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怀高
内容提要:中韩两国的海洋管辖权主张有相似性,主张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宽度和大陆架外部界限一致,但基线的使用存在差异。中韩自2015年启动海域划界谈判迄今,双方已开展两轮副部长级和九轮司局级谈判,两国似乎已经就不涉及第三方主张的第一阶段划界对象海域的范围达成一致。与此同时,双方在黄海南部的海域划界谈判也面临一些挑战,双方对三阶段方法中哪些因素应该成为影响划界的有关情况存在分歧,对对方部分岛礁划界效力存在质疑,对渔业资源、苏岩礁(离於岛)管辖权存在争议。如果中韩在黄海南部海域划界采用三阶段方法,在三阶段方法的第二阶段,中国需力主存在需要调整或移动临时等距离线的有关情况,力争将临时等距离线向韩国一侧做调整。未来两国要顺利完成海域划界谈判,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政治和经济因素。
2022年是中韩建交30周年。30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政治上,两国确立了建立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共识,两国领导人经常互访或在国际多边活动中会晤,增进了相互理解和信任,推动了两国关系发展。经济上,两国互利合作不断深化,中国是韩国最大贸易伙伴、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进口来源国,韩国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国。在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两国的交流与合作日益活跃。两国在维护半岛和平稳定和促进世界繁荣发展等方面也拥有广泛共识和共同利益。
中韩为了让双边友好合作关系行稳致远,于2015年启动了海域划界谈判,以解决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问题。考虑到黄海北部海域划界涉及朝鲜和东海北部海域划界涉及日本这两个第三方因素,为了降低划界谈判难度,中韩两国政府确定的第一阶段划界对象海域范围主要集中在黄海南部海域。因此,本文也将主要分析中韩在黄海南部海域的划界谈判。
2014年7月3日,中韩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商定于2015年启动海域划界谈判。”(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联合声明》,外交部网站,2014年7月3日,https://www.mfa.gov.cn/web/ziliao_674904/1179_674909/201407/t20140704_9868411.shtml[2022-08-08]。这一声明,表明中韩两国政府已形成了启动海域划界谈判的政治共识。截至2021年11月,中韩已举行两轮副部级和九轮司局级海域划界谈判。中韩海域划界谈判虽不像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间的南海问题和中日之间的东海争端那样直接涉及岛礁归属争端,但谈起来仍有一定难度。本文将首先简要分析中韩两国的海洋管辖权主张和海域划界主张;其次,梳理中韩海域划界谈判已经取得的进展;再次,分析中韩海域划界谈判面临的挑战;最后,探讨未来中韩海域划界谈判的综合考虑因素,并分析中韩海域划界对未来中国与邻国海域划界的影响。
1983年3月14日,韩国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1996年1月29日,韩国批准《公约》。(3)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MTDSG/Volume%20II/Chapter%20XXI/XXI-6.en.pdf[2022-08-08].自1996年2月28日起,《公约》对韩国生效。(4)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Outer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from the Baselines: Submission by the Republic of Korea,” 26 December 2012, 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kor_65_2012.htm[2022-08-08].中韩两国的海洋管辖主张有相似性,主张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宽度和大陆架外部界限一致,但基线的使用存在差异(参见表1)。
表1 中国与韩国的海洋管辖权主张比较
中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外交部网站,1958年9月4日,https://www.fmprc.gov.cn/diaoyudao/chn/flfg/zcfg/201510/t20151009_8560578.htm[2022-08-08]。1992年2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规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通过并施行,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797/200712/0d59c2aa828e414b91c761ff54fdfc26.shtml[2022-08-08]。
中国一侧有13个领海基点可能会影响到中韩在黄海南部的海域划界。13个领海基点包括:山东高角(1)(基点C1)、山东高角(2)(基点C2)、岛(1)(基点C3)、岛(2)(基点C4)、岛(3)(基点C5)、苏山岛(基点C6)、朝连岛(基点C7)、达山岛(基点C8)、麻菜珩(基点C9)、外磕脚(基点C10)、佘山岛(基点C11)、海礁(基点C12)、东南礁(基点C13)。(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外交部网站,1996年5月15日,http://foreignjournalists.fmprc.gov.cn/wjb_673085/zzjg_673183/bjhysws_674671/bhfg_674677/200904/t20090409_7671725.shtml[2022-08-08]。
韩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据1977年12月31日第3037号法令颁布的《领海法》(8)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Territorial Sea Law No. 3037 of 31 December 1977,”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77_Law.pdf[2022-08-08].,1995年12月6日第4986号法令修正的《领海及毗连区法》(9)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Law No. 3037, Promulgated on 31 December 1977, Amended by Law No. 4986, which was Promulgated on 6 December 1995,”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95_Law.pdf[2022-08-08].和2017年3月21日第14607号法令再次修正的《领海及毗连区法》(10)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Law No. 3037, Promulgated on 31 December 1977, Amended by Law No. 14607, which was Promulgated on 21 March 2017,”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Territorial_Sea_and_Contiguous_Zone_Act_Law_No_14670_21_March_2017.pdf[2022-08-08].,韩国均主张12海里的领海宽度。但上述法律的第1条也规定,特定海域的领海宽度可依据总统令在12海里界限内有所不同。比如,韩国在朝鲜海峡(Korea Strait)领海的外部界限为:外部界限从按顺序连接基点5(1.5米岩)、基点6(萨恩岛)和基点7(鸿岛)的直线基线量起3海里。(11)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Presidential Decree No. 9162, 20 September 1978--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3463, 7 September 1991,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5133, 31 July 1996, an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7803, 18 December 2002,”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2002_Decree.pdf[2022-08-08].
韩国同时使用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根据2017年3月修订的韩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测量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为大韩民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上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在具有特殊地理特征的海域,连接总统令中规定的各点的直线可作为基线。1978年9月20日颁布的《〈领海法〉执行令》(第9162号总统令),经1991年9月7日第13463号、1996年7月31日第15133号、2002年12月18日第17803号、2013年3月23日第24424号总统令修正的《〈领海及毗连区法〉执行令》(12)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Republic of Korea,” updated on 8 October 2020,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STATEFILES/KOR.htm[2022-08-08].,颁布了韩国的直线基线系统。韩国的直线基线起始于釜山附近东南沿海,包括了南部和西部附近的全部岛屿和岩石,某些海岸区运用正常基线(低潮线)。从基点1开始向南按顺时针方向确立基线,总共采用23个基点、19条直线基线线段划出了韩国领海基线。(13)U.S. Department of State, “Straight Baseline and Territorial Sea Claims: South Korea,” Limits in the Seas, No. 121, 30 September 1998, p. 5, https://www.state.gov/wp-content/uploads/2020/01/LIS-121.pdf[2022-08-08].直线基线线段划出了韩国大部分领海基线。
韩国一侧有15个领海基点可能会影响到中韩在黄海南部的海域划界。15个领海基点包括:少阳岛(基点K23)、西格列飞岛(基点K22)、於青岛(基点K21)、稷岛(基点K20)、上旺登岛(基点K19)、横岛(基点K18)、高屿(基点K17)、红岛(又称“梅加岛”)(基点K16)、小局屿岛(基点K15)、小黑山岛(基点K14)、节明屿(又称“绝命屿”)(基点K13)、獐水岛(基点K12)、丽端岛(基点K11)、巨文岛(基点K10)、上白岛(基点K9)。(14)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Enforcement Decree of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Presidential Decree No. 9162, 20 September 1978-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3463, 7 September 1991,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5133, 31 July 1996, an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7803, 18 December 2002,”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2002_Decree.pdf[2022-08-08].
中国一侧相关领海基线长度(C3—C4—C5—C6—C7—C8—C9—C10—C11—C12—C13)约901.2千米。(15)U.S. Department of State, “Straight Baseline Claim: China,” Limits in the Seas, No. 117, July 1996, p. 15, https://www.state.gov/wp-content/uploads/2020/01/LIS-117.pdf[2022-08-08].韩国一侧相关领海基线长度(K23—K22—K21—K20—K19—K18—K17—K16—K15—K14—K13—K12—K11—K10—K9)约611.6千米。(16)U.S. Department of State, “Straight Baselines: Republic of Korea,” Limits in the Seas, No. 82, 22 January 1979, https://www.state.gov/wp-content/uploads/2019/11/LIS-82.pdf[2022-08-08]. K15—K14的长度约9千米,参见:Google distance calculator (geodesic distance), https://www.google.com/maps[2022-05-02]。中国一侧相关领海基线长度和韩国一侧相关领海基线长度的比率为1.47∶1。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宽度主张为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1998年6月26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公布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年第3期,第275—277页。
中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主张为“大陆边/200海里”(CM/200)。1998年6月26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18)同上。
韩国的专属经济区宽度主张为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经1996年8月8日第5151号法令公布的韩国《专属经济区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规定的情况下,韩国专属经济区依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所述的基线起延伸至200海里不包括韩国领海的区域。(19)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ct No. 5151, Promulgated on 8 August 1996,”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96_EEZAct.pdf[2022-08-08]; 韩国《专属经济区法》(第5151号法令)于1996年9月10日生效。
韩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为“大陆边/200海里”(CM/200)。韩国对大陆架权利的主张体现在1952年1月18日颁布的《对邻近海域主权的公告》(总统令)、1970年1月1日通过的第2184号《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和1970年5月30日颁布的第5020号总统令。基于上述国内法,韩国宣布拥有其海岸外海床和底土上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20)Sun Pyo Kim,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Interim Arrangements in North East Asia, Leide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4, pp. 174-175.2012年12月26日,韩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简称“韩国划界案”)。(21)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Outer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from the Baselines: Submission by the Republic of Korea,” 26 December 2012, 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kor_65_2012.htm[2022-08-08].在韩国划界案中,韩国在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原则上釆用了自然延伸原则。与中国类似,韩国主张在东海存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
中韩两国都签署并批准了《公约》,这表明两国在海域划界上拥有一些共识。两国的共识包括,依据国际法和考虑黄海南部的地理情况以及通过外交谈判的方式来解决两国的海域划界问题。不过,两国对适用于黄海南部的划界原则存在分歧。在2000年3月举行的第五次中韩海洋法磋商会议上,中国主张公平原则并综合考虑所有与划界有关的因素,而韩国主张用中间线来划界。(22)Chines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China’s Maritime Demarcation and Bilateral Fishery Affairs,” 9 July 2001, https://www.fmprc.gov.cn/mfa_eng/wjb_663304/zzjg_663340/tyfls_665260/tyfl_665264/2626_665266/2628_665270/200107/t20010709_600097.html[2022-08-08].
中国主张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界。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指出,中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23)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6年5月15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5期,第2页。1998年6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2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公布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年第3期,第275—277页。以中越在北部湾海域的划界实践为例,两国在谈判中就划界原则达成一致,即: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实践,包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考虑到北部湾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划分北部湾。中越双方所得海域面积大体相当,实现了双方均满意的公平划界结果。(25)参见《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情况介绍》,外交部网站,2000年12月25日,https://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tytj/tyfg/t145558.htm[2022-08-08]。
韩国主张在黄海南部海域划界采取“中间线”原则。1996年8月8日公布的韩国《专属经济区法》第5条第2款规定:除大韩民国与有关国家另有协定外,本法第3条规定的大韩民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的权利不适用于超过大韩民国与有关国家中间线的海域。该中间线是指该线上各点到韩国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与有关国家基线上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26)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ct No. 5151, Promulgated on 8 August 1996,”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96_EEZAct.pdf[2022-08-08]. 韩国《专属经济区法》(第5151号法令)于1996年9月10日生效。1974年1月30日,日本与韩国签署了《关于确定邻接两国的大陆架北部边界的协定》(27)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djacent to the Two Countries,” signed on 30 January 1974,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TREATIES/jap-kor1974north.pdf[2022-08-08].,该《协定》于1978年6月22日生效。在该《协定》中,日韩两国的划界方法基本上是等距离的方法。(28)Choon-ho Park, “Japan-South Korea,” in Jonathan I. Charney and Lewis M. Alexander, ed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ies, Vol. 1, Dordrecht, The Netherlands: Martinus Nijhoff, 1993, p. 1058.中韩两国在划界原则上的分歧是可以调适的。取得双方均满意的公平划界结果,这是最终的目的。至于划界的具体方法,可以保持灵活性。
中韩两国都注重对各自海洋管辖权的维护,并各自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国内法律体系。自1958年9月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https://www.fmprc.gov.cn/diaoyudao/chn/flfg/zcfg/201510/t20151009_8560578.htm[2022-08-08]。以来,中国海洋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对中国而言,韩国的海洋管辖权主张似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比如,韩国涉领海的法律颁布后多次修订,1977年12月31日第3037号法令颁布《领海法》(30)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Territorial Sea Law No. 3037 of 31 December 1977,”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77_Law.pdf[2022-08-08].,1995年12月6日第4986号法令修正《领海及毗连区法》(31)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Law No. 3037, Promulgated on 31 December 1977, Amended by Law No. 4986, which was Promulgated on 6 December 1995,”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95_Law.pdf[2022-08-08].,2017年3月21日第14607号法令再次修正《领海及毗连区法》(32)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Law No. 3037, Promulgated on 31 December 1977, Amended by Law No. 14607, which was Promulgated on 21 March 2017,”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Territorial_Sea_and_Contiguous_Zone_Act_Law_No_14670_21_March_2017.pdf[2022-08-08].。在黄海南部海域,韩国对其领海基点坐标数据做了调整。相对于1978年9月20日颁布的基点坐标(33)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Territorial Seas Act, promulgat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9162, 20 September 1978,”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78_Decree.pdf[2022-08-08].,韩国于2002年12月18日颁布的基点坐标(位于黄海南部海域的第14号基点至第23号基点)(34)DOALOS/OLA United Nations, “Enforcement Decree of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Presidential Decree No. 9162, 20 September 1978--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3463, 7 September 1991,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5133, 31 July 1996, an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7803, 18 December 2002,” 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2002_Decree.pdf[2022-08-08].向西北方向做了调整。韩国调整基点坐标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在未来与中国在黄海南部海域划界中获得更有利地位。此外,韩国在与邻国的海域划界中,灵活采取不同的划界主张,似乎并不担心“自相矛盾”。比如,韩国起初在东海划界中主张等距离原则,但在研究了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后,韩国改变了先前的立场,转而主张自然延伸原则。(35)参见余民才:《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法律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1页。1974年日韩共同开发区的划定就是基于韩国的大陆架自然延伸主张和日本的中间线主张。(36)Choon-ho Park, East Asia and the Law of the Sea, Seoul: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 1983, p.132.
1997年2月至2009年6月,中韩曾举行15次司局级中韩海洋法正式磋商会议(参见表2)。两国在海洋法磋商会议中讨论了海域划界的原则、第一阶段划界对象海域的范围、海洋科学调查、合作防止海盗行为等议题。2005年12月,中韩在第十次海洋法磋商中就不涉及第三方主张的第一阶段划界对象海域的范围达成初步一致。(37)参见《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谈外交中的海洋工作》,外交部网站,2006年5月15日,https://www.fmprc.gov.cn/chn/pds/wjdt/sjxw/t255507.htm[2022-08-08]。
续表磋商进程日 期地 点主要内容第十二次海洋法正式磋商2007年12月14日韩国济州岛加快推进黄海(韩国称“西海”)海洋经济协定谈判,海洋安全与合作防止海盗行为,中韩刑事司法合作;双方就海域划界等共同关心的海洋法问题以及一般国际法问题交换意见。①第十三次海洋法正式磋商2008年7月4日中国青岛商讨黄海海洋边界划界问题、海洋科学调查等海洋法问题。第十四次海洋法正式磋商2008年12月12日韩国釜山协商加速海洋划界早期方案;双方就中韩海域划界、外大陆架申请、海洋科研合作等海洋法问题和其他一般国际法问题交换了意见。②第十五次海洋法正式磋商2009年6月5日中国北京双方就相关海洋法事务等问题交换了意见。③
时隔六年后,中韩两国于2015年再次启动海域划界谈判。2015年12月22日,两国在韩国首尔举行了中韩海域划界首轮副部级会谈。双方表示,为公平解决中韩海域划界问题,将根据包括1982年《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本着合作共赢和坦诚互信的精神,就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重叠海域划界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还就与划界相关的各项事宜阐述了各自基本立场。双方同意建立三级谈判机制,第一级为外交部主管部领导任团长的政府谈判代表团;第二级为司局级谈判工作组,负责具体谈判工作;第三级为若干专家组,负责技术性问题的谈判。(38)参见《中韩海域划界首轮会谈成功举行》,外交部网站,2015年12月22日,https://www.fmprc.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bjhysws_674671/xgxw_674673/201512/t20151222_7671455.shtml[2022-08-08]。2019年7月25日,中韩两国在北京举行了中韩海域划界第二轮副部级会谈。双方确认了中韩海域划界谈判启动以来达成的有关共识,并就划界有关问题交换了意见。(39)参见《中韩海域划界政府谈判代表团第二轮会谈在京举行》,外交部网站,2019年7月25日,https://www.fmprc.gov.cn/wjbxw_new/202201/t20220113_10490819.shtml[2022-08-08]。截至2021年11月,中韩两国还举办了九轮中韩海域划界司局级谈判(参见表3),就海域划界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表3 2015年以来中韩海域划界谈判进程
此外,两国还启动了中韩海洋事务对话合作机制。2021年4月,中韩海洋事务对话合作机制首次会议举行,双方就“两国海域划界等问题交换意见”。(40)参见《中韩举行海洋事务对话合作机制首次会议》,外交部网站,2021年4月14日,http://spainembassy.fmprc.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bjhysws_674671/xgxw_674673/202104/t20210414_9176293.shtml[2022-08-08]。2022年6月,中韩海洋事务对话合作机制第二次会议举行,双方同意“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处理海上问题”,“加快海域划界谈判”。(41)参见《中韩举行海洋事务对话合作机制第二次会议》,外交部网站,2022年6月17日,http://spainembassy.fmprc.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bjhysws_674671/xgxw_674673/202206/t20220617_10704829.shtml[2022-08-08]。中韩启动两国海洋事务对话合作机制,有利于扩大两国海洋交流合作,推进两国海域划界谈判。
自2015年中韩两国政府启动海域划界谈判以来,实质性进展不多,谈判面临一些挑战。包括,中韩对三阶段方法中哪些因素应该成为影响划界的有关情况(relevant circumstances)存在分歧,对对方部分岛礁划界效力存在质疑,在渔业资源、苏岩礁(离於岛)管辖权问题上也存在争议。
在符合公平的前提下,“等距离/有关情况”(equidistance/relevant circumstances)规则可以适用于中韩在黄海南部海域的划界。实施“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的划界方法可援引三阶段方法。三阶段方法是自2009年黑海划界案(42)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p. 61.以来国际法庭划界判决时遵循的方法。(43)Massimo Lando, Maritime Delimitation as a Judicial Process, Cambridg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2019, p.22.三阶段方法的第一阶段是构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又称“临时中间线”),第二阶段是考虑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移动临时等距离线的有关情况,第三阶段是对海域划界区域面积做不成比例性检验(disproportionality test)。(44)Stephen Fietta and Robin Cleverly, Practitioner’s Guide to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p. 55-95.
韩国主张在黄海南部海域划界时适用三阶段方法。如果三阶段方法能够取得双方均满意的公平划界结果,中国并不反对三阶段方法。在三阶段方法的第一阶段,中韩在黄海南部先构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临时等距离线大体上沿“南—西南—东南”方向。根据笔者的研究,临时等距离线分配给中韩的相关海域(relevant areas)面积比率非常接近1∶1(中方稍多一点),临时等距离线分配的中韩“暂定措施水域”面积比率非常接近1∶1(中方稍多一点)。在三阶段方法的第二阶段,中韩考虑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移动临时等距离线的有关情况。主要的有关情况有两个:(1)远离大陆海岸线的地物或基点的效力,特别是韩国小黑山岛和马罗岛在划界中的效力;(2)渔业资源的合理分配,黄海鱼类资源洄游性很强,且黄海南部中国一侧的渔获量和渔民数量都远大于韩国。考虑到上述两个主要的有关情况,中国需力争将临时等距离线向韩国一侧做调整。韩国则有可能主张上述两个情况不能充分地构成有关情况。如果中韩两国能够通过谈判就影响划界的有关情况达成一致,可研究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45)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 624.,参考国际法院利用加权线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的做法。比如,赋予中国一侧佘山岛和海礁相对于韩国一侧的小黑山岛和马罗岛各1.5倍的划界效力。从而,中韩临时等距离线的南段将向韩国一侧调整。在三阶段方法的第三阶段,对黄海南部中韩海域划界区域面积做不成比例性检验。根据笔者的研究,调整后的等距离线分配给中韩的相关海域面积比率约为1.17∶1,调整后的等距离线分配的中韩“暂定措施水域”(46)“暂定措施水域”指的是2000年8月签订的《中韩渔业协定》中的“暂定措施水域”。面积比率约为1.44∶1。调整后的海域面积比率更接近两国的相关海岸(relevant coasts)长度比率。(47)笔者对中韩相关海岸长度做简化处理后计算的比率约为2.14∶1。
中国对韩国某些远离大陆海岸线的地物或基点的效力提出质疑。比如,韩国的小黑山岛(K14)被韩国作为确定其直线基线的基点,离韩国大陆海岸线约66.6海里;马罗岛离韩国大陆海岸线约71.3海里,是韩国在黄海南部最远离大陆海岸线的小岛。(48)Google distance calculator (geodesic distance), https://www.google.com/maps[2022-02-11].鉴于上述两个小岛离韩国本土过远,应仅被赋予部分效力。
韩国也对中国部分岛礁提出质疑。韩国学者金宣杓(Sun Pyo Kim)和韩国外交部官员朴熙权(Hee Kwon Park)等对中国在黄海和东海的部分基点(9.麻菜珩、10.外磕脚、12.海礁、13.东南礁)提出了质疑。(49)Sun Pyo Kim,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Interim Arrangements in North East Asia, Leide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4, pp. 208-209; Hee Kwon Park, The law of Sea and Northeast Asia: A Challenge for Cooper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pp. 25-26.此外,韩方学者金石均(Suk Kyoon Kim)认为,中国大陆领海基线第1号基点至第11号基点不符合直线基线划定标准。(50)Suk Kyoon Kim, “Maritime Boundary Negoti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Korea: The Factors at Stake,”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 32, No. 1 (2017), p. 72.
有中国学者认为韩国的上述质疑不成立。理由是:中国第9号基点(麻菜珩)和第10号基点(外磕脚)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符合《公约》第7条第4款的“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情况;中国第12号基点(海礁)和第13号基点(东南礁)属于舟山群岛的外缘,以此作为基点并未超过舟山群岛的范围,满足《公约》第7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第1—11号基点间的基线整体上与其海岸线几何曲折的大致走向一致,且符合《公约》第7条第6款的规定,并未造成韩国领海同专属经济区的隔断。(51)参见曲波:《领海法视角下的中韩海域划界》,《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年第6期,第7—8页。
此外,中国未公布第1号基点(山东高角(1))向北延伸的基点和基线,韩国也未公布第23号基点(少阳岛)向北延伸的基点和基线。笔者认为,两国未公布的基点和基线不会影响两国海域划界谈判。在海域划界实践中,可操作性的做法一般是选取控制性基点(controlling points)。
在中国的海岸和岛屿上,可能影响中韩海域划界线位置的控制性基点从北至南有:海驴岛、山东高角、岛、苏山岛、麻菜珩、外磕脚、佘山岛、海礁。(52)笔者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一侧的潜在控制性基点是维克托·普雷斯科特、克莱夫·斯科菲尔德等学者的个人观点,并非中国政府官方立场。参见:维克托·普雷斯科特、克莱夫·斯科菲尔德:《世界海洋政治边界》,吴继陆、张海文译,北京:海洋出版社,2014年,第301页;Victor Prescott and Clive Schofield, The 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 World, 2nd Edition, Leide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4, p.441。在韩国的海岸和岛屿上,可能影响划界线位置的控制性基点从北至南包括:白翎岛、大青岛、小青岛、西格列飞岛、红岛(梅加岛)、小黑山岛、马罗岛。(53)笔者需要说明的是,韩国一侧的潜在控制性基点是维克托·普雷斯科特、克莱夫·斯科菲尔德等学者的个人观点,并非韩国政府官方立场。参见:维克托·普雷斯科特、克莱夫·斯科菲尔德:《世界海洋政治边界》,第301页;Victor Prescott and Clive Schofield, The 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 World, 2nd Edition, Leide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4, p.441。
渔业资源有可能是黄海南部海域最为重要的跨界资源,尤其是考虑到南黄海盆地始终没有大的油气发现的情况。2000年8月,中韩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简称《中韩渔业协定》)。(5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0年8月3日签订,2001年6月30日生效,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19号,第29—34页。2001年6月,《中韩渔业协定》正式生效。《中韩渔业协定》是两国在相向海域尚未完成专属经济区划界前就渔业问题作出的临时安排。但《中韩渔业协定》执行20多年来,两国渔业方面依旧纠纷不断。《中韩渔业协定》在海上执法管辖、渔民权利维护、信息通报规范等方面暴露出不足与问题,原有的规范已经无法满足两国保障渔业权益、推进海洋综合治理的要求。(55)参见郝会娟、孟晓:《中韩争议海域渔业问题的解决路径研究》,《当代韩国》2020年第3期,第93页。
2015年12月的中韩海域划界首轮副部级会谈中,中国强调了渔业问题的重要性。(56)参见《中韩海域划界首轮会谈成功举行》,外交部网站,2015年12月22日,https://www.fmprc.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bjhysws_674671/xgxw_674673/201512/t20151222_7671455.shtml[2022-08-08]。中国强调黄海南部海域渔业问题的重要性,至少有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个原因是,黄海南部中国一侧的渔获量和渔民数量都远大于韩国。2018年,中国在黄海海域的渔获量为239万吨(57)参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编:《中国渔业年鉴2019》,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20年,第207页。;韩国的渔获量为133万吨(包括在黄海和日本海的数据)(58)FAO, The State of World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2020: Sustainability in Action, Rome, 2020, p. 13, https://doi.org/10.4060/ca9229en[2022-08-08].。在黄海南部海域沿岸,2018年中国一侧山东省的渔获量为142万吨,江苏省的渔获量为42万吨。同年,山东省和江苏省的传统渔民分别为37万2248人和8万5555人。(59)参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编:《中国渔业年鉴2019》,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20年,第207、246页。第二个原因是,中韩相关海域的鱼类资源洄游性很强,大多数鱼种在中方一侧养育、繁殖,长成之后又洄游到韩方一侧。(60)参见徐兆礼、陈佳杰:《东、黄渤海带鱼的洄游路线》,《水产学报》2015年第6期,第824—835页;林景祺:《带鱼》,载农业部水产局编:《黄渤海区渔业资源调查与区划》,北京:海洋出版社,1990年,第201—203页。这导致韩国一侧渔业资源较中国一侧更为丰富。
中韩在海域划界谈判时需妥善解决渔业资源纠纷,1993年格陵兰/扬马延案判例可资借鉴。格陵兰/扬马延案在划分渔区(现在为专属经济区)时,国际法院在中间线和距格陵兰岛东海岸200海里线之间(丹麦和挪威主张重叠海域)划设了三个渔区,并调整了临时等距离线,以确保各方对毛鳞鱼种群的公平利用。(61)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Denmark v. Norway),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 p. 38.考虑到传统渔民生计、黄海鱼类洄游特征及中国的传统捕鱼权,中韩海域划界线需将临时等距离线向韩国一侧作适当调整。
苏岩礁(韩国称“离於岛”)位于东海北部中韩所主张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域,是一个常年被淹没在水下的暗礁。苏岩礁地理坐标为北纬32°07′22.63″,东经125°10′56.81″。(62)参见湖南地图出版社编:《中国海洋国土知识地图集》,长沙:湖南地图出版社,2010年,第20页;Korea Hydrographic and Oceanographic Agency, “Ieodo: About Ocean Research Station,” http://www.khoa.go.kr/eng/kcom/cnt/selectContentsPage.do?cntId=31080200[2022-07-28]。苏岩礁距中国舟山群岛最东端的海礁(63)海礁的坐标点为:北纬30°44.1′、东经123°09.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5月15日。246千米(133海里),距中国佘山岛(64)佘山岛的坐标点为:北纬31°25.3′、东经122°14.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5月15日。287千米(155海里);苏岩礁距韩国马罗岛149千米(80海里);苏岩礁距日本鸟岛(又称“肥前鸟岛”)(65)日本鸟岛(肥前鸟岛)坐标点为北纬32°14′37″、东经128°06′16″。鸟岛隶属长崎县五岛市,位于日本男女群岛西北方向30千米处。276千米(149海里)(66)Google distance calculator (geodesic distance), https://www.google.com/maps[2022-07-28].。
苏岩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良好的油气远景。苏岩礁附近海域是台风的主要路径区域,既可以作为海洋环境和气象观测等海洋科学调查的据点,又可以作为安装海难救助和渔民救援设备的适合据点。苏岩礁附近海域具有重要的战略和军事价值,既是韩国南方航线需要经过的核心海域,又是中国军用船舶进出太平洋需要经过的重要海域之一。
多年来,韩国加强对苏岩礁的实际控制与开发。1987年,韩国在苏岩礁上设立航路浮标。1995年至2003年6月间,韩国在苏岩礁上兴建了“离於岛海洋科学基地”(Ieodo Ocean Research Station)。2001年1月,韩国地理院(Korea Institute of Geology)将苏岩礁命名为“离於岛”。韩国还在苏岩礁附近海域进行勘探活动,以求在划界谈判中占得先机。(67)参见刘延华:《中韩启动海域划界谈判有利东亚和平稳定》,《世界知识》2016年第2期,第28页。韩国水文与海洋署(Korea Hydrographic and Oceanographic Agency)认为,离於岛(即“苏岩礁”,笔者注)位于其海洋管辖之下。韩国水文与海洋署也承认,离於岛是一个水下礁石,无论在涨潮和退潮时都不会露出海平面,设立在离於岛之上的人工岛屿或海洋结构,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将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划定。(68)Korea Hydrographic and Oceanographic Agency, “About Ieodo: Considering by International Law,” http://www.khoa.go.kr/eng/kcom/cnt/selectContentsPage.do?cntId=31080103[2020-04-10].
中韩双方曾就苏岩礁问题达成共识,“该礁不具有领土地位,中韩双方不存在领土争端”。中国认为,“苏岩礁所处海域位于中韩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区,其归属须双方通过谈判解决”。(69)参见《2012年3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举行例行记者会》,外交部网站,2012年3月12日,https://www.fmprc.gov.cn/ce/cgmel/chn/fyrth/t913202.htm[2022-08-08]。中方多次就韩方在苏岩礁修建海洋观测站问题向韩方提出交涉,反对韩方在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海域的单方面活动。“中方在苏岩礁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明确的,韩方的单方面行动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70)参见《2006年9月14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外交部网站,2006年9月14日,https://www.fmprc.gov.cn/chn/pds/gjhdq/gj/yz/1206_7/fyrygth/t271883.htm[2022-08-08]。
2015年12月至2021年11月,中韩已开展两轮副部级和九轮司局级海域划界谈判。中韩海域划界谈判虽然实质性进展不多,但两国仍在积极推进,唯有各方面条件成熟,方能水到渠成。(71)参见贾宇、密晨曦:《新中国70年海洋事业的发展》,《太平洋学报》2020年第2期,第8页。
未来两国要顺利完成海域划界谈判,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政治和经济因素。
从法律因素来看,中韩需要依据《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来公平地解决黄海南部海域划界问题。公平原则和“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代表了海洋划界法律的两种发展方向。公平原则反映了灵活性的要求,“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主张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韩国主张用中间线/等距离线来划界。中国认为中间线/等距离线只是划界方法的其中一个,并强调用公平原则划界。(72)《沈韦良副团长在第七协商组会议上的发言(1978年4月25日)》,载《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78.1—6)》,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126—127页。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海洋划界原则问题多次表明立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有关国家当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73)参见魏敏主编:《海洋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72页。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等距离方法是可以被接受的。如果中国在黄海划界中接受了三阶段方法(“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仍需不断对外强调每个划界案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唯一、绝对的划界方法并不存在。
从政治因素来看,中韩两国需要保持友好的双边关系,为成功划界提供政治保障。1992年8月中韩建交以来,两国关系总体发展顺利。2014年7月,两国领导人做出了启动海域划界谈判的政治决定。但在2016年7月,韩国政府不顾中国政府反对,做出了部署“萨德”反导系统的决定。2017年5月,部署在韩国的“萨德”反导系统已具备初步运行能力。韩国部署“萨德”反导系统,破坏了中韩关系,也给中韩海域划界谈判进程带来了负面影响。比如,2016年12月的中韩第二轮司局级海域划界谈判会议,两国没有公布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这似乎是因为双方不愿触动“萨德”部署矛盾发酵以来两国关系的敏感神经。(74)《韩中启动第二次司局级海域划界会》,韩联社,2016年12月20日,https://cn.yna.co.kr/view/ACK20161220005600881[2022-08-08]。中韩海域划界第二轮副部级会谈原计划在2017年举行,但由于中韩双边关系因“萨德”部署问题受到负面影响,会谈被推迟到2019年7月才举行。因此,中韩两国需要保持友好的双边关系,从而为海域划界谈判创造友好的政治环境。
从经济因素来看,中韩开展海域划界谈判时需要照顾彼此的渔业利益关切。2018年,中国一侧的山东省和江苏省的传统渔民合计达到45万7803人(75)参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编:《中国渔业年鉴2019》,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20年,第246页。,中国政府必须考虑这些传统渔民的生计问题。中国希望中韩两国在签署海域划界协定的同时,签署一份新渔业协定。但韩国可能倾向于分开签署海域划界协定和新渔业协定。以中国与越南在北部湾的划界为例,中越于2000年12月同时签订了《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在北部湾封口线以北、北纬20度以南、距北部湾划界协定所确定的分界线各自30.5海里的两国各自专属经济区设立共同渔区。(7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外交部网站,2000年12月25日签订,2004年6月30日生效,https://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tytj/tyfg/t556668.htm[2022-08-08]。因此,中韩可以在黄海南部海域划界谈判的同时,妥善解决渔业安排问题,即划界协定与新渔业协定同时签署。中韩两国在新渔业协定中,可以考虑设立一个共同渔区。中韩在该共同渔区内,开展长期的渔业合作,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互惠的准入措施。
中韩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海域划界问题,两国未来如能达成划界协定,这将有望成为中国与海上邻国签订的第二条海上边界线。目前,中国也正在推进与越南在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谈判。海域划界是一项整体、系统工程。未来,如果时机成熟,中朝在黄海北部海域、中日在东海海域、中菲在南海北部海域等的划界谈判都可以推动起来。
稳步推进与邻国的海域划界谈判,中国可以考虑务实适用“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或公平原则。中国主张公平原则,并没有排除在权衡有关情况之后,选择适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方法。(77)参见黄伟:《单一海洋划界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80页。比如,中朝、中韩之间的海洋地理情况相对比较简单,中朝、中韩之间没有领土争端,在符合公平原则并得到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中朝海域划界和中韩海域划界可以考虑适用“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考虑到东海大陆架自然终止于冲绳海槽这一地理特征,且中国享有宽大陆架自然延伸状态。中日如果达成一条大陆架分界线,这条线应在调整的等距离线(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和冲绳海槽轴线之间。因此,中日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总体而言,中国除了与日本的大陆架划界外,都可考虑适用“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以实现公平的划界结果。
我们没有必要担心中国在不同海洋划界中所谓的主张“自相矛盾”。比如,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对日本采取自然延伸原则以实现公平划界,而在中朝海域划界和中韩海域划界上考虑适用“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但这并不能表明中国的划界政策前后不一致。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不协调的表象,而应看到海洋地理情况、国家划界实践和大陆架划界法的逻辑发展。就如国际法院所反复承认的,每一个划界案都是独特的,没有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的划界方法。本文在第一节提到,韩国根据国际司法实践,把其在东海的大陆架划界主张从等距离原则调整为自然延伸原则。(78)参见余民才:《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法律问题》,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41页。因此,担心中国在不同海洋划界中所谓的“自相矛盾”是没有必要的。
中韩海域划界谈判自2015年启动以来,一直在积极推进。未来两国要顺利完成海域划界谈判,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政治和经济因素。在中韩海域划界谈判中,中国可以考虑务实适用“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划界方法可援引三阶段方法。如果中韩在黄海南部海域划界采用三阶段方法,在三阶段方法的第二阶段,中国需重点考虑岛礁划界效力和渔业资源分配这两个有关情况,力争将临时等距离线向韩国一侧做调整。中韩可参考国际法院利用加权线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的做法。在三阶段方法的第三阶段,中国一侧相关海岸长度长于韩国一侧相关海岸长度,可证实将临时等距离线向韩国一侧调整的合理性。
如果中韩两国未来能够达成双方均满意的公平划界结果,将产生多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这将是中国自2000年以来与海上邻国达成的第二个海上边界协定(79)2000年12月25日,中国和越南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简称《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是中国与海上邻国达成的第一个海上边界协定。,也将是韩国自1974年以来与海上邻国达成的第二个海上边界协定(80)1974年1月30日,韩国与日本签署《关于确定邻接两国的大陆架北部边界的协定》。韩日《关于确定邻接两国的大陆架北部边界的协定》是韩国与海上邻国达成的第一个海上边界协定。。其次,中韩黄海划界协定将推动黄海成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再次,中韩黄海划界协定也将对东北亚国家的海上边界划定产生积极影响,对未来的中朝黄海北部划界、中日东海划界、韩日相关海域划界等产生推动作用。最后,中韩黄海划界协定将消减两国关系中的潜在不稳定因素,推动中韩关系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