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渊 唐敬楠
《规定》的及时出台,填补了生长期粮食作物保护的法治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粮食安全法治体系。
2022年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2 年8月10日起施行。针对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立法时间紧、要求高的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成立工作专班全程参与《规定》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审查审议等工作,有力推动了《规定》的及时出台,填补了生长期粮食作物保护的法治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粮食安全法治体系。
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保障粮食安全作出规定,比如,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但是,迄今为止,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保障粮食安全综合性专门法律,相关法律法规对生长期粮食作物的保护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抓住粮食安全基础性环节,通过“小切口”立法对生长期粮食作物实施保护,惩处破坏粮食生产行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粮食生产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徽是粮食大省,常年粮食播种面积近1.1亿亩,产量稳定在800亿斤以上,主要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杂粮杂豆、薯类等,其中,前4 种作物播种面积占98%左右、产量占99%左右。《规定》明确将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耕地上种植的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4 种粮食作物纳入立法保护,既有效保障粮食安全,又兼顾管理成本和执法工作实际。
为了压实各方保护职责,《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各项政策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指导、服务、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为充分发挥好基层一线“哨兵”和“探头”作用,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识别、早报告,《规定》专设一条,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保护职责,构建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粮食安全保障责任体系。
7 月26 日,省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本刊记者 张晓东 摄)
粮食作物从播种到收获,在大田生长要经历4 至8 个月时间,期间可能面临自然和非自然因素造成的多重风险。《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长期粮食作物的用水、用肥、用药等技术指导,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生长期粮食作物的监测。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田间管理,科学施肥,抗旱排涝,及时开展病虫草害防治。针对青贮饲料、工程建设等可能发生的人为毁粮问题,《规定》明确不得违法在耕地上开沟、挖塘、造林,损毁粮食作物,不得违法割青毁粮。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开工建设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最大限度保障耕地种粮效益。
粮食的广义概念包括粮、油、肉、蛋、奶等重要农产品和以这些农产品为原料制成的副食品,是大食物范畴。畜牧业有青贮饲料的传统需求,不能将粮食安全与畜牧业发展对立起来。为此,《规定》明确青贮饲料应当以秋玉米等秋季作物为主,确需青贮下一年春夏季大麦、燕麦、黑麦、密植小麦等其他春夏季作物的,应当在当年10 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从而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保障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
在非自然因素损毁生长期粮食作物的行为中,违规青贮、开工毁粮、违规在耕地上进行开沟、挖塘、造林等比较突出,为此,《规定》界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对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执法主体。对污染土壤和灌溉用水、故意施药损害、纵火焚烧粮食作物等其它毁粮行为,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已有相应处罚,《规定》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