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瑶
(贵阳学院,贵州贵阳 550001)
转基因本质上是以基因技术实现对动物、植物、微生物基因的改造,以此获取新型的转基因产品。转基因食品包括动物性转基因食品、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及微生物性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化生物科技“产物”,我国必须完善市场化监管体系,保障转基因食品行业逐步形成健康、长效的发展模式。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最早源自美国,在美国上市前经历了一系列审批,上市后通过生产商、消费者自由选择决定,期间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转基因食品定义为“一般被认为安全的GRAS”食品,明确转基因食品和以往的传统食品具备“实质等同”属性,所以对于转基因食品而言,为其进行专业标识的主要目的是区分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所存在的营养成分差异。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的过程,主要是按照上市前资源咨询的程序模式来体现,该程序模式的主要效能即安全性评价,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借助新型食品生产者向其所提供食品上市申请材料,来分析研判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而设有“一般被认为安全的GRAS”标识即为新成分食品,往往无需经监管方检测、审查,便可直接上市生产销售。这种模式所表现出的特点即新型食品只要生产者认定其食用安全,便可直接上市,只有在此类食品发生安全问题时,生产方才要负法律责任。所以新型食品生产商往往要在食品上市前全面咨询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以确认所生产新成分、新型食品的安全性,再由监管局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测分析,以此完成市场化监管,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契合市场运行机制。但与此同时,在此种市场监管期间,美国民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政府部门监管合法性、合理性、监管能力等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质疑。例如,美国佛蒙特州要求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必须进行明确标识,不做标识的转基因成分食品禁止销售。该州后续又创设了专门的资金对州立法有可能面临违宪审查予以诉讼,随时间推移,美国国内舆论不断扩大,最终关于转基因食品应用强制标识联邦法案得以出台,联邦立法否定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实质等同”的属性,开始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做全面区分,以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和上市前咨询资源要求。美国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发展经验表明,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虽然发展迅速,但毕竟发展时间有限,与之对应的市场化监管模式仍然存在缺陷,整体还有着较大进步空间。尤其对于我国而言,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其实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所以必须在了解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起源以及具体发展经验模式基础上,从全局入手,整合归纳目前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缺陷,方能制定针对性的具备法律效应的安全规范 方案。
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缺陷即过度依赖市场机制。转基因食品的逐步推广衍生出新兴市场,但因为转基因技术本身所具有的超前性特质,导致市场运转期间,难以有效体现市场调节的作用。此外,以市场机制为核心主导的市场监管在实践期间往往会遇到较大阻碍,这也使得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效果无法达到预期要求,各类风险问题难以预控[1]。
转基因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较为明显。转基因技术人员、转基因作物种植群体长期存在沟通不畅通、不到位等问题,很多转基因种植群体甚至不了解自己所种植作物为传统自然作物还是转基因作物[2]。此外,转基因食品生产过程中,生产商和销售商间存在明显的“分隔”现象,转基因食品生产商无法第一时间获悉当前市场情况,导致后续生产缺乏专业数据支撑,从而引发转基因食品供给与市场需求难以平衡等问题。在转基因食品营销过程中,销售商和消费者交流、交互有限[3]。例如,部分转基因销售商不愿意将转基因食品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公开展示,消费者无法全面知悉此类转基因食品具体成分[4]。除此之外,消费群体很难直观从外部结构、形态判断食品是否为转基因食品。这些食品信息不对等现象都为转基因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提高了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难度[5]。
转基因食品市场交易权力架构缺失。目前很多转基因食品生产加工厂商为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不会投入过多宣传费用,且对食品中所含有转基因成分所需贴注标识也存在一定抵触心理。例如,部分厂商对转基因食品贴注“非转基因”标识,以吸引消费者,达到提高厂商价格,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因此,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应构建均衡的市场交易权力架构,保障转基因食品市场的专业性和秩序性,进而为转基因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依据。
在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方面,由于转基因技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政府监管难度比其他行业更加困难。此外,转基因技术专业门槛极高,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介入时,无法及时针对不同环节进行监管。从转基因风险防控层面来看,相比传统自然食品,转基因食品无论在安全风险评估、风险来源转移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且转基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政府监管难度较大,极易导致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借助公权力为自身、部门、利益集团在公共决策指定执行期间谋利等,进而降低基因食品市场的监管效率。例如,美国政府在2016年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转基因食品标识被明确赋予法律约束力,含有特定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必须强制标识[6]。
法律规范审慎监管源自金融市场,其在不同市场领域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监管对象存在差异,但核心原理不变,旨在及时、高效地对风险隐患予以全方位监督防控,避免出现难以预控的后果。所以,在转基因食品市场中接入审慎监管原理,便可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全面审慎监管,并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转基因食品市场风险隐患预防方案,识别损害生态环境、影响人体生命健康的风险等。目前主管方机构没有举证责任的承担义务,而设立举证责任行为人自身承担的规定可以使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效能完全得以体现,形成无论是否具备充足证据,只要有人提出质疑,申请方便要承担证明相应项目安全可靠的义务,保障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质量、监管效率的显著提升[7]。
针对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法律规范,还应注重创新现有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思路,明确市场化监管模式差异。审慎监管是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监管对象。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要突出主体对“风险”尚未发生时的有效干预,以此来构建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要求和消费者需求的市场监管模式[8]。例如,现阶段我国转基因食品市场相关信息透明度较低,大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缺乏了解,致使很多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缺乏信任,究其根源与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因此,我国必须围绕公开、透明原则设置健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安全监察组要从实际出发,定时公示转基因产品的安全评价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针对转基因产品的“源头”监管,对任何违法乱纪生产行为直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惩处,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不受到影响,这也是创新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模式法律法规保障机制的有力依据。
建立完善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体系的法律规范过程中,必须正视消费群体属于转基因食品市场中的信息劣势群体,转基因食品加注标识是合理且合法的。因此,我国应建立相应的强制标识体系,并全面落实普及。市场销售方和消费者群体也会对转基因食品成分相关信息有全面、客观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群体难以从转基因食品外观区分其是转基因食品还是非转基因食品的情况出现,这也是规范转基因食品市场的有力依据[9]。
设置专业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围绕转基因食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规章,将转基因食品原始资料进行全面展示,可以保障消费者群体,使其能够迅速了解各类转基因食品的相关安全性数据,为消费者提供有利参考依据及建议。这个过程中,相应信息披露机制要具备真实、可靠、准确和完整的基本属性。尤其是信息真实性,应坚定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方所披露信息一致,可以完全体现客观事实,且信息所表达含义必须精准、可靠,所披露信息有助于消费者逐步形成完整的消费价值判断意识。在此基础上,针对转基因食品信息披露机制,还应严格遵从法定期限对关键信息进行实时收集、报备,一旦信息披露模式出现明显变化,信息采集、披露主体部门也要第一时间予以调整,确保消费者可以获取到真实、精准和全面的产品信息参数。除此之外,转基因食品信息披露需具备风险揭示特征,转基因食品生产厂商、销售方必须言明实际情况与发展预期,及时向购买转基因食品消费者表述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杜绝盲目逐利、无视风险的情况出现[10]。
明确转基因食品风险追溯法律指标,从进一步提高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效能,保障转基因食品安全质量层面入手。针对其风险追溯指标,需围绕转基因食品贸易生态链特征,对整个生态链不同节点进行全面监督管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合理划定转基因食品风险追溯法律指标,注重信息记录。此外,文件保存要专业、完整,将所记录转基因食品生产、流转的全生态链信息保存至数据库。政府需结合线上监管网络,保障监管期间能够及时、高效地完成追溯查询任务。同时,公众也可借助线上网络平台直接对相应转基因食品生产方、销售方等信息进行实时查询,形成转基因食品流通各环节的实时监管、双向评估的管理形式。例如,转基因食品投放至市场时,经营方要将相应书面信息传递给运营商。转基因成分产品直接作为食品或加工品时,将与之对应的书面信息(资质认证)交由操作人员,并及时附注所有转基因产品标识,清晰呈现转基因食品全生态链,使各环节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提升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同时确保市场监管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通过对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的缺陷及其法律规范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过度依赖市场机制、信息不对等现象较为明显、市场交易权力架构缺失以及政府监管效能难以体现等。所以在实践期间,相关部门需要从发挥审慎监管价值、创新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思路、建立完善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体系、设置专业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明确风险追溯法律指标等方面入手,确保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符合时代发展和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进而提高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化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