,通过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设备应用提升金融业务部门的便利性和服务效率,将金融业务推向了电子化。其中,ATM和POS机的兴起,以及中国银联的成立,逐渐加速了金融业务的信息化。这一阶段的金融科技参与者主要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
第二阶段为金融科技的探索发展期(2004—2016年),金融业务呈现互联网化和移动化特征,以互联网金融模式为典型,生动体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衰历程。在这一阶段,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科技公司开始独立开展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支付宝,2004年)、P2P网贷(拍拍贷,2007年)、众筹融资(点名时间,2011年)、互联网基金(余额宝,2013年)、互联网保险(众安在线,2013年)等业态纷纷在我国兴起。其中,第三方支付和网贷领域发展最为火热。2012年互联网金融概念被正式提出,余额宝的出现造就了2013年的互联网金融元年,但P2P网贷的不规范运行和大规模暴雷,让整个行业逐渐进入监管整顿期,互联网金融的使用逐渐开始被弱化。在2015年金融科技于全球受到广泛关注之后,我国金融科技在资金、技术和产品发展等方面均取得了实质性进步,其学术搜索热度从2016年开始逐渐增强,多数文献将2016年称为我国金融科技元年。这一阶段的金融科技参与者主要为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
第三阶段为金融科技的全面渗透期(2017年至今),金融业务呈现数字化和智能化特征。经过以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主的探索发展期,金融科技逐步进入全面渗透阶段。在这一阶段,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更替互联网技术成为金融科技发展的主要技术手段,向支付、信贷、投资、保险、监管等领域全面渗透发展。这一阶段的金融科技参与者更加多元,包括科技公司、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其中,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前期主要由大科技公司(BigTech)主导,自2015年底商业银行开始纷纷建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开始,证券和保险业也逐渐加入,制定金融科技发展战略,加上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机构自身的数字化转型需求,传统金融机构逐渐成为金融科技的重要参与者,金融科技的发展核心逐渐转向持牌金融机构。继金融科技三年期发展规划之后,我国监管机构新推出了金融科技的四年期发展规划,对数字化转型提出了更高的发展目标,金融科技逐步迈向全面渗透和高质量发展阶段。
我国互联网金融这一术语最早由谢平等人于2012年系统性提出,主要是指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此后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逐渐涌现。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在201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互联网金融界定为新型金融模式,这种新型金融模式由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实施,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等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金融服务。实际上,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起源于国外,但国际上主要使用金融科技概念,并无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互联网金融一般仅在我国语境中使用,具有中国特色;金融科技为舶来品,经国外传播到国内使用,这一概念在全球的接受度更高,各国也竞相发展金融科技,更倾向于一个国际概念。综合我国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来看,学界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科技的过渡阶段,是金融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我国研究文献中互联网金融在金融科技领域的知识基础中是否占据了重要位置呢?答案是肯定的。笔者整理了1998—2019年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的85篇文献数据信息,运用Citespace5.5.R2进行文献的共被引分析,得出金融科技研究领域的高被引、高中心性及高半衰期(Half-life,简称H值)的11篇经典文献(见表2),这些文献对金融科技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反映了金融科技领域的知识基础。从高被引文献的研究内容来看,除了涉及金融科技本身的研究领域外,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经典文献达6篇,内容涵盖互联网金融整体业务模式和监管主题以及发展较为领先的移动支付和P2P网贷领域的文献,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在金融科技的知识基础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综合金融科技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科技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互联网金融转型发展的延伸,李扬等(2017)和管同伟(2020)等均称其为互联网金融的高级阶段。
表2 金融科技领域11篇经典文献
金融科技的发展和知识基础都主要源于互联网金融,二者都以金融为底层逻辑,但并不等同。由于新技术的更替及其对金融业的驱动及变革,互联网金融已无法概括金融科技的所有内涵,大多文献如张留禄(2019),全颖和郑策(2019)以及何平平等(2019)均将金融科技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升级版。这种升级是具有内生动力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发展使其对科技产生更加紧密的融合需求。从未来发展方向考虑,我国互联网金融将逐步被金融科技这一概念取代,与国际通用性更高的金融科技接轨。相比本土化的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的国际使用度更高,更能概括当前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及其影响,是关键技术驱动金融的飞跃,这种升级飞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在驱动技术和业务领域方面,金融科技的驱动技术更加丰富和成熟,涉及的业务领域更多元。具体来看,在互联网金融时期,其发展主要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应用和移动智能等终端的普及,侧重将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成熟业态集中在支付和信贷领域。如今互联网技术发展和移动智能终端普及带来的发展红利已逐渐褪去,金融科技的驱动力量逐步从用户流量转变为新一代科技,运用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多项创新技术更替传统的互联网技术,驱动技术更为进阶化和智能化,发展潜力更大,更注重科技手段在金融领域中的创新应用。金融科技对金融的改变已经从(移动)互联网等渠道层面升级到更深层次的技术层面,除了在移动支付和网络贷款领域发展领先外,数字征信、保险科技、央行数字货币、智能投顾和数字基础设施等也逐渐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领域。
第二,在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变革方面,金融科技远比互联网金融更加深入和全面。互联网金融主要指金融的互联网化,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和P2P网贷等多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以及传统金融业务的线上化在提升交易便捷性和融资效率等方面实现对金融业的影响。在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下,金融科技行业产生的大量新型生产要素(数据)不仅为传统经济金融理论提供了新素材,而且和技术共同带动金融科技实现新的跨越,通过其颠覆性创新对金融业生产方式带来根本性变革,不仅体现在对金融渠道、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风险的模式等金融业重要发展要素产生更加广泛和深远的影响,还体现在对金融监管、技术风险系统性防范、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数据确权和数据保护等金融生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均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第三,在服务的提供主体和受众方面,金融科技覆盖范围更广。从服务提供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由互联网平台公司开展,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作为补充;金融科技的服务运行主体更加多元化、全面和成熟,涉及互联网等平台公司,还有传统金融机构,甚至货币管理当局和金融监管机构。从服务受众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于“长尾”等低收入人群,金融科技在此基础上还广泛服务于中高收入群体。
总体而言,金融科技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包括互联网金融这一早期模式,还包括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以及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和金融监管(如监管科技中的监管沙箱)中的应用。
在以上关键技术驱动金融的飞跃表现之外,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发展和监管实践也给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了经验参考。相对于互联网金融时期的野蛮生长和从监管空白,到鼓励发展,到明确监管主体但落实缺位,再到以P2P网贷为典型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我国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和监管上显得更加稳健和游刃有余。从2017年金融科技委员会的成立到2019年金融科技三年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金融科技四年期(2022—2025年)发展规划的延续,到国家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区块链等国家顶层关注和发展规划设计,再到监管沙箱这一监管科技形式从2019年底局部试点到如今在更大范围内实施。金融科技在顶层设计、理论认知和监管规范等方面都具备了更坚实的基础。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兴衰经验和新时期金融科技的坚实基础,金融科技将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功能,推动经济和金融的数字化转型,助力经济和金融良性发展。
在前文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分析中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科技发展在一定阶段的过渡。经2015年“e租宝”等事件后,我国监管部门开始对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进行专项整治,此后P2P网贷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加上技术更替的因素,互联网金融的表述逐渐被淡化,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的表述开始出现并逐渐兴起。从国内学术研究的角度,也可以看出这一趋势。图2整理了2011—2021年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三个关键词在CNKI指数搜索中的结果,纵坐标为篇名含互联网金融等关键词的文献数量,反映了该领域的学术关注度。
图2 数字金融等关键词在CNKI的搜索文献数量 资料来源:根据CNKI指数搜索结果整理并绘制,搜索日期为2022年6月17日。
从图2可以看出,在2012年互联网金融概念被正式提出之后,互联网金融的学术关注度开始逐年快速上升,至2016年达到顶峰,随着P2P网贷行业监管趋严到逐渐被清退,2017—2021年的学术关注度呈现逐年急剧下降的特征。相对而言,金融科技的学术关注度从2016年开始逐年升高,可以说,信息技术更替后的金融科技承袭了互联网金融的学术关注度。同时,数字金融的研究也是从2016年开始兴起,其学术关注度在此后逐年升高,不过和金融科技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这一方面是因为金融科技是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来,具备了此前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基础;另一方面可能与数字金融提出的背景有关,即发展数字经济和普惠金融的需要,其使用范围目前没有以互联网金融为发展基础的金融科技广泛。
数字金融基于经济数字化的背景萌生,是数字经济最具代表性的行业,其基本内涵为数字化的金融服务,学者一般将其视为一种新金融活动。数字产业化催生了数字经济,推动并深化了我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多级层面的信息化需求,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信息化需求主体从以政府和企业为主逐步转向了以个人用户为主,在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步发展下,个人金融的全面数字化服务逐渐兴起,同时,信息科技积极拥抱金融,以金融科技的形式赋能金融服务。朱江和王欣(2021)从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理解数字金融,认为数字金融主要是一种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新金融活动,其发展方向主要为了满足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化治理的发展需求。丁晓蔚(2021)认为数字金融体现了数据资产化和资产数字化的双重特征。同时,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也被赋予了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期望,当下研究较多的数字普惠金融就是一个最典型的方向。数字普惠金融在国内外被公认为普惠金融的延伸和升级,有文献甚至认为数字金融的概念即主要来源于数字普惠金融。
从现有研究来看,我国数字金融的内涵与金融科技几乎是一致的。GOMBER等(2017)将数字金融描述为金融行业的数字化,这在我国数字金融实践中略显狭义化,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体制,非金融行业的公司(如蚂蚁金服)提供的数字化金融服务一开始并未受到金融监管,而这显然也属于数字金融的范畴。在这一点上,我国最近几年的研究文献提出的观点更为全面。黄益平和黄卓(2018)认为数字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一般由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开展,通过数字技术的使用实现支付和投融资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功能。中国信息通讯研究院在2019年发布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白皮书》中也有近似的描述,认为数字金融的发展是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等运行主体基于智能终端、网络通信和新一代数字化技术提供的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等一系列金融服务。李东荣(2020)认为数字金融是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产物,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和风险属性。可以看出,通过数字化的手段提供的金融服务都是数字金融的范畴,提供数字金融服务的主体主要为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和金融科技的内涵几乎是一致的,并且二者本质上都是金融。
自我国2012年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以来,国外同期文献对应的词汇主要是金融科技(Fintech)和数字金融(Digital Finance)。在我国的应用上,结合前文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分析中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过渡,是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早期阶段。在数字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关系上,我国大部分文献认为二者非常相似,甚少作区分,一般在文章中混用,统称为数字金融或金融科技。其中,黄益平和黄卓(2018)认为数字金融的内涵与人民银行定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以及FSB定义的金融科技概念基本相似,仅从直观理解上存在细微差别,文中统称为数字金融。鉴于数字化技术在金融科技中处于基础性地位,部分地区也把金融科技(Fintech)称为数字金融(Digital Finance)。柏亮(2021)认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在概念范畴上几乎一致,只是在历经互联网金融阶段的整顿之后,金融科技创新逐步转向了以持牌金融机构为核心。
数字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相似点主要体现在驱动技术、金融服务类别、运行主体和对金融业的影响方面,二者均是基于智能终端、网络通信和新一代数字化信息技术等驱动发展,包含的移动支付、互联网理财等金融服务的产业结构类别也几乎相同,运行主体都主要为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等,均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助力普惠金融,对金融业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
总体来说,数字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内涵有很大的重叠性,在驱动技术、金融服务类别、运行主体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等方面基本一致。只是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科技的应用范围相对较广,数字金融的使用相比较而言并不广泛。目前二者直观上存在如下细微区别:数字金融主要基于数字经济发展产生,侧重金融业务的数字化,在范畴上更加立足于金融。基于数字技术的助力,其最突出的贡献在于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我国的数字金融发展引领了世界普惠金融实践,在这方面,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最为典型。金融科技主要以科技为驱动引擎,强调科技和金融的连接功能,是科技在金融领域中的创新应用,相比数字金融更突出科技属性。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依附于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并且其发展会带来数字金融内涵的变化。
目前来看,金融科技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其发展会促进金融的数字化,带来数字金融内涵的变化,与数字金融有很大的重复性和关联性,从直观上解释仅存在以上细微差别,未来二者的概念很可能会逐渐趋同化。一方面,从实际发展来看,数字金融和金融科技都主要是信息技术和金融的融合,信息技术和金融具有共同的“数字”基因属性,二者本质都为金融;另一方面,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为金融科技的高质量发展定调,此规划提出“将数字元素注入金融服务全流程,将数字思维贯穿业务运营全链条,注重金融创新的科技驱动和数据赋能”。可以看出,金融科技也被赋予了发展数字经济和推进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助力功能,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未来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的概念将会逐渐趋同化,我国金融业也将迈入数字金融时代。
国外对科技金融(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e)概念的认识尚未形成单独的体系,与其相关的研究内容大多聚焦在金融创新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相比而言,我国在科技金融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较为系统化,并且具有政府推动的特色。我国在1994年的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上最早开始正式使用科技金融概念,学界关于其概念的表述有很多版本,其中认可度较高的表述出自赵昌文等(2009),认为科技金融主要基于科技体制改革以及金融发展的背景产生,“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型安排”。这个定义可以理解为科技金融属于科技对金融的需求,是一种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金融工具,被学者概括为“工具论”。此后,我国在2011年7月发布的《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出具了官方定义,科技金融是指由政府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搭建平台等方式,将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为科技企业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支持。强调金融对科技产业的支持,可以概括为“产业视角的科技金融”。房汉廷(2015)基于创新视角对科技金融的本质进行了分析,认为科技金融本质上属于创新经济学,其早期研究认为科技金融本质上是一种创新活动,是“由科技创新活动引发的金融创新行为”,可以概括为“创新本质论”。国务院2016年8月8日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科技金融的立足点为科技,其内涵主要是金融创新对创新创业的助推,有助于完善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金融体系,这个解释与赵昌文等(2009)异曲同工。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科技金融是一种生态。
以上科技金融“工具论”、“创新本质论”抑或是“生态论”等,其对科技金融内涵的解释大致可以归结为“科技对金融的需求”、“产业视角的科技金融”、“创新视角的科技金融”以及“科技金融生态”等,属于从不同角度对科技金融的定义。综合学者的研究视角来看,科技金融既可以作为一种通过金融手段服务于科技创新的工具,助益科技产业发展,本质上又是一种创新,是一系列针对科技领域的金融服务生态。总体而言,科技金融作为我国专用的一个合成词概念,服务对象主要为科技产业,是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一系列金融支撑和金融创新行为,我国政策制定者和大多数学者将其归为产业金融范畴。我国一般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等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等金融服务。对应的,科技金融领域的支出一般可分为政府的财政科技支出额,金融机构对科技公司的融资额以及创投机构管理的资本额等。
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的产生及发展均源自同一背景,即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金融与科技领域的相互渗透和深度融合。二者的本质都是金融,都主要包含金融和科技两个主体要素,但含义明显不同,不可混为一谈,二者的辨析要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五方面(见表3)。第一,二者的手段和目的(作用方向)正好相反,落脚点不同。金融科技是用科技体系服务于金融创新,侧重通过科技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便捷性等,促进金融行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科技金融是用金融手段服务于科技创新活动,侧重金融对科技产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为科技和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等提供贷款、投资和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第二,二者的实现方式不同。金融科技主要靠技术的突破及其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来实现,科技金融主要靠金融产品研发及其对科技产业的支持来实现。第三,二者的主要参与主体略有不同。金融科技的主要运行主体为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科技金融的供给主体主要为政府、传统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服务中心等。第四,二者的具体产品(或业务)形态不同。金融科技的具体产品形态主要表现为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征信、智能投顾和数字货币等,科技金融的具体产品形态主要表现为科技信贷、科技担保、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等各类投资引导基金等。第五,二者的监管原则不同。监管层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还需要规范发展,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对科技金融多是以鼓励发展为主。
表3 金融科技和科技金融的辨析要点
金融发展已由金融创新这一单引擎驱动,逐渐演变为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双引擎驱动,并且这两个驱动引擎并不孤立,而是可以互为补充,相互影响。一方面,金融创新可以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和资本等金融支持,助力科技创新发展,其中以科技金融最为典型;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中的技术驱动型金融创新主要由科技创新提供技术支撑。科技金融服务于科技创新,实质是金融对科技进步的推动,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典型代表,金融科技属于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代表了金融创新的主流趋势,是我国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抓手,二者可以相互赋能、互促互进。可见,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作为科技创新和金融技术创新的典型,二者本身的发展及其相互赋能融合对推动我国经济金融持续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与数字中国意义重大。
金融科技赋能科技金融,通过技术对金融的变革影响银行等科技金融机构向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方式,推动科技金融服务迈向更加智能化和精准化的高效率阶段,丰富了科技金融服务的技术路径,有助于提升科技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融资效率。科技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化服务,使客户服务的触及性和便捷性更强、更加精准,丰富了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应答场景,提高了融资效率。同时,金融科技的技术加持和数字化应用有助于丰富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具体表现为:基于信息挖掘的客户需求分析使科技金融的产品创新越来越个性化和有针对性;利用大数据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风险控制更加灵敏和高效,摆脱了传统抵押物的限制。总体而言,金融科技成为了科技金融发展壮大的手段之一,对科技金融服务路径的丰富有助于科技金融生态的持续发展,助益我国科技创新。
反之,科技金融也在赋能金融科技的发展。科技金融在通过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同时,也带动了新型金融部门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为金融科技发展服务。享受科技金融服务的科创企业本身就是金融科技的主要运行主体之一,科技类企业发展带来的科技产品或新兴技术等产出又会反过来给金融科技提供技术和资本支持。另外,管理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风险也需要凭借信息科技手段。因此,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在“金融+科技”双重要素的循环作用下实现了相互赋能。
金融科技这一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形式,在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助力实体经济和发展数字经济等方面大有可为,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经验教训,我国在金融科技的发展和监管方面更为稳健。金融科技近年来的飞速发展活跃了金融市场,引起了学界内外的广泛关注,而现有研究尚存在将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和数字金融等以金融创新为核心的新金融形态混用甚至误用的情况,对金融科技进行清晰地界定,减少和其他类似的新金融概念混用或误用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对金融科技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在此基础上从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出发,对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和数字金融的关系进行了辨析,最后对经常被误用为金融科技的科技金融与金融科技的关系进行了说明,有助于清晰把握这些新金融概念,为学术研究和相关领域的实践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在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上,从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的过渡抑或是升级生动体现了科技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历程,二者的本质仍是科技为金融服务。基于技术更迭等原因,在当前互联网技术已不再是赋能金融的主要技术手段的背景下,金融科技相比互联网金融更能代表我国当下及未来一段时间科技对金融业的变革情况,比互联网金融更具有普适性。相比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的国际使用性更广,驱动技术和金融服务类别更加多元,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变革更为深远,服务的提供主体和受众更广。
在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的关系上,二者的范畴相差甚微,在驱动技术、金融服务类别、运行主体和对金融业的影响方面几乎一致。目前来看,数字金融主要产生于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侧重金融业务的数字化,更注重金融的普惠功能。我国关于数字金融的研究尚在兴起阶段,目前的研究主要聚焦在数字金融的普惠性方面,学术关注度尚不如金融科技高。金融科技更侧重科技对金融业的变革,学术研究相对成熟一些。目前可根据实际研究的问题侧重选择使用概念,随着经济、金融和社会生活的数字化推进,未来二者的概念使用将逐步趋同化,共同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迈入数字金融时代。
在金融科技和科技金融的关系上,二者虽然不是一个概念,但能够相互赋能、互促互进。一方面,金融科技对科技金融服务路径的丰富,科技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提升科技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融资效率,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另一方面,享受科技金融服务的对象多为科技企业,科技企业是金融科技的主要参与主体,科技金融可为金融科技提供技术和资本支持。明晰二者关系有助于更好地融合发展,进而推进我国科技创新战略,增强科技实力,同时推动金融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
① 理论上,P2P网贷也属于制度性金融创新,但我国大量P2P网贷平台并未以信息中介的本质运营,且未受到规范的监管,以致滋生了巨大风险,最终不得不被强制退出。鉴于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失败教训,这里所说的网络贷款主要是指以微众银行为代表的互联网银行通过智能风控技术实现的小微贷款模式。
② 在我国尤其是指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这类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
③ 也有文献将金融科技发展阶段划分为金融科技1.0-3.5或1.0-4.0时代,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继续演进,这一数字可能还会发生变化,由于划分节点不统一,无对错之分,在此不作区分。
④ 在金融电子化时代之前,科技和金融虽然尚未开始融合,但科技的进步使金融业务突破了国界限制,推动了以银行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业务的全球化,为后来的金融科技萌芽阶段奠定了基础。此处对金融科技发展阶段的划分主要依据科技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和变革,因此,暂不将此过程纳入金融科技发展阶段。
⑤ 括号内为我国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和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最早出现的代表性平台(或产品)及其年份。
⑥ 2019年非全年数据,数据检索日和采集日为2019年11月7日。
⑦ 在科学计量学中,半衰期表示文献的衰老速度,半衰期越长,即值越大,文献越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