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颖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分所,西宁810000)
随着当前新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密切。此时,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网络经济,都会涉及资本流动问题。因此,企业和个人均已在无形中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全新的市场经济发展机制下,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压力日益增大,要想在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最重要的是通过更有效的财务管理方法和手段完成对企业当前经营状况的分析和规划,鉴于此,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新会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发布的一项条例,且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准则要求企业做好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此提高财务管理中会计管控工作的成效及质量。同时,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也为我国金融水平提升以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提供了帮助。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优化和实操工作质量的提高产生了重大影响。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工作效率,新准则对资产减值准备和收入确认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和标准。此外,在税收方面,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新的规定和指导。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提高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在经营中完成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在市场经营期间能够呈现企业资产的价值,从而为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保障,在降低财务风险的同时,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然而,在一些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相关人员抓住了原会计准则在“相关资产减值因素消失后可针对已计提资产准备做回转、回冲”这一方面存在的规定漏洞,并人为地利用不正当财务管理手段大肆进行利润调整,以期在财务管理期间实现企业自身的“增发”“保壳”等目的。在新会计准则中,上述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得到了改善,要求无论资产减值因素是否消失,所有已完成财务计提流程的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得采用回冲的管理方案进行会计处理。在新会计准则下,有效封堵了部分企业依赖于资产减值方式达成人为调节利润目标的违规路径。
在企业开展财务管理的过程中,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将直接影响企业财务周期的利润分配。因此,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只有做好财务核算工作,才能确保对企业利润空间的拓展,进而对提高企业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水平发挥积极作用。此外,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工作的成效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尤其是对原有应付税款法的核算方案的优化,促使企业将应付税款法核算转型为债务法方案。原有应付税款方案规定,企业当期缴纳的所得税需要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资金额度范畴内,而税法中确认的“利润”与企业会计核算得出的利润之间并不一致,继而造成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与当期会计利润之间不匹配。与原有纳税方案相比较,在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下,企业所使用的债务法考量了企业税款缴纳的时间差异,使企业得以将不应该记录于当期会计核算中的相应税款,通过债务统计的形式,面向后续各期所得税费用缴纳期限进行顺延。由此可见,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所得税缴纳更契合企业当期利润管理要求,不仅使企业当期利润真实体现在管理者眼前,也为后续经营管理提供一定的财务税务管理支持。
在新会计准则应用后,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中收入确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在未更新前的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主体的规定基准点,重点集中在商品所有权的报酬是否转移方面。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将收入主体确认的基点确立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强调客户方一旦获得商品控制权,即代表企业可以确认收入。第二,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在收入确认时,无需按照原有的交易属性作为划分节点,不再对业务的类型进行区分,而是将履约义务作为确认标准,借此进一步解决交易价格多边性等问题。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知,国家大力推行新的收入准则,且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施行时间给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互联网企业在按照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也需调整相关工作。在新准则的规定下,互联网企业的交易载体以合同为主,此种交易模式打破了传统交易的时间、空间等条件的约束,但极易出现主体责任人与代理人身份混淆、确认时间模糊等问题。为此,重点针对新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做好解读,成为互联网企业财务管理中收入确认时的重要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新会计准则在“控制权”的相关规定中指明了判定基础,要求严格按照控制权的执行原则、补充标准做好认定工作。当互联网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期间,如以代理人身份完成,则需要采纳“净额法”完成财务管理收入确认,且需要从消费者的支付款项中将第三方支付款项扣除,最后剩余额度为互联网企业净额。当互联网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期间,如以主要责任人身份完成,则需要采纳“总额法”完成财务管理收入确认,此阶段互联网企业所获收入即消费者支付的全部款额。
本文从以主要责任人身份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角度切入,并选定特卖网站类互联网企业作为案例。特卖是指在某一类特定时间段内按照十分优惠的商品价格,面向消费者售出固定商品。某电商企业在节假日经营中,为了提升商品销量,通过特卖营销方案的推广,建立了“品牌+折扣+秒杀”的新式营销模式。在特卖营销方案的推广中,该电商一系列商品供货清单均来自产品供应商,而某电商的核心工作就是做好所有商品的价格、品类审核以及最终特卖定价工作。在电商与供应商对接时,付款方式以全额支付+部分贷款+少部分赊购为主。在特卖时段结束后,将未售出的商品及时返还供应商。消费者购买特定商品时,可以选择分期或一次性付全两种结款方式。某电商负责商品的匹配订单、包装、邮寄等工作。
在上述商品交易过程中,某电商履行合同,而平台、供应商则负责商品品类、价格的确认,存货风险共担且无需承担销售佣金,商品供应商不会因消费者的毁约风险形成财务风险,某电商在整个环节中承担的是信用风险,因此,可以将某电商认定为合同中的主要责任人,并享有售出商品的贷款额度的调配和掌控权力。因此,该电商在收入确认时可以选定总额确认方案。
在新会计准则下,互联网企业在收入确认中管理退货权时,应该分析常见的退货权处理方式,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做好管控工作。首先,当企业无法估算退货率时,确认收入节点会选定在退货期满阶段;其次,新准则简化了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会计处理,进行收入确认节点选定时,通常选定在退货时冲减当期收入;最后,部分境外互联网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则结合退货率完成盘点工作,并同步完善预计负债的确认工作。在新会计准则下,重点完善了“控制权”原则,并引入相关细节,由此整理出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合同的财务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新会计准则下互联网企业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合同的财务管理流程
由图1可知,财务管理流程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处理,要求互联网企业在消费者已经获取商品控制权后,做好以下收入确认工作:第一,针对销售退回产生的退款金额做好财务预算,在收入确认时按照负债标准处理。第二,对于未囊括在负债资金范畴内的进账资金,可以确认为收入,但需满足“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对价金额”的要求。第三,当售出商品退回时,且商品存在价值减损情况,则需要在财务管理中将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确认对应的余额。例如,某电商企业在经营中,当月某款服饰共计售出50件,成本及售价分别为90元/件、120元/件,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退货邮费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企业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对历史销售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该款服饰的退货率为3%,且企业并未设立商品回收成本财务管理环节。据此,结合新会计准则中新收入准则的“当消费者确认收货即代表其已经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要求,所以该款服饰售出后,需要做好以下财务管理收入确认工作:
收入确认:50×120=6000元
对于预期退回商品,企业可以确认为单独资产:50×3%×90=135元
结合历史数据调查统计的退货率,在确认负债时需要计算:6 000×3%=180元
最后,在结转成本时需要计算:90×50-135=4350元
由此可见,企业售出商品实际收入确认的时间节点,必须与退货权关联的合同资产、负债之间保持一致性,原因是依据新会计准则中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只有当确认消费者掌握商品的控制权后,才能完成收入确认处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精准性与可靠性,做好确认退货权相关联的合同资产、负债确认工作也很有必要。
折扣类或赠品类优惠,均属于互联网企业在经营阶段常用的营销手段,但此类促销或优惠经营方案,极易对商品交易的价值确定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在新会计准则下,互联网企业财务管理中关于促销优惠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商品有折扣时企业的财务收入确认处理。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升级发展,售后返券、好评返现、购物津贴成为线上商品销售的常用营销手段。以售后返券为例,其在财务处理上属于一种可变对价,具有“应付客户对价”的特征,并对客户后续消费时的商品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分析影响生成的原因,即该优惠券可以抵消同一消费者后续购买商品时的部分消费支出。按照新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要求,需要应用IFRS15完成售后返券的会计处理,并在应用此优惠券后,为该消费者账号设定“后续消费收入金额予以冲减”的消费规则。再如,好评返现虽然也具有“应付客户对价”的特征,但是在此营销手段下,消费者与企业的收货确认、收入确认呈同步状态,但要求客户完成商品确认收货后的评价提交程序后,企业会为消费者支付对应的对价金额,依照新会计准则中新收入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遵循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孰晚的原则抵减当期收入”,因此,互联网企业在进行财务收入确认时,必须以交易价格减去返现金额的结果来完成当期收入的确认。第二,商品有赠品时企业的财务收入确认处理。随着“618”“双11”“双12”等各类消费节的出现,“拍二发三”“满99包邮”等赠品类优惠营销随之产生,其不仅是一种服务,同时也是一种商品。在新会计准则下,确认赠品类优惠商品的收入时,通常与捆绑销售具有相似性,需要分析赠送的是商品或是服务,是否可以明确区分开来。结合新会计准则可知,对于部分可以明确区分处理的赠送商品或服务,企业在收入确认时,必须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规划出来,换言之,互联网企业在处理商品合同承诺的赠送商品或服务时,必须在其中同步完成赠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分配工作。第三,积分类优惠。该类优惠主要是指消费者通过签到、评价或消费产生的积分抵现,目的在于刺激消费者持续消费。在积分类优惠下,要求互联网企业在消费者的后续消费中,无条件承担并履行为其抵现的义务。积分类优惠一般会设定有效期,在有效期之内,互联网企业必须承担履约义务,当消费者在后续消费中选定此优惠完成商品购买或抵现类操作,企业调整收入确认时,只有在认定合同负债义务履行后方可完成确认。
综上所述,企业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时,充分融合新会计准则并将其作为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依据十分必要,在所得税缴纳、资产减值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新会计准则在互联网企业财务管理收入确认中的应用,利于快速认定交易主要责任人,对于企业的退货权以及质量保证方面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最终为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