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查丹
2021 年8 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全省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试点单位之一,开启了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长期、全面、深度合作的“启动键”。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宣城市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支持、通力配合,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等方面积累了新经验、探索了新路径,逐步形成了相互促进、互联共建、有机融合的工作新局面。
为了让这项工作有章可循,双方结合本地实际,以事后监督、申请监督,尊重行政执法权运行规律,不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合法的执法活动为理念,宣城市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并会签了《宣城市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围绕辖区南湖、宝丰两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戒毒措施变更、戒毒管理活动、戒毒人员权益保障等环节,制定了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重要执法活动会商机制、检察建议处理和通报机制、检察监督督办移交机制等11 项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会商,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各项检察监督工作落地落实,探索了强制隔离戒毒新模式。
为了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在充分发挥省检察院统筹指挥、市检察院工作主体、基层检察院协作配合的三级检察机关办案一体机制的同时,还成立了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人员互通有无,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检察工作中,促进该项工作良性循环。
2021年10月9日,宣城市检察院胡磊与宣州区检察院黄山分赴宝丰、南湖两家戒毒所,首次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联络工作。在宝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他们调取了戒毒场所相关重大执法节点自查材料进行了复查,双方就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当天下午,胡磊一行来到戒毒指挥中心,通过监控查看了戒毒人员的戒治及生活情况,登陆戒毒所执法办案系统查看了法律文书,审阅了强制隔离戒毒卷宗,对于拒收、所外就医、提前解除的卷宗材料进行了重点查阅。
此后,宣城市检察院联合宣州区检察院每月定期派员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开展巡回检察监督。
一方面,驻所检察官依托指挥中心平台,对监区实现日常工作实时巡查管理,通过开启检察官信箱、接听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举报和诉求。另一方面,申请执法业务平台内部系统管理账号,借助办案系统平台,实现对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工作全程化监督,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同时,检察官们还接收日常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共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全面推动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常态化开展。
截至目前,宣城市检察机关共进行6次12组入所检察监督联络工作。
今年3 月的一天,宣城市检察院通过驻强制隔离戒毒所检察联络办公室发现,存在对强制隔离戒毒尚有6个月余期的刑满释放人员孙某某疏于管理的情形。
经追查,得知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刑罚期满仍需强制隔离的戒毒人员,在送交程序及内部衔接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沟通不畅和信息不对口的问题,致使部分仍需强戒的人员处于失管、脱管状态。
发现线索后,检察官通过执法业务平台梳理转捕刑拘人员300 余名,核对排查发现近5 年来还有多名戒毒人员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而未执行的情形。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与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实地参观南湖戒毒所指挥中心。
针对此类情况,宣城市检察院及时召开了全市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推进会,将梳理的相关案件线索转交给各基层院,就案件办理、监督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部署安排。
宣城某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曹某、杨某二人被当地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该县公安局未将二人交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3 月2 日,该县检察院向当地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曹某、杨某二人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并加强对二人的动态管控,避免脱漏管现象发生。
该县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立即开展工作。经查,曹某、杨某二人近期均生活在上海,因疫情防控的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返回。该县公安局函复检察院说明了情况,并表示疫情平稳后,将立即通知曹某、杨某返回该县,接受下一步处理工作。
截至目前,宣城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案件14 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3 件。目前公安机关已反馈采纳2件,且立即开展了专项自查活动。
5 月9 日下午,宣城市检察院邀请南湖、宝丰强制隔离戒毒所,宣城市及广德市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齐聚一堂,就检察机关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以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研判,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廓清方向。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高度配合下,宣城市检察机关对强制戒毒各环节的行政行为进行了有效监督,纠正违法违纪苗头。不仅如此,驻所检察官还在监督中宣传法治、加强教育引导,营造了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良好环境。