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岗 王明玉
当前,人类社会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深度调整期,百年未遇之大疫情深刻地影响日常生活。技术不断推动人类社会实现突破,加快人类文明走向数字文明。进入21世纪以来,在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普及下,传统乡村社会正发生着深刻且广泛的变革,发展数字乡村建设已成为时代趋势。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以“着力发挥信息化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支撑作用,繁荣发展乡村网络文化,构建乡村数字治理新体系”为指导思想之一,要求重点“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数字技术将为乡村治理带来新环境与新特征。
数字社会的来临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增权赋能的技术路径和重要契机。国家通过数字技术向社会下放权力,拓展公民构筑社交网络的途径,开发新型集体行动和社区参与的潜力,从而增强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能力。[1]数字技术能够通过个体、人际关系、群体和公民责任四个层面实现赋权[2]:为公民参与奠定主体基础;克服空间地理距离的限制,加强人际关系交流与沟通;加快公共利益共享,加强群体规范;优化政府与公民互动的方式,为公民实施监督权和影响政府提供平台。赋能强调数字技术赋予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处理能力的作用。对于公共事务能力而言,数字技术可以通过吸引异质性主体、构建网络系统、整合外部资源和信息等机制与路径来赋能经济与社会发展。[3]比如,数字技术与有利的乡村内部社会环境相结合,有助于为数字技能不足的农户提供发展机会,甚至缩小其过去累积的贫富差距。[4]对于个体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而言,数字技术能够帮助个体在社会中汲取更优质的知识网络,助力特殊群体能够在数字环境中掌握自身命运。[5]数字赋能社会治理能够通过价值共建以及提高整体服务质量、责任感和开放性来增加公民对数字参与机制的信任和采纳。[6]如果政府以激励和反馈的形式满足公民利益,短期参与可以提升公民的数字赋能感。[7]但是,如果政府不提高公民数字能力,数字赋能就无法持久,只有拥有自愿参与和致力于解决当地问题的主人翁意识才能发挥数字赋能的价值。[8]
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数字赋能的对象更多地指向处于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农民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建构一个互动的公共空间,突破传统乡村治理中的“话语霸权”和“政治冷漠”现象,实现自我增权。[9]数字工具可以帮助农民提升其管理和决策能力,并通过正式沟通渠道与非沟通渠道将多元主体联结起来互动。[10]在数字文明与乡村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交汇期,面对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时代趋向,分析和把握数字赋能乡村治理中的农民主体行动机制、行动困境与路径,有助于掌握乡村数字治理的底层逻辑,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征程奠定基础性理论与实践工作。
在中国,乡村治理拥有村庄秩序与行动主体基础。村庄秩序生成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历史地来看,人民公社是行政嵌入的典型,而中国大多数乡村的村庄秩序都是内生的,内生的村庄秩序依赖于村庄内部社区和人与人之间的联系[11],恰恰是这种联系的本质为构建村庄秩序提供了行动能力,为乡村治理奠定了治理主体基础。乡村治理的治理主体是指治理乡村的行动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日益强调农民主体性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提出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指导乡村振兴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之一。
农民是乡村治理的内生主体并在时代变迁中转换着特征特质。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乡村治理的领导者,政府是主要组织者,农民及各类涉农组织是重要参与者。[12]历史上过度依赖行政嵌入的传统乡村治理模式,通常会忽略乡村治理内生力量的重要作用。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农民一直以不同特质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在传统社会中,乡绅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传统乡村的认识范式可以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3]乡绅在以地缘和血缘空间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中,以其品德、才识、财力和社会地位在乡村中拥有较高声望,推动形成以文化权威为特质的乡村治理局面。新中国成立之后,如何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等集体化形式构成乡村治理主体。此时村庄发展的目标是完善国家政权建设、推动国家经济生产,“国家”高于“社会”。乡村治理的内生格局逐渐以国家为合法性基础,形成以政治权威为特质的乡村治理局面。尽管村民自治制度释放了“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但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依旧是政治权威的代表,体现着一种自上而下的治村形式。与此同时,乡村治理出现了一种“富人治村”的现象[14][15],村庄主职干部常常是“企业家”“老板”或拥有资产较多的主体,这种农民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是以经济能力为核心特质的,由于村庄里的普通农民与富人之间的财力相差悬殊,富人在基层选举中具有绝对优势。除此之外,农民家庭也是乡村治理的行动主体,他们以关系为纽带,具有一定内生性。有学者认为:“在乡土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虽然宗族、家族等所谓功能性组织逐渐解体,但是家庭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行动单位却始终表现出极强的韧性。”[16]由此,家庭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底层逻辑。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国家与农民以家庭为核心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对接”[17],农民参与到乡村治理中的内生动力不止于保护自己的家庭关系,还会在推己及人的过程中推动家国一体化。乡村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发展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特质,参见表1。
表1 乡村治理中的农民主体与核心特质
数字技术被广泛应用到乡村治理的现象通常被称为“数字下乡”。在数字下乡过程中,不同行政主体有着不同的行动目标和行动逻辑,有时会造成治理政策“悬浮”,乡村治理面临压力型体制[18]、痕迹主义[19]和层层加码[20]等现实困境。从本质上来看,此时的数字技术在渗入乡村治理时往往并非基层农民自发的,而是行政干预的结果,这种“数字赋能”可能并没有立足于农民生产生活真正需要,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悬浮于乡村治理结构之上。过去,乡村治理是一种垂直的、自上而下的、缺少双向反馈的治理机制,信息传递速度慢,治理成本高、难度大。随着互联网技术普及,社交媒体充当了信息传递的媒介。乡村逐渐呈现出重新部落化的特征,人与人的交往重新回到基于交流、信任和情感中。[21]中国乡村传统的差序格局传播结构正在瓦解,信息传播改变了乡村以往“面对面”的传播方式[22],数字赋能下的信息即时传播、主体参与便捷的特征有利于构建多元协同主体的乡村治理局面。
总体而言,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行动逻辑基本可以分为两种动力驱使机制:一种为外生动力;另一种为内生动力。外生动力是基于乡村治理的公共目标,乡村主体运用数字技术完成治理考核、信息上传下达、带动经济等乡村发展的规定动作。尽管外生动力视角下的数字赋能乡村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乡村治理效率,但村庄总体上缺乏内在目标的联结性,村庄内部各个主体之间尚未形成有机团结,乡村治理结构仍然相对单一。数字赋能的内生动力指乡村主体自发根据农民生产生活需要,运用数字技术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为多元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奠定空间基础。文献调研显示,目前学界对于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仍然关注较少,而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农民主体地位,需要更多地挖掘农民内生动力的驱动因素与机制,进一步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实践路径反思。
本文研究对象是吉林省X 村建立的“和谐发展X 村联络群”(以下简称“联络微信群”)。“联络微信群”就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增权赋能,通过技术工具搭建信息传播桥梁,打破在地空间界限与职业地位限制,推动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乡村治理新局面。本文通过观察乡镇干部、村干部、群主与村民等群内多元主体行为,分析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驱动机制。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数字民族志方法。数字民族志是研究者进入研究对象所处的数字空间中进行参与观察,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访谈,以理解研究对象的具体语境和行动意义。[23]为了解数字赋能乡村治理、激发农民内生动力的运行机制,课题组自2019年1月起进入吉林省X 村“联络微信群”开展数字民族志研究,笔者能够在微信群的数字空间中关注到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分享内容。同时,为了更好地理解乡村治理的在地空间和数字空间的关系,课题组又于2022年4月至5月进入吉林省X 村进行田野调查。一是采用半结构访谈的形式,了解行动主体的行动意图;二是开展实地调查,了解行动主体切身关乎的环境和生产生活需要。笔者实地调研期间正值吉林省X 村所在县的静默管理时期,故以数字民族志为主。
乡村发展的基本状况是理解乡村治理行动在地空间的结构情境。吉林省X 村位于吉林省白山市的边陲县城内,面临鸭绿江,与朝鲜隔江相望。全村分为四个行政区域,命名为一社、二社、三社和四社。截至2022年5月,全村人口200 余户、400 余人,年龄分布集中于50岁及以上,年龄结构呈现老龄化趋势。村庄的干部核心成员为三人,分别担任村支书、妇女主任和会计。村庄的生产结构以农业为主,土地生产形式有温室大棚、钢化棚和露天耕作(平地与山地),主要农作物有草莓、西瓜、地瓜、玉米等果蔬、粮食和少量经济作物。实地调研期间的农业生产时间为粮食作物播种期和瓜果结果期。从X 村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该村的农业生产形式仍较为传统,未出现文献梳理中提到的社会力量帮扶和电商发展模式。整体来看,该村农业生产结构单一,“靠天吃饭”现象普遍,抗风险能力较弱。
“联络微信群”的基本构成是理解乡村治理行动数字空间的主体情境。“联络微信群”于2019年1月成立。在以往的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研究中,一个乡村的微信群组织者至少应该为村庄带头人。[24]不同的是,该村的“联络微信群”是村民自发组建行为,群主是一位普通农民群众,不在村社担任党政职务,正是这种社会身份证明了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能够突破传统权力结构困境,为底层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增加自我权力。该群实施实名制,群内有村委会成员、民警、辅警、村民等多元主体,倡导“有事儿您说话”,明确禁止在群体发布商业广告、散布谣言等行为。从本质上来看,“联络微信群”是乡村在地空间向数字空间的转移,以乡村物理管辖范围和人际关系为边界,根据乡村的行政结构、关系结构等社会结构因素整合而成的虚拟—现实参与空间,基本呈现出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情况。
数字赋能乡村治理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将乡村治理的在场空间场域拓展至虚拟网络的数字空间,通过时空场域联结,以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为根本,激发了乡村治理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内生动力,构建以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治理共同体。“联络微信群”通过搭建数字信息平台,以在地空间为基础,将农民聚集在数字空间中,方便将与乡村公共事务相关联的主体集合在一起开展乡村治理行动。
1.共同在场机制,搭建乡村治理的情境场域
从情境场域来看,社会行动不能脱离具体的时空情境,富有社会意义的行动一定发生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之中,这种情境不仅是抽象的行动背景,还是具体的时空场所。在场的数字空间是数字时代社会空间分化的一种形式[25],在“联络微信群”中,农民以真实身份交换信息、开展着数字行动。传统乡村的社会行动是围绕地缘空间开展的,在场空间中的人们在相对静态的时间中专攻眼前的事物,农民的利益相对局限于眼前的“一亩三分地”,村庄里信息传播为口口相传,速度相对滞后,一些人对相关政策信息更有可能出现误解和争议,从而产生乡村内部矛盾,不利于乡村团结。数字行动的情境场域是以信息符码为代表进行交流的,人们时间状态是瞬息万变的,信息能够跨越空间距离传播。
“联络微信群”里的主体基本覆盖了村干部、民警、辅警和服务村民的相关人员,还有“居民助理”机器人等,多元主体可以在群中直接互动交流,构建了农民“共同在场”的情境场域。随着移动手机的普及,“联络微信群”中的农民基本可以在流动空间中实时接收与乡村有关的信息,避免政策误读和矛盾纷争;可以在数字空间中分享生活场景,通过数字空间的信息流动促进农民间相互交往,减轻物理空间中的孤单感。“联络微信群”中的乡村干部可以在数字空间中发布近期通知与公告,比如告知核酸检测时间、回应村民问题咨询等。“联络微信群”中的相关干部可以将国家政策动态发送给农民,比如民警定期会叮嘱村民身处边境要注意人身安全,及时让农民了解地区动向。
2.协同共治机制,构建乡村治理的网络结构
乡村治理中的协同共治实践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内在结构要求党政人员和普通农民的多元主体参与,建设以整合乡村社会资源、化解乡村治理难题而形成的多元多层次的联动机制。在传统社会,乡村资源和公共事务治理权力基本由乡村领导和乡村精英掌握,普通农民只是乡村治理的客体,其主体需求难以表达和呈现。在部分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公共事务的治理权力依旧掌握在建立群组的村支书或村领导干部手中,乡村治理的数字空间沦为信息传达和通知公告的单向空间,尚未发挥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核心功能,农民的主体诉求在压抑的环境中难以表达甚至不互动。
“联络微信群”的特点在于其组建者是普通农民群众,此数字空间是由普通农民构建的多元主体参与的结构网络,有助于在平等自由的环境中整合村庄诉求,寻求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独特逻辑。笔者调研期间,该村乡村治理面临的困难之一是疫情期间如何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问题。在这个多元参与的结构网络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具体的情境场域中有极强的相似与共鸣——草莓卖不出、农药买不进、缺乏必需品,自上而下的整合村民意志和自下而上的村民表达需求在短期内成为乡村治理的任务之一。在特定情况下,农民主体与村镇干部力量联合的多元主体结构能够在有限时间内化解乡村矛盾。“联络微信群”的群主以农民主体利益诉求出发,迅速意识到静默管理期间村民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村支书联系。该村在“共同在场”的优势下,自主开展应急联动响应行动,构建协同共治机制(见图1),即群主在群内发放征集村民诉求的消息,彰显农民的主体性和村庄自治的自主性;村支书负责对外整合资源,在有限条件下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并对部分难以覆盖的需求及时传达给“联络微信群”群主,并由群主同步将信息转发给群内农民,推动不同层次主体的相互理解。
在数字时代,信息成为最重要的资源,重塑了人们之间的互动方式,这种数字权力的崛起是互联网社会最突出的社会结构变化。“联络微信群”是多元主体采取监督制约的数字空间,多元主体将相关政务信息和通告动态发布在数字空间中,接受村民的咨询、交流和质疑,打破传统乡村核心人员垄断村务信息和资源,实现村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等主体权利。“联络微信群”是构成数字权力的一种路径,群主在对接村支书的信息时是信息优享者,可能会出现权力集中的现象。但是,由于该村数字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离,村民可以在数字空间互动中监督村干部,而在行政互动中监督“联络微信群”群主,从而构成多元主体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分散权力,保证农民主体的利益与诉求得以实现。
3.公共精神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的行动传播
公共精神是推动乡村治理的价值驱动与精神内核。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D·帕特南强调加强公众参与有助于培养公共精神,进而加强社会团结模式。[26]如果没有公共精神,数字赋能乡村治理也很难实现,甚至会增加治理难度。数字赋能乡村治理中的“共同在场”和“协同共治”有助于改变传统社会中农民的“弱势”地位,推进村民的公共参与,培养村民进入乡村治理的公共精神。“现在信息这么发达,建个群村民能相互通知、互相帮忙,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啊。”群主用质朴的语言回答自主建立群组的初衷。
“联络微信群”的“共同在场”对村民的线上言论和线下行动有着无形的规训和形塑作用。由于数字空间的多元主体结构和在场空间的“面子”约束,数字空间是一个相对严肃、具有乡村情感联结的集体网络。基于在场空间的物理距离,乡村治理的“协商共治”有助于推动公共精神的价值传播,塑造村民的公共责任感和参与感。例如,“联络微信群”在群主组织发放需求物资时,便有村民自主承担起“一社、二社我来送”的公共责任行为,有效保障了乡村治理的良性运转。
数字赋能乡村治理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数字技术,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治理增权赋能,通过“共同在场”“协同共治”“公共精神”的联结,借用信息互换和资源整合,有效地推进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公共事务之中,为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数字乡村建设奠定内生主体基础。然而,数字赋能乡村治理面临现实挑战,农民在数字赋能面前的参与度和影响力依旧受到社会结构的制约。治大国若烹小鲜,尊重微观实践规律更有利于为乡村数字治理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路径。
首先,多重数字鸿沟加剧乡村内部主体分化。该村庄的人口结构呈现老龄化结构,乡村主体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发展的意识不足,不同程度的“数字鸿沟”在乡村治理中均有体现。从以接入权限为核心的“第一级数字鸿沟”来看,许多中老年人仍然使用“老年机”,对互联网的陌生感较高,无法参与到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共同在场”网络结构中,此类人群自动被技术排斥到信息获取和公共事务参与的边缘,仍然依赖着传统治理主体,在信息面前失去自主能力。比如,在核酸检测行动和购买生活需求品时,老年人难以及时收到政策讯息,只能通过家庭与邻里关系接收信息再采取传统行动。从以数字技能和使用差异为核心的“第二级数字鸿沟”来看,数字技术使用的重点仍然为娱乐化,拥有移动互联网的中年群体和青少年群体沉浸于短视频、直播之中,将数字技术用于个人发展的意识不足,不利于培养乡村主体的公共精神。数字技术的扁平化应用,容易带来个体化和极端化,人们的思绪容易被充满情感张力的视频带动,在算法的推介下陷入“信息茧房”,长此以往可能会对公共事务不屑一顾。从以使用效益为核心的“第三级数字鸿沟”来看,数字技术的弊端最先毒害鉴别能力低的农民群体及其后代。比如,中年群体难以识别互联网中的谣言和虚假宣传,可能在无意识中就成为有害信息的传播者,这不仅将乡村治理的客体置于在场空间,还将乡村治理转移至数字空间,加大治理难度;青少年群体将移动设备作为游戏和社交的工具,教育成果甚微,社会孤立感强,不利于培养公共精神和健康的主体意识。
其次,农业数字化转型不足,制约乡村数字治理进程。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这需要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加强人才、资金和技术的全面支撑。但是从乡村生产数字化来看,乡村农业缺少产业数字化的政策扶持,乡村农业发展缺少资金和技术,使得吉林省X 村的农业仍然局限在传统的人力与简单机械化耕作,数字化、智能化尚未出现。从乡村数字化结构来看,该村发展仍然处于农业社会的“小农”状态,以家庭劳作和出售为主,社会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在利益上的联结动力弱,数字赋能乡村治理“协同共治”的核心驱动力尚未完全激发。同时,该村的数字赋能乡村治理深受教育程度和年龄差距等因素的影响,乡村数字治理的数字化人才不足,数字赋能乡村治理仅局限于信息传达和诉求表达等社会互动,治理能力的“天花板”明显。
再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健全,数字化情境场域薄弱。从乡村环境来看,尽管国家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但乡村地区的信息化基础与城市相比差距较大。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农村网民规模达2.84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6%,而城镇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81.3%[27],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城乡数字基础建设仍存在空间分化。从微观来看,以吉林省X 村为例,该地区的移动通信技术停留在3G 时代,已与城市通信技术产生两代区隔,互联网基础设施难以为农业数字化转型提供硬件基础,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洼地”。
1.始终以农民发展为中心,加强协同共治能力建设。从数字情境场域来看,一是要夯实乡村数字治理的硬件设施基础,加快光纤和5G网络的同步建设,提升移动通信技术服务质量。二是要构建乡村数字治理的软件信息基础,实施数字入户工程,建立惠农、涉农的信息一体化平台,帮助农民了解农业农村发展的最新进展。同时,及时建立学习小组,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村发展的“一村一式”发展路线,从而通过重视发展成果的利益联结,加强农民主体的“共同在场”程度和“协同共治”深度。
2.加强农民数字技能培育,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加强全民数字技能教育与培训,普及提升公民数字素养”,在乡村数字治理中此任务更是紧迫而又艰巨。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等群体,数字素养并不会随着拥有互联网权限或设备而自主获得。这需要相关部门从顶层设计上重视乡村数字素养,建立系统化的数字素养培养体系,助力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增权赋能工程。从数字思维上来看,要让农民意识到数字技术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和效益转化能力,鼓励农民主动接纳数字技术,将数字技术应用于自身与公共发展事业上;从数字技能上来看,要对农民开展数字化设备基本操作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提前培训农民的数字识别能力和风险研判能力,共同构筑健康安全的乡村数字空间;从数字人才来看,国家及政府部门应该设立数字人才下乡工程,以培训或志愿的形式为解决乡村数字治理配备相应数字人才。同时,乡村行政机构应该具有数字战略思维,挖掘乡村内部的数字“领雁”人才,整合村庄内部的主体、文化和结构资源,提升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天花板”高度。
3.激活数字主体力量,构建“有温度的”治理体系。乡村社会根植浓厚的历史文化传统,数字赋能乡村治理不能脱离传统社会的治理主体而独立发展,强制性地改变乡村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是不可能形成稳定社会秩序的。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技术形式,其本质是由代码搭建的信息流,但是,不同乡村的社会基础不同,它包含着血缘地缘、家庭组织、信任关爱等复杂的人类情感,应发挥情感联结的作用来黏合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数字治理体系需要统合数字技术的统一性和乡村治理的多样性,充分激活数字乡村治理的主体力量,帮助、引导村民积极主动学习和合作,及时发现农民的诉求与需要,合理调整硬性指标的绩效方式,适度转向考察乡村生活细节来评价治理成果。
数字赋能乡村治理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数字技术为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治理增权赋能。人们可以通过“共同在场”“协同共治”与“公共精神”的有机联结,借用信息互换和资源整合,提高农民主体参与和协同能力的价值,有效推进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公共事务,为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数字乡村建设奠定内生主体基础。然而,本文从微观视角出发,研究对象是有限联结的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仅构成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一个切面。数字赋能乡村治理是一项从宏观到微观的系统性工程,未来的研究应该关注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多维层面,及时发现农业生产中可能存在的数据治理问题,关注农村生活是否会出现“数字利维坦”问题等。数字技术应用与乡村治理的实践联结都应满足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构筑有温度的乡村数字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