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瀚斌,曹泽卉
(1.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上海 200433;2.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收系,北京 102206)
当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形势愈加严峻,由气候变化引起的海平面持续上升、极端天气和气候灾难频发。为应对气候变化、降低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中国、欧盟在内的全球经济体陆续提出本地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和规划。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在重要场合多次强调“双碳”目标,不仅向世界传递中国坚定走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心,而且在国际社会上展现了大国担当。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将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全方面的深刻影响,而工业领域的各类生产制造型企业无疑将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主体。为了促进全国范围的碳减排,2011 年,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7个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试点碳市场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 余个行业近3000 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配额成交量约为4.3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近100亿元人民币,有力支撑碳减排工作。参与碳市场的企业对碳排放量进行交易,通过近十年碳市场的发展,促使许多高碳排放企业加强自身的节能减排,创新生产方式,碳排放权逐渐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组成内容。碳排放权既有可能成为经营成本,也有可能在碳交易市场中形成收益,这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会计核算增加了新的科目内容,成为了当前企业管理中十分值得研究的话题。
关于企业的碳会计最早是由美国学者Stewart Jones 在2008 年提出,主要内容为碳会计综合反映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及鉴证等方面活动;2009 年Larry Lohmann 提出碳会计是对与碳排放、碳排放权及碳汇等业务相关的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过程;Schaltegger and Csutora 从生产流程角度认为碳会计应核算从采购、生产、销售到回收再利用的整个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Ascui and Lovell 则从计量形式上指出碳会计不仅要确认碳排放权与负债,还要提供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碳会计信息。国内学者肖序等认为碳会计既是研究企业碳会计确认与计量、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即碳财务会计,也是研究碳成本与风险管理以及与企业战略管理会计的对接,即碳管理会计;王爱国站在国家政策的角度,认为碳会计为了实现节能减排,采用多样化计量方式对碳排放主体谈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的过程;陈若亨则从碳循环的角度定义碳会计,指出碳会计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碳排放、碳传输、碳沉淀或碳吸收等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会计事项,进行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碳放权会计的核算,与企业其他类别的资产相似,主要是涉及初始确认、计量属性、后续计量、处置以及列报等内容。碳排放权会计的目标是向企业的利益相关方提供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包括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取得和购入的财务信息,也包括企业在减少碳排放上实施的公司战略和会计政策等非财务信息。在近年的实践中,学者主要对于碳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不同意见。有的学者认为碳排放权虽不具有实体形态,但属于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有的学者认为企业持有碳排放权是为了以备日后在出现碳排放超标是使用而留存在企业内部的经济资源,符合存货的定义;而有的学者认为企业持有碳排放权是为了近期内在碳交易市场上出售或者回购以便获取利润,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在财务计量方面,学者们争议最大的是碳排放权是以历史成本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基本原则还是由其确认的资产类型决定,如果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则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如果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则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此外,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学者认为目前市场参与主体局限于生产型企业中的控排企业,未来是否将金融企业、个人等更多类型的交易主体纳入进来,是决定交易市场发展方向和规模的关键因素。
本研究认为,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确认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计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可以被可靠计量。我们认为,碳排放权属于资产。在“双碳”目标指导下,碳排放权只有作为现代企业的一项资产,相关会计核算才是有意义的,才能更好发挥企业减排的主体责任。2019 年12 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 号,以下简称“财政规定”),就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暂行条例中第十条规定在系统中登记的碳排放配额,是所有权人的资产,满足由企业实际拥有并控制这一必要条件;第十三条中规定企业可以出售、抵押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权,由此判断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大多数学者对碳排放权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并不存在异议。为此,有必要对碳排放权的经济性理论进行分析。
在经济学理论中,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定价或交易主要来自于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加导致全球范围内的温度升高,由此带来冰山融化、极端天气频发、病虫害增加,使得各国生产和经济发展面临更大的挑战,也给人类的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在经济学视角下,碳排放造成的温室效应这一环境问题的研究根源在于负外部性。由于自然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品,企业在排放温室气体时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其他企业生产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补偿,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本增加。将这种外部成本纳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中,从而实现该问题的内部化,仅考虑市场范围内的方法,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
产权理论要求运用排放权交易机制实现碳减排目标:对那些能通过提高能效、提升减排技术以降低碳排放的企业,从已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中节约出一部分,将其出售给有配额需求的买方;对那些扩大产能或减排能力不足的企业,在现有配额不能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市场购买配额,配额的交易价格由配额的价值决定,并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下,碳排放配额的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平衡供给与需求关系。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还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不可能掌握所有控排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碳排放的真实信息,由此导致下放的免费配额与企业实际排放量之间有差异。此外履约企业通过在市场上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配额,表面上使信息使用者相信企业碳减排取得成效,但相关绩效和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考察。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碳排放权是一种由于外部性问题造成的人造权益,其价值产生是由于政府配额管理而形成,进而形成可交易的市场,在该市场中出现金融衍生价值、市场交易信息等。由于形成了可交易的市场,企业在市场中可能会出现盈利或成本支出,为规范市场运行,国家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规范碳排放权的交易。
例如财政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综合考虑到将碳排放权纳入到企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过程的特殊性后,设计了更为细致和合理的核算方法。关于会计处理原则部分提到以购入方式取得的在确认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而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的不作账务处理。但是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结余配额可以出售也可结转使用,很明显规定中不作账务处理的做法使得企业碳排放权资产没有纳入到财务管理中,与企业实际管理需求不符。规定中有关账务处理的部分存在较多问题,首先是在初始确认环节,将政府配额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不做账务处理,这与后续出售配额余额进行账务处理相矛盾。在持有期间,由于企业可以将自身持有的碳排放权在交易市场上出售,且有合理的公允价值,因此应在会计期末应核算其公允价值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有关财务报表列示问题,将碳排放权资产借方余额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下列示,与其一年的归属期间相匹配。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政策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本研究通过梳理关于碳金融、碳会计相关研究文献,分析与当前研究课题的关系,一般来说,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
政策分析法主要是指个人、团体、研究机构对现行或计划实行的组织政策、决策程序和活动中的情况、问题,以及公众对它们的反映信息进行系统的调研、观察,并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的过程。本研究结合国家已发布的碳排放会计处理规定等分析碳会计相关政策内容。
案例分析法主要是结合现实案例,对企业在真实的财务分析和会计编制中,对于碳资产的理解、认定和分析,结合案例来分析实际的碳会计内容。
某高碳排放领域企业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内部逐步建立起稳健的碳资产管理体系,通过市场拍卖、二次市场交易和线上邀请比价方式足额购买碳配额和CCER,全部顺利完成履约。我们进行情景模拟下的账务处理
(1)业务情景一:收到政府免费配额3 亿吨,公允价值为48 元/吨(以碳市场2020 年平均价格为参考),其中2.14 亿吨用于企业日常经营生产,其余0.86 亿吨用于市场交易(以下单位均为:亿元)。
(2)业务情景二:碳排放权公允价值上升为54.5元/吨。
借:碳排放权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59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5.59
(3)业务情景三:价格持续上涨至55.43元/吨,出售交易性碳排放权资产0.31亿吨。
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2.01
贷:投资收益——碳排放权处置损益2.01
(4)业务情景四:购入碳排放权0.12 亿吨用于履约,价格为51.96元/吨。
在相应的财务报表披露中,碳排放资产分为:交易性碳排放资产和自用性碳排放资产。上述四类不同情景下,会产生不同的资产变动,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强弱原则将交易性、自用性分别列示在“其他应收款”“存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三者之间。具体见下表1所示。
表1 资产负债表
由于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变动,造成企业现金流量出现变动,涉碳的权益会发生重大变化。在利润表中,主要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三个科目,同时进行明细列示。具体如下表2所示。
表2 利润表
对于在碳市场发生的交易,会对该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产生不同的现金流量活动,主要是情景三和情景四的变化,在现金流量表中,在经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分别反映购买自用性和出售交易性碳排放权资产的业务活动。具体见下表3。
表3 现金流量表
比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体系,企业应当建立控排小组,完善岗位设置。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及会计处理应当被第三方审计,对其合规性和合法性提供一定的保证。同时企业应及时做好碳排放量的纵向对比,以向信息使用者反应企业碳排放管理的绩效情况。
企业通过政府分配方式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需要做账务处理,原因如下:在企业将剩余配额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卖出时,有收入产生,但却没有产生与之相匹配的费用,不满足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取得碳排放权配额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排放需求,其持有目的是为了排放温室气体,因此应计入自用性碳排放权资产,以取得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由于这部分配额是完全免费的,故在取得时即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碳排放权资产——自用/交易
贷:营业外收入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为了弥补超限额碳排放量而外购取得的碳排放权资产,仅能用来满足企业自身的碳排放需求,不得再次通过交易市场出售,因此这种途径取得的碳排放权计入自用性,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碳排放权资产——自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于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由于碳排放权具有统一的交易市场,也就是说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供求关系出现波动,企业是否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也要根据不同的碳排放权使用目的来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首先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在后续计量时应选择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也就不需要确认公允价值变动。而作为交易性碳排放权的要在每期期末按照当日的市场价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类比交易性金融资产做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贷:碳排放权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出售时的账务处理:当企业将交易性碳排放权资产在交易市场出售时,需要确认投资收益,其账务处理如下:
同时结转以前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贷:投资收益——碳排放权处置损益
本文使用的案例企业采用模拟情景下的会计处理仅作为例证,重点在于说明现有规定中会计处理的纰漏之处。因此建议对暂行规定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履约/出售”等环节做出如下改进:首先对于政府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权必须要进行会计处理。其次自用性和交易性碳排放权资产是从持有目的的角度进行划分。再次在后续计量上两者也有差异:自用性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非用来交易,所以在后续计量时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而对交易性碳排放权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类比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规定,将出售交易性碳排放权资产的损益计入到投资收益中。
本文所模拟企业构建了详细的碳会计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在财务报表的相关科目下单独列示出有关数据,以反映碳排放权在企业资产总量中的比重、相关业务带来的营收和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化,同时结合暂行规定的内容,披露碳排放权变动情况表,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相关交易细节,考察企业碳减排绩效。同时,通过财务的碳会计报告,可以使上级主管部门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全面认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指导、帮助企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对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实力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其投资和贷款方向,减少投资风险,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经营管理人员也依据此掌握本单位涉碳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财务成果的全部情况,分析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优势,查明问题存在的原因,不断加大节能降碳的经营管理工作,以便正确地进行经营理财决策,提高经济效益。
在“双碳”背景下,未来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这对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颁布的《暂行规定》在账务处理上存在互相矛盾和疏漏的地方,不能真实完整地在企业的财务体系中构建碳排放权的价值情况。因此,要想实现健全制度对市场发展的保障作用,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将碳排放区作为企业的自有资产,参与市场交易。
作为担负社会责任的企业,应当制定一套碳排放管理制度,设置与碳排放权有关的管理委员会和核算部门。首先定期制定企业的碳减排战略规划,引领企业相关工作的开展;其次做好绩效评估,如果出现超标排放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将责任落实到车间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及时问责;再次做好会计核算和披露工作,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温室气体排放板块,单独披露碳排放权业务情况表;最后定期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总结,并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充分做到闭环管理。
从已披露碳信息的企业来看,大多仅在社会责任报告中简略说明了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但具体的履约情况和实际数据都无从查找,披露内容并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因此针对以上问题,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应逐步提高碳排放核算板块的业务披露要求,做到与市场发展、投资人需求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