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理论视域下跨境电信诈骗治理策略研究

2022-09-20 06:25陆雪孙梓翔
中国防伪报道 2022年8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诈骗跨境

陆雪,孙梓翔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中国)

犯罪学的研究为犯罪预防和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该研究表明,犯罪现象是可以认识的,通过研究犯罪现象可以寻求犯罪规律,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1]。本文通过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新趋势的阐述,结合犯罪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解释该犯罪的发生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犯罪治理策略,使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理论释义:理性选择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的内涵

(一)理性选择理论的内涵

西方的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从假设出发,这意味着这一学科研究方式的确定。正如托马斯·库恩(Thomas Samuel Kuhn)界定的一样,范式的作用在于“意欲提示出某些实际科学实践的公认范例——它们包括定律、理论、应用和仪器在一起—为特定的连贯的科学研究的传统提供模型”[2]。经济学研究中一般将人假定为经济人,而在法学研究中则将人假定为有理性的人,理性选择理论便是在这一基础上诞生的。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作为犯罪学的重要理论之一,产生于20 世纪的后期。主要是由美国犯罪学家罗纳德·克拉克(Nonald V.Clarke)与英国犯罪学家德里克·科尼什(Derek B.Cornish)发展起来的。美国犯罪学家罗纳德·克拉克(Nonald V.Clarke)将犯罪情景与人类的理性选择相结合,从而提出了“有限理性论”。该理论强调犯罪人在进行犯罪与否的决策时,不是能一直保持理性状态,而是要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例如时间因素、认知能力因素以及信息掌握因素。英国犯罪学家德里克·科尼什(Derek B.Cornish)主张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是在预估了所花费精力与所得到的回报,以及被抓的风险和被判刑罚的轻重之后,权衡利弊做出的选择。因而,理性选择理论又被看成是古典犯罪学的新发展。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行为人对成本和收益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会结合具体情况考虑行为的付出成本和所得收益,并充分地考虑犯罪行为实施既有的和可能的优势因素和不利因素。根据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犯罪人对各种犯罪信息进行利益衡量后进行的。犯罪主体实施的行为主要是根据对“成本-收益””两个因素的判断。其中,成本因素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以及惩罚成本[3]。首先是犯罪的直接成本,是指犯罪人从犯罪准备到犯罪实施的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其次是犯罪的机会成本,是指犯罪人如果不实施犯罪而实施其他合法活动所能获得的最大利益;最后是惩罚成本,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面临的逮捕概率及逮捕后罪行的轻重判处。收益则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大多数情况下是指经济利益。利用理性选择理论,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前提必须是要满足收益大于成本(必要非充分条件)。

图1 理性选择理论结构图

(二)日常活动理论的内涵

日常活动理论是与理性选择有着密切联系的一种理论,承袭了古典犯罪学派中的理性选择主义。首先是由美国犯罪学者米切尔·辛德朗(Michael Hindelang)、米切尔·哥特弗雷德(Michael Gottfred)与詹姆斯·加洛法罗(James Garofalo)三人对犯罪被害展开研究[4],其后经劳伦斯·科恩(Lawrence Cohen)与马库斯·菲尔逊(Marcus Felson)在论文《社会变化和犯罪率趋势——以日常活动为视角》(《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中提出,使该理论日趋成熟。

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社会上总是存在着大量潜在的犯罪人,他们在找寻合适的犯罪目标,而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犯罪就会发生。即犯罪是由有动机的犯罪人、适宜的犯罪目标和缺乏监管者三个要素在时间和空间集合作用下发生的。缺少三要素的任何一个,均可使犯罪事件付诸东流。该三要素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有动机的犯罪人:日常活动理论侧重于从犯罪人的角度来解释犯罪。首先有一个具有犯罪动机的潜在犯罪人,并在其主观意志和行为下,犯罪才有可能发生。

2.适宜的犯罪目标:犯罪能够发生,必须得有合适的目标。犯罪目标主要包括人、物和地点。除此之外,犯罪目标还得符合一定的标准。劳伦斯·科恩(Lawrence Cohen)与马库斯·菲尔逊(Marcus Felson)将此标准总结为“VIVA”,即价值(Value)、物理特性(Inertia)、显著性(Visibility)和易接近性(Access)。价值是指犯罪人实施行为时会考虑犯罪目标的价值及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物理特性是指犯罪目标的大小和重量;显著性是指犯罪目标易被察觉;易接近性是指犯罪目标容易被犯罪人接近。

3.缺乏监管者:即使存在具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和适宜的犯罪目标,犯罪也未必会发生,因为监管者往往会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

日常活动理论三要素与犯罪呈现如下关系:犯罪行为的实施与高危险犯罪人群呈正相关;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目标的易袭程度呈正相关;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监管力度呈负相关。

图2 日常活动理论结构图

二、犯罪特征: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新形势

(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发案趋势:发案量大且增速快

据公安部统计,2011—2019年我国电信诈骗案件发案量分别为10 余万起、17 余万起、30余万起、40 余万起、59 余万起、50.6 余万起、53.7 余万起、69 余万起、101 余万起[5](见图3)。从图3 可以看出,近十年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大体呈现上升趋势,且2018—2019年呈巨幅上升态势。跨境电信诈骗作为电信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新型刑事犯罪类型,其发案量也随着电信诈骗的发案量呈现逐年上升态势,以每年20%—30%的增速上升。

图3 2011—2019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数分布图

(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地域趋势:以东南亚为中心向外扩散

由于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强对国内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窝点已经出现全线涌向东南亚国家等境外地区,并有着向非洲和美洲扩散的趋势,但仍主要针对国内开展诈骗。近十年在公安部破获的特大电信诈骗案件中(见表1),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柬埔寨、越南、泰国、老挝等东南亚国家常常“榜上有名”。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寻找最佳犯罪作案窝点,采取“游击战”式地来回穿梭,是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最基本的行为模式。

表1 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犯罪窝点、涉案金额及涉案人数

(三)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主体趋势:涉案人数众多,低龄化特征明显

随着跨境电信诈骗手段的不停翻新,其成员也逐步向着团伙化趋势发展,人数不断增多。由表1 可以看出,在近几年各地破获的跨境特大电信诈骗案件中,涉案人数众多。例如,在“9·2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中,涉案人数达到828 人。除了涉案人数多之外,跨境电信诈骗中的犯罪人也显现出低龄化的特征。例如,“11·29”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中,涉案人员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7 岁[12]。“3·1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的成员年龄基本在16 岁—30 岁之间,占到总人数的87.5%(见图4)。

图4 “3·1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犯罪人员年龄分布图

(四)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手段趋势:高科技化且手段更新换代快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手段高科技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境电信诈骗团伙的核心成员一般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深谙现代通信科学技术。诈骗分子充分利用“伪基站”“VOIP 技术”“木马病毒”等先进网络技术对被害人实施跨境诈骗,并利用网银、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赃款的转移。除此之外,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也呈现多样化、翻新速度快的特点。根据腾讯网发布的数据,2019年上半年的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包括交易诈骗、兼职诈骗、交友诈骗等(见表2),根据东方网发布的数据[13],2020年上半年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包括贷款类诈骗、网络刷单、冒充客服诈骗等(见表2)。

表2 2019年上半年和2020年上半年十大诈骗类型

(五)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趋势:环节分离,专业化运作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越来越朝着公司化方向发展,诈骗团伙的运作模式呈现出公司化、专业化趋势。境外公司的设立、网络电话平台的构建、电话拨号、银行开卡、境外赃款的转移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见图5)。

图5 跨境电信诈骗活动结构图

三、追根溯源:以理性选择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为切入点

(一)理性选择理论: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理性衡量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高发以及犯罪窝点在地域上的边缘化,是诈骗分子经过理性考虑、选择和决定后实施犯罪而造成的。犯罪人在经过对跨境电信诈骗所付出的犯罪成本以及犯罪行为所获得利益进行分析比较,预测出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的结果后,则着手实施诈骗行为。

1.犯罪收益高:涉案金额高,犯罪分子获利大

据统计,在已经破获的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均是在千万元以上,且以亿元以上为主(见表1)。在境外设置窝点的犯罪分子一般是按照号段向国内的各个区域集中发送诈骗短息、拨打诈骗电话,或依托现代通信网络,利用网络电话、短信群发、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跨境作案。此种作案方式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群体性,被害人人数较多。诈骗分子一般骗取的是被害人的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网银账号和密码、手机服务密码等资金账户信息。这些信息关乎着被害人的财产安全。因而,诈骗犯罪分子采用跨境电信诈骗实施犯罪行为,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

2.犯罪成本低:警务合作领域受限,导致打击不力

目前,中国已经与许多国家建立了友好的司法协助关系,但由于法律体系以及国情不同,在跨境犯罪的治理合作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问题。因而,电信诈骗分子利用不同国家间或不同区域间协作沟通难、警务合作领域有限等跨境执法难题来逃避打击。例如,中国和柬埔寨虽已签署了《打击电信诈骗合作谅解备忘录》,但其警务合作的领域也仅限于柬埔寨方面代为抓捕犯罪嫌疑人、移交证据。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中国警方不能在柬埔寨实施逮捕、搜查等行为。例如,2018年5月29 日中国公安部向柬埔寨移民局警官提供了电信犯罪的IP 地址,柬方警察进行了调查并展开突袭行动,尽管找到了金边市三大区三处电信诈骗窝点,逮捕了 30 余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但其中两个窝点在警方抵达前就已经人去楼空[14]。

(二)日常活动理论:三个元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集合

日常活动理论区别于理性选择理论,是一种宏观理论,其利用整个社会日常活动模式的变化来影响犯罪率。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会呈现作案人数多,犯罪成员低龄化,手段高科技化、专业化且更新快的特点,也是三个因素在时空上集合的结果,即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合适的犯罪目标以及缺乏监管者。

1.可能的犯罪者

从前文的犯罪分子人员特征分析中,可知跨境犯罪分子以年轻人居多,且大多无固定职业、无稳定生活来源,缺乏谋生技能。在“11·29”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中,70% 的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见图6)。由此可见,犯罪分子的教育程度低,加上年龄小,缺乏法律常识,因而容易失去是非判断能力,误入歧途。

图6 “11·29”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分布图

2.适合的犯罪目标

在日常活动理论中,适合的犯罪目标包括人、物、地点。就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而言,本文主要从被害人角度出发进行探析。高科技化、多样化的诈骗手段让警惕性低或贪图小利的人屡屡受骗,遭受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跨境电信诈骗的手段了解不足,通常对此类诈骗警惕性较低。纵观各类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贪图小利的心理实施诈骗的案件不在少数。例如,在贷款类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贪婪,以大额度、低利息、无需本人征信证明为幌子吸引被害人进行咨询贷款,后以手续费、保证金等借口要求被害人打款转账。

3.监管者的缺失

(1)银行业监管不到位

由于行业监管不严,银行卡被随意买卖,诈骗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用来分拆、转移诈骗款及提现,难以追查和打击,给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带来很大阻碍。此外,在硬件设施方面,银行的ATM 取款机应当配备相应的监控设施,但是现实中,监控系统被破坏没有及时修理、监控摄像头清晰度低、监控场所灯光配备不齐、亮度不够等问题较多。这些问题的存在,给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

(2)电信行业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电信行业发展较快,竞争激烈,业务推广自由度高。这些特点使得电信行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容易放松对用户的审核和监管,从而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电信运营商为了追求用户数量,对一些需要实名登记的用户并未进行实名登记,导致市面上出现了大量未进行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这些电话号码成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的作案工具。

(3)跨境司法互助机制不完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化,国际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高发的东南亚国家中有许多并未与我国签订双边条约,也未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导致相关的司法保障机制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例如,有些东南亚国家在域外取证上尚未和我国达成友好合作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造成跨境司法取证难度增大,不利于案件的侦破,无法形成一个法律威慑性强的国际司法环境。

四、治理策略:以理性选择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为视角

(一)降低犯罪收益

1.加强跨境警务协作,实时开展境外追赃

在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所获得的不法收益通常是通过不同的洗钱方式,经由地下钱庄转到境外。因而需要加强跨境警务协作,请求资金流入国对相关账户进行信息查询并进行严格的资产监控。通过对跨境电信诈骗的非法收益进行及时地追查、冻结、扣押和没收,加大犯罪分子提现难度,减少犯罪分子不法收益,从而降低诈骗犯罪活动的高收益对犯罪分子的吸引力。

2.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摧毁犯罪经济基础

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实践表明,现代金融体系更便于犯罪分子洗钱。因而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对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鉴于我国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境外窝点集中于东南亚国家,因而可以与东南亚国家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金融监管合作:首先,在东南亚国家建立友好合作的反洗钱机制。目前针对赃款进入银行问题存在三种机制: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8],这些制度可用于东南亚反洗钱合作机制;其次,在东南亚国家建立跨境金融情报中心。对金融机构跨国往来业务进行监管合作,防止非法经营活动的进行;最后,完善各国金融合作。加强国家间政府高层的沟通,拓宽金融监管合作的范围。

(二)提高犯罪成本

1.拓宽警务合作领域,健全跨境打击机制

国际警务合作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国现有的与境外国家和地区警务合作的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中国警方先锁定境外发展窝点,再由境外合作国完成犯罪分子抓捕工作,最后交由中国警方;第二种是先由中国警方向境外合作国提出合作申请,再由合作国完成境外的打击工作,最后移交中国警方。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警务联络渠道,从而拓宽跨境警务合作领域。可在不违背国家司法协助的前提下,警务合作方式由第一种向第二种拓展,只要中方能够提供信息,境外合作方即可以直接开展打击工作。以此提高跨境诈骗犯罪案件的办案效率以及侦破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提高犯罪惩罚成本。

2.提高执法水平,提升逮捕率和定罪率

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主张对于犯罪的惩罚效果在于其确定性。因而面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猖獗的现象,需要提高诈骗犯罪的逮捕率与定案率。鉴于此,执法部门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执法水平:首先,加强与境外的侦查协作,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力求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提高侦查水平,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制定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侦查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跨境造成的复杂情况等因素;最后,法院在审理跨境电信诈骗案件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做到审判结果准确适用法律,合理量刑。

(三)削弱犯罪动机

1.加强社会建设,转移潜在犯罪分子

有犯罪动机的人是日常活动理论中最重要的因素。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治理,减少潜在犯罪分子。首先,全面落实国家的九年义务教育政策,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从而增强年轻人的是非识别能力,谨防误入歧途;其次,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从而使民众能够劳有所得,减少从事犯罪的可能性。

2.利用大数据信息,进行重点人员监控

诈骗犯罪作为一种多发性财产犯罪,累犯居多。因而借助大数据信息系统,对累犯和高危人员进行监测管控是打击此类犯罪的重中之重。公安部门要善于利用大数据信息系统,对此类人群进行重点防控。同时,公安机关也要加强与境外的协作,注重对大数据技术的合作运用,建立可视化的大数据管控平台,实时、动态地反应高危人员在境外的活动轨迹,加强监测预警。

(四)减少犯罪目标

1.加强防骗宣传,提高公民防骗水平

要彻底地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进行治理,根本途径还是要切实提高公民的防骗水平。首先,公民要认识到反诈不仅是警方的职责,更是整个社会需要积极参与的全民斗争。公民个人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防诈骗的知识,对警方发布的诈骗案例进行学习,了解诈骗分子的常用手段,提高自身防骗技能。其次,公民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不能因为一时的蝇头小利而迷失自己。

2.开展大数据建设,进行精准劝阻

利用大数据信息系统,精准识别诈骗分子的犯罪对象——被害人,自动推送关联数据,从而提高预警率、劝阻成功率,体现智慧防诈的价值性。具体实践中需要做到三个关联:一是关联推送被害人身份数据和住址数据信息,确认被害人的真实姓名和现有住址,及时进行电话劝阻和上门劝阻;二是关联推送被害人的关系人数据信息,被害人被犯罪分子洗脑而不相信警方的情况时常发生,此时需要联系其亲友等关系人,通过关系人对被害人进行防诈劝阻;三是关联被害人推送账户数据信息,公安部门与银联加强合作,当劝阻无效时,警方可通知银联对被害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防被害人财产的损失。

3.强化标的物防诈骗功能

在跨境电信诈骗中,最重要的标的物就是通讯工具和银行卡。为了强化标的物的防诈骗功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通讯行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建设,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对电信通讯线路中的号码进行篡改;二是要增加银行ATM 取款机的防伪和安保功能,使犯罪分子无法任意使用伪造的银行卡或者骗取的银行卡进行取款。

(五)强化监管

1.建立多方位监管系统,加强监控设施的配置与维护

银行需要建立多方位的监管系统,如通过完善硬件设施防范犯罪。首先,需要在ATM 取款机增设监控探头,提高监控设备的清晰度,确保设备周边的灯光亮度,从而给犯罪分子在取款时造成心理威慑;其次,在ATM 取款机上设置防诈骗语音提示功能,将电信诈骗的犯罪处罚录入到ATM 取款机的语音提示内容中,让犯罪分子在取款时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严重处罚,促使其因畏于刑法处罚,而放弃犯罪。

2.全面严格落实实名认证制度

电信部门需要限制电信转接功能,严格执行临柜实名申办规定,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电话转接功能作为逃避打击的手段。除此之外,电信部门还需全面和严格地落实电话实名制,工作人员要对开账号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并对大量开账号的人员进行严格限制。同时,敦促微信、QQ 等主流社交软件的运营商开展实名认证,加大对相关社交软件开发的审核,从而减少个人信息泄露。

3.完善国际司法互助机制

跨境电信诈骗的治理,必须依靠各国的共同努力,因而完善跨境司法互助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相关部门应当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长期有效的司法互助机制,并通过签订友好合作的国家互助条约来形成对跨境电信诈骗的威慑。在这些条约中应当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联合侦查方式、追捕协作机制、跨境合作方式等方面进行约定。通过完善国际司法互助机制,形成一个威慑有力的国际打击环境,提高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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