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高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研究

2022-09-29 01:05:36徽商银行方立新
会计之友 2022年19期
关键词:核销不良贷款所得税

徽商银行 方立新

一、引言

宏观经济形势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新冠疫情在不同程度上给金融行业造成了较大的经营压力。具体地,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中国商业银行已经面临全球经济下行、房贷占比过高、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不良贷款率上升等风险,而新冠疫情的爆发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所面临的经营压力。为了化解经营风险,商业银行通过加大核销力度、提高拨备覆盖率等方式来化解不良资产,提升应对非预期损失的能力,进而导致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快速增长。依据Wind数据库统计可知,截至2021年末,中国国有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平均达到637.09亿元,其他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平均达到297.49亿元,近四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2.86%和18.45%,远高于新冠疫情前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规模。一般而言,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过高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还可能会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压力,使商业银行面临财产损失和经营受限的问题。但纵观现有文献,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研究多集中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形成、核算及企业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财务造假等方面,鲜有文献关注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及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机会。

由于资本管理的特殊性,源于纳税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投放,阻碍了其通过扩大规模的“以量补价”创利模式。在经济增速放缓、息差持续收窄的背景下,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迅速增长对商业银行的短期经营和长期发展都产生较大影响,各方应重视并及时化解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快速增长问题。因此,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分析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和不良后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现状,其次分析了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形成的原因,再次剖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存在的影响,最后提出降低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规模的政策建议,以期化解商业银行高递延所得税资产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

二、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现状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的内在原因在于会计与税法针对损益项目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若依据税法的认定标准,可以在将来抵扣所得税的资产,由此可见递延所得税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未来期间可抵扣的所得税金额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适用税率计算。会计和税法关于损益项目的认定差异一直存在,体现在多个方面,但是该差异在新冠疫情背景下被显著放大,特别是对商业银行尤为明显。商业银行作为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运动的中枢神经,其业务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对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确保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其为了应对新冠疫情发生后日益严峻的经营环境,需要加大核销力度、提高拨备覆盖率,以减少不良资产和提高抗风险能力,而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拨备金额较少,这种差异使得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规模提高。

依据Wind数据库统计(表1)可知,自2019年以来,中国商业银行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规模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国有银行(大型商业银行)2021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平均637.09亿元,比疫情前增加了194亿元,近四年平均增幅为12.86%;其他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2021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平均297.49亿元,比疫情前增加了118亿元,近四年平均增幅为18.45%。进一步分析发现,相较于国有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长率更高,表明面对新冠疫情的冲击,其他商业银行面临更为严重的经营压力,促使其大规模提高拨备覆盖率,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急剧上升。

表1 国内主要银行2018—2021年递延所得税数据单位:亿元

三、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成因

一般而言,计提拨备、核销不良资产、确认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预提费用时会计和税法处理差异等因素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同时,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和折旧期的认定差异也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新冠疫情这一背景下,商业银行绝大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产生主要源于计提拨备、核销不良资产和确认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其他如预提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较少。

(一)计提拨备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内各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处于波动上升的状态,且一直维持在高位。2020年末,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平均规模达到214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2%;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平均规模达48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0%;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平均规模达8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81%。相较于2020年,各商业银行通过计提拨备降低了不良资产规模,使得不良贷款规模和占比均有所降低,但依然处于高位。截至2021年末,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平均规模达216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7%;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平均规模达47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7%;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平均规模达9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0%。不良贷款管控压力依然较大。在此背景下,为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各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拨备的计提以应对和化解信用风险。2021年末,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分别达到239.22%、206.31%、188.71%,较高的拨备覆盖率无疑使得商业银行面临较高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长压力。国内各商业银行2018—2021年拨备总额如图1所示。

图1 国内各商业银行2018—2021年拨备总额(单位:亿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由于1%的税前扣除比例远低于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比例,超过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拨备金额较多且无法在税前扣除,这部分拨备只能在以后会计年度扣除,形成所得税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未来不显著下降,该原因造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将继续增加。

(二)核销不良资产

较高规模的不良资产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引发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为加快核销不良资产,中国各类商业银行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状况,纷纷制定实施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此类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从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将不良资产分为一般债权(23种)、银行卡透支(11种)和助学贷款(3种)三类共37种情形,并规定了每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核销所需的相关材料。整体来说,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不良贷款核销认定标准较为宽松,核心内容为“实质上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都应核销,强调的是“事实上无收回的可能性”,如“借款人已经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报公示义务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剩余债权”应按照规定核销,《办法》主要目标是让不良贷款从商业银行出表。

需要注意的是不良贷款核销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原因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对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尽管税务总局的规定是从谨慎性原则出发,但是税务部门的目的在于保护税源,对不良贷款核销认定的标准非常严格,核心内容为“法律形式上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才能税前扣除,强调的是“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如司法机关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或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等。商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可能不仅核销了法律形式上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而且会核销法律形式上可以收回但实际追款过程中无法成功收回的不良贷款,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三)金融资产价值变动损失

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往往会开展大量的债券业务和非标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信托管理计划、基金、其他投资),甚至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债券及非标业务规模超过了其贷款业务规模,成为主要的资产经营业务。与贷款业务不同,债券与非标业务需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定期评估其公允价值,并披露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评估过程较为复杂,如债券一般按照中债登每日公布的价格确认公允价值,基金根据基金公司公布的基金净值确认公允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信托管理计划则根据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确认公允价值。债券和非标金融资产确认公允价值时一个关键的因素是国债利率和Shibor利率。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外部经营环境不确定性增加,导致市场风险增加,国债利率和Shibor利率变动较为频繁且变动幅度较大,从而使债券和非标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出现较大浮盈或浮亏的状况。但税法规定只有在金融资产实际成交时的收益/损失才可以计入损益,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发生的浮盈(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浮亏(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能税前扣除,这就导致持有债券和非标资产的商业银行在疫情期间形成大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金融资产价值变动损失也是促使商业银行产生大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要原因。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递延所得税资产虽然可以预计在未来用于抵扣所得税,但是会增加商业银行当前的经营压力,不仅可能增加商业银行当期纳税负担,而且可能触发资本监管规定,通过经济资本约束传导至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制约了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开展,限制了商业银行“造血能力”,继而增加了商业银行经营压力,导致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能力下降。下文将从资金压力、财务损失和限制经营三个方面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

(一)资金压力

商业银行为了化解不良资产,提升应对非预期损失的能力,选择加大核销力度、提高拨备覆盖率等方式应对经营风险,但却导致大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高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无疑会增加商业银行当期的纳税负担,导致当期缴纳所得税的大量资金支出。商业银行作为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充足的资金是其开展业务、保证正常经营的基础。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商业银行所带来的资金压力,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二)财务损失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预计未来可以抵税的资产,这表明并不是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都能在以后会计年度税前扣除,还有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无法在未来抵税。例如,在不良资产核销环节,由于税务部门准许税前扣除的拨备需要满足很多严格的条件,而实践中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资产情况较为复杂,如一些债务长期无法收回、债务人涉及复杂的诉讼关系或者债务人及担保人失联等,这些核销的不良资产可能永远无法满足税务部门准许税前扣除的要求,实际上已不能在以后会计年度扣除,相关拨备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成为永久性差异。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已经不满足资产的定义,因为其未来无法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只能将该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入损失。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财务损失的风险。

(三)限制经营

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商业银行最大的影响在于其限制了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划,特别是信贷业务的投放计划。这对利差持续收窄、依赖扩大资产规模“以量补价”的商业银行来说尤为明显。

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依赖于本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然而,近年来,国内各类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规模迅速增加,占核心一级资本比整体呈增长趋势,很多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占核心一级资本比已经超过了10%(见表2)。递延所得税资产超过该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限额时,需扣减相应核心一级资本。根据监管规定,中国的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必须超过7.5%,在息差持续收窄需要加速资本消耗扩大信贷规模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增长的双重挤压下,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消耗较快,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降,限制了信贷资产规模的增长,最终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而净利润下降则会进一步减少商业银行内生资本的补充来源,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对商业银行甚至实体经济造成伤害。

表2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2021年净递延所得税资产与核心一级资本数据单位:亿元

五、化解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对策与建议

由上文分析可知,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较高资金压力、陷入财务损失风险以及部分业务限制经营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应在保持营业收入稳定增长及按照规定核销不良资产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减轻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的多方面不利影响。本文建议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多方联动,从以下四个方面降低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降低拨备覆盖率

2018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指出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应保持在120%到150%之间,拨备需要覆盖贷款及非信贷资产的非预期损失。一般而言,随着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逐步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已经较为客观地反映资产市值,拨备覆盖率即使维持100%也足以应对贷款的非预期损失,商业银行没有必要再维持高拨备覆盖率。但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的拨备率却远高于该标准。截至2021年末,中国商业银行平均拨备覆盖率接近200%。高拨备覆盖率虽然提高了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但是也存在隐藏利润空间的问题。为降低递延所得税资产,商业银行应及时降低拨备覆盖率,减少当期拨备计提,释放已计提的拨备,少计提的拨备可以转入内生资本增加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能力,通过扩大营收以提升内生资本的“造血能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因此,降低拨备覆盖率可以直接降低商业银行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当期商业银行因递延所得税资产缴纳的所得税,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提升客户评级,加强抵押品管理

由上文分析可知核销不良贷款是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提升客户评级、加强抵押品管理的措施从源头上降低不良贷款率,从而减少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诱因。具体地,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客户评级、押品、信贷敞口、信贷周期四个方面的体制机制来严控信贷发放,从源头控制不良贷款,降低计提拨备的金额并有效减少后续的核销、诉讼环节中税法和会计对损失计量的差异,进而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强化客户信息调查和评级,优先对评级较高的客户授信;二是避免对单一授信客户过大敞口造成非预期损失,分散信贷敞口特别是扩大零售信贷客户规模,防范“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风险;三是加强押品管理,押品要足值、产权清晰、流动性强,避免将来诉讼清收无法达到税务部门要求的税前扣除标准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四是做好信贷周期管理,规划信贷投放时间,节约经济资本,让相同的信贷敞口产生更多经济利润,从而提升内生资本造血能力,缓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

(三)强化诉讼核销管理

商业银行要关注诉讼核销环节,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取得税务认可的呆账核销税前扣除材料,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处置,从而降低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要持续加强核销不良贷款诉讼与清收力度,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务求诉讼执行时效,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加速清收不良资产,在“应诉尽诉,应执尽执”的同时,力争不良资产核销早日满足税前扣除的法定条件;二是要做好资产损失鉴定工作,积极联系破产重整企业取得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尽早申报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贷款;三是扎实开展递延所得税资产清理工作,制定相关办法,清理已核销不良贷款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遗留问题。换言之,商业银行通过强化诉讼核销管理,尽可能地将所要核销的不良贷款在法律形式上确认为无法收回,达到税法对不良贷款核销的要求,从而降低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监管机构与税务部门修改相关管理规定

递延所得税资产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与税法针对损益项目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因此,除商业银行自身采取措施避免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以外,监管机构和税务部门也应积极结合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现状修订相关管理规定,以从根源上帮助商业银行化解高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由于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形势严峻,面临不良贷款率上升的现实压力,税务部门制定的核销税前列支标准过于严格,商业银行在实践中无法实现税前列支核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经营带来压力。建议税务部门适当放松税前列支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许商业银行将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核销税前列支,减轻商业银行负担。资本管理办法参考了第三版的巴塞尔协议,补充了很多夯实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完善了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规定,有力地助推了商业银行实现稳健经营。但伴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亟需消耗资本以扩大营收,弥补息差下降和核销贷款对商业银行利润的影响,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适当放松递延所得税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约束,如将依赖于本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在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限额比例适当提高,从而让商业银行可以依靠自身资本持续、稳健经营。

六、结论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多变,不良贷款处置压力与日俱增,迫使其采取扩大拨备率来化解不良贷款,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规模不断攀升,从而提升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压力,使得商业银行陷入财务损失困境,甚至限制了部分业务的经营,严重影响了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多方合力共同采取降低拨备覆盖率、提升客户评级、加强抵押品管理、强化诉讼核销管理、修改相关管理规定等措施来化解商业银行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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